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广告监管体制

第二节 英国广告监管体制

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完成工业革命的国家,此后无论是经济、科技还是文化都发展迅速,广告行业也随之发展壮大。到19世纪,英国已成为世界三大广告中心之一,广告的类型和表现形式也多种多样、丰富多彩。众所周知,广告行业是与市场息息相关的行业,涉及竞争、垄断等各种冲突。二战之后,伴随着广播电视业的发展,英国广告行业也进入高速发展的时期,与此同时各种各样的广告问题也开始出现,因此对广告行业的监管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一、英国广告监管的历史演进

1961年,英国广告协会(Advertising Association,AA)因广告业飞速发展带来的各种问题,同时也为了避免广告行业受到政府的直接控制,召集了一些行业主体讨论解决方案。参会者一致同意非广播电视广告虽然不像广播电视广告那样与公共利益有很大关系,但也应遵守规则,取得消费者的信任和喜爱,不能超越社会道德和法律的底线。因此,诸多行业机构聚集在一起,创办了广告实践委员会(Committees of Advertising Practice,CAP),并发布了第一版《非广播电视广告和直销、促销守则》(The UK Code of Non-broadcast Advertising and Direct & Promotional Marketing,简称《CAP守则》)。也称《广告实践委员会守则》,1962年,又创立了广告标准局(Advertising Standards Authority,ASA),其作为《广告实践委员会守则》的独立评判机构,负责从公共利益出发监督CAP守则的执行情况。

在非广播电视广告的自我监管系统运行到1974年时,英国公平交易局的官员批评广告标准局和广告实践委员会,认为这两个机构没有为公众所熟知,从而降低了监管效果。为了回应这一质疑,诸行业机构再次汇聚在一起,并创办了广告经费标准理事会(Advertising Standards Board of Finance,ASBOF),将它作为自我监管机制中的经费机构,通过征收非广播电视广告发布费用的0.1%,来为广告标准局和广告实践委员会提供充足和稳定的资金。这样广告标准局便不再需要为经费发愁,避免了监管机构受行业机构的影响和支配,从而得以保持较高的独立性。此外,广告经费标准理事会征收的费用还使广告标准局和广告实践委员会有足够的资金向公众宣传自己,极大地提高了自身的知名度,进一步提升了监管效果,从而使非广播电视广告的自我监管系统成功运行至今。

相较于非广播电视广告长期稳定和有效的自我监管机制,英国广播电视广告的监管道路则相对坎坷。1955年,随着独立电视台的设立,商业电视开始在英国出现。[1]英国政府担心电视广告任意进入人们的家庭生活中会产生十分不利的影响,因此将电视广告与电视节目编辑性内容一起纳入了法定监管体系中。1973年英国出现商业广播广告时,广播广告也采用了同样的法定监管模式。广播电视广告监管的法定职能分别由独立电视委员会(Independent Television Commission,ITC)和广播管理局(Radio Authority,RA)行使,其中ITC负责监管电视广告,RA负责监管广播广告。

将广播电视广告纳入法定监管体系,这显示了英国对广播电视广告的重视。政府认为,广播电视广告相较于其他类型的广告来说,显然与公共利益更具相关性。然而,根据实际情况来看,由ITC和RA分别对电视广告和广播广告进行法定监管的效果并不理想,原因之一在于人们对监管机构不了解。在《广播电视广告监管的未来》[2]The Future Regulation of Broadcasting Advertising)这一报告中,通信办公室阐述道:“对广播电视广告的法定监管,使得人们对于谁是主管机构以及向谁投诉这种问题感到非常困扰。”譬如,在2002年,ITC进行了关于公众意见的独立调查,该调查的结果显示那时仅仅9%的人知道ITC是电视广告的监管机构。在现实生活中,公众遇到关于电视或广播广告的困扰时,也总是忽略ITC和RA,直接向广告标准局提交投诉,理所当然地认为广告标准局是监管主体。例如,2003年的1月至6月,广告标准局一共收到了公众提交的1898件关于电视广告的投诉和622件关于广播广告的投诉,由于广告标准局实际上并没有权力监管广播电视广告,它只能将这些投诉移交给ITC和RA处理。由此可见,公众对于法定监管机构的认知是非常模糊的,法定监管模式在广播电视广告领域造成了效率低下、成本增加、监管结果公信力较低的后果。

除此之外,原有的法定监管模式还容易导致监管结果的不确定。媒介融合时代,同样的广告创意和内容,既可以做成视频在电视上播出,也可以制成海报、传单等印刷品,还可以互联网上进行展示。但是,这些基于同一个创意的广告经不同媒介展示后,得到的由ITC、RA和广告标准局做出的裁决结果却可能大相径庭。这种媒介不同但广告内容相同的情况经常让广告主面临双重处罚,这显然与法律的公正性相违背。种种问题表明,原有的对广播电视广告的法定监管不再适应媒介融合时代的广告行业。

2003年,通信办公室成立并接管了监管广播电视的职能,其认真考虑了广播电视广告法定监管的弊端,以及广告从业者们关于更透明、更公正的监管和有权申请复审的呼声,决定作出改变,采用更适合广播电视广告的监管模式,即共同监管模式。2004年11月,通信办公室将监管广播电视广告的职能正式授予广告标准局,由广告标准局作为共同监管机构执行具体的监管行为,而通信办公室则作为法定后盾,监督和评估共同监管机构的工作。自此,广告标准局由一个只监管非广播电视广告的行业组织变成了广告行业“一站式”的监管机构,统一对非广播电视广告和广播电视广告进行监管,承担起了保护消费者利益和促进广告行业发展的重大责任。

二、英国非广播电视广告监管体制

英国非广播电视广告的自我监管已经实施了50多年的时间,形成了非常成熟的运行模式,监管主体由广告实践委员会、广告标准局和广告经费标准委员会三个机构组成。

广告实践委员会是行业参与者们于1961年创立的主体,它负责制定了非广播电视媒介上的广告、促销和直接营销应遵循的实践守则——《非广播电视广告和直销、促销守则》。1961年,广告实践委员会刚成立就发布了该守则的最初版本,此后的50多年间,该守则已被广告实践委员会修订了多次,每一次修订都会进行完全公开的咨询,吸引大量的社会群体参与,包括消费者、行业从业者、政府以及慈善团体等,以吸收来自社会各界的意见和诉求,不断进行完善。[3]从广告实践委员会的描述中可以看出,CAP对这份《CPA守则》感到自豪,认为:“这份守则是对法律的补充,甚至填补了法律所没有触及的空白,并且提供了一个比民事诉讼和刑事指控更简便的争议处理方法……实际上,遵守这份守则将对保护不触犯法律法规的从业者们大有帮助。”[4]除编写发布《CAP守则》外,CAP还负责编写和提供具体建议和指南,针对一些特定的广告内容编写广告制作和发布的建议,帮助广告公司审视他们所制作的广告。[5]譬如,2017年4月13日,CAP发布了《限制媒介植入广告的指南》,要求广告公司不得将有年龄限制的产品广告或服务广告(如香烟和赌博等)植入到儿童或青少年所能接触的媒介中。[6]

《CAP守则》不适用于编辑性内容、电话销售以及广播电视广告等类型,但其监管的媒介广告范围仍然非常广泛,包含报纸广告、海报、新媒体广告、互联网广告、利用个人数据传送的电子邮件广告和直销行为等。[7]这份守则一共有3个部分,其一是对22条规则的介绍,其二是对2个自我监管机制的介绍,其三是3个附录。22条规则涵盖了非广播电视广告可能涉及的所有内容,它们分别是:遵守,营销传播(广告)的识别,误导性广告,伤害和冒犯,儿童,隐私,政治广告,营业推广促销,远程销售,数据库应用,环保声明,药品、医疗设备、疗法及健康,体重控制和减肥,金融产品,食品、保健品及有关健康或营养的声明,赌博广告,彩票广告,酒精广告,机动车广告,雇用、居家办公及商业机会,烟草、卷烟及吸入滤器广告,电子烟广告。

在每一条规则之下,CAP都列出了有关该部分的背景和原则,方便广播电视机构了解该部分的监管精神。譬如,在“伤害和冒犯”中,CAP表明制定该部分规定的原则是“广告主体必须考虑社会的一般标准以及上下文的语境,将广告中可能出现的伤害或严重/大范围的冒犯性信息最小化”。[8]为了让这份守则发挥出实际作用,给广告主体提供真正的建议和指导,它的规定尽量做到了具体细致。譬如,在“误导性广告”的规定中,有关于“免费”这一词的使用规定,CAP要求广告主体要慎重使用“免费”一词,并规定了三种不可使用“免费”一词的情形,以避免误导消费者。这三种情形分别是:如果消费者需要支付包装费、处理费等费用;如果消费者为享受该优惠而需要购买的其他产品的价格有上涨;消费者享受优惠而购买到的产品的品质下降。从上述例子可知,这份守则除了一般规定外,也重视实践性和操作性,以便更容易被从业者接受。

这份守则不仅为行业从业者提供了参考,也是广告标准局处理公众投诉、监督广告发布的最终依据。广告标准局作为独立的《CAP守则》遵守评判机构,首要任务就是确保行业从业者们遵守《CAP守则》。广告标准局不断强调:“我们的工作就是确保广告行业从业者承担起其责任,这意味着广告必须是合法的、得体的、正直以及真实的。”[9]一旦广告被发布到各媒介,广告就正式进入了广告标准局的监管范围。

广告标准局的官方网站在首页的显著位置标明了投诉方法,方便消费者投诉,不管是不是消费者本人被广告伤害,只要消费者认为广告有不合理的地方,都可以投诉。广告标准局还为消费者提供了匿名投诉选项以增强消费者的参与积极性。广告行业从业者或竞争者也可以投诉其他广告,但是为了避免行业之间的不正当竞争,从业者和竞争者在投诉时必须实名。一般而言,广告标准局收到投诉后,会按照以下几个步骤来处理投诉。[10]

(1)评估投诉。广告标准局收到关于一则广告的投诉后,会收集尽可能多的信息,并根据《CAP守则》来进行初步评估。如果评估显示该广告可能有问题,广告标准局会确认处理该投诉;如果评估显示该广告没有问题,则广告标准局会向投诉者解释不采取措施的理由。不管是确认处理还是驳回投诉,广告标准局都会第一时间反馈给投诉者。

(2)如果被投诉的广告有问题,但问题没有严重到需要调查,广告标准局会向广告主体提供合适的建议。广告标准局表明他们更倾向于通过说服和协商来解决问题,因此大部分投诉都能通过这种方式快速解决。

(3)如果被投诉的广告问题比较复杂、严重,或广告标准局认为可能存在严重违反《CAP守则》的情况,则广告标准局会发起调查程序。其中非正式调查的时间期限为35天,标准调查的时间期限为85天,而复杂调查的时间期限为140天。[11]广告标准局决定进行调查时,将通知广告主体和相关利益方,包括媒介、广告代理商,或者广告预审机构等。必要时广告标准局还会要求暂停播发该广告。

(4)广告主体收到广告标准局的通知后,需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如果被投诉的广告涉嫌伤害和冒犯,则广告主体需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在广告主体进行回复答辩后,广告标准局会视情况要求广告主体提供证据以支撑他们的观点。

(5)广告标准局会根据广告主体的回复答辩再次评估,并可能进一步收集证据或独立专家的意见,形成一份包含投诉、答复、评估意见和建议的报告,将其发给相关利益方进行讨论,之后这份报告会被发送至广告标准局委员会以便其作出最后的决定。

(6)广告标准局委员会收到报告之后会在一周内作出最终决定,并将决定发送给所有相关利益方。广告标准局每周都会在网站上发布投诉处理结果,并且会公开所有相关的细节和证据。

(7)独立复审机制。广告主体和投诉者如果不满意处理结果,且能够提出实质性的程序性错误或拿出新的相关证据,则可以在知道处理结果后的21天内向独立复审员提出申请,要求对投诉结果进行复审。独立复审员可决定是否复审,并有权要求广告标准局委员会再次裁决。

(8)惩罚机制。如果广告主体在接到不利于他们的处理结果后没有及时修正或撤回广告,广告标准局可以采取一系列惩罚措施,包括公开警告、取消贸易特权、进行常态化的广告预审,等等。

广告标准局对非广播电视广告的自我监管并没有法律力量的支撑,广告主体也没有法律义务去遵守《CAP守则》。但在实际执行中,如果广告主体公然违抗广告标准局的处罚,他们很快就会发现自己很难购买到广告位置或媒介空间来发布广告,甚至可能很难找到设计人员等专业人士来帮助他们制作广告。[12]因此,虽然广告标准局的裁决没有强制力,但广告从业者们还是会迫于社会舆论压力或出于商业利益遵守广告标准局的裁决,这使得广告标准局能够达成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愿景。可以说,广告标准局对非广播电视广告的自我监管是世界范围内较为成功的自我监管模式。

广告标准局自我监管的成功主要得益于以下几点:首先,广告标准局和CAP虽然是行业机构,但他们对待监管非常严肃和认真,会定期召开行业大会进行广泛磋商、发表行业报告,等等。[13]譬如,在2010年,关于网络广告的投诉只有2648个[14],但到2011年,由于广告标准局对网络广告的监管范围放宽,其收到的针对网络广告的投诉量猛增至10123个,增长率高达282.3%[15],2012年[16]和2013年[17]收到的针对网络广告的投诉同样保持了这样的增长速度。为了进一步了解网络广告主体对守则的遵守程度,广告标准局特别组织了针对网络广告的调查,并发布了《2012网络广告调查报告》,分析了抽查的网站样本以及对网络广告的监管效果等情况。[18]首先,正是广告标准局这种对待工作严肃认真的态度保障了消费者的利益,使他们免受误导、伤害和冒犯,这反过来维持了消费者对广告行业的信心,有利于广告行业的发展;其次,这个自我监管系统为广告主、广告公司等各种商业机构提供了一个公平的竞争市场,并且实行了完全和充分的信息公开,确保大家都遵守同一种规则,不会被一种随意性的监管束缚;再次,对于广告主和广告公司来说,他们不愿意受到政府的法定监管,行业的自我监管比法定监管或者诉讼仲裁等方式更方便、更快捷并且成本更低,因此在行业中深受从业者们的拥护;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原因是,这个自我监管系统保持了自己的独立性。广告标准局和CAP的经费来源于广告经费标准委员会按每个广告发布费用的0.1%所收取的费用,并且广告经费标准委员会不得向广告标准局报告任何经费的收取细节,这样一来,广告标准局就无从得知哪个广告主对经费的贡献最大,也就不会出现任何偏袒或不公正的现象,如此便避免了来自行业的干涉。此外,由于广告标准局也不接受来自政府的任何财政支持,因此更无须受到政府的钳制,能够完全独立地为消费者和行业的健康发展服务。

广告标准局对非广播电视广告领域的自我监管的成功令消费者和行业从业者都比较满意,同时也引起了政府的反思。在广播电视广告的法定监管越来越不尽人意的时候,英国开始思考对广播电视广告采取新的监管方式,并最终形成了现在运行的共同监管体制。

三、英国广播电视广告监管体制

2003年,通信办公室成立以后,接管了原本属于独立电视委员会和广播管理局的对广播电视广告的法定监管职能,但通信办公室并没有盲目地继续开展监管工作,而是开始考虑更适合广播电视广告领域的监管模式。这不仅因为原有的法定监管已经被证明效果欠佳,也因为英国提倡新型的监管模式,倡导减轻政府负担,走“去监管”(deregulation)的道路。2002年11月,英国文化、媒介和体育部大臣泰莎·乔韦尔在一次讲话中提到,通信办公室成立后虽然将肩负最主要的监管责任,但是在未来的媒介融合中,通信办公室的角色要稍做改变,主力确保自我监管系统和共同监管系统的有效性。[19]可见,英国政府很早就对传媒领域的融合所带来的重要变化作出了回应并提出了解决方案。

2003年10月,通信办公室提议根据《1994年去管制与外包法》(Deregulation and Contracting Out Act 1994,DCOA)的授权,以合同外包的形式,将广播电视广告的部分监管职能转移给广告标准局[20],由广告标准局(广播电视部)[ASA(Broadcasting),ASA(B)]、广播电视广告实践委员会(Broadcasting Committee of Advertising Practices,BCAP)和广播电视广告经费标准委员会(Broadcast Advertising Standards Board of Finance,BASBOF)来接收原本属于通信办公室的广播电视广告监管职能,而通信办公室的角色则转变为广告标准局的支持监管机构和法律后盾。该提议在英国进行了广泛的公众讨论,由通信办公室回收了78份重要反馈意见,这些反馈意见的提交者包括“英国家庭和育儿研究会”“英国期刊出版商协会”“英国国家消费者协会”“英国电视购物协会”,等等。在这些反馈意见中,有70份认可通信办公室的提议,支持通信办公室对广播电视广告采取共同监管的模式,5份反馈意见表示反对,还有3份反馈意见对通信办公室的提议持保留态度。[21]从这些反馈意见中可以看出,大部分广告行业从业者认为由广告标准局监管所有媒介中的广告使广告标准局成了一个“一站式”的广告监管机构,让从业者在多媒体平台上策划和执行广告创意变得更加容易。但是,也有一些反馈意见者表达了他们的担忧。譬如,全国消费者委员会(National consumer council,NCC)认为广播电视广告的公共利益比其他广告要大得多,但通信办公室的外包提议中却没有给予消费者足够的重视,消费者可能更容易受到广播电视广告的伤害,而又无法与强大的行业相抗衡。为此,通信办公室采纳了全国消费者委员会的意见,要求广播电视广告实践委员会必须设立一个“广告顾问委员会”(Advertising Advisory Committee,AAC),这个委员会由广告行业之外的专家组成,为广播电视广告实践委员会提供代表消费者的意见;此外,通信办公室还会设立一个全职的经理职位,专门负责监督这个共同监管体系的运行。经过对该提议的一番修改后,通信办公室正式将广播电视广告的监管职能授予广告标准局。2004年11月1日,英国广播电视广告的共同监管系统正式生效,并开始运行。

广播电视广告的共同监管系统就像是广告标准局对非广播电视广告自我监管系统的复制。其中,广播电视广告实践委员会负责编制针对广播电视广告内容的守则,而广告标准局(广播电视部)负责处理公众针对广播电视广告内容提交的投诉,广播电视广告经费标准委员会则负责按照每个广播电视广告的发布费用收取其0.1%的费用以维持共同监管机构的运转并保障能对其进行充分的监管、研究和培训。但是,该共同监管系统与非广播电视广告的自我监管系统相比,特殊性也非常明显,这首先表现为广告标准局虽然得到了监管广播电视广告的授权,却没有拿到全部的监管职能,通信办公室基于法律的要求和广播电视广告公共利益性较强的考虑,保留了以下三个特殊的监管职能。

第一,通信办公室将负责广播电视广告非内容方面的监管,包括广告时间的安排以及广告与节目的区分。但是有关广告时间的具体投诉仍由广告标准局(广播电视部)负责。

第二,通信办公室将负责监管电视频道和广播频道自身的节目预告、片花或频道宣传以及节目赞助,原因在于这些监管对象与节目内容的关联性比较强。如果广告标准局(广播电视部)收到关于赞助广告的投诉,需要把该投诉移交给通信办公室进行处理。

第三,通信办公室将负责监管政治广告。政治广告比较敏感,与公共政策和国家稳定息息相关,是需要重点监管的内容,由公共机构通信办公室自己来监管会更加合适。因此,通信办公室自己制定关于政治广告的条款,并将其汇总到广播电视广告实践委员会的守则中。在实践中,如果广告标准局(广播电视部)或广播电视广告实践委员会发现一则广告可能包含政治内容,要尽快将该问题移交给通信办公室,由通信办公室来调查和决定这则广告是否为政治广告以及是否要被禁止。如果通信办公室认为这不是一则政治广告,则该广告将继续由广告标准局(广播电视部)进行处理。

广播电视广告共同监管系统的特殊性还表现在:通信办公室、广播电视广告实践委员会以及广告标准局(广播电视部)在职能上互相补充、互相协同,且通信办公室作为共同监管系统的法定后盾,仍然具有主导地位。

表6-1 英国广播电视广告共同监管系统

具体来说,通信办公室与广播电视广告实践委员会和广告标准局(广播电视部)的协同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广播电视广告实践委员会在任何情况下想要修改守则,都需要经过通信办公室的同意。在与公共政策和公共利益有关的问题中,通信办公室还可以主动提出让广播电视广告实践委员会对守则进行修订,或要求广播电视广告实践委员会将调查和研究结果反映到守则中,回顾并检查守则的某个部分以便及时更新。如果广播电视广告实践委员会不愿意这么做,则通信办公室可以自行修订。譬如,在2005年,通信办公室就要求广播电视广告实践委员会对酒精广告的有关条款进行审查,考虑酒精广告中是否可以包含宣称对健康有益的内容。在广播电视广告实践委员会的修订完成后,通信办公室还要求广播电视广告实践委员会发布一份关于此次修订的文件,供广播电视机构参考。

第二,广告标准局(广播电视部)对违反守则的广播电视机构只能施以停播或修改广告等处罚,而无权以任何形式收回广播电视机构的执照。因此,当广告标准局(广播电视部)对一则广播电视广告做出裁决,而广播电视机构不愿服从甚至屡教不改时,广告标准局(广播电视部)可以将与该广告有关的所有证据和相关材料一并呈交给通信办公室处理。通信办公室可以采取的处罚包括:正式的斥责、罚款、警告撤销其执照,直至最终撤销其执照。举例来说,在2013年5月,广告标准局(广播电视部)发现Sit-Up公司在遭到27次处罚后,仍然我行我素,在广告中发布误导消费者的价格声明和产品描述,因此广告标准局(广播电视部)将其移交给通信办公室,以便使Sit-Up公司受到进一步的严格处罚。[22]

第三,通信办公室的一位经理将负责检查整个系统的运行。该经理可以自行代表通信办公室对受众和广告行业从业者进行调查,以得到关于共同监管系统工作表现的反馈。经理一旦发现这个系统的工作存在问题,就可以向广告标准局(广播电视部)或广播电视广告实践委员会申请年度常规报告之外的数据和信息。如果通信办公室根据现实情况认为共同监管系统已经失效,它将收回之前授予广告标准局(广播电视部)和广播电视广告实践委员会的职能,把对广播电视广告内容的监管纳入法定监管体系,结束共同监管关系。

根据通信办公室与广告标准局的权责分配,广播电视广告实践委员会整合了此前与广播电视广告有关的4部守则,并添加了新的内容,于2009年发布了一部统一守则——《广播电视广告守则》(The UK Code of Broadcast Advertising),也称《BCAP守则》。[23]广播电视广告实践委员会对这份守则颇感自豪,它在一份声明文件中说道:“尽管广播电视广告实践委员会是一个行业机构,只要符合《2003年通信法》的一般要求就可以,但广播电视广告实践委员会也是广告标准局的一部分,如果广告标准局要保护消费者利益,确保广告合法、庄重、诚实和可信,那么仅仅依靠一份只求达到这一法定目标最低限度的守则是不够的。”[24]所以,广播电视广告实践委员会尽可能地对消费者进行全面的保护,甚至超过了法律所规定的限度,因此造就了这份更完善、更进步的守则。[25]《广播电视广告实践委员会守则》的进步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BCAP守则》由原本的4部守则整合而成,是一部统一的守则,更方便广播电视机构和公众阅读及使用;第二,《BCAP守则》与《CAP守则》保持了一致性,在诸如误导性广告、伤害和冒犯等关键性内容上采用了相同的规则和条款,且其编写方式也与《CAP守则》一样;第三,《BCAP守则》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譬如,监管广告主对儿童个人数据的获取,监管过度宣扬产品对环境的保护程度的广告以及有关传统中草药的广告,等等,在内容上更加符合现实情况的改变。

《BCAP守则》由2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规则,有33条,第二部分是附录,有3个。其中规则部分规定了广播电视机构在播放广告时应注意的事项,几乎覆盖了广播电视广告可能涉及的所有内容。这33条规则分别是:遵守,广告的识别,误导性广告,伤害和冒犯,儿童,隐私,政治和有争议性的问题,远程销售,环保声明,禁止的广告类别,药品、医疗设备、疗法及健康,体重控制及减肥,食品、保健品及有关健康或营养的声明,金融产品、服务及投资,信仰、宗教及类似的信念,慈善组织,赌博广告,彩票广告,酒精广告,汽车驾驶广告,投注情报服务,电话预付费服务,基于通讯方式的性娱乐服务,居家办公方案,教学课程,对个人问题提供建议的服务,婚介服务,比赛,私人调查机构,色情,其他需要预检的广播广告类型(如脱衣舞广告),广告时间安排,电子烟和吸入剂广告。

在每一条规则里,《BCAP守则》都列出了与该规则有关的背景和原则,方便广播电视机构了解该部分的监管精神,所规定条款也同《CAP守则》一样细致具体。举例来说,在“环保声明”部分中,第9条第4款规定:“绝对化的声明必须被强大的证据支撑,否则将不被允许。比较性的声明诸如‘更绿色’或‘对环境更友好’等则可以是正当的。比如,如果一个产品或服务比之前的版本更有利于环保,或比竞争对手的产品或服务更有利于环保,则在清楚对比的基础上,使用比较性的声明就是正当的。”[26]这种具体形象的规定能够对广播电视机构起到具体指导作用,正如广播电视广告实践委员会自己所说,这是一部“更便于使用”[27]的守则。

为了及时掌握共同监管的效果,通信办公室在授权文件中明确要求共同监管机构必须定期向通信办公室汇报关键业绩指标(KPI),KPI包括量化和质化两个维度的内容。在量化维度中,广告标准局要整理汇报的KPI包含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投诉响应时间;第二,支持投诉方的数据变化趋势。在质化维度中,广告标准局要整理汇报的KPI包括以下七个方面,分别是:第一,广告标准局(广播电视部)和广播电视广告实践委员会就社会敏感问题开展的一些倡议或活动;第二,广告标准局(广播电视部)和广播电视广告实践委员会对于一些有争议领域的守则遵守情况的评估和分析;第三,广告标准局(广播电视部)和广播电视广告实践委员会对消费者满意度的调查及关于消费者态度和认知方面的研究;第四,广播电视广告实践委员会对守则所进行的任何回顾和修改;第五,广告标准局(广播电视部)和广播电视广告实践委员会每季度的内部工作状况;第六,外界对该监管模式的典型评价;第七,广告标准局(广播电视部)和广播电视广告实践委员会需整理呈现本年度中通信办公室为其提供的信息和报告。

根据广告标准局的年度报告,不管是从量化维度看,还是从质化维度看,广告标准局都可以说是较好地完成了指标。譬如,从2004年至2014年,广告标准局(广播电视部)接收的投诉数量比法定监管时期增加了,但是最终被判定违反守则的广告却变少了,这表明支持投诉方裁决的比例越来越少,也就意味着实际违反规则的行为越来越少、监管越来越成功。2014年5月1日,通信办公室正式提议在未来十年中继续采用共同监管的模式对广播电视广告进行监管,这一次提议轻松地通过了各项法定议程,并得到了来自社会各界的支持。2014年10月,通信办公室与广告标准局(广播电视部)、广播电视广告实践委员会和广播电视广告经费标准委员会签订了新的合作备忘录并发布了授权文件,宣布至少到2024年,通信办公室将与共同监管机构一起,继续为广播电视广告的健康发展和公众利益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