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分析
一、亵渎诽谤案例
(一)莱蒙《同志新闻》案(Regina v Lemon,Regina v Gay News Ltd.)(1978年)[65]
1.案情
1976年,英国的同性恋杂志《同志新闻》发表了柯卡普(James Kirkup)的一首题为《敢于道出它的名字的爱》(The Love that Dares to Speak its Name)的同性恋诗歌。该诗称耶稣生前是同性恋者,还附有一张插图,描绘了耶稣受难后的尸体被人狎弄的情景。该诗和插图引起很多人的不满。怀特豪斯夫人(Mary Whitehouse)是一位活跃的学校教师,她对此向地方法院以私人身份提起诉讼,指控该杂志社及其编辑莱蒙(Lemon)犯有亵渎诽谤罪。[66]
2.判决
地方法院判决两位被告亵渎诽谤罪成立,编辑莱蒙被判监禁9个月,缓刑18个月,罚款500英镑,杂志社被判罚金1000英镑。
被告不服,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原审法官在引导陪审团时,说被告不必具有亵渎的故意就可以构成亵渎诽谤罪。上诉法院驳回上诉,指出就亵渎诽谤罪的行为要件来说,发表任何侮辱、冒犯或贬低上帝、耶稣或基督教的言论或图文都构成亵渎诽谤罪,不过,温和而理性的讨论即使是苛刻地批评基督教,也不构成亵渎诽谤罪。因此,行为方面需要重点考察的是言论或表达的方式(manner),只有那些刻意以粗野的方式表达的内容才构成该罪。从这方面来看,本案中的言论和表达方式构成了亵渎。
关于该罪的主观要件方面,上诉法院认为,构成亵渎诽谤罪并不需要被告主观上有亵渎意图,只要明知是亵渎性的文字还故意发表就构成亵渎诽谤罪,被告是否怀有亵渎的故意和罪名是否成立不相干。罗斯基尔法官指出:“如果主观的意愿是构成该罪的要件之一,那么要证明的是谁的意愿?任何与发表的那一篇有问题的文字有关的人的意愿吗?抑或是被告的意愿?如果只是被告的意愿,他能够辩称,他发表那篇语带冒犯的文字只是为了赚钱,或只为了告诉世人确有人曾经写过那一篇东西。如果只追究作者的意愿,那么出版人的命运,尤其是当作者已不在人世的时候,就系于一个只有在刊登过的文字或说过的话中才找得出来的意愿了。”[67]
被告不服,又上诉到英国上议院,上议院也维持了该有罪判决。上议院给出的理由与上诉法院相同,仍然认为构成亵渎犯罪在主观方面并不要求证明被指控者存有亵渎的故意,而只要证明其存在发表或出版其被指控亵渎的言论或材料的故意就可以了。[68]
之后,被告又以判决不正当地限制了自己的言论自由为由申请欧洲人权委员会的审查,但最终也以失败告终。欧洲人权委员会认为,虽然英国普通法上的亵渎诽谤罪的确构成了对言论自由的限制,但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宗教感情,只要其遵循比例原则,这种限制在民主社会就是必需的。[69]
3.案件评论
本案是20世纪英国亵渎罪和亵渎诽谤罪审判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在法律意义上,该案一方面延续了英国19世纪中叶以来对亵渎行为的认定标准,即主要考察发表言论的方式,而不是言论的内容,只有那些采用侮辱和嘲讽等针对英格兰教会或教义的高度冒犯性的表达方式才被认为构成亵渎;另一方面,该案具有一定的开创性,虽然英国法院在过去审理此类案件时也并未以被告具有“亵渎故意”作为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但是该案的确对亵渎诽谤罪的主观要件进行了非常明确的阐释,即该罪的成立并不需要被告主观上具有亵渎的故意,只需明知是亵渎性的文字还故意发表它即可构成亵渎诽谤罪。该案是到目前为止英国司法史上最后一个判决亵渎诽谤罪成立的案件。就实际影响而言,该案的审判让很多人意识到英国还存在亵渎法这一古老的法律,并再一次激起了关于其存在合理性的讨论,也激发了一些人去积极推动修改或废除该法。
(二)温格罗夫诉英国政府案(Wingrove v the United Kingdom)(1996年)[70]
1.案情
温格罗夫是英国的一位电影导演,于1989年请英国电影分级委员会对其导演的短片《狂喜幻想》(Visions of Ecstasy)进行分级,但该委员会认为该短片涉及对圣女大德兰[71]的色情描写,并且这一描写涉及基督教的崇拜对象耶稣,放映该片可能触犯英国普通法上的亵渎罪,为保护基督教信徒的宗教感情,故拒绝对该片分级,从而使该片无法在英国放映。之后,温格罗夫进一步向英国政府相关机构申请复议,也同样遭到了拒绝。1990年6月,温格罗夫将英国政府诉至欧洲人权委员会,认为其拒绝颁发分级证书的行为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所赋予自己的表达自由权。
2.判决
欧洲人权委员会将案件移交至欧洲人权法院,该法院于1996年11月对该案做出裁决,支持英国电影分级委员会的决定。
欧洲人权法院认为,温格罗夫应当合理地预见他的作品会在英国受到亵渎法的限制。[72]英国政府依据法律作出了决定,而且,对该电影作品的传播的限制意在追求一个合法目的,即保护宗教主题免受那些以鄙视、谩骂、侮辱、下流、滑稽的语气、风格和态度,意在激怒那些理解、同情或支持基督教的故事和伦理的表达方式的伤害。这一目标无疑符合《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所说的保护“他人的权利”,也与其第9条所载明的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权的目标完全一致。[73]接下来,法院继续沿用奥托·普瑞明格研究的推理逻辑,认为言论自由的行使负有义务和责任,在涉及宗教表达的场合,这一义务包括在谈及宗教崇拜对象时,要尽可能避免严重冒犯别人的、亵渎的表达方式。[74]最后,法院并未发现能证明英国亵渎法是不必要的且与《欧洲人权公约》不符的法律依据。
在温格罗夫诉英国政府一案中,欧洲人权法院还特别强调,各国当局对该类案件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余地。法院指出,规范涉及冒犯私密的、个人的道德信念,尤其是宗教信仰问题上的表达自由时,各国当局应该享有更加“宽泛”的自由裁量权。在涉及攻击别人宗教、信仰时到底什么是构成“保护他人权利”在欧洲并无统一标准。到底哪些表达可能引起对某一宗教信仰人群实质性的冒犯,这将随时间、地点的不同而不同,尤其是在一个以信仰和教派一直持续增长为特征的时代里,这一点格外突出。由于各国当局与本国的各种变动和力量一直保持直接和持续的接触,因此一般来讲,各国当局比国际法官更适合判断“保护他人权利”的确切内容到底为何,也更适合保护人们内心最深处的情感和信仰免受严重冒犯,而对表达自由所采取的限制措施是否符合民主原则,社会必须发表意见。[75]
3.案件评论
“作为《欧洲人权公约》的实施和监督机构,欧洲人权法院通过大量案件的审理,已经成为真正保障欧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宪法法院。”[76]《欧洲人权公约》的第9条是关于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第10条是关于保护表达自由的。在处理涉及亵渎宗教表达方面的一系列案件时,欧洲人权法院试图在保护两项基本权利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该案中,欧洲人权法院将该案放在《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所规定的限制表达自由的条件下一一检验,最终肯定了英国亵渎法存在的合法性和正当性。还需特别注意的是,欧洲人权法院在处理与宗教有关的案件时,通常会给予各国更加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因为欧洲人权法院认为,宗教反映了民众心灵最深处的情感和最核心的价值,各国当局处于适合的位置来判断如何平衡表达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的关系。
二、淫秽、色情物品监管的经典案例
(一)希克林案(Regina v Hicklin)(1868年)[77]
1.案情
该案被告希克林是住在伍尔弗汉普顿镇的一名金属经纪人,他是一名热心的新教徒,一心想揭露天主教耶稣会的一些劣迹,他为此专程去伦敦搜罗此类小册子,然后出售给任何想要的人,他共卖出了2000-3000册此类小册子。这些小册子的主题为“脱下面具的忏悔室、揭露天主教神职人员的腐败、忏悔室的邪恶、女性忏悔的问题”等,其中包含一些某些神学家关于罗马天主教教义和戒律尤其是有关私下忏悔的作品的片段。小册子中一半的内容是讨论一些很有争议的问题,另一半内容则非常淫秽,涉及一些相当污秽、猥亵的行为、语言和观点。这些小册子后来在其家中被发现,并被扣留,之后,市镇法官将之列为淫秽书籍,命令将这些小册子销毁。
2.判决
治安法院判决希克林犯有《淫秽出版物法》中的轻罪,命令销毁其拥有的出版物。之后,被告上诉至王座法院,王座法院维持了治安法院的判决,认为治安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法官科伯恩(Cockburn)主笔写下了判决意见。
该判决依据《1857年淫秽出版物法》的规定:如果有理由相信任何淫秽书籍出于售卖或分发的目的被保存在某一房子里或其他场所,或者有证据证明一件或多件此类物品已经在这一场所被售卖或分发,且法官确信这样的出版物足以构成一项轻罪且适合起诉,法官就可以颁发逮捕证并扣留这些出版物。之后,其他法官在命令房屋主人到庭陈述后,如果确信这些出版物的确具有逮捕证所记载的性质,且房屋主人是为了售卖或分发而保有这些物品的,就可以命令将其销毁。
在该案中,法官提出,判断一件作品是否为淫秽物品的标准是看该作品是否会导致“那些心灵易受不道德内容影响的人变得腐化和堕落”。本案涉及的小册子显然具有容易使人堕落和腐化的特点,且它们可能落入任何人的手中,可能是年轻的男孩和女孩,或者年纪更大的人,也可能是好色之徒。该涉案作品毫无疑问是淫秽物品。
本案中,希克林的律师提出,希克林售卖小册子并非为获利,也并非意图损害社会道德规范,其目的是揭露天主教的错误行为尤其是那些关于忏悔的不道德行为,他提出只有故意腐化公众的心灵才构成犯罪。法院认为,缺乏腐化公众心灵的故意不是使犯罪不成立的理由。因为,从行为上的违法就可以推论出主观上的故意,被告所持有的良好目的并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3.案件评论
《1857年淫秽出版物法》是英国监管淫秽出版物的第一部正式法律,该法颁布后不久,就出现了希克林案。在该案的上诉审判中,英国首席法官科伯恩提出了关于是否构成淫秽的著名判断,即“被指淫秽的事物有没有一种倾向,使那些心灵易受不道德内容影响的人变得腐化和堕落”。这一标准后被称为 “希克林标准”。这一标准不但影响了英国20世纪中叶以前的司法审判,还漂洋过海成为美国司法审判中判断是否构成淫秽的标准。之后,英国社会逐渐对色情作品持更加包容的态度,于是该标准也不断受到质疑和挑战。这一标准被认为使作者不得不虚构社会现实,并将文学作品水准降低到只适宜青少年阅读的程度。经过几十年的争议后,随着英国《1959年淫秽出版物法》的出台,希克林标准最终被废除。
(二)企鹅出版公司案(Regina v Penguin books Ltd)(1961年)[78]
1.案情
《查泰莱夫人的情人》为20世纪英国作家劳伦斯撰写的一部小说。该作品于1928年首次在意大利私下出版,一年之后,又在法国和澳大利亚出版。但之后不久,当该作品输入美国和英国时,被美国海关和伦敦警务处没收。1960年,英国企鹅出版公司首次在英国本土出版该书。1960年英国检察官根据《1959年淫秽出版物法》以该书是淫秽作品对企鹅出版公司提起刑事指控。
2.判决
庭审中,检察官请陪审团根据《1959年淫秽出版物法》第2条来判断该书是否为淫秽出版物,然后根据第4条判断该书是否具有足够的文学价值可以使用“公共利益”这一抗辩理由。检察官还指出,陪审团必须整体来判断该作品是否具有导致看到作品的人产生腐化和堕落的倾向,这些人包括成年人,也包括未成年的男孩和女孩。检察官指出,对性活动的描述构成该书的中心内容,虽然该书具有一定的文学价值,但整体来看仍是淫秽的,该书所使用的语言、所暗示的对通奸行为的鼓励,以及该书的情节设计仅仅是为性描写做铺垫等,这些内容已超过了该书的文学价值,因此该书为淫秽出版物。
辩护方请了35位证人到庭作证,其中包括多位知名的文学批评家,以证明该书的文学价值。这些证人证明,劳伦斯在写作上是真诚的,陪审团应该更深入地看待该作品。辩护人主张该书并非淫秽出版物,它不会导致任何人腐化和堕落,该作品满足了1959年法律所规定的“公共利益”的抗辩理由。辩护方指出,劳伦斯所要传达的信息是:他身处的英国社会是病态的,这种病态是机械时代、拜金主义及以牺牲身体为代价所带来的精神压力等方面的必然结果。劳伦斯认为在这样的社会中,我们应该重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其中最伟大的便是男人和女人的爱情关系,这种关系并非可耻和肮脏的,也不是不可讨论的。因此该书的性描写是必要和适当的。
陪审团经过6个小时的退庭合议,最后判决企鹅公司无罪。
3.案件评论
英国作家劳伦斯撰写的小说《查泰莱夫人的情人》是20世纪最具争议的文学作品之一。当这本小说在英国被起诉时,英国法官的裁判依据为英国那时刚颁布的《1959年淫秽出版物法》。该法废除了在英国通行一个世纪之久的关于是否构成淫秽罪的“希克林标准”。该法这样界定淫秽的标准:“某件物品或由两个及两个以上项目组成的物品中的任何一项的效果,如果从整体来看可能使(那些在有关场合下可能读到、看到或听到相关作品所包含或体现的内容的)人堕落和腐化的话,该物品将被认为是淫秽的。”因此,本案所要重点考察的就是《查泰莱夫人的情人》一书是否会导致其可能的读者堕落与腐化。不但如此,由于《1959年淫秽出版物法》还在第4条引入了公共利益的抗辩理由,即“如果关于相关物品的公开行为被证明是为了科学、文学、艺术或者其他公众关注的事项的利益,那么此种公开行为就具有公共利益的正当理由,其不应被视为违法行为”,因此,法庭还要判断该书是否具有足够的文学价值可以免责。最后,法庭认为,该书从整体上并非淫秽出版物,色情描写是必要的,且该书具有很高的文学价值,因此判决企鹅公司无罪。该案的判决在英国淫秽色情作品的司法判断上具有重大意义。实际上,该案被认为是英国文学自由的转折点。[79]此后,起诉文学作品触犯淫秽罪变得更加困难。
三、涉及仇恨言论罪的典型案例
(一)希顿和汉宁顿案[R v Michael Heaton and Trevor Hannington(2010年)]——煽动种族仇恨罪案例[80]
1.案情
2009年12月,“雅利安打击力量(ASF)”组织的两名高级领导成员——希顿(Michael Heaton)和汉宁顿(Trevor Hannington)在他们各自的家中被逮捕。希顿是该组织委员会的成员,汉宁顿是网站的管理人。两人都在其网站论坛上发表了大量帖子,其中包括鼓励杀死犹太人和黑人等内容。这些帖子也表现出对犹太人、黑人、穆斯林和亚裔人士的仇恨。
希顿的家中存有大量的纳粹用品。他在ASF论坛上张贴了一些鼓励毁灭犹太人的材料,还发表了一些仇恨少数族裔和英国政府的评论。希顿被起诉多项罪名,其中包含招募谋杀及使用威胁性、辱骂性的语言和行为故意煽动种族仇恨罪。他向警察承认发布了这些帖子,但他辩解说只是在网上胡说八道而已(talking rubbish),他主张自己已经远离了这些极端观点。
汉宁顿发表了大量鼓励杀死犹太人和仇恨非白人的帖子,他的家因此被搜查,电脑被查封。他曾从网上下载了很多出版物,并购买了一本关于制造炸弹和其他爆炸性设备的书。他分发给ASF 成员一部关于如何制造简易喷火器的指南性的录像,还说简易喷火器可用以烧死黑人。他被指控多项罪名,其中包括教唆指使谋杀罪(soliciting murder)及使用威胁性、辱骂性的语言和行为故意煽动种族仇恨罪。除此之外,他还被指控犯有收集可能被用以实施或准备恐怖主义行动的信息罪和散发恐怖主义出版物罪。他承认自己发布了这些帖子,但是主张他从未真正实施其中涉及的行动。另外,他说自己只是出于好奇才下载那些恐怖主义出版物。
2.判决
法院判决希顿招募谋杀不成立,但是触犯了《1986年公共秩序法》中的煽动种族仇恨罪。他被判处30个月的监禁。
汉宁顿被判招募谋杀不成立,但是煽动种族仇恨罪成立。他还犯有收集可能被用以实施或准备恐怖主义行动的信息罪和散发恐怖主义出版物罪。他被判处2年监禁。
3.案件评论
《1986年公共秩序法》规定了煽动种族仇恨罪,该法将使用威胁、辱骂或侮辱性的,针对一群人肤色、种族、国籍或族裔、民族出身(national origins)等身份特征的语言或行为规定为煽动种族仇恨罪。煽动种族仇恨罪并不要求有相应的针对这些群体的仇恨行为,法律认为,仅仅是煽动仇恨的表达就已经具有足够的危害性,因为这样的表达本身就已构成犯罪。该案中,两名被告被法庭认定其表达行为符合该项犯罪的各项主观和客观要件,因而最终被判煽动种族仇恨罪成立。该案提醒我们注意几个方面:一是目前大量煽动种族仇恨的材料是通过网络来发布的,网络相对薄弱的把关机制便利了这类言论和信息的发布和传播;二是煽动种族仇恨往往和实施相关的暴力犯罪及煽动恐怖主义等各项犯罪紧密相关。这至少部分说明,从仇恨的表达到实施仇恨的行动的距离并不很遥远。
(二)艾哈迈德案(Regina v Bilal Ahmad)(2012年)[81]——煽动宗教仇恨罪案例
1.案情
比拉尔·艾哈迈德,24岁,生于英国,同时持有英国和巴基斯坦护照,受过良好的教育,曾做过与计算机数据及计算机系统有关的工作。他对计算机系统、数据及网络都非常熟悉。
他在网上散布了大量关于极端主义和恐怖主义的言论和材料。他在Facebook 账号中写道:“写给西方世界:你们都要去死。”2009年3月20日,Bilal Ahmad在互联网上参加在线讨论,讨论的内容为印度一所大学决定禁止穆斯林学生穿戴蒙面罩袍(burka)。这与Bilal Ahmad的信仰观点相反。他在网站上说“穆斯林在哪里?”“他们应该猛攻这些肮脏的患狂犬病的猴子,踩他们的下巴,直到他们听到甜蜜的裂开的声音及其他”。这些表达对印度教徒来说是高度辱骂性的、高度敏感性的。但是,没有人被他煽动起来采取行动。
2010年5月,一名英国学生罗肖娜拉·乔杜里(Roshonara Choudhry)两次刺杀当地的国会议员斯蒂芬·蒂姆斯(Stephen Timms)未遂。乔杜里说,她相信这样做是她的义务,因为蒂姆斯投票支持对伊拉克的战争。2010年11月,乔杜里因企图谋杀被判处终身监禁。同期,艾哈迈德在一家知名的极端主义网站上发表了一篇文章。他在文章中赞扬了乔杜里,并提供了她的行为正当性的解释。在文章中,他公布了一个所有投票支持伊拉克战争的国会议员名单,还提供了一个约见他们的指南,及一个售卖刀具的链接。
他的电脑中还存储有大量可能被用于进行恐怖主义活动的其他资料。比如,他的电脑中存有一本名为《服务和参与基地组织的39种方法》的书,该书中有参与暴力“圣战”的合理性论证,甚至有如何实施“圣战”的实用性指导。该书的修订版《服务和参与基地组织的44种方法》也被存储在该电脑中。再比如,他的电脑中还有另一本书,此书是关于“圣战”的,还附有如何选拔、资助、训练和服务一个人,直到将其送去参战的实际操作建议。另外,还有一本叫作《启发》的书,这本书直接来自也门的基地组织,是基地组织的宣传材料,其目标是训练穆斯林准备“圣战”,其中包含大量的鼓励恐怖主义的材料和如何实施恐怖主义活动的指导材料。
2.判决
皇家法院法官在一审审判中对艾哈迈德说:“法官认为你是高度聪明的人,你知道你将要做的是什么。你发布在网络上的大部分材料是企图与人交换极端民族主义思想,为他人提供接近恐怖分子的机会并督促他们实施行动的材料。你在一些臭名昭著的网站上发布的材料被广泛地阅读,很多读到这些材料的人分享了你的看法,这使得他们很可能按照你的建议去采取行动。你很清楚你的行为会产生什么样的潜在后果。”
最后,法官综合考虑犯罪的行为、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行为人的认罪态度等因素对艾哈迈德作出了判决。2011年5月13日,皇家法院判决艾哈迈德犯有煽动宗教仇恨、收集用以实施或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的资料、教唆指使谋杀等5项罪,处以其12年监禁(custodial element)和5年的延长监禁(extended imprisonment)。[82]
艾哈迈德对一审判决提出了上诉,上诉法院维持了原判。
3.案件评论
2006年英国议会通过了《2006年煽动种族与宗教仇恨法》。该法在煽动种族仇恨罪的基础上进一步将基于宗教身份发表“威胁性”言论视为一项犯罪。但该法为煽动宗教仇恨罪设置了非常严格的主观和客观行为要件,并特别附加了一条言论自由的抗辩条款,这使得成功起诉该罪非常困难,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自该法制定以来,截至2016年,通过普通程序成功起诉定罪的案件仅有2例。[83]本案是其中比较典型的一例。从本案的案情来看,该案被告通过网络对印度教徒发表了一些高度辱骂性的言论,这些言论不仅是辱骂性的,而且是具有高度“威胁性”的。《2006年煽动种族与宗教仇恨法》仅将“威胁性”言论定为该罪的行为要件。正因发表具有“威胁性”的煽动宗教仇恨的言论,该案被告煽动宗教仇恨罪成立。不仅如此,该案被告还被发现大量收集用以实施或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的资料,因而还触犯了英国反恐法。这也说明,煽动宗教仇恨和实施恐怖主义等犯罪常常是有关的。
[1] 英格兰教会,也被称为英格兰圣公会,或安里甘教会(Anglican Church),特指英格兰的国教。英格兰国教源于16世纪亨利八世对英国教会的改革,自此英国教会脱离罗马天主教,英国国王成为教会的最高领袖。英国内战之后,1662年《统一法》再次确立了英格兰教会在英国的国教地位。现今,英格兰教会在英格兰地区和威尔士地区仍为国教,教会的最高领袖是现任女王伊丽莎白二世。
[2] BRYAN.Suffering offence:the place,function and future of the blasphemy laws revisited[J].Journal criminal law,1999(4):337.
[3] SANDBERG,DOE.The strange Death of blasphemy[J].The modern law review,2008,71(6):972.
[4] MORTENSEN. Blasphemy in a secular state:a pardonable sin?[J].UNSW law journal,1994,17(2):412.
[5] MORTENSEN.Blasphemy in a secular state:a pardonable sin?[J].UNSW law journal,1994,17(2):412.
[6] TOOHEY.Blasphemy in nineteenth-century England:the pooley case and its background[J].Victorian studies,1987,30(3):332.
[7] House Of Lords.Select committee on religious offences in england and Wales[EB/OL].(2002-07-18)[2016-11-21].http://www.publications.parliament.uk/pa/ld200203/ldselect/ldrelof/95/95.pdf.
[8] Whitehoure Respondent v Lemon Appllant,Whitehoure Respondent v Gay News Ltd .Appellant [1979].
[9] 除了本文下面提到的1977年《同志新闻》案和1990年《撒旦诗篇》案,另外两起是Bowman v Secular Society[1917]和R v Gott[1922]。
[10] Regina v Chief.Metropolition Mayistrate,exparte Choudhury[1990]3 WLR 986(Choudhury),at 998-9.
[11] KENNY C.The evolution of the law of Blasphemy[J].Cambridge L.1921-1923:138;NASH D.Legal definitions of religion in historical context:toleration versus freedom?:some lessons from Blasphemy[J].Journal ciminal law,2003(8):137-146.
[12] 英格兰法律委员会是由议会设立的负责审查法律并向国会提出法律改革建议的独立机构。
[13] The Law Commission.Criminal law:offences against religion and public worship[EB/OL].(1985-07-05)[2016-11-21]https://www.gov.uk/government/uploads/system/uploads/attachment_data/file/235882/0442.pdf.
[14] The Law Commission.Criminal law:offences against religion and public worship[EB/OL].(1985-07-05)[2016-11-21]https://www.gov.uk/government/uploads/system/uploads/attachment_data/file/235882/0442.pdf.
[15] The Law Commission.Criminal law:offences against religion and public worship[EB/OL].(1985-07-05)[2016-11-21]https://www.gov.uk/government/uploads/system/uploads/attachment_data/file/235882/0442.pdf.
[16] The Law Commission.Criminal law:offences against religion and public worship[EB/OL].(1985-07-05)[2016-11-21]https://www.gov.uk/government/uploads/system/uploads/attachment_data/file/235882/0442.pdf.
[17] House Of Lords.Select committee on religious offences in England and Wales[EB/OL].(2002-07-18)[2016-11-21].http://www.publications.parliament.uk/pa/ld200203/ldselect/ldrelof/95/95.pdf.
[18] House Of Lords.Select committee on religious offences in England and Wales[EB/OL].(2002-07-18)[2016-11-21].http://www.publications.parliament.uk/pa/ld200203/ldselect/ldrelof/95/95.pdf.
[19] SANDBERG R,DOE N.The strange death of Blasphemy[J].The modern law review,2008,71(6):984.
[20] 英国普通法中有淫秽诽谤(obscene libel),但很少使用,其最终与煽动诽谤(seditious libel)、名誉诽谤(defamatory libel)一起被英国《2009年验尸官与司法法》( Coroners and Justice Act 2009)废除。
[21] 曲广娣.色情问题的根源和规范思路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10.
[22] 如《1959年淫秽出版物法》第1条第1款的规定。
[23] 曲广娣.色情问题的根源和规范思路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9.
[24] 如《2008年犯罪与移民法》中第5章第63条第3款的规定。
[25] 曲广娣.色情问题的根源和规范思路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11.
[26] 斯皮尔伯利.媒体法[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393.
[27] Regina v Hicklin,L.R.2 Q.B.360(1868).
[28] Wikipedia.Obscene publications act 1959[EB/OL].(2017-05-05)[2018-04-02].https://en.wikipedia.org/wiki/Obscene_Publications_Act_1959.
[29] Encyclopedia Britannica.Regina v Hicklin LAW CASE[EB/OL].(1998-07-20)[2017-12-01].https://www.britannica.com/topic/Regina-v-Hicklin.
[30] 斯皮尔伯利.媒体法[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383.
[31] 斯皮尔伯利.媒体法[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384.
[32] 斯皮尔伯利.媒体法[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384.
[33] 参见英国《1968年剧院法》。
[34] 英国《1964年淫秽出版物法》第1条第1款。
[35] 英国《1964年淫秽出版物法》第2条第1款。
[36] 斯皮尔伯利.媒体法[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388.
[37] Shaw v DPP(1962)AC 220.
[38] 斯皮尔伯利.媒体法[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390.
[39] Knuller v DPP(1973)AC 435.
[40] 斯皮尔伯利.媒体法[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390.
[41] 2015年5月13日前,法定最大数额是5000英镑;2015年5月13日之后,对于严重的犯罪,罚金不再有法定数额限制。
[42] 石同云.英国电影审查与分级制度[J].电影艺术,2004(2):115.
[43] 石同云.英国电影审查与分级制度[J].电影艺术,2004(2):114;李二仕.英国电影从审查到分级的演变[J].北京电影学院学报,2013(3):2.
[44] The video recordings act 1984(exempted video works)regulations 2014[EB/OL].(2014-08-19)[2018-03-02].https://www.gov.uk/government/publications/the-video-recordings-act-1984-exempted-video-works-regulations-2014.
[45] GOLDBERG D,GAVIN G,WALDEN I.Media law and practice[M].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9:447.
[46] Indecent,中文有多种翻译,但是用于儿童照片时,国内通常翻译为儿童不雅照片。
[47] 斯皮尔伯利.媒体法[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393。
[48] 1级为200英镑,2级为500英镑,3级为1000英镑,4级为2500英镑,5级为5000英镑。
[49] GOLDBERG D,SVTTER G,WALDEN I.Media law and practice[M].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9:447.
[50] GOLDBERG D,SVTTER G,WALDEN I.Media law and practice[M].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9:447.
[51] 诺丁山种族骚乱指的是1958年8月底和9月初发生在伦敦的一系列由种族仇恨动机激发的骚乱。
[52] 布里斯托公共汽车抵制事件的起因为1963年布里斯托公共汽车公司拒绝雇用黑人或亚裔雇员。该抵制事件由青年工人Paul Stephenson和西印度发展委员会(the West Indian Development Council)领导,共持续了四个月,直到公共汽车公司让步,取消了对肤色和族裔的限制之后才结束。
[53] Law Commission .Hate crime for extending the existing offence[EB/OL].(2013-06-27)[2017-12-01].https://www.lawcom.uk//wp-colltent/uploads/2015/03/cp213_hate_ocrime_appendix-b.pdf.
[54] Law Commission .Hate crime for extending the existing offence[EB/OL].(2013-06-27)[2017-12-01].https://www.lawcom.gov.uk//wp-colltent/uploads/2015/03/cp213_hate_ocrime_appendix-b.pdf.
[55] Law Commission .Hate crime for extending the existing offence[EB/OL].(2013-06-27)[2017-12-01].https://www.lawcom.gov.uk//wp-colltent/uploads/2015/03/cp213_hate_ocrime_appendix-b.pdf.
[56] Law Commission .Hate crime for extending the existing offence[EB/OL].(2013-06-27)[2017-12-01].https://www.lawcom.gov.uk//wp-colltent/uploads/2015/03/cp213_hate_ocrime_appendix-b.pdf.
[57] Law Commission .Hate crime for extending the existing offence[EB/OL].(2013-06-27)[2017-12-01].https://www.lawcom.gov.uk//wp-colltent/uploads/2015/03/cp213_hate_ocrime_appendix-b.pdf.
[58] Law Commission .Hate crime for extending the existing offence[EB/OL].(2013-06-27)[2017-12-01].https://www.lawcom.gov.uk//wp-colltent/uploads/2015/03/cp213_hate_ocrime_appendix-b.pdf.
[59] Law Commission .Hate crime for extending the existing offence[EB/OL].(2013-06-27)[2017-12-01].https://www.lawcom.gov.uk//wp-colltent/uploads/2015/03/cp213_hate_ocrime_appendix-b.pdf.
[60] House Of Lords.Select committee on religious offences in England and Wales[EB/OL].(2002-07-18)[2018-04-05].https://publications.parliament.uk/pa/Id/2002/ldselect/ldrelof95/95.pdf.
[61] MARE.Religious hatred:attempts to legislate 2001-2005[EB/OL].(2008-06-10)[2018-04-05].http://researchbriefings.files.parliament.uk/documents/SN03189/SN03189.pdf.
[62] Law Commission.Hate crime:the case for extending the exissting offences[EB/OL].(2015-03-27)[2017-05-06].http://Lawcom.gov.uk/app/uploads/2015/03/cp213_hate_crime_amended.pdf.
[63] IWF.Incitement to racial hatred removed from IWF’s remit[EB/OL].(2016-10-11)[2017-12-09].https://www.iwf.uk/what-we-do/why-we-exist/our-history.
[64] IWF. Annual report 2016[EB/OL].(2017-04-03)[2017-12-09].https://www.iwf.uk/report/2006-annual-report.
[65] 参见上诉法院判决 Regina v Lemon,Regina v Gay News Ltd.[1978] 3 W.L.R.404,及上议院判决Regina v Lemon,Regina v Gay News Ltd.[1979] 2 W.L.R.281,及Gay News Ltd v United Kingdom[1983]5 EHRR 123.
[66] 普通法上的亵渎罪及亵渎诽谤罪既可以由私人提出指控,也可以由政府控诉部门提出指控。
[67] 黄金鸿.英国人权60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156.
[68] 参见上诉法院判决 Regina v Lemon,Regina v Gay News Ltd.[1978] 3 W.L.R.404;Whitehouse Respondent v Lemon Appellant,Whitehouse Respondent v Gay News Ltd.Appellant[1979] 2 W.L.R.281.
[69] Gay News Ltd v United Kingdom[1983]5 EHRR 123.
[70] Wingrove v the United Kingdom,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Application No.17419/90 2006,(25 November 1996).
[71] 圣女大德兰是天主教中著名的圣徒。
[72] Wingrove v the United Kingdom[1996]App.no.17419/90.
[73] Wingrove v the United Kingdom[1996]App.no.17419/90.
[74] Wingrove v the United Kingdom[1996]App.no.17419/90.
[75] Wingrove v the United Kingdom[1996]App.no.17419/90.
[76] 崔明伍.欧洲人权法院表达自由判例研究[D].武汉:华中科技大学,2010:156.
[77] Regina v Hicklin[1868]L.R.2 Q.B.360
[78] Regina v Penguin books Ltd [1961] Crim LR 176.本案由于涉案图书为《查泰莱夫人的情人》,所以一般也称“《查泰莱夫人的情人》案”。
[79] GOLDBERG D,GAVIN G,WALDEN I.Media law and practice[M].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9:443.
[80] 本案写作主要参考了英国皇家检察署对该案的介绍(https://www.cps.gov.uk/publications/prosecution/ctd_2010.html#a08)。
[81] CPS.Hate crime report[R/OL].(2017-10-17)[2017-12-03].www.cps.gov.uk/publications/prosecution/cases_of_inciting_racial_and_religious_hatred_and_hatred_based_upon_sexual_orientation.html#bg.
[82] 英国法律规定,法官若在判决时通过综合衡量发现犯罪人的再犯危险性比较大,就可以在法定监禁之外再判处一段延长监禁。判处延长监禁的条件包括:(1)年满18周岁的人;(2)触犯某项具体的暴力犯罪或性犯罪;(3)法官经过评估后认为该犯罪人具有较高的对社会再次犯罪的危险;(4)该犯罪人还达不到判处终身监禁的程度;(5)该犯罪人有某些法律所规定的特定犯罪的前科。Sentencing Council.Extended sentences[EB/OL].(2013-03-06)[2017-12-03].https://www.sentencingcouncil.org.uk/about-sentencing/types-of-sentence/extended-sentences/.
[83] 从2007年生效至2011年这5年期间,据英国司法部统计,成功定罪的案件共有6起。其中由英国皇家检察署(Crown Prosecution Service)起诉通过普通程序审理定罪的案件仅有1起,其他5起是通过治安法院以简易程序来定罪的轻微案件。从2012年至2016年这5年期间,英国皇家检察署成功起诉并通过普通程序定罪的只有1起,而通过治安法院以简易程序定罪的案件具体有多少起还没看到相关的统计数字。英国皇家检察总署的网站上有历年的起诉的案件,具体请参阅:https://www.cps.gov.uk/publications/prosecution/ct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