商业性公共广播电视和商业广播电视监管

第三节 商业性公共广播电视和商业广播电视监管

在英国,除了最重要的公共广播电视,也存在着数量、种类众多的商业性广播电视。与BBC依靠《皇家宪章》及其附属协议更新来延续广播电视服务的制度不同,商业性广播电视机构往往需要获得相应的许可证来为受众提供服务。

商业性公共广播电视和商业广播电视的监管机构都是通信办公室。除非获得许可证,否则在英国提供广播或电视服务属于刑事犯罪。根据服务性质的不同,对许可证持有人的要求也不尽相同,许可证持有人获得许可证的程序也可能会有所不同,但是他们需要遵守同样的初步许可规定。这项要求主要集中在“谁可以持有(并保留)许可证”的问题上。

《1990年广播法》的第3条第3款第5条第1款(对电视领域)、第86条第4款、第88条(对广播领域)规定了三项测试:

第一,许可证的持有人必须是适当的人;

第二,某些特定人群可能会被取消许可证的持有资格。取消资格的原因包括持有人实施了某种行为或处于某种关系之中。[6]但每一类许可证资格取消的标准是不一样的;

第三,媒体的所有权或市场控制的规则将阻止某些人持有许可证或是限制可以持有的许可证数量。[7]

对此,通信办公室需要承担的职责是持续使许可证持有人满足正确、适当的要求。例如,Bang Media(伦敦)有限公司和Bang Channel有限公司多次违反许可证规定,通信办公室认定他们为不适当的许可证持有人,于2010年吊销了其许可证。2012年,在新闻集团报业公司旗下的某些报纸涉嫌电话窃听后,通信办公室依然认定属于新闻集团的英国天空广播有限公司为合适且适当的许可证持有人。

一、商业性公共广播电视的监管

为了提升英国广播电视服务的质量,增强BBC在市场中的竞争力,英国自20世纪50年代中期开始,逐渐推出了更多的广播电视服务。这些广播电视服务可分为两类,一类为商业性公共广播电视,包括第3频道(Channel 3)、第4频道(Channel 4)和第5频道(Channel 5);另一类为商业广播电视,包括电视许可内容服务和数字电视节目服务,等等。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需要承担公共服务广播(public service broadcasting)的义务。

(一)第3频道的监管

第3频道承袭了独立电视台(ITV)在1956年建立的服务结构。尽管第3频道提供的是全国性服务[8],但实际上它是通过由15个区域性许可证和1个全国性许可证组成的电视网来传送节目的。

1.许可证授权程序

《1990年广播法》为第3频道引入了一项竞争性招标制度,以取代过去在很大程度上自由分配节目合同的做法。新制度与当时政府的政策方针一致,赞成以市场为基础的制度和客观分配。但是,这个招标不仅仅以价格为基础,因为在招标过程中投标方的财务可行性和服务质量也需要达到一定的标准。所以,在一些“异常情况”下(例如拟议服务的质量出现问题),招标也可以绕过最高的投标价格。除了这些自由裁量因素,由于投标价格从2000英镑到4300万英镑不等,因此投标的拍卖系统可能无法真正体现许可证的市场价值。以较低的投标价格获得许可证更多是因为持有人在投标时准确地预测不会有其他人一起参与竞标。

第3频道的许可证在2002年续订,当时的监管机构——独立电视委员会(ITC)没有再次运行竞争性招标程序,而是部分依据对每个许可证的市场价值的评估,所以对该次的许可证续订没有进行拍卖。后来,根据《2003年通信法》第215条,作为广播电视数字切换进程的一部分,英国为第3频道的许可证持有人提供数字许可证以替代模拟许可证。

2.公共服务职责(public service remit)

商业性公共广播电视机构具有特定的公共服务职责。《2003年通信法》第265条第2款a项规定了第3频道的公共服务职责,即提供一系列高质量和多样化的节目。并且,《2003年通信法》第266条要求许可证持有人每年编制一份节目政策声明,并对其业绩进行审查。这些要求也与《2003年通信法》第264条中规定的公共服务职责有关系。

3.额外的具体义务

除了公共服务职责,第3频道(以及其他商业性公共广播电视机构)也需要承担一些额外的具体义务。其中某些义务是第3频道、第4频道和第5频道所共有的,而有一些仅适用于某个特定的频道。

(1)对原创作品(original production)的要求

原创作品是指为了在英国获得许可证的公共服务电视频道进行首次播放而委托制作的作品。《2003年通信法》第278条要求在高峰收看时段和其他时段,原创作品要得到适当比例的播放时间。这项原则同时适用于第3频道、第4频道和第5频道,但是通信办公室对每个广播机构设定的配额是不同的。其中,第3频道具有最高的义务,其配额为总体时间表的65%以及高峰收看时段节目时长的85%。合格的节目包括运动类节目、纪实类节目、戏剧及艺术类内容。

(2)对独立制作(independent production)的要求

《2003年通信法》第277条规定了所有的商业性公共广播电视都要承担的关于独立制作的义务,其中要求不少于25%的合格的原创作品应为独立制作。独立制作的生产者不得受雇于任何广播电视机构、不得持有超过25%的广播电视机构的股份,同时任何一家英国广播电视机构持有独立制作机构的股份超过25%,或任何两家及以上的英国广播电视机构持有独立制作机构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50%。除此之外,与独立制作机构有联系的任何人也不得受雇于广播电视机构,不得持有超过25%的广播电视机构股份,或由任何一家英国广播电视机构持有该相关联系者的股份不得超过25%。以上细致的规定是为了尽量降低节目生产者的“独立性”受到的影响。

(3)对区域节目制作(regional programming)的要求

对区域节目制作的要求是对商业性公共广播电视机构的另一项规定,每个频道承担的义务略有不同,第3频道也负有相关的额外义务。根据《2003年通信法》第286条,通信办公室必须设定许可证条件以确保适当比例的节目在M25区域之外制作。通信办公室还要求节目制作地点需分布在适当的地区。

(4)节目内容的相关要求

《2003年通信法》第287条要求第3频道必须播放适量的区域新闻和非新闻节目。《2003年通信法》还要求每个公共服务电视频道有义务提供涵盖国内和国际事务的、高质量的新闻和时事节目。第3频道的许可证持有者每年应播放365小时的国内和国际新闻,其中有125小时必须在高峰收看时段播出;每个日历年应播放43小时的时事内容,其中有35小时必须在高峰收看时段播出。

(二)第5频道的监管

第5频道与第3频道一样旨在提供主流的地面商业性公共广播电视服务,它具有与第3频道相似但较轻的义务。

1.许可证授权程序

与第3频道不同,第5频道的服务仅包含一个许可证。第5频道于1997年开播,最初的许可证授权使用的是竞争性招标程序,该程序需要2轮的竞争,并在最后进行司法审查。第5频道的许可证也同第3频道一样,在2014年底经国务大臣同意后续期10年。

2.公共服务职责

根据《2003年通信法》第265条第2款6项的规定,第5频道具有与第3频道相同的公共服务职责,即提供高质量和多样化的节目。

3.额外的具体义务

(1)对原创作品的要求

各频道由于服务不同,在量化义务上也各有差异。第5频道也具有一定的特定义务。在与原创作品有关的要求上,通信办公室要求第5频道播出的节目中只需包含总共50%的原创作品,原创作品需要占高峰收看时段的40%。通信办公室最初将此义务设定得更高。

(2)对独立制作的要求

由于第5频道在业务上更像是发行者,而不是节目制作部门,因此对于独立制作的节目要占到原创作品的25%的要求,它通常都可以满足甚至超额完成。

(3)对区域节目制作的要求

第5频道与区域节目制作相关的义务也远远少于第3频道,仅需要将10%的节目经费和10%的节目时长在M25区域范围之外花费和制作。

4.节目内容的相关要求

在与新闻和时事内容相关的要求上,第5频道每年必须播放不少于260小时的新闻,其中应有100小时在高峰收看时段播放。每年必须播放不少于130小时的时事节目,其中应有10小时在高峰收看时段播出。在时事节目的义务上,对第5频道的要求要高于第3频道。

(三)第4频道的监管

第4频道的体制处于公共广播机构和私营商业广播机构之间。它属于公有机构,并作为非营利性公司进行运作,资金来源于广告赞助的收入。《2003年通信法》第295条禁止第4频道制作自己的节目,因此它更像是一个节目的发行者而不是制作者。

第4频道于1982年开播,并根据《1990年广播法》成立了第4频道有限公司(C4C)。根据《1990年广播法》第23条第4款和第24条的规定,C4C的董事经国务大臣批准后由通信办公室任命,由通信办公室对其发放许可证,以保证第4频道能持续提供节目。C4C现行的许可证自2015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年。[9]

1.公共服务职责

第4频道的公共服务职责与第3频道和第5频道类似,但更为广泛、具体。

《2003年通信法》第265条第3款介绍了第4频道的公共服务职责,它要求第4频道提供广泛的高质量的和多样化的节目,特别是要展示节目形式和内容方面的创新、实验和创意;满足文化多元化社会的品位和兴趣;要为满足作为获得许可条件的公共服务的需要,做出重大贡献(包括提供具有教育意义的课程和其他具有教育价值的计划);要具有与其他频道不同的特色。

经过《2010年数字经济法》(Digital Economy Act 2010)的修订,第4频道的职责已经从以电视为中心扩大到包含数字媒体。这不仅是对当时多平台环境的认可,也是对未来从电视平台向其他媒体形式转移的一种尝试。

2.额外的具体义务

关于量化的具体义务,第4频道需承担的义务与第3频道和第5频道的义务相似,不过程度不尽相同。

(1)对原创作品和独立制作的要求

第4频道的许可证要求其电视服务中至少要包含56%的原创作品,原创作品在高峰收看时段至少要占到70%。在独立制作方面,第4频道也要达到统一要求的25%的独立制作配额。

(2)对区域节目制作的要求

《2003年通信法》第288条也规定了第4频道的区域节目制作配额,它要求至少35%的节目时长和35%的节目经费要在M25区域范围外的制作和花费。

(3)节目内容的相关要求

每个日历年,第4频道须在高峰收看时段内播放不少于208小时的新闻内容,全年应播出不少于208小时的时事节目,其中有80小时必须在高峰收看时段播出。

第4频道还有额外的教育方面的义务。根据《2003年通信法》第296条的规定,第4频道的许可证要求该频道要确保适当比例的适合学校播放的节目。在受众对媒体的关注逐渐从电视转向网络的情形下,通信办公室在2010年同意将这项配额稍微降低一些,这也源于第4频道开始重视对互动在线教育内容的开发。

二、商业广播电视的监管

(一)商业电视服务的监管

在商业电视领域,许多商业电视提供的服务需要事先获得监管机构的许可,领取许可证,许可证上会载明服务者的权利和义务。

1.电视许可内容服务(Television Licensable Content Services,TLCS)

《2003年通信法》第232-240条规定了电视许可内容服务(TLCS),它取代了授权的节目服务许可证(通过有线电视网络播放的节目)和《1990年广播法》颁发的卫星电视服务许可证。基本上,电视许可内容服务是由传统电视节目或电子节目指南组成的服务,可以通过免费播放或订阅服务以供公众使用。电视许可内容服务通过卫星、电子通信网络(如电缆或互联网)或无线电多路复用(radio multiplex)来传送。

电视许可内容服务的许可证发放程序非常简单,关于许可证的申请可以随时提交,许可证通常会在25个工作日内发放。[10]只有当申请人未能达到基本的许可要求时[11],通信办公室才会拒绝发放许可证。此外,通信办公室必须确认该服务不太可能违反节目和广告标准。[12]

虽然电视许可内容服务的许可证只有一种形式,但是通信办公室在许可证下划分了三种不同类型的服务:编辑性内容、电话购物和自我推销(self-promotional)。不同的服务类型对应不同的广告量化规则[13],且服务类型也会影响许可费用。

2.数字电视节目服务(Digital Television Programme Service,DTPS)

数字电视节目服务(DTPS)与数字地面电视复用(digital terrestrial television multiplexes)的平台相联系。数字电视节目服务是为普通公众提供的,由传统电视节目组成的服务。[14]数字电视节目服务中合格的服务(qualifying services)不需要获得许可。合格的服务是指最初作为数字化转换的一部分,通过多路复用传输的传统电视服务,如BBC和第3频道。

和电视许可内容服务一样,数字电视节目服务的许可证发放也十分简单:关于许可证的申请可以随时提交,只有当申请人未能达到基本的许可要求时,通信办公室才会拒绝发放许可证。除非遭到撤销或是被移交,许可证将一直有效。数字电视节目服务同样根据指定的服务类型被划分为三类,包括编辑性内容、电话购物和自我推销。

虽然有很多类似的要求,但数字电视节目服务许可证和电视许可内容服务许可证之间还是有一个区别。电视许可内容服务是数字电视节目服务的提供者,根据《2003年通信法》第362条第2款,数字电视节目服务的提供者是对该服务中的节目、服务和设施进行普遍控制的人员,不管他是否控制个别节目的内容或服务的广播或分发。电视许可内容服务虽被授予了许可证,但它不像是一种实际的服务,这也意味着一个数字电视节目服务的许可证可以涵盖一种或多种服务。

3.本地数字电视节目服务(Local Digital Television Programme Services,LDTPS)

2012年,英国政府通过立法引入了本地电视(local television),并为本地电视提出了一项新的多路复用服务。该服务最初提供了21项本地电视服务,后期又逐渐发出了25个许可证发放邀请。通信办公室在2012年9月发放了第一个本地数字电视节目服务许可证,并规定每个地区只允许授权一个许可证。本地电视许可证的形式是具有播放本地内容特定义务的本地数字电视节目服务许可证。

英国政府非常关注本地电视的商业可行性,规定这些服务可以附带广告,但不得对服务收取费用。此外,政府还采取了另外两个策略。首先,鼓励本地数字电视节目服务相互制定网络安排,以便开发节目内容、分摊成本并协调国家广告销售。其次,要求BBC将结算的许可费的一部分提供给本地电视,作为在启动阶段为本地数字电视节目服务提供收入的一种手段。BBC在2010年提供了2500万英镑的启动资金以协助发展地方电视基础设施,并在3年内继续提供1500万英镑。作为交换,BBC可获取并播出来自本地数字电视节目服务许可证持有者制作的本地内容。

根据《2012年本地数字电视节目服务订单》(LDTPSO)规定的标准,通信办公室对本地数字电视节目服务许可证的期限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现确定的期限为12年,以便配合多路复用许可证的12年期限。

(二)商业广播服务的监管

与电视不同,商业广播机构不受公共服务广播(PSB)义务的约束。在广播机构中,只有BBC提供公共广播。当1972年本地商业广播服务开始推行时,那些服务机构预测他们也要承担一定程度的公共服务广播义务。但到20世纪80年代后期时,对商业广播机构的监管出现了放松的趋势。审查商业无线电广播未来发展的政府绿皮书对广播业的财务可持续性和节目水平提出了一些质疑。文中表示,独立地方电台的财政压力已经在节目中体现出来——戏剧和教育节目产出比较有限,对资金的需求也对本地新闻的报道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在这样的背景下,《1990年广播法》显著地放宽了对广播行业的监管。

1.模拟商业广播——全国服务

1990年的改革为英国引入了全国商业广播服务,因为频谱的限制比较严格,所以共设定了1个FM和2个AM共3项服务,不过现在这些服务已经以数字化的方式提供。《1990年广播法》第85条第2款a项阐述了可以获得许可的全国广播服务类型。在满足各种各样的品位和兴趣的基础上,第一种是主要提供口头对话材料的广播服务,第二种是完全或主要提供音乐(在通信办公室看来不是流行音乐)的广播服务。

古典FM(Classic FM)于1992年9月开始广播,属于上面的第二种“非流行音乐”类别。回答英国(Talk Back UK)于1995年开播,属于上面的第一种“口头对话”服务,2000年更名为聊体育(talkSPORT)重新开始播放。维珍广播(Virgin Radio)于1995年开播,后更名为绝对广播(Absolute Radio)。

《1990年广播法》第98-100条规定,申请全国服务的商业广播许可证也要采取竞争性招标程序,许可证授权一直没有使用这项程序。最初,通信办公室确定的全国服务商业广播的许可证使用年限为8年,并在1999年/2000年进行了更新,将许可证授权继续延长了8年。为了将广播进行数字同步播放,《2010年数字经济法》对《1990年广播法》进行了修订,并又将许可证授权时间延长了7年。

2.模拟商业广播——本地服务

英国大约有296个持有许可证的本地商业广播服务,大部分通过FM传输广播。所以,本地商业广播是英国广播部门中占比最大的一部分,不过每个广播的听众人数差异较大。近年来,广播业也在发展中进行了较大的整合。全球广播(Global Radio)拥有所有模拟信号许可证的24.2%,而排名第二的鲍尔广播集团(Bauer Radio Group)占14%。产业整合也引发了广播服务之间广泛的节目共享。本地服务的许可证授权不需要通过竞争性投标。通信办公室可以对此行使自由裁量权。

除了自由裁量过程,通信办公室还采用了一个评分系统来作为指导,但这个评分系统并不会起到决定性的作用。针对每项法定标准,通信办公室会打击0到10的分数,但不提供总体评分。通信办公室的指导意见也强调许可证委员会(licensing committee)可能会将许可证授予非最高得分申请人。并且,虽然所有的法定标准都必须被考虑在内,但通信办公室可能会根据许可证的种类赋予一个或多个标准以更大的权重。根据《1990年广播法》第86条第3款a项,本地服务商业广播的许可证最初授权期限为8年,但只要广播同时提供数字服务,许可证就可以续期12年[15],之后再延长7年[16]

在内容方面,因为“地方性”是本地广播业务的重要主题,所以根据《2003年通信法》第314条的规定,通信办公室负有法定义务确保本地广播服务提供适当数量的本地内容和本地制作的节目。但是,由于在不确定的广播业环境中关注本地内容和本地制作的广播服务会承受很大的压力,所以《2010年数字经济法》也对“本地义务”进行了修订,以减轻本地广播节目的费用负担。

根据通信办公室重新制定的政策,许可证持有人可以要求更改其许可证格式,以便在批准的范围内进行节目共享。广播电台也可以申请与批准的范围以外的广播电台共同制作节目。在考虑这些申请时,通信办公室可能会关注广播电台的规模、文化亲和力和财务状况。《1990年广播法》第106条还允许许可证持有人申请对广播电台的许可证进行其他更改,条件是服务的性质不会出现显著的改变。通信办公室有权决定该申请是否能获得批准。通信办公室在对此行使酌情处置权时需要考虑一系列事项,如原始的许可证格式在初始授权中的重要性、变化对服务品质的影响程度、许可证获得后经过的时间、能否避免“格式蠕变”(Format creep)和电台是在FM上播放还是在AM上播放。通信办公室认为随着时间的推移,对许可证格式进行小的更改可能会使服务性质产生很大的改变。因此通信办公室会在已经为该服务批准的其他任何更改的背景下来考虑新的更改请求。

3.社区广播

《2003年通信法》第262条引入了社区广播,《2004年社区广播法令》对社区广播制度的实施做出了具体规定。“社区”的含义比简单的地理区域意义更为丰富。

根据《2004年社区广播法令》第2、3条规定,“社区”是指在特定区域或地点生活、工作、接受教育或培训的人们,或具有一个或多个共同利益或特征的人群。面对社区中要服务的个人或群体,社区广播要向那些全国线区域性广播服务获取不足的个人提供广播服务;为人们讨论和表达意见提供便利;向未就业的个人提供教育或培训(不论是通过节目还是其他方式);使公众更好地了解特定的社区并加强其中的联系。社区广播还要播放由地方当局和其他社会服务性质的机构提供的节目,更加广泛地传播关于这些节目和本地设施的知识;促进经济和企业发展;促进就业;向人们提供获得工作经验的机会;促进社会融合;促进文化和语言的多样性;促进公民参与和志愿服务。

社区广播服务的目的是为了公众成员或特定社区的利益,且其提供服务是为了社会收益,而不是出于商业原因、资金或提供服务的个人的其他物质利益。社区广播服务的特点是主要服务于一个或多个社区(不论其是否还为其他公众服务),提供服务者不为获取经济利益,且广播服务所产生的利润全部用于确保、改善未来服务,或为公众成员提供社会效益,或服务所要服务的社区。社区广播还会为所要服务的社区成员提供参与运营和管理服务的机会。与此同时,提供服务者也要对服务的社区负责。

第一个社区广播许可证是在2005年颁发的,到2018年共颁发了254个许可证,不过有些已被取消。至2012年5月底,共有198个社区广播电台播出节目,大部分是通过FM传输的。社区广播的收入主要来自赠款(例如社区广播基金和本地当局)、广告和赞助。到了2018年7月,社区广播电台达到了258家。[17]

只有当通信办公室宣布发放许可证时,才能在“特设”的基础上申请社区广播的许可证。社区广播许可证由英国各地区组织发放,许可证申请人不应该期望服务覆盖整个地区,可申请要服务的位置和社区。许可证的发放模式在本地广播许可证的发放过程的基础上有所调整,通信办公室会在考虑法定甄选标准的前提下授予许可证。[18]

在许可证的发放上,除了法定甄选标准,通信办公室还要考虑社区广播电台对任何其他本地(非社区)广播服务经济可行性的潜在影响。[19]

对此有两项旨在保护本地广播的措施。第一,社区广播的许可证持有人的广告和赞助收入是受到限制的。通信办公室需要将允许的广告和赞助收入数额规定为许可条件。[20]第二,若社区广播电台与本地商业广播的广告业务重叠,当社区广播电台的潜在听众(15岁及以上)人数达到15万时,则禁止社区广播收取广告费和赞助费。[21]社区广播的许可证有效期限为5年,到期后可续期5年。

4.广播许可内容服务

与电视许可内容服务一样,英国也引入了广播许可内容服务(RLCS)来取代卫星(satellite)广播服务和有线(cable)广播服务的许可证。遵循与电视许可内容服务相似的模式,《2003年通信法》第247、248条规定了广播许可内容服务的标准。同电视许可内容服务类似,通信办公室也为广播许可内容服务的每个服务提供者授予许可证,许可证发放过程简单直接,可以随时进行,[22]而且广播许可内容服务的许可证没有限期,可使用至撤销或移交许可证[23]。但与电视许可内容服务不同的是,广播许可内容服务只有一种形式的许可证。

5.数字广播节目服务

数字广播节目服务(DSPS)遵循与数字电视节目服务(DTPS)相似的模式,也就是说,数字广播节目服务是通过数字广播多路复用传输的服务。数字广播节目服务分为全国性和本地性服务,分别通过全国性的和本地方的渠道传输。[24]数字广播节目服务的许可证发放过程也比较简单[25],且没有限期,可使用至许可证撤销或移交。[26]通信办公室须为国家和本地数字广播节目服务颁发单独的许可证,但是可以将一个以上的服务附加到许可证上。[27]

三、英国广播电视监管中的公共利益内容

(一)与个人权利相关的公共利益内容

1.表达自由与个人权利的平衡

(1)思想基础

对英国而言,表达自由是公民权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近代英国有关表达自由思想的基本论点是:“假如个人自由不意味着有权采取和呼吁不受大多数赞成的行动和观点,它就是毫无意义的。”这种观点着眼于个人表达观点的权利,但是同时也忽视了当个人表达意见时,其他个体可能会受到的影响。在英国表达自由思想的发展中,就出现过类似的情况,这促使思想家开始思考类似的问题。

詹姆斯·密尔在其著作《论自由》中[28],阐述了他对于表达自由的权利保障、公民诉求与社会责任的看法。他同时也提出了关于表达自由限度的见解,并认识到表达自由在道德与法律问题上存在着一些冲突和对立。尤其是在新闻出版行业中,密尔认为新闻出版业是一种实现表达自由的工具,但不应仅仅被看作一种工具。就个人权利而言,新闻出版业不仅可以保护个人权利,同时也可能侵犯个人权利,并且这种侵犯是无处不在的。基于这种考虑,他提出了对出版自由进行限制的观点,但他认为被限制的言论不应包括公共范围内的言论,即涉及必须由公民决议的公共问题的“政治性言论”。在要求真实性的基础上,在公共范围内的表达应是完全自由和开放的,而在个人空间范畴,新闻出版则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以帮助政府更好地保护个人权利。

詹姆斯·密尔认为,出版自由和言论自由不得损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即使是一项个人不得出售和转让的权利,在其造成侵犯的情况下,侵犯方也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和道德舆论的谴责。自密尔之后,英国关于表达自由的主流思想一直认为表达自由应当受到限制,其理论的分歧在于限制的性质与程度。

英国对各种媒体都有限制,每种媒体能够获得的言论自由也各不相同。其中,对平面媒体的限制最轻,而由于早期的频谱限制以及后期社会舆论对广播电视媒体巨大影响力的担忧,广播电视媒体受到的表达上的限制也更加严格。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个案例来分析英国在言论自由和个人权利之间所做的平衡。

(2)案例介绍:乔恩·冈特诉通信办公室(Gavnt v Ofcom)

本事件的大体情况是TalkSPORT广播电台的广播主持人乔恩·冈特(Jon Gaunt)诉通信办公室干涉其言论自由。事件的起因是英国雷德布里奇区地区议会儿童服务部门发表了一份有争议的报告,报告中提出应禁止吸烟者成为寄养父母,理由是被动吸烟会影响寄养儿童健康。2008年11月7日TalkSPORT广播电台的主持人乔恩·冈特在报纸上发表了一篇题为《辛苦的工作没有阻止养母对我的关心》的文章,他以曾经的寄养儿童的身份,强烈地反对该项建议。并且,乔恩·冈特在文章中批评该议会为“健康和安全的纳粹”。

同日上午11时许,乔恩·冈特在TalkSPORT广播电台对该议会的议员迈克尔·斯塔克(Michael Stark)进行了现场采访。在访谈中,乔恩·冈特称斯塔克先生为“无知的猪”“健康法西斯”和一个“无知的白痴”。广播后约1小时,乔恩·冈特在广播中道歉,说:“议员先生要我为称他纳粹而道歉,我对称你为纳粹而感到抱歉。”2008年11月17日,乔恩·冈特被要求停止广播播出,广播电台也在没有信件通知的情况下终止了与他的合同。

在收到53名听众的投诉后,通信办公室被要求调查该节目是否违反了《广播电视守则》。通信办公室于2009年6月8日发布了一份文件,指出乔恩·冈特违反了守则的第2.1和2.3条规定。通信办公室也对TalkSPORT的处理程序提出疑问,认为电台没有采取足够的措施以应对现场直播时出现的有问题的内容。通信办公室建议广播机构应保留对所有节目的控制权,以确保演讲者采用普遍接受的标准,并保护公众免受有害内容的影响。

随后,乔恩·冈特对通信办公室提出了法律诉讼,声称其决定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的第10条,即通信办公室非法干涉他的言论自由。他的主张得到了“自由”组织的支持。该组织代表原告提出,通信办公室的调查结果是“不成比例地干涉索赔人的言论自由”,对此没有迫切的社会需要,而且通信办公室的理由不足以证明其决定符合《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第2款的规定。他认为,没有多元化、宽容和宽恕,就没有民主社会。因此,限制必须与追求的合法目标相称。

通信办公室的安德森表示,监管机构的裁决并没有干涉原告的人权,因为他的雇主允许广播者拥有相当强大的言论自由,所以乔恩·冈特才能够在现场广播中表达自己的观点。安德森提到了科林斯(Collins)法官在利文斯通(Livingstone)案中的判决意见:当利文斯通在市政厅接待处外持续恶意滥用记者权利时,他的行为不能被视为表达政治观点,他也不能接受更高水平的保护。这两个案件的事实虽然是不同的,但总的来说,无端地恶意滥用表达的权利不能被视为表达政治观点。

高等法院同意了通信办公室的观点,认为通信办公室的决定不是对乔恩·冈特言论自由的干涉,法院也裁定“无知的猪”的评论以及对议员持续的欺凌和侮辱已经是冒犯的滥用行为,因此违反了《广播电视守则》。法官驳回了乔恩·冈特的司法审查申请,指出监管机构有理由得出结论:

广播无疑对斯塔克先生非常具有攻击性,并且很有可能对广播观众造成不利影响……至关重要的是,广播的进攻性和滥用是无理由的,没有事实的内容或理由去证明它。

后来,乔恩·冈特的上诉被驳回。通信办公室首席执行官爱德·理查兹(Ed Richards)在判决之后表示:

我们非常高兴将这一案件提交法院,由其审查我们解释法定职责的方式。我们非常高兴高等法院承认我们在这件事上做出了正确的决定。这是对我们在困难的情况下的判断的彻底认可。议会授予了通信办公室将广泛接受的标准应用于电视和广播服务的职责,我们一直致力于尊重表达自由的重要原则,同时保护观众免受不合理的冒犯和有害内容的侵害。[29]

同时,尽管乔恩·冈特在报纸上发表的文章使用了“纳粹”这一词语和其他攻击性言论,但高等法院并没有把这篇文章认定为冒犯。

(3)广播电视监管中的表达自由

从该案例中可以看出,英国对于广播电视中言论的监管无疑是比较严格的,如在没有事实依据的基础上发表个人意见及一些情绪化言论,将会被裁定为对《广播守则》的违反,并接受相应的处罚。而在类似的情况下,平面媒体则不需承担等量的责任。

广播电视监管的核心是“公平”价值,其中就包括了广大公众的表达自由的普遍实现。但是在广播电视监管的制度设计中,对个体价值的重视同样十分重要。所以英国广播电视的监管机构要求广播机构和广播从业者在表达自由上做一定的让步,以求更好地保护采访对象的个人权利,同时也能够保证普通受众在观看和收听节目时免受没有事实依据的消息的侵害。

2.对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

在西方各国的广播电视监管过程中,有一项公共利益是各国都十分重视的,即未成年人的利益。在这一点上,英国的广播电视监管也不例外。对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是英国广播电视监管中非常重要的内容,就像通信办公室在其《广播守则》的前言中阐述的那样:“我们的职责是与家长一起履行保护18岁以下的人的责任。”对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主要集中于通信办公室的《广播守则》的第一部分要求中。《广播守则》要求如下:

不得播放可能严重损害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资料。在提供服务时,广播电视公司必须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来保护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必须合理地安排节目日程从而保护儿童免受不适合他们的节目内容的影响。电视台必须遵守晚间“分水岭”时间要求。“分水岭”是指英国晚间允许成人电视节目播放的起始时间,不适合儿童观看的时间段通常为晚间9点至早间5点30分。广播电台必须格外注意儿童特别可能会收听的时间段(儿童特别可能会收听的时间段指儿童上下学的时间和早餐时间,但也可能包括其他时间)。当过渡到更多的成年节目内容时,电视台不得在“分水岭”的时间马上播出,广播电台不得在儿童特别可能会收听的时间段后马上播放。对于电视节目来说,过于成人节目应该在节目日程的晚些时间出现。在“分水岭”前播放的电视节目,或在儿童特别可能会收听的时间段前播放的广播节目中,对于一些可能会使儿童不安的内容,应该考虑到节目的背景,并给予受众清楚的信息。

(1)细节要求

①涉及18岁以下未成年人的性和其他冒犯的节目范围

规定禁止呈现能识别个人的信息情形中,广播电视公司应该格外小心,不能提供可能引导观众识别,是或可能是刑事、民事或家庭法院诉讼中的性犯罪的受害者、证人、被告人或其他犯罪案件中的未成年人的线索(对未成年人的年龄界定在英国国内不同地区是不同的)。报道的有限的信息也可能与其他信息拼凑在一起,比如报纸报道中的拼图效应,或是无意的报道,例如通过描述“乱伦”的犯罪行为使个人信息泄露,或是通过其他任何间接的方式。即使法院没有专门发出命令,广播电视公司也应该知道可能有相关的法定限制。

在英国,任何涉及刑事罪行的审前调查报道中,在报道作为目击者或是受害人的未成年人的姓名、地址、学校身份或教育机构、工作地点,以及他们的静止和动态的影像时,广播电视公司应特别注意他们的脆弱处境。报道关于被告或是潜在被告的未成年人的身份信息时,广播电视公司尤其需要提供正当的理由。

②涉及毒品、吸烟、溶解物嗅物吸毒和饮酒

关于使用非法药物、滥用药物、吸烟、滥用溶解物嗅物吸毒和滥用酒精的节目,除非有强有力的编辑理由,否则节目不得主要为儿童制作。在“分水岭”前播放的电视节目中,或在儿童特别可能会收听的时间段播放的广播节目中,必须避免相关节目内容。在其他可能会被未成年人广泛地收看收听的节目中,不得纵容、鼓励、美化相关行为,除非有正当的理由。

③涉及暴力与危险行为

无论是口头还是身体的暴力行为、暴力后果和暴力描写,在“分水岭”前播放的电视节目中,或在儿童特别可能会收听的时间段播放的广播节目中应受到限制,并需要通过节目背景证明播放是有正当理由的。无论是言语还是肢体的暴力,都容易被儿童以有害或是危险的方式模仿,所以除非有强有力的编辑理由,否则节目不得主要为儿童制作;不得在“分水岭”前的电视节目中,或在儿童特别可能会收听的时间段的广播节目中播放该类节目,除非有正当的理由。

对危险行为的表现很容易被儿童以有害的方式模仿,所以这类内容除非有强有力的编辑理由,否则不得主要为儿童制作;不得在“分水岭”前的电视节目中,或在儿童特别可能会收听的时间段的广播节目中播放这类内容,除非有正当的理由。

④涉及攻击性语言

最具攻击性的语言不得在“分水岭”前的电视节目中,或在儿童特别可能会收听的时间段的广播节目中播放。除非在最特殊的情况下,否则儿童节目中不得使用攻击性语言。除非节目背景证明播放此类内容是有正当理由的,否则攻击性语言不得在“分水岭”前的电视节目中,或在儿童特别可能会收听的时间段的广播节目中播放。在任何情况下,“分水岭”之前的节目都需避免经常使用这样的语言。

⑤涉及性和裸体的内容

在任何时间都不能播放属于英国电影分级委员会(BBFC)认定的R18级别的节目内容。“成人性内容”是指包含强烈的性内容的图像和/或语言的节目内容,且该内容传播的主要目的为性唤起或性刺激,这种内容不得在晚间9点至早间5点30分以外的时间播出,该内容应为额外的订阅服务和强制限制访问[30]的按次付费/夜间服务。此外,相关措施必须实施到位以确保用户为成年人。

广播电视机构必须保证在“分水岭”之后播出的,包含强烈或明确的性内容的图像和语言的节目(非“成人性内容”)是在合理的背景下播放的。对性行为的表现不能在“分水岭”之前(电视的情况)或是在儿童特别可能会收听的时间段内(广播的情况)播放,除非有认真的教育目的。在“分水岭”之前或是儿童特别可能会收听的时间段内,对性行为的任何讨论或是描绘都必须经过合理的编辑并被适当地限制。在“分水岭”之前播出的裸体内容必须是在合理的背景下播放的。

⑥涉及驱魔、神秘和超自然的内容

广播电视机构不得在“分水岭”之前或是儿童特别可能会收听的时间段内展示驱魔、神秘与(号称是真实的)超自然现象。出于娱乐目的的超自然现象内容不得在一定数量的儿童可能会观看、收听的时间段进行播放(本规则不适用于戏剧、电影或喜剧)。

⑦在节目中涉及18岁以下未成年人

当未成年人参加或以其他方式参与节目时,必须小心地注意其身体、情绪上的健康和尊严。这不受任何参加者、家长、监护人或是其他代替父母承担责任的成年人给出的许可的影响。不能使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因为参与节目或是因节目的播出而产生不必要的苦恼或焦虑。针对儿童的奖品应与目标受众和参与者的年龄范围相适应。

(2)案例介绍

本案例是关于天空电视台体育频道的一档一级方程式(F1)赛车比赛转播节目违反《广播守则》中有关未成年人的要求的。

在2017年7月12日18时播出的F1赛车比赛中,表演歌手Ricky Wilson在其发言时不当地使用了冒犯性的语言“fucking”。尽管歌手立刻纠正了用词,但其表演已经被直播。随后,在7月13日11时该频道重播了此节目,然而没有对相关的冒犯性语言进行剪辑,因此通信办公室方面接到了相关投诉。

针对投诉,天空电视台表示对播出冒犯性语言感到后悔,尤其是在重播中不应未经编辑地播出。关于两次播出的情况,天空电视台也给出了不同的解释。

对于7月12日播出的节目,天空电视台表示,过去的4年中在此F1赛车节目中任何攻击性的语言都是极为罕见的,因此电视台没有预料到直播中会出现类似言辞。并且此次冒犯性语言是“随意的”而不是“攻击性的”,它不针对特定的人,没有恶意,发言的歌手也立即道歉并纠正了自己。

对于7月13日播出的节目,天空电视台表示所有F1赛车比赛的直播节目都由其制作团队在重播之前进行内部审查。然而由于人为的错误,本次节目中的冒犯性语言被忽略了,在审查时没有按照要求消音。电视台已经采取了一些措施来保证本次未能消除冒犯性语言的“非正常监督”不会再次出现:该期节目将不会再次播放,电视台将会向节目制作团队说明问题情况,也会组织专题研讨会并对所有天空电视台制作团队成员进行培训。

对此,通信办公室表示根据2016年通信办公室的一项研究,观众认为“fuck”及相关的变化词属于最有攻击性的语言。而《广播电视守则》第1条第14款规定,最具攻击性的语言不得在“分水岭”前的电视节目中播出。所以,7月12日播出的F1赛车比赛直播节目中出现的冒犯性语言明显违反了《广播电视守则》第1条第14款规定。然而考虑到语言发生的语境、发言的方式以及发言的歌手立即进行了自我更正并致歉,通信办公室认定该问题已得到了解决。

而该节目在7月13日的播出时间为11时,此次重播明显是在“分水岭”之前进行的,由于电视台表明此次是审查期间的一次人为疏忽,所以通信办公室判定此次节目违反了《广播电视守则》第1条第14款的规定。

(3)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中的公共利益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通信办公室对英国广播电视机构的内容监管十分细致,在需要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的时间段内,即使使用一个攻击性词语也会被认定为违反了《广播电视守则》的规定。

而从《广播电视守则》的细则要求中也可以看到,英国广播电视监管体系对未成年的保护较为全面,规定了未成年人的个人权利不受冒犯,还对有关毒品、吸烟、饮酒、暴力、攻击性语言、性和裸体的内容、神秘和超自然的内容都进行了适当的规定,以保证这些可能会对未成年人有害的内容尽量少地影响未成年人。除此之外,《广播电视守则》对未成年人参加节目时的身心健康状态也做了相应的规定,以保证参与节目的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英国广播电视的监管体系较好地完成了自身的积极义务,即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不受损害,从而达到了监管中的一项重要的公共利益目标。

(二)与媒体多元化相关的公共利益内容

1.节目内容的多样化

英国在监管过程中通过许可授权标准及节目制作和内容标准两方面的手段来实现节目内容的多样化,以达到保证公众可通过广播电视传递的信息及时充分知晓政府各项事务、各种社会问题、各种公共事项以及帮助国民提升知识文化素养,使其成为富有见识、理性的、合格的公民这两项重要的公共利益目标。

(1)许可授权标准

在本节中,我们详细地梳理了商业性公共广播电视和商业广播电视的许可授权标准。对于商业性公共广播电视而言,大多是采用竞争性招标程序和通信办公室对其进行评估审查这两种方式。这种安排保证了服务的质量,以求能够最好地履行商业性公共广播电视的公共服务职责,即提供高质量和多样化的节目。

而对于商业广播电视而言,大部分电视和广播机构的许可证都是在满足基本许可要求的基础上自由发放的。对广播电视从业者的宽松要求也使得英国的广播电视业为公众提供了多样性的服务。

(2)节目制作和内容标准

前文介绍的许多节目制作上的规定,主要集中在BBC的英国公共服务部门和商业性公共广播电视的节目制作方面。无论是对BBC各广播电视频道还是对ITV等商业性公共广播电视的关于原创作品、独立制作和区域节目的要求,都有助于英国的受众接收到更多的面向本国和本地区的节目,且对大伦敦地区以外的节目生产的鼓励也能够促进英国的文化产业的发展,从而带动内容生产和消费的多元化。

而内容标准则主要着眼于新闻时事类、音乐艺术类、宗教类和对少年儿童具有教育功能的节目方面,以及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北爱尔兰等地区的具有地方特色的广播电视节目,各地的本地电视、广播和社区广播的服务。各类节目的量化标准,有助于公众通过广播电视传递的信息及时充分地知晓各项政府事务、社会问题、公共事项和国际事务,同时提升自身的知识和文化素养。而各类本地、社区的广播电视服务则有益于受众关心和参与本地、社区的事务,以促进受众了解和承担作为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2.媒体机构的多样化

英国在广播电视发展中逐渐建立了媒体组织的多元结构,并通过媒体所有权的相关规定限制广播电视媒体的垄断和集中,从而促进媒体机构的多样化,进而实现节目内容的多元化。

(1)媒体组织的多元结构

前文叙述了英国广播电视业目前的媒体组织结构,包括公共广播电视、商业性公共广播电视和商业广播电视三种类别。三种不同的广播电视部门使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节目和为受众提供娱乐的节目在媒体市场中得到了较好的平衡;并且BBC的《皇家宪章》授权制度、商业性公共广播电视的许可授权制度、广播电视节目原创内容制播分离的制度都能够使媒体尽量少受政治和商业力量的影响,从而较好地保持广播电视组织的独立性。

(2)对媒体垄断和集中的限制

①对广播电视媒体所有权的限制

20世纪90年代,为了使英国广播电视市场的竞争环境进一步走向自由化,防止广播电视产业中垄断现象的出现,《1990年广播法》严格限制了广播电视媒体所有权的集中。该法规定,广播电视许可证的持有者只能拥有两个地方性ITV许可证(但不能同时拥有两个伦敦ITV许可证),或是一个全国性ITV许可证,或是一个第5频道的许可证。单一的广播电视经营者不能拥有商业广播电视系统15%以上的覆盖率。[31]

之后,为了放松对广播电视媒体的限制,《1996年广播法》对所有权规定做出了部分调整和修改。该法案规定在不考虑经营者传播方式和许可证数量的基础上,商业电视的受众覆盖率可以是商业广播电台受众覆盖率的2倍,但是商业电视的受众覆盖率不能超过全国观众(包括BBC受众)的15%。

随着英国社会对放宽或取消媒体所有权限制的呼声越来越高,《2003年通信法》进一步放宽了对广播电视媒体所有权的限制。《2003年通信法》首次允许非欧洲共同体居民、广告代理公司、宗教组织和地方拥有广播许可证,并规定媒体公司可以同时拥有ITV和第5频道的许可证,外国企业可以收购英国商业电视台,有线电视和卫星广播电视经营者可以收购第5频道。自此开始,其他国家的大型媒体集团开始进入英国广播电视业,这也使英国广播电视行业的竞争变得更加激烈。

②对跨媒体所有权的规制

在跨媒体所有权集中的问题上,《1990年广播法》明确规定拥有广播许可证所有权的媒体组织在英国任何一家地面广播公司中只能拥有不超过5%的股份,任何一家全国性报纸的所有者不能同时拥有一个ITV许可证或是第5频道许可证,但在报纸、有线电视或非国内卫星广播业务上进行跨媒体经营将不会受到限制。

在跨媒体持股方面,《1990年广播法》规定全国性报纸所有者最多只能拥有地面广播公司20%的原始股份以及不超过5%的追加投资,地方报纸和无线电广播公司所有者不得拥有同地区的地方电视台,地方电视台也不得拥有本地区的地方报纸和无线电广播。[32]

之后,《1996年广播法》对跨媒体市场份额也进行了一定的限制,该法规定一家媒体公司可以同时拥有全英国15%的广播市场份额(BBC听众除外,且不能拥有多于1个的全国广播许可证)、全英国20%的报纸市场份额和全英国15%的电视市场份额(包括BBC观众,但不能拥有超过1个的全国ITV许可证或第5频道许可证)。针对地方媒体,该法要求地方媒体不能同时拥有同一地区的地面电视和广播电台许可证。但是,地方媒体市场中的跨媒体市场份额上限有所提高,该法要求地方媒体所有者可以拥有不超过目标市场50%的市场份额。

《2003年通信法》本着“放宽限制,提升竞争力和投资”的目的对跨媒体所有权的限制给予了一定程度的放松。该法规定媒体公司可以通过采取“2+1”的模式拥有地方广播许可证和进行跨媒体经营,但拥有地方报纸50%以上市场份额或已经拥有与地方广播许可证覆盖范围相同的ITV许可证的公司不能再拥有地方广播许可证。拥有全英国超过20%市场份额的报业所有者可以持有第5频道许可证,但该报业所有者不能持有任何ITV公司20%以上的股权,且不得单独拥有ITV许可证。[33]

总的来说,虽然对媒体所有权的法定限制有逐渐放宽的趋势,但是英国依然对广播电视媒体的所有权和报业、广播电视的跨媒体所有权从市场份额、许可证持有量和持股份额几项因素上做了较为严格的限定。这些规定保证了英国广播电视媒体不能由于占有过多的市场份额而形成垄断。由此形成的多元媒体组织形态也对确保媒体市场中内容的多元化大有裨益。

3.媒体并购中的公共利益争议

当英国广播电视业出现大规模的媒体并购时,政府往往会要求通信办公室进行一个公共利益测试(Public Interest Test)。在进行这项测试时,首先需要参考的是《2002年企业法》第58条中的规定。

在广播电视合并或跨媒体合并的情况下,公共利益考虑因素是如下3项:

(1)需要有足够的人员控制媒体企业为英国或英国特定民族/地区的每一个不同受众提供服务;

(2)在整个英国范围内能满足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并且可以满足各种各样的品位兴趣的需求;

(3)媒体公司的工作和控制人员需要承诺达到《2003年通信法》第319条规定的标准(例如准确性、公正性等)。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使英国的媒体内容能够保持一定程度的多样性和质量。而且,在较为宽泛的标准下,通信办公室可行使一定范围的监管酌情处置权。

虽然给出了以上的考虑因素,但是从通信办公室发布的公共利益测试报告中能够看出,通信办公室在进行测试时,较多关注的是监管对象所服务地区的多样性和并购对市场的影响。在媒体市场上,通过监管所有权来进行经济上的管理也一直是政府干预的首选方法。这是由于政府担心会被指控不当地干涉言论自由。

所以,也有一些学者认为在媒体市场多样性的问题上缺乏一个明确的带有公民性期望的公共利益原则。迈克·费恩塔克认为虽然英国竞争法一般以对市场垄断的担忧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为主要考量因素,但针对媒体行业的特殊措施的合法性基础实际上是以有关公民的民主利益的考量为前提的,且这种民主利益的重要性远远超过消费主义。[34]所以,在媒体市场并购中缺乏与公民性期望相关的公共利益原则无疑会对监管领域中的公共利益产生一定的影响。

对此,监管机构方面也有一定的回应。在2006年BskyB对ITV进行股份收购之后,通信办公室进行了首次公共利益测试,2008年1月国务大臣要求BSkyB将其对ITV的股份持有量降至7.5%以下,且要求其根据在ITV内的剩余股份做出行为承诺。之后BskyB上诉,2008年9月由上诉法院裁定取消相关决定。关于本次的股份收购问题,上议院通信调查委员会(Inquiry of the House of Lords Select Committee on Communications)也于2008年6月出具了一份名为《新闻所有权》的报告。在报告中,委员会建议,当通信办公室考察媒体兼并的公共利益因素时,应该要求公民的需求高于消费者的需求,且为了避免不同利益的混淆,报告也建议在政府进行“公共利益干预”的情况下,公民利益应明确优先于消费者利益。

结语

在英国公共服务广播理念的长期发展过程中,产生了公共利益的理念,然而对公共利益的具体内涵一直缺乏明确的定义。概括说来,广播电视监管中的公共利益通常包括以下4项目标:第一,要利用这一平台保证表达者表达的自由,表达者既包括广播电视业主,也涵盖利用广播电视表达的社会公众;第二,基于民主社会的要求,保证公众通过广播电视传递的信息,能够及时充分地知晓各项政府事务,各种社会问题、公共事项;第三,广播电视须履行一定的积极义务,发挥其教育职能,以帮助国民提升知识文化素养,使其成为富有见识、理性的合格公民;第四,广播电视还要承担一定的消极义务,不得传播损害青少年、少数族裔、弱势群体权益的节目。[35]达成以上公共利益目标的路径即为实现广播电视节目的“多元”。

从实现情况来看,英国广播电视业较好地实现了内容与媒体组织的“多元”,并以此为基础达到了广播电视监管中的公共利益目标。从更为宏观的视野来探究英国广播电视监管中的公共利益问题,则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尊重个体价值和权益的自由主义思想、宪政制度和法治文化是英国广播电视监管中公共利益因素发展的思想条件和社会基础。

尽管在一些英国学者和民众看来,英国的广播电视监管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但它始终处在不断调整和完善的过程之中。其对广播电视的监管也基本上做到了对公民性期望的实现,即以多元的传播手段和多元的传播内容,确保公民的表达自由、儿童权益等个人权利的普遍实现,从而达到公共利益目标的要求。

英国广播电视监管体系中权力划分较为清晰,监管对象及范围都较为明确,监管手段科学、严谨,监管目标与手段高度匹配。这种体系化的监管思路,能够对我国广播电视体系的构建和监管有所启发。


[1] 英国《2003年通信法》第3条第1项。

[2] BBC.S4C brings 90m to Welsh economy,finds new research[EB/OL].(2010-11-05)[2017-03-01].http://www.bbc.com/news/uk-wales-11696905.

[3] 戴维·凯利曾是英国国防武器专家。2003年5月29日,BBC记者安德鲁在BBC 4频道的一篇报道中说,一名“高级情报官员”告诉他,倒萨战争的情报是捏造出来的。这引发了英国民众对当时布莱尔政府的批评,政府要求BBC道歉。2003年7月15日,凯利称自己不是向BBC提供情报的人,并于7月17日自杀。2003年7月20日BBC的报道宣称,凯利就是向他们提供有关英国政府篡改伊拉克情报信息的“主要来源”。这一事件引发了BBC严重的声誉危机。

[4] 王菊芳.BBC之道:BBC的价值观与全球化战略[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3:95.

[5] 首次播出节目创作是指由/为了英国公共广播服务委托进行的节目制作,且节目之前未在英国的广播服务中进行过播出。

[6] 英国《1990年广播法》附录2第2部分。

[7] 英国《2003年通信法》附录14。

[8] 英国《1990年广播法》第14条。

[9] OFCOM.Renewal of the Channel 4 licence statement[EB/OL].(2013-07-25)[2018-04-05].https://www.ofcom.org.uk/search?query=+Renewal+of+the+Channel+4+licence+Statement&site-search-submit=.

[10] 英国《2003年通信法》第235条第6款。

[11] 英国《2003年通信法》第235条第3款第1、2项。

[12] 英国《2003年通信法》第235条第3款第3项。

[13] 英国《电视广告安排规则》第6章第6条、第5条第3项。

[14] 英国《1996年广播法》第1条第4款。

[15] 英国《1990广播法》第104A条。

[16] 英国《1990年广播法》第104AA条。

[17] OFCOM.Radio broadcast licences[EB/OL].(2018-06-07)[2018-07-09].https://www.ofcom.org.uk/manage-your-licence/radio-broadcast-licensing.

[18] 英国《1990年广播法》第105条,经《2004年社区广播法令》(CRO 2004)修订,附表第5段。

[19] 英国《1990年广播法》第105条第3款,经《2004年社区广播法令》(CRO 2004),附表第5(2)段。

[20] 英国《1990年广播法》第105条第4款第3项、第6款,经《2004年社区广播法令》(CRO 2004)修订。

[21] 英国《1990年广播法》第105条第4款第2项,经《2004年社区广播法令》(CRO 2004)修订。

[22] 英国《2003年通信法》第250条。

[23] 英国《1990年广播法》第86条第1款第1项。

[24] 英国《1996年广播法》第60条第1款。

[25] 英国《1996年广播法》第60条。

[26] 英国《1996年广播法》第61条第1款。

[27] 英国《1996年广播法》第60条第2款。

[28] 密尔.论自由[M].顾肃,译.上海:译林出版社,2010.

[29] OFCOM.High Court backs Ofcom's judgment in Jon Gaunt case[EB/OL].(2010-07-13)[2018-02-01].http://www.ofcom.org.uk/about-ofcom/lafest/media/media-releases/2010/high-court-backs-ofcoms-judgment-in-job-gaunt-case.

[30] 强制限制访问是指用一个用户无法移除的Pin保护系统或其他等效保护来限制访问,从而使内容只能被授权的用户观看。

[31] 刘锦宏,王欣,刘永坚.英国媒体所有权的集中与规制演变[J].传媒.2013(3):60-62.

[32] 刘锦宏,王欣,刘永坚.英国媒体所有权的集中与规制演变[J].传媒,2013(3):60-62.

[33] 刘锦宏,王欣,刘永坚.英国媒体所有权的集中与规制演变[J].传媒,2013(3):60-62.

[34] FEINTUCK.Regulating media markets in the public interest:principles beyond competition [J].Journal of media business studies,2009(03):63-67.

[35] 李丹林.媒介融合时代传媒管制问题的思考——基于公共利益原则的分析[J].现代传播,2012(5):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