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封信:论免责制度失败的原因

2.第二封信:论免责制度失败的原因

对于一个学生来说,在证词中隐含着对另一个学生的举报,在很大程度上被认为是可耻的。

在上一封信中我说了要在闲暇之余进一步考察美国学院管理中存在的一些特殊困难,这些困难如此之大,充分表明这个制度本身有着内在的缺陷。接下来我就来兑现我的承诺。

毫无疑问,这些困难中最大的一个就是我在上一封信中主要讨论的问题,即,维系和平的方法,或者是寻找始作俑者的手段。当所有的常规措施都变得无效时,就有必要通过强制措施对犯错者进行惩处。对此,我接着来谈谈我的观点。

我认为,“管理”这一概念本身就隐含着一种权力,当我们需要维护秩序、维护制度的地位时,我们就可以用某种方式迫使人们说出真相。到目前为止,人们采取的方式主要有两种:第一种与民事法庭所采用的措施一样;第二种就是所谓的免责制度,也是亚拉巴马大学和其他一些南方学院所采取的方式。

我已经说过,之所以设计出第二种方式,是为了消除人们对第一种方式的谴责。但结果显然与这个初衷背道而驰,在公开的谈话和出版物中,它受到谴责的频率非常高,这一点非常明显,比如,您在《莫比尔报》上所表达的观点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正是这个观点让我有机会写了上一封信。但是,由于我质疑的是您批判这个制度的理由,您可能无法理解我为什么会对这个制度感到满意。当然,我从来都不相信,仅仅是为了应付公众的不满而出台的制度会是一个好制度。判断制度的好坏,不能以它所规定的惩罚程度高低为根据,也不能以所有善良之人对它的支持或赞成为根据。如果施行制度后无法达到预期的目的,那一定是因为道德力量中最根本的要素出了问题。不管制度本身是好是坏,即使它本质上是好的,如果施行该制度的机构认为它是压制性的或是错误的,那就足以使它变成坏的。用掌声为那些抵制施行制度的人加冕,把受害人推崇为献身于伟大事业的烈士,这种行为足以破坏一切制度的根基。

或许有人会说,如果公众一致地谴责某个制度,那么,这个制度在本质上就不会是什么好制度。表面上看,这个论断无疑是合理的,但它并非定论。国会通过的逮捕与押解逃亡奴隶的法律无疑是一部好法律[3];然而,这项法律所针对的所有州,在观念上都一致认为它是错误的。即使是支持它的那些人,政客、编辑、牧师甚至是法庭上的法官,也都认为它是错误的。他们之所以公开支持它,不是因为他们赞成它的各项条款,而只是因为它是法律。很明显,公共舆论并不一定总是正确的,不管它们是如何形成的,也不管它们有多么一致。“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这句俗谚,在很大程度上也是错误的。

我想,免责制度并不会因为人们不喜欢它就不再是制度了。但我得承认,公共舆论这个特别法庭无疑会让它变得非法,以至于如果有学院教员运用了它,就会立即被提审和控诉,似乎这些教员自己才是真正的违法者。因此,我已经说过,它的失败,是败在道德力量的最根本的要素上;它之所以失败,是因为公众,连同所有本科生群体,都联合起来反对它;是因为每一个鄙视它的人,得到的都是掌声而非责难。

放弃最公正的习惯法原则,尝试在学院中采取调查的手段去取代它,我们这样做得到了什么呢?我想我们什么都没有得到。但即便承认了这一点,我想这个替代方案在道德上也没有什么问题。不过,我们是把它作为权宜之计,还是把它作为一个政策问题来看待?两种情况是截然不同的。根据尊重历史的原则与刑法学的实践,我必须承认,这一革新的首创者犯了一个很大的错误。有些年轻人和老年人认为,拒绝在任何特别法庭做证,是非常高贵、令人尊敬、宽宏大量的行为,因为做证会让他们的同伴或朋友面临不利的局面。但在我看来,法庭捍卫提供证词的权利并不是号召大家揭同伴和朋友老底。如果真的招致了这种结果,就开放、真诚、直接的外显陈述而言,我并不觉得从证人那里间接得到真相是不高贵、不令人尊敬、不宽宏大量的。传统的法律及其替代方案,都是要通过证词的力量把违法行为更准确地锁定在违法者身上。有时候,做证的责任只局限于少数几个人,而有时候,它可能会涉及很多人。但是,总不能因为某个个体卑鄙无耻或者犯的错误,而让整个团体都遭到玷污吧?名誉上的污点并不会因为玷污它的人数的增加而被稀释。为了确保良好的秩序,受管理团队中的每个个体就应该拥有做证的权利,而管理当局要确保人们遵守制度、秩序井然,就有必要让每一位被管理者都来做证。

要求学生做证是学院管理当局进行管理的最有效的手段,甚至是唯一的手段,一旦学院管理当局承认做证这种行为是卑鄙的或是错误的,他们就会失去这个手段。不管怎样,在任何情况下,学生们都不能为了自己的声誉而去做证证明自己的同学违反了学院的纪律,这是个明显有害且错误的原则。因此,不管公共舆论在多大程度上支持“不做证”这一原则,学院的管理者都应该坚决反对它,并且采取他们能够采取的一切措施去努力纠正它。因为这个原则否认了他们拥有的管理学院的权力,而这项权力对于学院管理来说又是至关重要的。如果他们承认了这项原则,或者公开表示了对这项原则的认可,那无疑是在自寻死路。

我真正想表达的观点是,学院的管理权力在多大程度上受公共舆论的影响,实际上取决于学院自己。也就是说,在学院放弃强迫证人就任何违规行为履行告知义务的权力之前,公众对于做证这一行为的谴责,并没有如此普遍、如此一致,也没有如此有力。为什么呢?因为在民事法庭上,做证并不可耻。换句话说,年轻人认为,把真相告诉他们的院长是可耻的,但是,当民事权利偶尔介入司法实践中,当这些司法实践超出了学院教员的掌控范围时,同样是这些年轻人,他们在陪审团面前做证时并没有半点犹豫,而且没有人会认为他们的行为有何不妥。因为他除了做证别无选择,否则,民事法庭可能会判处他一个“证人拒不服从”之罪。强制做证真的是错误或是可耻的吗?在法庭质询中,强制做证是否合理并不取决于法庭是否诉诸监禁之类的刑讯手段,而取决于强制做证本身是否正当。学院管理也是如此。

事实上,通常的情况是,如果失去了最初的推理基础,这个流行的信念就不会传播得这样广泛,更不会这样深入人心。而不管这一信念显得多么极端,它的基础可能并不合理。

值得深究的是,没有哪个学生会因为做证证明另一个学生有罪而感到光荣,人们在首次提出这种说法时是怎么考虑的呢?首先,学生们来自同一个班级,或者同一个学院,他们因此而相互联系,他们不只是学院共同管理的对象,在一定程度上,他们也是来自同一个大家庭的成员。在这个大家庭中,人们无疑需要相互信任,因此,守护彼此的义务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这种承诺先验并且独立地存在着,个体并不能选择承认它或否认它。其次,在成为问询对象后,没有人会为那些违反学院规定的人做证,他们或多或少都不愿意把自己牵扯进去。这种情况即使不很普遍,也是比较常见的。相反,如果做证会让另一个人受到审查,而人们又不愿意通过背叛朋友为自己赢得豁免权,强迫做证就会违背他们的意愿。如果他们因此而特别鄙视做证行为,我想,这种情况并不值得被特别关注。

不过,通常人们认为,学生群体中两个成员之间隐含的信任关系,并没有也不会有家庭关系所具有的那种确定性。我们可以想象,只要公共利益需要,这种关系在民事权利中并非是不可侵犯的。在一个学院中,学生之间无疑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每个学生的私人行为都无法躲开他的同伴的目光。学生间并不存在家庭成员间的那种完全的信任。在这种情况下,人们没有理由去支持那种信任不可侵犯的主张。相反,在一个散漫而又冲动的年轻人群体中,人们并不希望也不愿意看到这种信任关系,反而会希望将某种相互猜疑的情绪渗透进去。我想,无论是在教员中还是在学生中,这种想法都很普遍,对此我会继续展开讨论。不过,私下主动报告对另一个学生不利的消息,这是非常可耻的,也是管理当局应当谴责、学生们应该反对的。

在很多学院“骚乱”的案例中,群体中的大部分人与违规者并不熟悉,根本就谈不上那种所谓本质上不可侵犯的、必要的信任。恰恰相反,通常的情况是,那些扰乱秩序的行为引起了那些遵守学院秩序的学生的注意,是因为这种行为引起了这些学生的强烈不满,这些学生因此才会去做证以证明违规者的无视纪律。人们可能并没有意识到自己在扰乱秩序,或者很多认识违规者的人,不论违规者的违规行为有多严重(通常都非常严重),都会坚持把自己与违规者等同起来,这种想法是非常荒唐的。学生只会因为自己的不良行为受到惩罚,而不会因为做证而受到惩罚,特别是如果他们的证词只是为了让权威当局去平息骚乱,捍卫他们享有的权利,安宁地追求自己的学业时,他们更不会因为只是做证就受到惩罚。

说到这儿,几乎就不需要再说下去了。在我看来,如果一个学院准备把一项制度付诸实施,那么在它的规章中就不会有免责制度。要求一个教员维护秩序,主持正义,却不赋予他们对每个案子进行彻底调查的权利,这是非常愚蠢的安排,因为在这些案子中,无视纪律可能会危及管理的目的。因此,在我看来,应该让做证成为每个学生的义务,不过,这种义务面向的应该是整个管理团队,而不是某个行政领导。不管涉及谁,当一个学生接受询问时,他就应该说出他亲眼看到的违规行为或是他亲身了解到的一些信息。如果学生在接受询问时拒绝回答,那就只能开除他,这是学院教职员工现在被迫施加在无辜者身上的惩罚,因为按照免责制度,如果学生拒绝声明自己是无辜的,那么他们就会被开除。

无论如何,对于我在这里所提出的说法是否会流行开来,我并不确定。我更愿意相信会出现相反的情况。在我最朴素的信念中,既然学院已经做了这么多工作去反对关于这个话题的公共舆论都未成功,那么,我也就不会希望我的同胞们能够马上认同这些最朴素的常识告诉我的内容,我也不会要求他们马上赞同我的主张。我只是请求那些善于思考的人,在他们的头脑中好好思考一下这个问题,并且除非经过深思熟虑,否则不要轻易下结论。很明显,困难无处不在。让我感到欣慰的是,人们并没有回避问题,而是尝试着努力去解决它。在这种情况下,和在其他大多数情况下一样,风险还是很大的,我想,最稳妥的办法就是抓住关键问题。

在这封信的结尾,我还想再强调一点,我所谈到的这些调查方式,不管是老学院的方法还是现在新学院的替代方案,受到的谴责都很多,但真正使用的次数其实很少。虽然人们很少考虑到它们的很多好处,以及一些很难被预料的困难,但对于维持秩序和维护制度的至高无上的地位来说,它们提供了最重要的保障。关于这一点,我会在后面进一步举例说明。

1854年7月21日于亚拉巴马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