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分析

第三节 经典案例分析

一、坎贝尔诉镜报案(camplell v MGN Ltd.)

2001年2月1日的《每日镜报》(以下简称《镜报》)用大篇幅刊登了名模内奥米·坎贝尔(Naomi Campbell)在戒毒互助所接受戒毒治疗的事实,以及她参加戒毒集会的一些细节,并配上她离开戒毒集会的照片。《镜报》之所以用大篇幅报道此事,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坎贝尔在以前的媒体采访中否认自己是吸毒者,称自己没有接受过戒毒治疗。《镜报》以此揭露坎贝尔说谎,当然也不乏利用坎贝尔的名人效应增加销量的意图。

2月1日《镜报》的报道一出,坎贝尔的律师即向该报发出律师函,称所刊文章违反了保密责任,并侵犯了个人隐私。2月5日《镜报》进一步报道了坎贝尔戒毒的细节,并配发了另外一张她离开戒毒集会的照片。2月7日和8日,《镜报》接连刊登文章,并评论道:“如果你想像修女一样生活,请到修道院里。如果你想享受生活的光鲜,请接受这些事实和结果。”[40]

坎贝尔认为《镜报》报道她吸毒的事实没有违反保密责任或侵犯隐私,但是报道有关她在戒毒互助所接受治疗的信息违反了保密责任、侵犯了她的隐私权,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隐私角度

高等法院默兰德(Morland)法官对信息是否具有秘密性的判断标准参考了法官格林森(Gleeson)在澳大利亚高等法院Australian Broadcasting Corp.v.Lenah Game Meats Pty.Ltd[41]一案中的判决,格林森法官认为“确定隐私的标准,应当是在大多数情况下,对信息或行为的披露或描述,对理性的人来说,具有严重侵犯性”。默兰德法官认为,坎贝尔接受戒毒治疗的信息符合上述标准,具备“秘密的性质”,有关戒毒细节的信息应在负有保密义务的条件下传递,公布这些细节给坎贝尔带来了伤害。同时默兰德法官在平衡《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保护隐私和第10条表达自由两项基本权利时认为,公众人物也有要求一定隐私空间的权利。公众的确需要知道坎贝尔在吸毒事件上对公众有误导,媒体应当报道她在接受戒毒治疗,但仅此而已。相关细节涉及她的私人生活,具有保密性,受到公约第8条的保护。因此,初审法院认为《镜报》违反了保密原则,判决《镜报》赔偿坎贝尔3500英镑。[42]

案件随后被诉至上诉法院,上诉法院认为《镜报》文章没有谈论对一个正常人来说具有高度侵犯性的个人隐私。作为公众人物,尽管她在舞台上人尽皆知,但并不意味着她的私生活可以毫无保留地由媒体报道。若公众人物对自己的私生活做了不实宣称,那么媒体有责任澄清。此案的关键在于,一个具有正常理性的读者在知道坎贝尔吸毒后,看到揭露她参加戒毒集会的报道时,是否感到是对人身权的一种“严重侵犯”。上诉法院的三位法官一致认为媒体对报道的这些信息不具有显著的保密责任。报纸上刊登的照片和内容是正当的,意在表明坎贝尔误导公众。至于《镜报》怎样写这篇文章,是媒体的事情。作为记者,必须要向公众传递合理的信息,否则公约第10条就没有存在的必要性。据此,上诉法院推翻了初审法院的裁定,认为《镜报》没有违反保密责任。[43]

此后,案件诉至上议院,上议院最终以3∶2的比例裁定《镜报》公布坎贝尔参加戒毒集会的照片和报道违背了保密义务。坎贝尔胜诉,获赔3500英镑。[44]

上议院是本案的终审法院,也是当时英国的最高法院,在上议院的辩论中,五位法官对此案在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中所辩论的问题均有所论述。所以,下文将对上议院各位法官的意见做统一整理,并分析此案对保密责任发展所带来的影响。

上议院由尼科尔斯(Nicholls)、霍夫曼(Hoffmann)、霍普(Hope)、霍尔(Hale)和卡斯韦尔(Carswell)大法官组成。他们对本案持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尼科尔斯和霍夫曼认为《镜报》是出于公共利益而进行报道的,没有违反保密责任、侵犯坎贝尔的隐私权,应判决驳回上诉,而另外三名法官则对媒体的要求更加苛刻一些,判决支持坎贝尔胜诉,《镜报》给予赔偿。

霍普法官在本案中指出,《镜报》上的信息包含5个要素:第一,坎贝尔吸毒的事实;第二,她为了戒毒接受治疗的事实;第三,她是在戒毒互助所接受的治疗;第四,她接受治疗的细节;第五,她离开戒毒互助所时的照片。通常情况下,这五项内容都可以受到法律保护。因为坎贝尔曾经否认其吸毒事实,报社有权在前两个要素上澄清是非——她是一个接受治疗的瘾君子。其余四名大法官认同霍普法官的意见,他们的分歧主要在于后三个要素。

第一,报刊是否可以对戒毒细节进行报道。

在尼科尔斯法官看来,披露一个吸毒者在戒毒互助所接受治疗与透露一个癌症患者正在接受放射治疗没有什么区别。报刊被允许公开坎贝尔正在接受治疗的事实,却不允许报道地点和细节,“无疑是使用了一把太细齿的梳子”。人权是关乎实质而非细微差别的权利,但这并不是唯一的问题。尼科尔斯法官说:“一方面,本案的信息发布最多只是对坎贝尔小姐私生活在相对较低程度上的侵犯;另一方面,对这些信息的完全不公开则会毁掉一个正当合法且能够引发同情心的新闻故事,这些信息的附加细节还可以增加故事的色彩和可信度。”“在这个案件中,报社出于此意图发布信息却被剥夺了一定程度的报道自由,这对媒体而言有失公允。”

霍夫曼法官认为,坎贝尔生活在美国,但是经常在世界各地演出,她除了在英国参加戒毒互助所活动之外,还在其他国家参加类似的活动,而且她也不会再回到她被拍照的那个戒毒所。审判法官应当将这个因素考虑进去。接着,霍夫曼法官提出了本案中唯一需要考虑的原则问题:“如果报道的实质性内容是正当的,那么当法官认为报社没必要刊登某些个人信息时,报社将要承担责任吗?或者报社是否在报道的方式上有选择的余地?”[45]他认为,报社不应当对上述所言的“必要内容之外”的信息负有严格责任,因为新闻行业需要法律赋予其一些自由,当编辑迅速作出决定时,其所依据的信息要比法院在事后所能看到的少。[46]

但是,霍普法官认为,从一个正在接受治疗的吸毒者的处境出发,他“本来是希望通过匿名和其他吸毒者聚会来讨论他们共有的问题,但在发现被跟踪后,会觉得很有压力,有被冒犯感”。因此,“判断是否对个人的隐私构成侵犯的标准,不是看信息的披露是否会对理性的人或一般人造成严重侵犯,而应当是看对信息被公开的当事人的影响”[47]

霍尔认为,报社有权对坎贝尔吸毒进行报道,但是没有必要曝光其他更深入的信息,特别是那些会危及她后续治疗的信息。“试图戒毒的人需要相当大的付出和周围人连续不断的帮助。这就是像戒毒互助所这样的组织建立和发展得如此出色的原因。在事情处于‘脆弱’阶段时,犯错是会造成极大损害的。”[48]

卡斯韦尔法官与霍尔法官和霍普法官意见一致:“同意第3、4、5项构成了对上诉人私生活的干涉,被上诉人所依据的事实不足以使该曝光行为合法化。”[49]

第二,所刊登的照片是否具有侵犯性。

尼科尔斯和霍夫曼两名大法官均认为,照片是一种更为生动的信息,应当适用与信息一样的原则,《镜报》所刊登的照片“没有透露任何不合适的东西,也没有传达文章讨论范围之外的任何隐私信息。那组照片显示出坎贝尔在大街上热情地跟站在大楼台阶上的人打招呼,完全没有损毁或歪曲她的形象”[50]。“这些照片仅是没有经过坎贝尔的同意,并不足以构成对她个人隐私的恶意侵犯。”[51]

霍夫曼法官认为:“我们不能避免被别人拍照的事实,并不意味着拍照的人或者取得这些照片的人就可以把这些照片满世界发布。”[52]“如果因为照片的大范围曝光使一个人处于被羞辱或者非常尴尬的状态,那么即使拍照的地点是公共场合,也可以构成对此人信息隐私权的侵犯。同样,公布因侵入他人的私人空间而拍到的照片(比如使用长焦镜头),即使照片自身没有羞辱之处,这项行为本身就可以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53]然而,那张坎贝尔离开戒毒互助所的照片本身并无羞辱之意——照片上的她“衣着整洁,在人群中微笑着”[54]——而且照片也并没有对私人空间的侵入。因此,坎贝尔的隐私权并没有遭到侵犯。

霍夫曼法官说:“毫无疑问,《镜报》当时是有可能只发表文章而不公开照片的。但是我认为这样会再次忽视新闻业的价值。我们重视出版社的自由,但是出版社是个营利性企业。从一个记者的角度来看,照片是报道必不可少的部分。照片上的信息比任何其他文字性的描述都能够证明《镜报》的报道是真实可信的。所以我认为发布这些照片是在编辑判断自由之内,而且是应被给予适当自由的。”[55]

霍普法官认为,公布照片是对她私生活的极大干涉,这远比报社的言论自由权重要得多:“如果不是发布了照片,只看文字的话,我是不会倾向于隐私保护享有与言论自由同等重要的地位的。”[56]霍尔法官和卡斯韦尔法官与霍普法官意见一致。

第三,保密原则应当如何。

霍夫曼法官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法律应当一如既往地贯彻隐私权和言论自由权之间的平衡原则。他认为双方之间已不再需要一个事先的保密关系。诉因不需要再建立在适用于保密的个人信息或类似的交易秘密中的诚信义务上,而是应建立在注重保护人的意志自由和尊严——控制他人散布有关其私生活信息的权利和受他人尊重的权利上。[57]

尼科尔斯法官认为该案只是涉及了快速发展的隐私权法的一个方面——个人信息的不当使用(misuse of private information)——这衍生了保密责任。因为保密责任最初涉及一个人在违反保密关系前提下,向另一个人披露秘密信息,但是现在,这个诉因已经不需要这样一种事先保密的关系了。一个人接受了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秘密的信息后,法律即强加给他一种“保密责任”。然而这种模式会遭遇尴尬,因为一个人通常不会将他人私生活描述为“秘密的”,因此更准确的描述应是“对个人信息的不当使用”。[58]“从本质上讲,隐私的标准是当事人对所披露的事实是否有合理的隐私期待(reasonable expectation to privacy)。”[59]

尼科尔斯法官在此提出的判断“私生活”是否被侵犯的标准可概括为“对隐私的合理期待”,这与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所依据的标准不同。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依据的标准是:一个正常理性的人是否会认为文章所刊登的文字和照片具有“高度侵犯性”。该标准最早是美国法律用以认定侵扰他人独处状态的侵权人是否承担责任的要素之一。根据美国《第二次侵权法重述》652B条规定,只有当侵权行为对“一般理性人”构成“严重冒犯”时,行为人才会承担侵犯隐私空间的责任。依据《第二次侵权法重述》的观点,敲原告的房门或是偶尔用电话催还债务的行为并不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60]

但尼科尔斯法官认为,“对隐私的合理期待”比“高度侵犯性”的标准要宽泛和偏低。他认为使用“合理期待”更适宜是基于以下两点:第一,“高度侵犯”是比“合理期待”更严格的标准;第二,当检验所披露的信息是否是隐私时,高度侵犯的标准更容易被转换为比例问题。例如,对个人私生活的侵犯程度和公开范围,可以被理解为公众关注程度问题,这样一来,“高度侵犯性”会成为一个易混乱的因素。[61]

尽管坎贝尔案发生在道格拉斯案之后,但坎贝尔案的终审判决在道格拉斯案前。从两案的终审判决来看,两案法官对弱化保密责任第二个要素的观点取得了共识。可以说,英国采取了更加积极的态度保护个人隐私。

(二)个人数据角度

本案中,涉及对个人数据的讨论的是上诉阶段。上诉时,上诉人《镜报》否认他们发布的材料涉及隐私,进而也否认了他们的行为触犯了《数据保护法》。[62]坎贝尔坚持认为报纸的行为涉及了对个人敏感信息的处理,违反了《1998年数据法》规定的数据保护原则,且该法第13条赋予了她从违法行为获得赔偿的权利。

上诉法庭认为报纸对于涉及《1998年数据保护法》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考虑,认为报纸没有违反《1998年数据保护法》,依据该法第13条驳回了坎贝尔的诉讼请求。双方所争论的公开发表的报道,构成了对个人数据的处理,因此属于《1998年数据保护法》的适用范围。然而,报纸可以将《1998年数据保护法》第32条作为抗辩理由。争议焦点之一是第32条第1款至第3款是否仅仅适用于当媒体的公开行为被拒绝的时候,[63]法庭认为若发表行为是基于公共利益,则第32条第1款至第3款的豁免内容适用于报纸处理数据的所有步骤直至发布。[64]依据案件事实,法庭认为报纸的数据处理行为满足了第32条第1款的条件。报纸有合理理由认为信息发布是出于公共利益,如果要求报纸遵守原告依据法律提出的要求,那发布行为将无法实现。上诉法院的裁决是一个对第32条作出权威解释的裁决。[65]

如上所述,该案最后依据违背使用原则提起的诉讼得到了上议院的支持,上议院并未考虑《1998年数据保护法》,当事双方也都认同依据《1998年数据保护法》而提起的诉讼与不守信用这一理由是同步的。然而,尽管上诉法院对于第32条采用一种相对宽泛的解释,也不能就此认为所有出于新闻报道、艺术或是文学目的的行为就会得到第32条第1款的豁免。第32条第1款所列举的三个条件是否适用必须分析每个具体案件的情况,需要考虑《1998年数据保护法》其他寻求豁免的特定条款的规定。

有人认为,《1998年数据保护法》出台时,引起了一些人不小的“恐惧”,实践证明,《1998年数据保护法》对媒体的影响相当小。[66]坎贝尔案中,原告依据的是违反保密责任和数据保护法这两种诉因。当坎贝尔案被呈到上议院的时候,案件的争议焦点是违反保密原则,而非违反数据保护法。人们因此就倾向于认为,在有关媒体的案件中,依据《1998年数据保护法》提起诉讼并不会起到实质性的作用,只会增加诉讼成本,《1998数据保护法》发挥的作用非常小。

然而,认为《1998年数据保护法》无关紧要也是不对的。即便把注意力集中于个人向法庭提起的诉讼,该法也能在“违反保密原则”这一诉因之外增加一些内容。例如,《1998年数据保护法》规定的数据保护原则既包含高度广义的公平概念,也包括向数据主体通知数据处理行为的要求,这些都超出了“违反保护原则”要求的范围。除了依据《1998年数据保护法》所提起的民事诉讼以外,也存在通过信息专员发出执行通知这样一种途径。对于不太富裕的普通人来说,相比向法庭提起诉讼有可能面临高额诉讼费和风险,向信息专员投诉更具吸引力。另外,该法能够将媒体机构的一些侵入性的、不诚实的调查判定为非法行为。总之,数据保护立法是一项复杂且困难的事情,应当坚决抵制轻视它的倾向。[67]

二、道格拉斯案(Douglas v Hello!)[68]

(一)案件概述

2000年11月18日,美国好莱坞巨星迈克尔·道格拉斯与英国女星凯瑟琳·泽塔·琼斯在纽约举行了豪华婚礼,并将婚礼照片的版权以100万英镑的价格独家卖给OK!杂志。不料OK!杂志的主要竞争对手Hello!杂志却以12.5万英镑的价格购得了未经授权、偷拍的照片,并抢先刊登。道格拉斯夫妇的婚礼举办地在美国,而Hello!和OK!两家杂志均为英国杂志,不受美国法律的制约,道格拉斯夫妇只好到英国将Hello!杂志告上法庭。2000年11月20日,法官巴克利(Buckley)发布了临时禁令,禁止Hello!杂志发行道格拉斯夫妇的婚礼照片。2000年11月21日,法官亨特(Hunt)要求继续执行禁令,要求Hello!杂志撤回74万册已经上架的当期杂志。不甘蒙受损失的Hello!杂志提出上诉。

2000年11月23日,英国上诉法院就禁令一事进行裁定。法院认为虽然OK!杂志购得了独家婚礼照片版权,但Hello!杂志刊登自行拍摄的照片并不违法,认为临时禁令是对媒体表达自由的限制,于是取消了对Hello!杂志的临时禁令,但是法院认为原告可以要求被告赔偿。道格拉斯夫妇和OK!杂志遂对Hello!杂志提起赔偿诉讼。

2003年4月11日,英国高等法院作出判决,认为Hello!杂志违反保密责任,侵犯了道格拉斯夫妇婚礼照片的保密权,OK!杂志和道格拉斯夫妇胜诉。同年11月7日,英国高等法院就赔偿数额作出判决,Hello!杂志没有故意损害道格拉斯夫妇的权益,因此赔偿他们约1.46万英镑,但要赔偿OK!杂志103.3156万英镑。Hello!杂志不服判决,上诉到英国上诉法院。

2005年5月18日,英国上诉法院裁定道格拉斯夫妇胜诉。在长达260段的判决书中,法庭认为Hello!杂志发布未经道格拉斯夫妇授权的照片展示了他们的私生活,他们有权受到《异国保密法》的保护。法庭判定道格拉斯夫妇可以保有独家授权费1.46万英镑。但是OK!杂志的独家照片版权并不受到这个法案的保护,道格拉斯夫妇所享有的照片保密权利不能分派给其他人,照片不能成为商业上的秘密信息。最后,法院判定OK!杂志返还Hello!杂志赔偿的103万英镑及利息、诉讼费用等,共近200万英镑,作为对Hello!杂志因临时禁令而遭受的损失的赔偿。随后,该案被诉到英国上议院。

2007年5月2日,英国上议院作出终审判决,道格拉斯夫妇依然保有独家授权费1.46万英镑,OK!杂志获赔100万英镑。但由于Hello!杂志并未对OK!杂志造成实质上的损害,所以高达800万美元的诉讼费用由两家共同承担。

(二)案件分析

此案分为两个阶段,一个是2000年上诉法院对Hello!杂志发布禁令的裁定,下文称为道格拉斯1案,另一个是2003-2007年,高等法院、上诉法院、上议院对此案损害赔偿所做的裁定,下文称为道格拉斯2案。

此案当事人主要有三方,分别是道格拉斯夫妇、OK!杂志及Hello!杂志。道格拉斯夫妇的主张主要是Hello!杂志刊登了未经授权的婚礼照片,侵犯了他们的个人隐私,泄露了商业秘密,并给他们带来了巨大的精神伤害。OK!杂志作为Hello!杂志的竞争对手,诉求主要反映在商业利益上,认为Hello!杂志侵犯了他们的独家版权,要求予以赔偿。Hello!杂志主要的抗辩理由是:由于道格拉斯夫妇就婚礼照片和OK!杂志存在商业交易,因此不能认为他们的婚礼是个人的和秘密的。既然道格拉斯夫妇已经同意公布一部分他们在私人场合拍摄的照片,而OK!杂志公布了同一场合的照片且没有侵犯他们的隐私权,因此Hello!杂志有权刊登自己拍摄的婚礼照片。

概括起来,三方的诉求主要有两个焦点。一是关于Hello!杂志刊登未经授权的照片,是否违反保密责任,侵犯了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关于这个诉求,道格拉斯夫妇和OK!杂志依据的都是保密责任诉因;二是关于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本章在此主要分析第一个焦点问题,即Hello!杂志刊登未经授权的照片,是否违反了保密责任,侵犯了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道格拉斯1案和2案对该问题均有所阐述,归纳如下:

第一,是否遵循传统三要素要求。

在此案中,道格拉斯夫妇对Hello!杂志刊登的关于他们婚礼的文字报道没有任何异议,他们反对的是在报道中使用未经授权的照片。由于英国在法律上不认可独立的隐私权,因此道格拉斯夫妇在诉讼中依据的是保密原则,认为发布未经授权的婚礼照片侵犯了他们的隐私。

根据美嘉瑞(Megarry)法官在Coco v.A.N.Clark(Engineers)Ltd.案中提出的保密责任三要素分析,构成违反保密责任的三要素为:(1)信息本身具有秘密性质;(2)信息是在具有保密关系的条件下传递的;(3)对信息的未授权使用造成了损害。

此案中,关于要素3无须讨论太多,这显而易见是成立的。但是关于要素1和2,法官有不同的理解。

道格拉斯1案中,法官布鲁克(Brooke)认为,依据本案事实,道格拉斯夫妇已经明示不希望客人拍摄照片,而且制定了严格的安检程序,禁止将照相机和摄像机等拍摄器械带入婚礼现场。那么所有在场的人,依据他们的常识,应当知道他们都负有保密责任。

道格拉斯2案中,高等法院法官林德塞(Lindsay)认为,此案满足了“保密责任三要素”。因为婚礼照片是很难拍到的,所以它具有秘密性质;参加婚礼的客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新婚夫妇不希望他们拍照,因此客人具有保密的义务。公布未经授权的照片,会给新婚夫妇带来精神伤害。[69]

可见,审理法官对本案中存在要素1和要素2都是认可的。但是也有法官对此持不同的意见。道格拉斯2案中的上诉法院法官认为,此案中Hello!杂志刊登的照片是纽约摄影记者偷偷混入婚礼现场偷拍的,记者并不是道格拉斯夫妇正式邀请的客人,他与道格拉斯夫妇之间不存在保密关系。但是法官仍然认为这些照片展示了道格拉斯夫妇私人生活的某些方面,并且Hello!杂志和记者都知道他们未经道格拉斯夫妇授权使用这些照片是违反保密责任的。在这里,上诉法院法官判定Hello!杂志违反保密责任,所依据的仅是要素1,即信息本身具有秘密性质。[70]

法官在论证过程中,引用1990年Attorney-General v Guardian Newspaper[71]一案中法官戈夫(Goff)的话:“保密责任在衡平法中已经独立于合同交易或双方关系之外。保密责任应适用于更宽泛的条件……例如明显秘密的文件如日记被遗落在公共场所,之后这些文件被路人捡到。”[72]“尽管在接下来的1991年Kaye v.Robertson[73]案中,戈夫法官的观点并没有被接纳和延续下来,但是在1995年Hellewell v.Chief Constable[74]一案中,劳斯(Laws)法官对戈夫法官意见的采纳具有重要意义。”劳斯法官说:“如果某人用长焦镜头,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从远处拍摄了他人私人活动的照片,并予以公开,那么在我看来,这无疑是对保密责任的违背。正如他看到或偷窃了一封信或日记,并随后公之于众。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应当保护理论上被称为隐私的权利,尽管根据诉因,这个名字是保密责任。”[75]

接着上诉法院认为:“美嘉瑞法官提出的传统的保密责任三要素中的两个要素……如果在信息显然是秘密的条件下,要素2就不需要再具备了。同时要素1中所要求的信息本身是秘密的(confidential),也可以等同为信息是具有隐私性的。什么是隐私信息?在我们看来,隐私信息必须满足这样的条件:对信息所有人来说,该信息是个人的、不想被公众知晓的,信息的本质或它存在的形式,都可以帮助我们判断信息是否具有隐私性。”[76]

剑桥大学学者默尔汉姆(Moreham)在其所著的《英国隐私法对隐私的保护——以道格拉斯案为例》一文中也持有类似的观点:“在涉及隐私的案件中,保密责任最新的发展,从保密关系的本质转向了信息具有秘密性的本质……根据Afforney-Geneval v Guardian News-paper一案的判决,以及在偷拍和偷录[77]等情况下的司法实践,可以清楚地看出……虽然双方没有事先的保密关系,也没有向对方交流任何事情的目的,但隐私不是秘密,已不可避免地成为被保护的真正利益。”[78]

从上诉法院法官的论证中我们可以看出,虽然不是第一次对保密责任中要素2的存在价值提出质疑,但此案再次表达了在媒体偷拍事件中,不论双方是否存在保密关系,确认信息本质是最关键的,而且这一点不仅可以从内容上判断,还可以从形式上判断。

第二,法院是否有责任发展隐私法。

由于本案是《1998年人权法》后首例诉媒体侵犯隐私案件,因此法官也首次在判决中分析了《1998年人权法》与普通法的关系,阐述了法院是否有责任发展隐私法的观点。

在道格拉斯1案中,法官对《1998年人权法》与普通法的关系进行了比较具体的思考。法官赛德雷(Sedley)说:“从保密责任的历史发展来看,有很多判例表明,必须具备要素1,而对具备要素2的要求越来越少。法院已经竭尽所能,利用现有的法律工具阻止侵犯个人隐私的可恶行为,但是无法清楚地把这些措施作为独立的法律原则表达出来。现在我们可以自信地说,法律承认并且将正当地保护个人隐私权利。[79]原因有两点。第一,衡平法和普通法都在通过承认个人有隐私空间的方式,积极回应越来越易被侵扰的社会环境。第二,《1998年人权法》要求法院对《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所保护的个人和家庭生活权利给予正确的适用效力。《1998年人权法》和普通法现在是在一条跑道上,法院必须要考虑欧洲人权法院的裁决——国家有积极的义务去保护隐私,而且法院自身的行为也要与公约保障权利的价值取向一致。这成为英国在法律上承认隐私权的最终动力。”[80]他在最后总结道:“……法律不仅要保护隐私遭到侵犯的那些人的权利,也要保护个人生活受到侵犯的那些人的权利。法律不需要在侵犯者和受害者之间建立一种人为的信任关系,而是应该出于个人自治的基本价值,承认隐私本身作为一项法律原则而存在。”[81]

赛德雷是唯一的直接表明法院有责任发展隐私法的法官。法官科尼(Keene)和布鲁克(Brooke)尽管也对英国是否需要发展隐私法有所考虑,但是都比较犹豫。法官布鲁克认为,照片是由某人偷拍的,拍摄者与道格拉斯不存在保密关系或信任关系,这种情况下,法庭应当发展隐私法而不是依赖保密责任。考虑到英国隐私侵权问题以及结合斯特拉斯堡裁定,他认为确定《1998年人权法》是否要求法院发展隐私法,在目前这个阶段还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82]

在道格拉斯2案涉及的高等法院、上诉法院,以及上议院中,法官对这个问题没有予以明确的阐释,他们还是基于保密责任对此案进行分析,因为法官认为,在英国法律中,没有单独的隐私法。上诉法院法官说“法院并不打算像威廉·韦德(William Wade)和乔纳森·摩根(Jonathan Morgan)教授对《公约》和普通法之间是否存在完全的、直接的垂直效力考虑得那样长远。如霍夫曼法官在Wainwright v Home Office一案中所言,保密法是否会发展为隐私法是一个‘有待时日’解决的问题”[83],“我们认为,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案件中,我们需要依据的仍然是以前被称为保密责任的诉因,履行法院保护《公约》权利的义务。对法院义务的本质,《1998年人权法》第2、3、6—12条都有相同的要求,法院目前能做的就是发展保密责任,对《公约》第8条和第10条的权利都进行保护。”[84]上诉法院“发展保密责任”的观点,得到了上议院支持。

第三,对表达自由与隐私保护权利冲突的考虑。

尽管《1998年人权法》第12条要求“法院须对表达自由予以特别关注”,但这并不意味着表达自由的重要性高于《公约》中的其他权利,包括尊重隐私的权利。道格拉斯1、2案中,法院认为表达自由与尊重隐私是平等的权利。

法官赛德雷说:“为了考虑《公约》中有关表达自由的权利,如第12条第4款所要求的,法院必须整体考虑《公约》第10条。这意味着法院不能在不考虑第10条第2款的情况下,仅考虑第10条第1款。”他举了一个例子:如果一人有足够的理由认为报纸刊登的文章会威胁他的生命,同时报纸也有足够的理由认为他的担忧是空穴来风,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依据第12条第4款,法官将会选择《公约》第2条所保护的生命权作为诉因。“因为没有任何一个因素能够成为‘王牌’,考虑到所有互相制约的权利和合法权利,法院必须在合法性和比例原则的基础上得出结论。”[85]

法官布鲁克从另外的角度也得出了相似结论,他强调的重点在于:第12条第4款要求法院考虑“任何有关的隐私守则”,这其中就包括报刊投诉委员会《执业守则》第3条。[86]他说:“没有必要超越这两个条款去寻找最基本的原则,我们应当权衡表达自由和隐私这两个冲突的权利。”[87]

上诉法官在判词中写道:法院不认为,当涉及《公约》第8条和《公约》第10条中的两个权利时,应当在优先考虑《公约》第10条的前提下,对两种权利进行平衡。[88]

因此,根据道格拉斯案,我们可以看出《1998年人权法》第12条在隐私案件中的地位:没有任何一项权利有优先性,法院将根据案件事实,平衡隐私权和表达自由权。

三、莫斯利案(Mosley v UK)[89]

2008年3月30日,《世界新闻报》独家揭露了时任国际汽联主席莫斯利(Max Mosley)沉迷性虐派对的消息。报道强调派对以纳粹主义为主题,并提及莫斯利的父母是臭名昭著的纳粹分子。同时《世界新闻报》付钱让其中一名参加派对的妓女偷拍活动,并将偷拍的录像剪成短片,上传至该报网站。两天内,网站点击率高达140 多万次,而那期《世界新闻报》的销量则高达300万份。

莫斯利没有否认客观存在的行为,但是他认为参加性爱派对是完全合法的私人行为,《世界新闻报》的报道给他和家人带来了巨大的尴尬和痛苦,侵犯了他所享有的《公约》第8条规定的权利,于是他申请法院保护他的隐私。2008年4月9日,高等法院判决莫斯利胜诉,判决理由中引用了大量的隐私案例作为依据,包括2004年坎贝尔案的上议院终审判决和2004年欧洲人权法院的汉诺威公主诉德国案的判决。根据判例,凡是成年人之间同意在私下进行的性行为,不包括未成年人或需受保护的人,不论是否涉及金钱交易,都属于私生活的一部分,不但当事人享有合理的隐私期望,其他人亦无权干涉。即便是公众人物,也应该享有私生活。因此,高等法院认为《世界新闻报》在私人地方偷拍别人的性行为违反了《公约》第8条,判决《世界新闻报》赔偿莫斯利6万英镑,并支付46万英镑律师费。[90]这是英国法院历史上就隐私官司所判赔偿的最高金额。《世界新闻报》未提出上诉。

但是莫斯利并未罢休,他之后到英国议会作证,强烈要求立法保障隐私和监管报界,并于2008年9月向欧洲人权法院提出申诉,指英国没有采取足够措施保障他的私生活受到尊重,违反了《公约》第8条和第13条。[91]莫斯利认为,英国法律没有规定媒体发表隐私报道前必须知会当事人,因而他未能在报纸揭露他隐私前及时向法院申请临时禁制令,阻止报道的公开披露。

2011年5月,欧洲人权法院宣布判决,认同英国法院的裁决,指出《世界新闻报》的报道侵犯了莫斯利享有的私生活受到尊重的权利。欧洲人权法院认为,英国目前的隐私保障措施已经足够,无须立法引入事前通知的新规定。欧洲人权法院强调,是否立法引入事前通知,不能只着眼于莫斯利案本身,而应关注这种法律安排带来的广泛影响。引入事前通知,将会在政治新闻和调查报道中产生寒蝉效应(Chilling Effect),这与《公约》第10条的内容相抵触。欧洲人权法院表示,当评估限制表达自由的措施是否符合比例原则时,任何针对新闻内容而施加的惩罚都会被列为考虑因素,如果有关措施或惩罚会阻碍新闻界参与公众事务讨论,法院将特别小心。莫斯利不满裁决,要求重审。2011年9月,欧洲人权法院宣布驳回莫斯利的申请,维持原判。

欧洲人权法院在前述两次裁判,都肯定了英国法院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做法,同时也在判决意见中肯定了英国政府已经履行了积极保护个人隐私权利的义务的观点。[92]可以说,英国法院在隐私权保障方面与欧洲人权法院秉持相同的理念和做法。

莫斯利案是英国隐私法发展中里程碑式的案例。该案不仅重申了合理隐私期待,而且厘清了公共利益的内涵,首次提出隐私权应独立存在,也首次在侵犯隐私案中判决了高额赔偿金。[93]


[1] Prince Albert v Strange,[1849]EWHC Ch J20.

[2] Lincoln Hunt Australia Pty Ltd. v Willesee,(1986)4 NSWLR 457.

[3] Malone v Commissioner of Police of the Metropolis(No. 2)[1979]2 All ER 620.

[4] Hickman v Maisey [1900]1 QB 752;Re Penny(1867)7 E & B 660.在Victoria Park Racing and Recreation Grounds Co Ltd. v Taylor(1937)58 CLR 479 at 494中,拉咸大法官(Latham CJ)裁定,即使被告将原告人的土地上所发生的事情向其他人描述,甚至向所有愿意听他说话的人描述,也不算对原告做出不当行为。

[5] Khorasandjian v Bush [1993]QB 727.

[6] Kaye Robertson v Sport Newspaper Ltd.[1991]FSR 62.

[7] Funston v Pearson[1915]The Times,12 March.

[8] Plumb v Jeyes Sanitary Compounds Co Ltd[1937]The Times,15 April.

[9] Coco v A.N.Clark(Engineers)Ltd [1969]R.P.C.

[10] A v B plc[2002]EWCA Civ 337,[2002]2 All ER 545;Theakston v MGN Ltd [2002] EWHC 137(QB).

[11] PHILLIPAON.Transforming breach of confidence? Towards a common law right of privacy under the human rights act[J].Modern law review,2003,66:726,744-748,757-758.

[12] WACKS.Private facts:is naomi campbell a good model? [J] Script,2004(9):428.

[13] WACKS.Private facts:is naomi campbell a good model? [J] Script,2004(9):429.

[14] 在英国,议会的立法程序可分为三个阶段:提案——讨论决议——送请国家元首批准公布。在讨论决议阶段,先由下议院三读,三读通过后,再交上议院进行三读。上、下议院都通过后,进入第三个阶段——送请国家元首批准公布。

[15] YOUNGER COMMITTEE.Privacy [R/OL].(2010-02-03)[2018-01-02].http//api.parliament.uk/historic-hausard/written-answers/1972/may/23/privacy-younger-report#column_364w.

[16] CALCUTT D.Review of press-regulation[EB/OL].(1989-04-01)[2018-03-18].https://www.gov.uk/governent/publ:ations/review-of-press-self-regulation.

[17] CALCUTT Report of the committee on privacy and related matters[R/OL].(1990-07-21)[2017-12-03].https://api.Par Liament.uk/hiatorical-hansard/commons/1990/jun/21/calcutt-report.

[18] 1997年更名,取代原来的“国家传统遗产委员会”。

[19] Privacy and media intrusion(fifth session),2002-2003.[R/OL].(2003-06-16)[2017-12-13].https://publications.parliament.uk/paloc200304/cmselect/mcumeds/cmcumeds.htm.

[20] DCMS.Goverment's response to the fifth report of the Culture,Media and Sport Committee on privacy and media intrusion[EB/OL].(2003-10-14)[2017-12-13].https://www.gov.uk/government-respones-to-the-fifth-report-of-the culture-media-and-sport-select committee-session-2002-to-2003.

[21] Privacy and media intrusion(fifth session),2002-2003.[R/OL].(2003-06-16)[2017-12-13].https://publications.parliament.uk/paloc200304/cmselect/mcumeds/cmcumeds.htm.

[22] THE GUARDIAN.A privacy law is vital for the future of the British media[EB/OL].(2012-04-08)[2016-07-01].http://www.guardian.co.uk/media/2012/apr/08/privacy-law-vital-media-future.

[23] Calture,Media and Sport Committee.Press standards,privacy and libel.[EB/OL].(2010-02-24)[2017-10-11].https://publication parliament.uk palcm200910/cmselect/cmcumeds/362/362i.pdf.

[24] 英国《1999年青少年审判和犯罪证据法》第二章第二节。

[25] 2011年7月4日,英国《卫报》头条报道称,《世界新闻报》在2002年非法窃听失踪少女米莉·道勒(Milly Dowler)及其家人的电话,当道勒家人和朋友的留言占满了语音信箱后,《世界新闻报》雇用的侦探擅自删除了部分留言,这导致受害者家人以为道勒还活着,同时也干扰了警方的侦破工作。《卫报》披露的这则消息让英国全国上下一片哗然,也使民众产生了前所未有的恐惧感和不安感:任何一个普通人都可能成为窃听目标,隐私已经死亡。之后,伦敦警察厅对此展开了调查,发现至少有6000人成为《世界新闻报》的窃听对象。调查结果公布后,该报被迫于2011年7月9日停刊,结束了168年的历史,同时,一些涉案人员也开始受到刑事追责。最后,皇室新闻记者古德曼(Clive Goodman)被判入狱4个月,独立调查员格伦·穆尔凯尔(Glenn Mulcaire)被判入狱6个月。

[26] PCC.Ms Amy Smith v Evening Chronide [EB/OL].(2011-08-19)[2018-04-23].http://www.pcc.org.uk/case/resolved.html(article=NIMXINQ==)

[27] PCC.Kelly v Mirror Daily [EB/OL].(2007-03-15)[2018-04-23].http://www.pcc.org.uk/cases/adjudicated.html?article=NDQ1Ng==).

[28] CLAMENT.Number of Facebook users world wide [EB/OL].(2017-11-16)[2018-04-24].https://www.statista.com/statistics/264810/number-of-monthly-active-facebook-users-worldwide/.

[29] Twitter Company.Twitter by the numbers:states,demographicse fun facts[EB/OL].(2018-02-20)[2018-04-24].https://www.omnicoreagency.com/twitter-statistics/.

[30] 如英国已经关闭的《世界新闻报》曾经发生的窃听行为。英国另外一些报纸也涉嫌非法获取新闻信息。

[31] 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第1条第1款、第2款。

[32] 英国《2018年数据保护法》第93-100条。

[33] 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第1条第3款。

[34] 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第85条。

[35] 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序言”第153段。

[36] 英国数字、文化、媒体和体育部(DCMS).英国新数据保护法案:改革计划[J].邓辉,译.中国应用法学,2017(6):167-184.

[37] 英国《2018年数据保护法》第124条。

[38] 参见“What Price Privacy now? The first six months progress in halting the unlawful trade in confidential personal information ”,13 December 2006,HC36.

[39] GOLDBERG D,SUTTER G,WALDEN I.Media law and practice[M].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9:256.

[40] LAMONT.Privacy-confidentiality in England:courts don’t go west in high-profile cases [J].Defence counsel journal,2004(7):277.

[41] Australian Broadcasting Corp.v.Lenah Game Meats Pty.Ltd [2001] H.C.A.63.

[42] Campbell v MGN[2002]EWHC 499(QB).

[43] Campbell v MGN[2003]QB 633.

[44] Campbell v MGN[2004]2 AC 457.

[45] Campbell v MGN[2004]2 AC 457.

[46] Campbell v MGN[2004]2 AC 457.

[47] Campbell v MGN[2004]2 AC 457.

[48] Campbell v MGN[2004]2 AC 457.

[49] Campbell v MGN[2004]2 AC 457.

[50] Campbell v MGN[2004]2 AC 457.

[51] Campbell v MGN[2004]2 AC 457.

[52] Campbell v MGN[2004]2 AC 457.

[53] Campbell v MGN[2004]2 AC 457.

[54] Campbell v MGN[2004]2 AC 457.

[55] Campbell v MGN[2004]2 AC 457.

[56] Campbell v MGN[2004]2 AC 457.

[57] Campbell v MGN[2004]2 AC 457.

[58] Campbell v MGN[2004]2 AC 457.

[59] Campbell v MGN[2004]2 AC 457.

[60] Restatement of Tort(second),625B.

[61] Campbell v MGN[2004]2 AC 457,para 22.

[62] Naomi Campbell v MGN Ltd.[2002]EWCA Civ 1373(14 October 2002).

[63] Campbeel v MGN[2002]EWCA Civ 1373,[2003]QB 633.

[64] Campbeel v MGN[2002]EWCA Civ 1373,[2003]QB 633.

[65] GOLDBERG D,SUTTER G,WALDEN I.Media law and practice[M].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9:251.

[66] GOLDBERG D,SUTTER G,WALDEN I.Media law and practice[M].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9:259.

[67] GOLDBERG D,SUTTER G,WALDEN I.Media law and practice[M].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9:259.

[68] Douglas v Hello![2003] EWHC 2692.

[69] Douglas v Hello[2003]EWHC 2629.

[70] Douglas v Hello[2005]EWCA Civ 595.

[71] Attorney-General v Guardian Newspaper[1990]1 AC 109.

[72] Attorney-General v Guardian Newspaper[1990]1 AC 109.

[73] Kaye v Robertson[1991]19 IPR 147.

[74] Hellewell v Chief Constable[1995]1 WLR 804.

[75] Douglas v Hello[2005]EWCA civ 595.

[76] Douglas v Hello[2005]EWCA civ 595.

[77] Creation Records Ltd v News Group Newspapers Ltd.[1997] EMLR 444.

[78] MOREHAMN.Douglas and others v Hello!Ltd:the protection of privacy in English private law[J].the Modern law review,2001(9).

[79] Douglas v Hello![2001]2 QB 967 110.

[80] Douglas v Hello![2001]2 QB 967 111.

[81] Douglas v Hello![2001]2 QB 967 126.

[82] Douglas v Hello![2001]2 QB 967 88.

[83] Douglas v Hello![2005]EWCA Civ 595.

[84] Douglas v Hello![2005]EWCA Civ 595.

[85] Douglas v Hello![2001]2 QB 967.

[86] Douglas v Hello![2001]2 QB 967.当时的PCC.《执业守则》第3条:每个人都有他的个人和家庭生活、家庭地址、健康和通信受到尊重的权利。未经他人同意的任何出版行为,都视为对个人私生活的侵扰。

[87] Douglas v Hello![2001]2 QB 967.

[88] Douglas v Hello![2005]EWCA Civ 595.

[89] Mosley v UK[2011]ECHR 48009 /08.

[90] Mosley v News Group Newspapers Ltd[2008]EWHC 1777(QB).

[91] 《欧洲人权公约》第13条提到,人权受到侵犯时,受害人可以在本国得到司法救济。

[92] Mosley v UK,Application no.48009/08.

[93] 郗伟明.论英国隐私法的最新转向:以Mosley案为分析重点[J].比较法研究,2013(3):104-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