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视频点播监管的立法演变

第二节 英国视频点播监管的立法演变

《欧盟视听媒体服务指令》生效前,英国视频点播服务尚在初步发展阶段,政府并未将视频点播产业纳入监管范畴,当时几个视频点播服务商共同成立了一个自律机构——视频点播协会(the Association for Television on Demand,ATVOD)负责处理用户投诉,进行自我监管。《欧盟视听媒体服务指令》生效后,英国通过两次修改《2003年通信法》,将《欧盟视听媒体服务指令》内容国内化,并于2014年对《2003年通信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改。《欧盟视听媒体服务指令》及2009年、2010年、2014年三次修订的英国国内法,共同构成了英国视频点播监管的法律依据。

一、《欧盟视听媒体服务指令》

《欧盟视听媒体服务指令》的前身是《电视无疆界指令》。1989年,欧盟通过《电视无疆界指令》,随后又在1997年对其进行修改。该指令确立了欧盟对广播电视媒介的超国家监管规则,旨在构建欧盟的统一电视市场,但该指令不包括视频点播服务。

随着技术进步、时代发展,以视频点播为代表的视听媒体服务兴起,与广播电视一起竞争。欧盟在2007年通过《欧盟视听媒体服务指令》取代原有的《电视无疆界指令》,新指令旨在促进传统媒体与新兴视听媒体的公平竞争、确保实现政府监管的公共政策目标并保障公民的信息传播权利。该指令要求各成员国用两年时间将指令内容转化为国内法,即成员国最迟于2009年12月19日之前以国内立法形式实施新指令。

该指令中的两点内容对视频点播监管起到了极为重要的影响。

第一是将视频点播纳入监管范畴。指令在概念界定上将原本游离于政府监管之外的视频点播纳入“视听媒体”范畴,由此视频点播服务与广播电视服务一同构成指令所称的“视听媒体服务”。在此之前的欧盟法律法规中,视频点播仅在商业和技术层面受到一定的监管。

指令对视听媒体服务的界定是:一个节目由服务商承担编辑责任,节目的主要功能是告知、教育或娱乐,通过电子网络向大众传播的,这样的视听服务可以由广播电视提供,也可以由视频点播服务提供。广播电视被视为“通过线性方式传播的视听服务”,变成了视听媒体的一个分支,而视频点播服务则是视听媒体的另一分支。

指令对视频点播服务的定义的核心是那些“类似电视”的服务,将监管范围扩大到与广播电视竞争同样观众群的那部分视频点播服务,指令规定视频点播不应超出必要限度。指令中也对排除在监管体系之外的一些网络服务形态做了非封闭式的列举,比如搜索引擎、报纸电子版不属于指令监管范畴。

指令认为,因为这种服务“类似电视”,与广播电视存在强竞争关系,所以用户也会期望这种服务受到一定监管。基于此,《欧盟视听媒体服务指令》对视频点播服务监管设定了一系列标准,同时强调各成员国在进行监管时要施加“最小限制”。

第二是力推“共同监管”(co-regulation)的新型监管模式。《欧盟视听媒体服务指令》要求欧盟成员国自行构建其国内的视频点播服务监管体系。指令鼓励成员国采用共同监管或自我监管方式,其中对共同监管的强调与推荐着墨较多,而将自我监管视为实施指令的一种补充方式,不能替代国家层面的立法。

该指令中有如下论述:“以往经验表明,共同监管或自我监管方式在保护消费者利益上起到过比较重要的作用。”同时提出,“指令并不要求各成员国破坏现有的已得到有效实行的自律或共同监管举措……自我监管可能是实施该指令的补充方式,它并不能替代国家监管者的责任。”[13]

指令强调,监管模式的选择和实施要和各个成员国不同的法律传统相适应。各个成员国应当结合本国的法律传统选择监管模式。但该指令同时提出:“本指令鼓励成员国采用这两种监管方式,但这并不是说要求成员国成立共同监管或自我监管机构,也不是要求破坏成员国现有的共同监管或自我监管的激励手段,毕竟这些手段可能运行良好且十分有效。”[14]

二、《2003年通信法》的3次修改

为了将《欧盟视听媒体服务指令》转化为国内法[15],英国于2009年、2010年两次修改《2003年通信法》,从国内立法层面构建起英国视频点播监管体系,2014年的修改则侧重完善英国视频点播监管体系。

(一)2009年的修法[16]

本次修改的法案于2009年12月19日生效,这也是欧盟要求各成员国实施《欧盟视听媒体服务指令》的截止日期。

本次修法中针对视频点播监管的内容主要有:(1)规定了纳入监管体系的视频点播服务的构成要件;(2)规定了监管模式为共同监管,共同监管的监管机构是既有的通信办公室和一个被通信办公室任命的机构;(3)被任命机构应该具备的条件;(4)对于被点播的视频节目的内容方面的要求;(5)监管机构的处罚权限以及处罚方式等。[17]这次修改侧重于整体构建视频点播监管体系,但是还有一些方面未能予以规定,于是有了2010年的法律修订。

(二)2010年的修法

2009年之后,英国政府再一次对《2003年通信法》进行修订,这次修订的内容于2010年3月18日生效,这也是共同监管者——视频点播协会获得通信办公室任命的日期。

此次修订针对一些需要进一步规定的问题做了补充,主要增加了视频点播服务商应承担的一些义务,包括通知义务与付费义务。关于通知义务,法律规定监管范畴内的视频点播服务商负有通知义务,需要在提供视频点播服务前通知共同监管机构,如果停止提供服务同样要通知该监管机构,法律同时规定了违反该通知义务所要受到的处罚。关于付费义务,法律规定视频点播服务商要向该共同监管机构付费,并详细规定了收费所要遵循的原则,比如可以根据不同情形收取不同费用。此外,这次修订还包含其他一些内容,比如要求视频点播服务商在停止提供节目42天内要保留节目复件。[18]

这次修法使得视频点播服务商的法定义务更加细致明确,修订内容侧重于规定服务商应承担的行政性义务。

(三)2014年的修法

针对视频点播监管立法中存在的对色情内容规定不明的问题,英国政府再一次对《2003年通信法》进行了修改。修改的内容于2014年12月1日生效,对视频点播服务中禁止传播、限制传播的内容做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这些规定是:视频点播服务不能含有禁止传播的内容,禁止传播的内容包含分级机构拒绝分级的内容以及虽未经分级机构认定,但有理由认为会被分级机构拒绝分级的内容,除非这些内容采取了特定方式,确保18岁以下群体不能观看到,视频点播服务不能含有限制传播的内容。限制传播的内容包含:R18的内容或者会被分级为R18的内容,以及其他可能严重损害18岁以下群体身心健康的内容。[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