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封信:致《莫比尔报》编辑的一封信

1.第一封信:致《莫比尔报》编辑的一封信

浅析《莫比尔报》(Mobile Register)对亚拉巴马大学(the University of Alabama)一些现有规定与习俗的评论——兼论所谓的免责制度(Exculpation Law

编辑先生:

在6月24日的《卡姆登共和报》(Camden Republic)上,我看到一些关于亚拉巴马大学学院管理特征的评论,这些评论引自《莫比尔报》。您的观点与那些睿智的绅士私下里的各种说法很像,我常常会听到这样的声音,这表明,美国学院制度中有一些缺陷或者顽疾,需要引起全社会的密切关注。我这样讲是因为几乎美国所有的学院采用的都是同一种制度,而大家批评这种制度时所谈到的很多特征,都来自那些更古老的学院,只是这些特征被现在的学院毫无保留地全盘接受了。您在文章中所说的“我们大学的教员追求的方案”,指的是教员巡视学生宿舍的做法,这是我们国家各个学院普遍采取的措施。换句话说,让学生们居住在学院的建筑大楼里,是各个学院通行的做法。虽然它很流行,但并不能证明它就是好的,更何况,并不是《莫比尔报》所有的读者都知道“它很流行”这一事实。因此,您的评论无疑会引发一些偏见(我确信这并不是您的本意)。

“我们的大学所采取的方案乃是让所有学生都照实坦白”,这句话并不像一位好奇的读者所推测的那样有什么特殊含义。它的确是一个“被采取的”方案,这个“法律用词”[2]是对南卡罗来纳州立法机关成文法的书面表达。即使这个方案本身不太好,这个“法律用词”也会让这个方案显得比较好。但是,它也暗示着另一种可能性,即不管一个学生对这里所实施的规章制度有多么不满,他都有理由让其他人相信,他仍然会遵守这些制度,并会在自己的宿舍里端正言行。

所有美国学院都坚持认为,凡是违反了秩序与道德的学生,都应该接受校方的处置。所有学院都有一套书面的管理规定,一套既可行又清晰的惩戒办法。当前,无论是学院学生还是行政领导,都对学院管理提出了各种各样的建议,这些建议要么植根于他们个人的经验,要么来自他们对不同制度在过去几个世纪里的实际运行情况的观察。但是,到目前为止,监事会或董事会所拟定的处理各种违规行为的学院管理制度中,总有一些条款会时不时遭到公众的诸多抱怨或严厉谴责,甚至会引起公众对整个管理团队的不满。

比如,我正在评论的这篇文章,就强烈地反对免责制度,认为它违背了习惯法(Common Law)中的自然正义(Natural Justice)和理性完美(the Perfection of Reason)原则,也违背了道德文化中的体谅之道(Considerate Method)。现在,我的目的并不是要为免责制度进行辩护,也不是要通过某种方式去介入其中,我不想加入这场争论。我想知道的是,假设您所说的都是事实,那么,公众对于学院管理的印象是什么呢?他们是不是真的认为,免责制度的原则,就是我们普通的诉讼制度(Ordinary Methods of Proceeding)的底线?(我现在要问的是事实,因为我真的不知道答案)我这样问是因为,如果像您说的那样,免责制度的原则可以被排除在外吗?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在很大程度上会决定我们的学院管理制度令人讨厌的程度。

根据我近几年看过的公开出版物,我有理由认为,公众普遍认为我们每天、每周都在使用这个法案。但现在的事实是,我在亚拉巴马大学任职已经超过16年了,在这么长的时间里,学院动用违纪条例(Offensive Law)的情况只有三次。在实际使用中频率如此之低,就表明在最初设计时,人们只是把它作为一个针对极端情况的措施。只有当所有管理措施都失去了作用,事情完全处于无政府状态时,才会用到它。无论何时,当大学职员不得不采用这样一种权宜之计时,他们在将其付诸实施时无不感到极度痛心,因为来自新闻界或公众的谴责者,从来都不曾信任过他们。他们要对学院的秩序负责,尽管他们不是那些制度的制定者,却有责任执行它们。这个问题可以简化成下面的问题:是让法律赢得胜利,还是让“暴政”赢得胜利?后者无疑会彻底终结学院的运行,不管他们是否喜欢,也不管他们周围的公众是否赞同,他们必须利用这个唯一手段,去维护法律至高无上的地位。很多年后,情况可能依然会是这样:无论是在我们的通信中,还是在绅士们的谈话中,类似这样的评论还会经常出现。这可能会让公众认为,学院动用违纪条例的情况非常普遍,甚至他们可能会认为,学院教员们每天吃完早餐后的第一件事,就是对二三十个学生进行预先审查,让他们坦白从宽。

我认为,当秩序被打破时,违规者无疑知道真相,见证者也很可能知道真相,但强制他们揭露真相,并不能维护公共秩序。据我所知,要做到这一点,只有两种有效的方式:第一种,用习惯法进行制裁,借助理性完美原则迫使证人说出真相;第二种,要求无辜者自证清白。采取前一种方案的,主要是北方那些古老的学院,可能也包括那些新学院。而后者主要是南方的方案,南卡罗来纳大学采取的就是后一种方案。很明显,引入后一种方案,是要打消敏感的年轻人的一些顾虑。然而,无论何种方案,被付诸实施后,调查违规者的管理行为就都结束了。并没有证据表明,人们更容易接受新的替代方案,北方方案和南方方案都受到了公共舆论的谴责。与此同时,每所学院的成文法中都为其中的某一个方案留有一席之地,这是非常有必要的。尽管这两个方案在全国范围内都不受欢迎,尽管学院也不愿意将它们付诸实施,但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学院还是会那样做。

如果公众或新闻界的朋友们能把他们的注意力转移到真正的难题上,用他们的建议帮助我们摆脱当前的窘境,我们会满怀感激。只要能够从这些建议中发现一些可以避免这种罪恶的建议,我们都会敦促董事会考虑、接受这些建议。从人们经常谈论我们的方式来判断,公众似乎认为我们喜欢免责制度,似乎再也没有比把学院的裁决付诸实施更让我们高兴的事了。我这样讲一点儿都不夸张。我几乎是原封不动地重复了我曾经听到的说法。这种说法合理吗?不仅如此,公众甚至认为我们的其他教职员工也有类似的施虐倾向(sanguinary tastes)。通常,学院的教职员工都是精挑细选出来的,他们比普通人更能胜任他们的职位,他们努力工作,是为了让年轻人变得更好。但对年轻人的同情,以及对如何增添学生福利的判断上,他们整体上远远落后于社区中的其他人,这种设想合理吗?他们更愿意选择那些容易激怒公众情绪的措施,因此公众才会要求限制他们的专制行为,对他们进行公共审查,这种设想合理吗?

如果我们同意把免责制度从学院的规章制度中删除,那么,我们应该采取什么新的方案?对此,并没有人给我们提供任何建议。现在,公众所憎恨的这个恶魔,并不是我们制造出来的,我们也不知道该如何消除它,但我们却要因此承受公众的憎恨。过去,我们采用的是习惯法的原则,即要求每位证人说出事实以证明他人的过错,否则他本人也要受到惩罚。编辑先生,即便是“理性完美”原则会让您成为众矢之的,恐怕您也不会想要我们走回习惯法的老路吧?尽管我们的意见并不完全一致,但我认为您会认可这一点的。我想知道的是,当我们的公众谴责免责制度时,他们有没有把它与它所取代的那些旧法规放到一起去考虑?对此,我要提供两个例子。

下面一段话节选自耶鲁学院的制度:

“无论何时,任何一个教员都可以要求某个学生,交代他所了解的关于任何违反秩序或者学院制度的违规者的信息,如果他拒绝交代,他就可能会被遣送回家甚至被开除。任何学生都不会因为他在涉及违反学院制度事件中可能提供的证词而受到质询,以防任何学生试图通过质询他的同伴以查清对方是否参与做证,而且他人不能因为证人做了证而去鄙视他。鄙视做证同学学生会被视同违规,而且可能会根据违规的严重程度,受到教员的训斥,直至开除。”

这曾经是所有美国学院的制度,现在依然是纽黑文市(New Haven)的制度,学生们反对它,是因为他们认为做证检举自己的同学是可耻的。后来设计的替代方案就是为了避免学生的这种担忧。亚拉巴马大学的制度是这样规定的:

“通常,对于只是违反学院纪律的轻微过错,学生们没有义务做出对另一个学生不利的证词。但是,当几个人明确地知道他们当中有违纪的人,或是知道他们当中有一些同样会受到惩罚的无辜者时,他们往往愿意顺带回忆一下实际情况,每个人都可以为自己辩解。如果他们为自己的过错真诚地忏悔,并得到了宽恕,教员们就不必再采取这种权宜之计了。因此,当允许学生申辩自己是无辜者的时候,学生也可以放弃自我辩护,这时他可能只认为自己犯了个小错,并已因此而承担了所有的后果。如果一个学生否认自己有过错,这就将成为他无过错的表面证据。但是,如果随后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他的确有过错,就可以认为他不应该继续留在大学里了。”

这里,在取消了对某个同学做不利证词的强制要求后,一种新的顾虑又出现了,这种顾虑具有一些新特性。到目前为止,“好学生应该保护坏学生,并且容忍坏学生带来的损失”,这种不成文的规定在本科生的管理规定中根本就不存在。一些大的恶行出现后,整个学院并不会成为同谋者,也不会通过一些有组织的共同行动,去干扰法律上的侦查手段。

学院中比较主流的观点是:学院制度有自己的边界,应该找到并处置违法者;制度应该维护好的秩序与道德。但是,让一个学生去告发他的同学,这种做法是有问题的。我之所以说这是一种主流的观点,是因为我知道这一点,同时也是因为我自己曾经在盛行旧规章制度的学院里接受过教育

学院中有一些学生经常惹是生非,严重影响了学院的正常运转,但我们的公众认为,他们有权利强迫那些道德高尚的年轻人与他们联合起来抵制一切质询,以此来保护那些扰乱秩序的少数学生。这一事实充分体现了公众对我们学院的情绪。不管年轻人的顾虑是不是出于友情,不管他们的出发点如何,我想继续去探讨这个问题。一旦类似的事情超出了一定的界限,公众往往会呼吁有必要采取一些措施,对此,我有足够的根据。而到目前为止,学院董事会的所有智慧,就是采取我已经谈到的这两种处理方式。即:用“完美理性”进行制裁,或是让每位学生都拥有自我辩解的权利。

尽管我们的学院最近遇到了一些麻烦事,这封信也是由您对那些麻烦事的评论引发的,但我在这里并没有谈到那些麻烦事,而且那些事也与免责制度无关。但我在这封信的结尾还想强调一下这一点,以免大家从这封信的写作时间得出错误的推论。

的确,我们要求那些受到审查的学生必须做出一些免责声明,以此作为复校的条件。这只是一时的权宜之计,不管您对此如何理解和评论,我都没有意见。但可以肯定的是,不按照要求做出免责声明,也无益于其他同学,更无法保护其他同学。当他们拒绝做出免责声明时,就与学院毫无关系了。

通常,人们会谴责这条规定,并且谴责因为它而造成的恶果,但是,现在我们并没有看到它有什么罪恶之处,也没有必要因为它的存在而感到遗憾。我希望您发表这些评论的唯一目的,是让整个社会中那些善于思考的人都来关注它,因为它涉及的是整个学院管理这个大难题。问题就在于,在突发事件中,人们要么采用民事法庭所使用的调查手段,要么采用那些更温和、攻击性更弱的手段(这些手段一度被非常肯定),但教员们显然更愿意使用前一种手段,如果取消了教员们的这项权力,我们该如何维护制度的至高无上的地位呢?

这封信探讨的主要话题,只是有关学院组织与管理中的若干话题中的一个,我一直希望能够就这些话题跟我的同行们谈谈我的观察。承蒙您的允许,现在我已经着手于此了,我将努力就其中的一两个话题分析得更深入些,希望我以后不会再如此大篇幅地占用您的版面了。

1854年7月1日于亚拉巴马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