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分析
一、雷诺兹诉《泰晤士报》(Reynolds v Times Newspaper Ltd.)案[37]
(一)案情简介
1994年11月17日,爱尔兰总理艾伯特·雷诺兹(Albert Reynolds)在议会下院宣布辞职。11月20日,《星期日泰晤士报》英国版和爱尔兰版都刊登了这个事件的长篇调查性报道。此文的英国版标题为《再见了,放高利贷的人》,文章是国际新闻版的头条而且占据了大约整版篇幅,副标题为《为何一个撒谎的人难以证明其作为爱尔兰和平缔造者的重要性》。同一天,此文的爱尔兰版使用了《纸牌搭的房子》这一标题,以此比喻政府的下台,文章长达三个版面。这两篇报道虽然都对雷诺兹持批评立场,但爱尔兰版详细报道了全过程,而英国版则略去了一些重要内容,特别是没有报道雷诺兹在下院的辩护声明。
雷诺兹对英国版的报道极为不满,对《泰晤士报》及文章作者、编辑提起诽谤诉讼。最终上诉法院和上议院的判决与初审判决一样,都是判媒体败诉,被告没有因为政治性报道而赢得传统的“责任—利益”类型受约制特权的保护。但是上议院大法官们在判决书中提出了一些重要原则,这使得按照普通法在诽谤案中很难胜诉的媒体大受鼓舞。法庭判决肯定了媒体在民主社会的重要地位和功能,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受到公众关注的新闻和言论应当受到特别保护。
(二)法院分析
上议院大法官李启新(Lord Nicholls of Birkenhead)在引用《欧洲人权公约》和欧洲人权法院判例、英国《1998年人权法》等法律文件中有关言论自由的规定后发表了一些重要观点,他指出:“法庭应当格外重视言论自由的重要性。媒体需履行‘警报’和‘监视’的重要义务,关于媒体报道是否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是否有权知晓问题,特别是当报道涉及政治领域时,应当慎重对待。解决任何疑难应当有利于出版自由。”[38]
他解释说,在很多情况下,基于某种特殊利益,媒体诚实地发表一些言论,即使这些言论不能被证明是真实的,但其发表的重要性高于名誉保护,普通法可以予以特权保护。这种特权有的是“绝对特权”,例如在议院、议会上发表的言论以及在司法审判过程中的陈述;但在通常情况下,主要是“受约制特权”。在判决中,他不赞成把政治性报道列为一项新的受约制特权,因为政治性报道的含义很广泛,那些影响英国人民的政治事件以及关于政府的报道、意见和争论都属于这一范畴。只有当报道关乎公共利益且是负责任报道时,报道才受特权的保护。在列举了以往诽谤案判决“受约制特权”保护的一些情况和其他国家的判例之后,他指出:当一个人基于某种利益,或者职责、法律、社会甚至道义的需要发表意见时,比如这种意见关乎公众利益,发表时的态度又是负责任的,它就可以得到“受约制特权”保护。这自然也适用于新闻报道。
(三)案件结果
最后法庭认为,本案的爱尔兰总理下台新闻无疑与公共利益有关,公众有权知悉,但是《星期日泰晤士报》的报道存在缺陷,爱尔兰新闻官员曾告诉记者,雷诺兹要讲的话都会在下议院汇报,他会回击所有对他的攻击。爱尔兰版的报道写了这些内容,而英国版的报道却只字不提,这样的报道既不公正也不准确,会对英国读者产生误导,所以不能免责,不过其只需支付象征性赔偿。
(四)案件评析
雷诺兹特权是从传统的特权抗辩衍生而来的。传统的受约制特权就包括保护“为完成公共或私人责任所作之言论”,当然这样的言论也是有条件的——一方有责任发表而另一方有权利接受。这一原则在当时被称为“责任-利益”标准,诽谤诉讼案中法官判断言论是否享有特权保护就要先考量公开发表的言论是否满足“责任-利益”标准。雷诺兹特权则明确提出公共利益标准,事实上正是对受约制特权的发展和扩充。
1.雷诺兹特权的积极影响
首先,雷诺兹特权为以后的诽谤诉讼提供了判例。其次,雷诺兹特权拓展了受约制特权的内容,为媒体的表达自由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一直以来,英国诽谤法都是以普通法中对名誉权进行特殊保护的规定为根据的。在严格控制言论的传统背景下,雷诺兹特权允许媒体拥有更多的辩解机会,这是很有意义的。雷诺兹案之前,为了出版,媒体不得不证明事实的真实性或者在认可的特权范围内发表言论。在许多情况下,媒体因为惧怕涉及诽谤而选择不发表某些内容。因为一旦被诉诽谤,媒体很难或者说几乎不可能做出辩解。在雷诺兹特权的保护下,大部分媒体机构可以发表以前不能发表的文章,在诉讼中也可以进行辩解。
2.雷诺兹特权存在的问题
首先,许多媒体不确定雷诺兹特权所要求的“负责任”的具体条件是什么。媒体也不知道怎样去衡量和评估这些条件。特权里列出许多适用条件,但并没有多少法院在判决中引用。其次,此特权涉及事先审查和全面采访报道对象。再次,如果媒体满足雷诺兹特权中提出的一部分条件而不满足其他条件,这样算满足“公共利益标准”吗?由于对雷诺兹特权所列的10条运用条件存在机械理解,有的法官要求媒体在抗辩时完全满足条件,这导致媒体抗辩成功率很低。另外,为了更加贴近雷诺兹特权的要求,每个新闻从业者都要仔细地分析要报道的事实,这将会导致司法实践中产生新的问题,特别是影响法官的判决和陪审团作用的发挥。法律本来是试图制定一个简单的规定,由法官判定特权是否存在,由陪审团审查是否有恶意。但是,关于特权是否存在的事实争论有很多,陪审团需要在法官作出判决前作出裁决,这就意味着陪审团要应对的问题会很复杂。当然这些问题有可能被解决,这需要法庭对雷诺兹特权的条件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仍有一些问题是很难解决的。比如说,媒体担忧雷诺兹特权控制其出版物的风格。当英国人认为一些情况是恶劣的,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需要公开这些恶劣行径时,实际上很少有媒体会这样做,因为他们害怕失去雷诺兹特权作为抗辩事由。出于同样的原因,媒体也会对文章的内容和标题很谨慎。另外就是诉讼的费用问题。英国媒体雇用律师的费用明显高于雷诺兹案之前。媒体不仅要雇用非诉讼律师和大律师去检查报纸潜在的诽谤材料,而且还要找律师专门研究雷诺兹特权的内容。最后,雷诺兹特权只适用于英国媒体在英联邦国家发表的言论。比如,如果BBC在非洲报道新闻,那么它的报道就不受雷诺兹特权的保护。
二、贾米尔和某公司诉《华尔街日报》(欧洲版)[Jameel & Another v Wall Street Journal(Europe)]案[39]
(一)案情简介
2002年2月,《华尔街日报》(欧洲版)[40]在头版发表标题为“沙特官员监视某些银行账户”[41]的报道,报道中提到沙特货币管理局在美国财政部的要求下监视150个银行账户以防止其向恐怖组织输送资金。[42]文章列出了一系列被监视的企业和个人的名字,其中包括贾米尔及其公司的名字。[43]文章发表的前一天,记者试图获得贾米尔的回应,其秘书请求记者推迟一天发表文章,以等待身在日本的贾米尔回应,此请求被记者拒绝。其后,贾米尔及其集团旗下一家子公司向法院提起诽谤诉讼。由于信息的高度机密性,该报的消息源不可以在法庭上证明信息的真实性,因而被告不能使用有理可据抗辩,但可以使用雷诺兹特权。
(二)法院分析
2004年1月,高等法院伊迪(Eady)法官裁定该报使用雷诺兹特权抗辩失败。首先,在公众利益方面,法官认为:防止恐怖主义和追踪其责任人无疑关乎公众利益,但其报道指名原告为秘密监视对象并不合乎公众利益,因为美国政府已向沙特政府保证不泄露被监视名单,报道应隐去原告姓名,否则将会泄露秘密监视行动。其次,法官亦否定报纸的采编手法,认为:(1)由于报道对原告的指控极其严重,因此应采取足够的步骤核实指控,且应给予原告合理的机会回应指控;(2)尽管记者采取了一定的步骤核实指控,但却因急于发表报道而拒绝推迟一天以等待原告回应,且报道未包含原告的辩解。上诉法院支持了高等法院的裁决,认为记者拒绝推迟一天发表报道以等待原告回应,是使用雷诺兹特权抗辩失败的主要原因。
(三)案件结果
上议院五位大法官[44]一致推翻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的裁决,裁定该报道享有雷诺兹特权。上议院认为:(1)从整体来看,报道的主题与公众利益高度相关;(2)被秘密监视的账户名字是文章的重要部分;(3)记者核实信息采取的步骤是合理的;(4)记者没有推迟一天发表文章以等待原告回应,不足以使该报的雷诺兹特权抗辩失败,因为原告并不知道其是否被秘密监视;(5)对美国外交利益的影响亦不足以击败雷诺兹特权,而美国财政部并不认为该报道损害了美国的外交利益。
(四)案件评析
首先,本案首席大法官宾厄姆勋爵在此案中再次重申了雷诺兹特权的主旨,对各下级法院进一步明确雷诺兹特权适用条件的要求作出回应,但这种“重申”绝非“重复”,而是在深刻理解李启新勋爵见解的基础上,实现雷诺兹特权的简化与清晰化,直接将雷诺兹特权的范围限定于公共利益和负责任报道。
其次,本案所传递的最清晰的信息是应当赋予编辑判断权以更大的空间,而且应从总体上对系争文章和言论进行审查。
三、弗勒德诉《泰晤士报》(Flood v Times Newspaper Ltd.)案[45]
(一)案情简介
知名侵权法学者葆拉·季立科(Paula Giliker)对弗勒德案进行了简要描述:“与贾米尔案类似,该案也源于上诉法院在判断一篇文章时过于严苛了。2006年6月2日,《泰晤士报》在纸版和网络版上同时发表了一篇文章,指称作为一名警探的弗勒德收受贿赂。最高法院判定,由于涉及警察受贿问题,文章内容与公共利益高度相关,考虑到存在一个对弗勒德非常不利的外部环境(警方正在调查弗勒德是否存在受贿问题),因此,记者有充分理由相信上述断言(弗勒德受贿)的真实性,这是基于合理调查后可以持有的合理信念。曼斯勋爵(Lord Mance)认为,对负责任报道的标准,法院应秉持一种‘宽泛且务实’的取向。法院在最后决定这种标准的边界时,应当尊重那些负责任的编辑和记者们对边界所做出的判断。菲利普斯勋爵(Lord Phillips)还引用2008年枢密院在西加(Seaga)案中的判决,再次对雷诺兹特权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澄清,明确其可适用于诸如博客作者等媒体被告,以及从事公共利益事务的非政府组织等。”
(二)法院分析
葆拉·季立科对弗勒德案的描述显然过于简略了,虽然我们没有必要对案件的具体细节和法官意见进行一一表述,但鉴于弗勒德案的重要性,还是需要对最高法院在本案中的一致判决意见(Held)进行适当分析。
最高法院指出,当为了公共利益而发表事关整个社会的带有诽谤性的内容时,如果发表者在发表这些信息时以一种负责任的方式行事,那么雷诺兹特权就会为此提供保护。然而,在判断该特权是否成立时,公众获知争议问题的愿望与发表可能带来的潜在伤害之间,必须达致一种平衡。此种标准的试金石就是发表有关争议问题的文章是否是负责任报道的产物。
最高法院指出,在判断是否达成这种平衡时,断言的严重性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为了判断断言的严重性,就要判断文章的意思,而这也同时事关查证问题(verification)。在本案中,如果警察确实受贿的话,则争议的问题与公共利益高度相关。这是因为它不仅涉及对警察受贿的指控,还在于它所表达出来的对这种指控可能不会得到妥当调查的关注。由于这些指控构成了整个报道,因此如果不明确原告就是那个被指控的对象或者不发表佐证这些指控的相关事实,报道就无法发表。针对原告的指控性报道,包括他的身份以及佐证性事实是为了公共利益而发表的。另外,由于原告的身份很可能会被其同事们辨认出来,因此报道指出其姓名也是正当的。
(三)案件结果
最高法院明确指出,该案无关中立报道特权(Neutral Keportage Privilege)。在中立报道特权适用的情境下,为了公共利益这一理由的成立,在于采用做出断言这一表达方式。相反,本案中的公共利益不在于采取断言的表达方式,而在于断言的内容是真实的。在此种情形下,只有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才能与特权建立联系:第一,在发表之前已采取了合理步骤去查证断言的真实性;第二,发表者真诚且合理地相信这些断言是真实的。就本案事实来看,作为被告的记者们以获取的证据为基础所得出的结论被证明是正当合理的。这些证据显示,原告存在很大的涉嫌受贿的可能性。基于上述理由,最高法院认为,负责任报道的要求也已满足,可使用雷诺兹特权。
除了上述一致判决外,各位参审法官也发表了一些重要意见,这些意见被整理进判决意见中。比如,菲利普斯勋爵和布朗勋爵(Lord Brawn)指出,当发表的内容可能有一系列含义时,在决定是否发表以及何时进行查证时,记者需要仔细考虑其全部可能的意义。曼斯勋爵和戴森勋爵(Lord Dyson)指出,在考虑究竟什么才是可以接受的报道范畴这一需法院决定的问题时,记者的判断权和编辑的自由权理应受到尊重,可以对发表诽谤性断言的细节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提出意见。戴森勋爵指出,当指控涉及某人在履行其公共职务时的犯罪或失职行为,因缺乏适当保护而可能导致媒体审判问题时,只要满足负责任报道标准,发表关于警察受贿指控细节的做法一般是符合公共利益的。
(四)案件评析
关于最高法院在该案中特别强调的编辑判断权问题,有英国学者指出,这与欧洲人权法院1994年判决的杰西尔德案的表述基本一致:“关于媒体记者们应当采纳何种报道手法,这不是各国法院或者欧洲人权法院可以代替其选择的问题。从本质上讲,在采用何种必要细节再现过去的情景以确保报道可信度方面,公约第10条把决定权交给了记者们。”在弗勒德案中,曼斯勋爵在分析《欧洲人权公约》时,也提到了杰西尔德案,虽未展开详细讨论,但该案显然对最高法院的法官们产生了一定影响。
可以说,贾米尔案的判决已经基本解决了对雷诺兹特权的种种疑问,其明确的“公共利益+负责任报道”标准也已深入人心。《2013年诽谤法》之前的几个法案文本都直接移用了贾米尔案所明确的标准(2011年第一次审理)。在贾米尔案6年之后,2012年正值英国诽谤法立法过程,英国最高法院对弗勒德案的审理,雷诺兹特权又一次有机会获得阐述特权。而且,弗勒德案的判决直接影响了诽谤法的最终文本。虽然该案强调了“合理相信”这一主观性的因素,但从其判决主旨来看,还不能被视为重塑雷诺兹特权,至多是结合案情提供了另外一种解释和适用思路。关于弗勒德案对雷诺兹特权的影响,大多数英国学者也都认为该案只是重申了雷诺兹特权,有学者还将其形象地称为“雷诺兹特权的一剂强心剂”,并认为其推动诽谤法朝着有利于被告的方向更进一步。[46]
四、蒂姆·约诉《泰晤士报》(Tim Yeo v Times Newspaper Ltd.)案——《2013年诽谤法》施行后的公共利益抗辩[47]
(一)案情简介
案件原告蒂姆·约在1983年被选为英国南萨福克议员(MP)并一直担任议员长达32年,至2015年议会解散重新选举后才不再担任议员。在其议员生涯的最后五年里,他一直担任下议院能源与气候变化委员会(ECCSC)的主席。在案件中,蒂姆·约称,2013年6月,在他还拥有这两个职位的时候,他受到《星期日泰晤士报》发表的文章的诽谤(2013年6月9日、6月23日分两次发表)。
文章发表在报纸上,也发表在网站上。原告认为,文章有关于事实方面的诽谤性内容,大意是蒂姆·约违反了议员行为准则,成为一家外国能源公司的“收费议员”(a paid parliamentary advocate)。文章同时还有关于评论的诽谤性内容,大意是蒂姆·约的行为可耻地显示出其滥用议员地位的意图。被告泰晤士报的抗辩理由是,关于事实的断言基本真实,表达的意见属于诚实评论,而且,无论如何,其发表文章的行为属于为了公共利益的负责任发表。
(二)法院分析
沃比法官(Mr Justice Warby)主审该案。他指出,该案的主要问题就是看这些抗辩因素是否能被分辨出来。在案件分析部分,沃比法官引用了菲利普斯勋爵在弗勒德案中对雷诺兹特权所做的概括:“雷诺兹特权保护向公众发表的诽谤性内容,但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为了公共利益,这些内容应当被发表;二是发表者在发表信息时以负责任方式行事,即符合通常被称为‘负责任报道’的标准。”沃比法官指出:“该种特权保护那些不真实或不能被证明为真实的关于事实的诽谤性陈述。”沃比法官认为普通法中并未将这一特权阐述清楚,存在一定争议,所以没有就这个争论性话题做出裁断。关于如何判断是否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问题,沃比法官引用了霍夫曼勋爵在贾米尔案中的“两阶段”方法:第一阶段,首先分析文章的主旨在整体上是否关乎公共利益,在回答这个问题时,应当将文章作为一个整体考虑,而不能把诽谤性陈述分隔出来;第二阶段,如果文章在整体上事关公共利益,下一个问题就是包含诽谤性陈述的做法是否正当。断言必须是整个报道的一部分,并且对文章的公共利益属性有真正的贡献。
沃比法官紧接着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分析,指出在文章首次发表时,三种抗辩都有效,而2014年1月1日后发表的内容,则因普通法被废止而应适用《2013年诽谤法》第2条至第4条的规定。沃比法官明确指出,当事双方和他自己都不认为《2013年诽谤法》以任何方式改变了相关法律,从而对案件结果有实质性影响。
针对2014年1月1日前发表的内容,在分析“负责任报道”这一由霍夫曼勋爵在贾米尔案中提出的第三个标准时,沃比法官引用了曼斯勋爵在弗勒德案中的有关表述,强调要以记者发表文章时所能合理获取的事实为判断依据。
(三)案件结果
沃比法官认为2013年6月9日发表的文章内容受雷诺兹特权的保护,由此驳回了原告的有关诉求。针对6月23日的文章,沃比法官最终接受了被告所提出的受雷诺兹特权(以及《2013年诽谤法》第4条所规定的抗辩)保护的意见。相应地,原告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也被驳回,被告最终胜诉。
(四)案件评析
首先,本案就诽谤法实施时间点的适用问题给出了示范,当涉嫌侵权的行为跨实施时间点持续存在时,应当分别适用不同的规定:实施时间点前的适用普通法,实施时间点后的适用《2013年诽谤法》。
其次,在适用普通法时,弗勒德案显然受到更多的重视,但贾米尔案的影响依然很大,在分析雷诺兹特权成立条件时,霍夫曼勋爵的标准仍具有基础性的地位。
最后,该案显示,雷诺兹特权被《2013年诽谤法》成文法化后,并未因表述措辞的变化而给法官、律师或当事人带来“实质改变规则”的印象,这实际上也是立法者所希望看到的结果。
五、凯文·巴伦、约翰·希利诉卡文·瓦因斯案[48]——《2013年诽谤法》施行后的公共利益抗辩
(一)案情简介
这是一起由2015年1月电视转播过程中产生的诽谤而引发的索赔诉讼。原告是两位工党议员,被告是罗姆勒瑟(Rawmarsh)市的议员以及英国独立党罗瑟勒姆首府自治区委员会(RMBC)的领导人。罗姆勒瑟首府自治区委员会就罗姆勒瑟地区的儿童色情影片制作问题进行了一次独立调查。2014年8月,亚力克西·杰伊教授(Professor Alexis Jay OBE)发布了调查报告,称大约1400名儿童遭受过长达16年的性虐待。2015年1月5日,被告和莎拉·钱皮恩议员(Sarah Champion MP)共同接受了天空新闻台的凯尔·波里(Kay Burley)的直播采访。
在接受采访时,被告声称这些儿童受到工党议员的利用,并指名道姓地点出了该议员,也就是原告的名字。1月29日,原告提起诉讼。2月10日,被告做出答辩,但没有委托律师。
(二)法院分析
沃比法官主审该案。关于本案可用的抗辩,他指出,《2013年诽谤法》第2条至第4条规定的真实、诚实意见和为公共利益发表3种抗辩事。由普通法中的有理可据、公正评论和雷诺兹特权这三项事由已被《2013年诽谤法》明确废止。在诉讼中,被告并没有主张《2013年诽谤法》中的公共利益抗辩。沃比法官认为,鉴于被告没有获得相关法律帮助,对新诽谤法并不了解,因此对这个问题进行分析是必要的。沃比法官指出,这种抗辩可以适用于包含不能证实断言的诽谤性陈述,原则上,这种抗辩看起来也能保护关于意见的表述,即使诚实意见的抗辩无法适用。沃比法官紧接着引用了《2013年诽谤法》第4条第1款的内容,并结合案情进行分析。在他看来,被告的情况很明显是满足第1款中的第1个要素的,而对第2个要素的满足情况则要复杂得多。根据具体案情,沃比法官指出,被告不可能合理地相信发表包含多种不同意思的受控告的言论是为了公共利益。受控告的陈述是指所使用的言语,而非这些言语所传递的责难。合理地相信A做出陈述是为了公共利益,是此种抗辩的基础,即使所使用的言语无意地传递了B的意思。这种理解方式看起来与过去的普通法更为相符。沃比法官指出,他之所以用某种尝试性和暂定性的方式表达这种观点,是基于两个原因。第一,诽谤法第4条的抗辩是一个新的成文法抗辩,尚未接受任何判决的检验。尽管诽谤法解释性注释提出这种抗辩建立在雷诺兹特权的基础上,且要反映雷诺兹特权的原则,但针对具体的案情,关于其准确的适用范围,仍然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争论。第二,在本案中并不存在这种争论,因为被告并没有提出使用这种抗辩事由。
(三)案件结果
在结论部分,沃比法官指出:“受控告言论包括诽谤性的事实陈述,且这陈述与原告所控告的意思基本相同,而被告不能证明其真实性。受控告的陈述还包含关于诽谤性的意见陈述,这也与原告所控告的意思基本相同,被告承认这些意见是站不住脚的,已经撤回。考虑到被告没有委托律师,也没有获得法律帮助,我本可以做出简易判决以支持原告的索赔请求。被告有最后的机会来获得专业帮助,这可以决定他是否根据《2013年诽谤法》第4条提出一个可以讨论的公共利益抗辩,只是他现在没有提出这个要求。我将延期做出简易判决,以便实现前述目的。”
(四)案件评析
该案中,沃比法官结合具体案情首次详细地分析了《2013年诽谤法》第4条抗辩的构成要素,且非常注意与既存的普通法原则进行比照,反映出法院对议会立法原意的遵从。
其次,在涉及与诚实意见抗辩重叠时的适用问题上,沃比法官倾向于为公共利益发表抗辩的适用范围更为广泛。
最后,沃比法官没有立即做出简易判决,而是给被告提供了一个借助律师再次答辩的机会,这反映了法院对这种新抗辩的高度重视,希望被告能提出更有力的抗辩和论证,并借此进一步分析这种新的抗辩在本案中究竟能否成立。
[1] 李秀清.日耳曼法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367.
[2] WHITELDCKED D.English historical documents:Vol.1.[M].London:Eyre&spothswoode Ltd.,1955:372.
[3] HELMHOLZ R.The oxford history of the laws of England:Vol.1:the canon law and ecclesiastical jurisdiction from 597 to the 1640s[M].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4:574-590.
[4] HELMHOLZ R.The Oxford history of the laws of England Vol.1:the canon law and ecclesiastical jurisdiction from 597 to the 1640s[M].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4:566.
[5] 薛波.元照英美法词典[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225.
[6] VEEDER V. The history and theory of the law of defamation:II.[J]Columbia law review,1904,4(1):44.
[7] E.P.D.Qualified privilege to report legislative and judicial proceedings as a guarantee of freedom of the press[J].Virginia law review,1950,36(6):770.
[8] 参见英国《1843年诽谤法》。
[9] 依据《2009年审判和验尸法》(Coroners and Justice Act 2009),这一处罚规定在英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被废除,随后“毁坏名誉诽谤”这一罪名也被废除。
[10] 该款也被《2009年审判和验尸法》废除。
[11] 在《2013年诽谤法》实施之前,普通法以及《1952年诽谤法》都习惯于将该抗辩称为“有理可据(justification)”,有英国律师认为,有理可据的意思就是真实(PRICE D,DUODU K,CAIN N.Defamation Law,procedure and practice:third edition[M].London:Sweet&Maxwell,2004:57.)不过,确如英国学者指出的那样,有理可据的意思可能在律师看来非常清楚,但是这种说法也可能使一般人误认为发表时必须有某些正当的理由(good reason),尽管事实上恶意发表事实的行为是无法作为诽谤被起诉的[除了依据《1974年罪犯前科消除法》(Rehabilitation of Offenders Act 1974)的特殊规定起诉的情形]。(MULLIS A,PARKS.Gatley on libel and slander[M].12th ed.London:Sweet & Maxwell,2013:391.)《2013年诽谤法》第2条采用了“真实(truth)”的表述,《2013年诽谤法解释性注释》指出,这种修改主要是为了反映当前法律(普通法)的实际状况,简化并澄清此种抗辩的某些要素。无论如何,现代英国法基本上认为,原告无权因被告损害其不正当拥有的名誉而获得赔偿,原告正当具有的名誉将由客观事实来决定。(MULLIS A,PARKS.Gatley on libel and slander[M].12th ed.London:Sweet&Maxwell,2013:391.)
[12] 现代诽谤法抗辩事由中的公正评论曾经一直和受约制特权纠缠在一起,直到19世纪才清楚地独立出来。二者的关系在实践中非常复杂。19世纪之前的一些案件中,法官倾向于把公正评论当作一种“特权”,把对于公正评论问题的分析与对受约制特权的讨论纠缠在一起。这个术语一度被视为“风格上的故弄玄虚”,由此就阻碍了一个清晰状态的形成(LOVELAND I.Political libels:a comparative study[M].Oxford:Hart Publishing,2000:12-13.)。根据保罗·米切尔(Paul Mitchell)对17世纪以来诽谤法历史的研究,最早被认可的作为公正评论抗辩的判例是1793年的Dibdin v Swan and Bostock[(1793)1Esp 28.],该案涉及一篇发表在报纸上的对原告拥有的一处公共娱乐场所的批评性评论,判决非常清晰地确立了公正评论的主要基础,核心点在于恶意(malice)无法从公正的批评中被推断出来。在19世纪后半叶,公正评论的发展受到两种案件的影响:第一种是19世纪60年代一系列初审法院判决的案件,基本上是对既有法律规则的重述;第二种是1863年的Campbell v Spottiswoode案件判决,该案判决重新定位了公正评论在诽谤侵权中的位置,使其不再被作为受约制特权的一部分,同时使主张公正评论抗辩的人得以提出“诽谤或者不诽谤(libel or no libel)”这一根本性问题。进入20世纪后,公正评论抗辩在19世纪所形成的本质特征得到保留,但保罗·米切尔指出,在法院依然基本上使用之前的标准时,学者们的学理解读却变得不那么符合司法实践(MITCHELL P.The making of the modern law of defamation[M].Oxford:Hart Publishing,2005:169-191.)。21世纪以来的英国第一部成文诽谤法《2013年诽谤法》对原有的公正评论抗辩进行了较大修改,不但名称变为“诚实意见(honest opinion)”,构成要素也发生了较大变化。
[13] 本案详细案情请参阅本章第三节相关部分。
[14] 魏永征,白净.从沙利文原则到雷诺兹特权:对借鉴外国诽谤法的思考[J].新闻记者,2007(8):42-45.
[15] REICE D,DUODU K,CAIN N.Defamation:law,procedure & practice[M].4th ed.London:Thomson Reuters,2010:113.
[16] 蔡浩明.英国诽谤法改革对我国的启示[J].当代传播,2014(3):66-68.
[17] 魏永征,白净.从沙利文原则到雷诺兹特权:对借鉴外国诽谤法的思考[J].新闻记者,2007(8):42-45.
[18] 蔡浩明.英国诽谤法改革对我国的启示[J].当代传播,2014(3):66-68.
[19] 白净,魏永征.英国诽谤法改革的趋势[J].国际新闻界,2011(6):99-100.
[20] 白净,魏永征.英国诽谤法改革的趋势[J].国际新闻界,2011(6):99-100.
[21] 《卢加诺公约》,也称《卢加诺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公约》,是一项1988年订立的国际私法领域欧洲区域性多边国际公约,旨在促进民商事判决的国际承认与执行。
[22] 曾经因英国诽谤案件受理的门槛很低,很多居住在英国之外的原告专程到伦敦提起诽谤诉讼。这种情形被称为“诽谤旅游”,伦敦也被称为“诽谤之都”。
[23] 白净,魏永征.论英国诽谤法的改革趋势[J].国际新闻界,2011(6):99-103.
[24] MULLIS A,RARKS R.Gatlay on libel and slander[M].12th ed.London:sweet & Maxwell,2013:37.
[25] PRICE D,DUODU K,CAIN N.Defamation:law,procedure and practice[M].4th ed.London:Sweet & Maxwell,2010:59.
[26] 英国《2013年诽谤法》第2条第1款。
[27] 英国《2013年诽谤法》第2条第4款。
[28] 英国《1952年诽谤法》第5条。
[29] 英国《2013年诽谤法》第3条。
[30] GARNER B.Black's law dictionary[M].10th ed.Amsterdam:Thomson Reuter West,2015:1390-1391.
[31] 张新宝.名誉权的法律保护[M].北京:中国政法出版社,1997:162.
[32] 法学教材编辑部.外国法制史资料选编:上[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322.
[33] ROSE C.Halsbury’s statutes of England:Vol.19[M].London:London Butterworths,1970:9-11.
[34] 徐爱国.英美侵权行为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183-184.
[35] 英国《1996年诽谤法》第14条。
[36] NUJ.NUJ code of conduct[EB/OL].(2011-02-04)[2017-06-08].https://www.nuj.org.uk/about/nuj-code/.
[37] Reynolds v Times Newspaper Ltd.[2000]E.M.L.R.I.
[38] Reynolds v Times Newspapers Ltd.(1999)4 AllER 609 HL.
[39] Jameel & Another v Wall Street Journal(Europe)(No.2)(HL).[2007] 1AC 359.
[40] 《华尔街日报》(欧洲版)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编辑、出版、印刷,并在整个欧洲和中东发行。当时,在全英国的日销售量为18,000份。参照[2007]1 AC 359 at para 2,40.
[41] 文章的主标题为:SAUDI OFFICIALS MONITOR CERTAIN BANKACCOUNTS,副标题为Focus Is on Those With Potential Terrorist Ties.
[42] 需要说明的是,报道发表的日期是美国“9·11”事件后5周左右。美国的调查显示,大部分的劫机者来自沙特或与其有联系,同时推测“9·11”事件的策划者获得过一些账户提供的资金。随后,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第1373号协议,要求所有国家禁止资助恐怖活动。美国当局亦寻求与沙特政府和货币管理局的合作。
[43] 该集团的全名为Abdul Latif Jameel Group,是一家总部设在沙特的国际贸易集团,总裁为穆罕默德·贾米尔。集团包括众多子公司,主要业务包括汽车销售、船运、地产和电子产品销售。
[44] 分别为:Lord Bingham of Cornhill,Lord Hoffmann,Lord Hope of Craighead,Lord Scott of Foscote,Baroness Hale of Richmond。
[45] Flood v Times Newspaper Ltd.[2012] UKSCII.
[46] Media Law Resource,Inc.Media libel law 2012-2013[M].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2:1366-1367.
[47] Tim Yeo v Times Newspaper Ltd.[2015]EWHC 3375(QB)
[48] Barron & Healey v Vines[2015] EWHC 1161(Q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