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封信:论对免责制度道德倾向的反对

3.第三封信:论对免责制度道德倾向的反对

论对免责制度道德倾向的反对——强制报告制度(Disclosure of Truth)带来的诸多好处

到目前为止,《莫比尔报》对于亚拉巴马大学和其他南方学院所实施的免责制度的反对意见中,有一条我还没有谈到。那就是这样一个推论,即该制度所支持的实施方式,违背了道德文化中的体谅之道。虽然我已经明确地表达了我自己对这一制度的强烈不满,因为那只是一种权宜之计,是出于政策的需要而暂用的,但现在,我觉得我有责任从道德方面来为它进行辩护。

我已经论证过了,人们采用这一制度是为了替代另一种制度,因为人们认为它所替代的制度,会严重打击南部学院的年轻人敏感的荣誉观。到目前为止,年轻人和他们的朋友反对这一制度的理由,与反对它所取代的制度的理由仍然是一样的,这个理由即使不是唯一的,也是主要的,即它要求年轻人向权威当局告发任何一个违规行为的始作俑者。只不过之前的法律规定是要求他们直接去告发,而现在的法律要求则是强迫他们间接去告发。不管这种反对的情绪是否值得被重视,也不管它是否是某种正确或错误的荣誉观的产物,都不重要。重要的是,不可否认,这种情绪本身始终存在,并且已经成为所有反对这一不幸制度的共同基础。《莫比尔报》提出了一个新的反对理由,让我们看看这个理由是否有更实质性的内容。在我看来,它似乎涉及几个完全自相矛盾的命题。

如果一个人的荣誉感非常强,在受到质询时,他就不会说出真相,以免牵涉自己的同伴;或者他会毫不犹豫地撒谎,以免牵涉自己。这样的推论合理吗?对此我感到很怀疑。而且,在特殊的情况下,真的会出现这样的现象吗?如果只是为了保护可耻的少年犯,为了让他享受因他的过失而带来的好处,就让他的整个同伴群体屈服于上面所谈到的情绪的压力,坚决保持沉默,甚至是牺牲他们自己,这几乎是无法想象的。我们更确定的是,公共舆论会谴责这样一个家伙,并且把他从这个群体中驱逐出去。因为,我们可以看到,在学院中几乎找不到这样的例子,即某个违规行为只有它的实施者本人知道;即使有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况,我也不相信,教职员工会以自我辩解作为调查手段。正如我在前面的信中所引用的那样,法律用语本身禁止建立这样一种假设,只有确切地认定几个人中的某个人是违法者时,才能明确地说这样设计的目的是找出违法者。因此,学生群体总是或多或少地对违规者有所了解。为了杜绝上面设想的那种道德堕落行为,应该立即让整个学院都知道这件事。如果有这样的行为发生,学院不会容忍任何一个相关的年轻人继续留下来,他一定会毫无争议地被驱逐出去。那些稍微熟悉这些群体的人都知道这一点。让我感到非常奇怪的是,《莫比尔报》的编辑这么快就忘了他当学生时看到和学到的东西。而且,人们似乎认为,除了鼓励犯错之外,免责制度并不会有其他任何非道德的影响。恰恰相反,我刚刚指出的这些原则是非常有效的,根据这些原则,这种对犯错的鼓励会到什么程度,读者们可以自行判断。

如果不是现在还有人反对,我可能就不用在这里讨论这个问题了。我已经说过了,人们反对旧制度的理由,恰好也是他们反对现行新制度的理由,而这个新制度是旧制度的唯一替代性方案。比如,拿耶鲁学院的规章制度来说,学生必须就他所知道的情况做证,而不论证据可能会指向谁。拒绝做证会给自身招致来自教员的审查。但随意说出真相,指证同学的过错,也会让证人受到公众的谴责。在这种情况下,和前一种情况一样,从表面上看,做伪证似乎可以避免任何一方遭受不利后果。他可以做证,并因此避免来自教员的质询;但是他也可以做伪证,并借此保全他的同伴。是什么阻止他这样做呢?什么也没有,是他自己所坚持的原则的力量,是那种在学院中已经萎缩的公共舆论的力量,在这些力量面前,故意说谎的人一刻都待不下去。因此,不管学院的规章制度支持哪一种调查方式,做伪证的诱惑(如果真有这样一种诱惑)都同样存在;强有力的反作用力也同时存在,不让这种力量发挥作用就必然会损害学院的制度。

在上一封信中,我曾说过,除了这些特殊的情况,不管怎样讲,学院的规章制度毕竟还是带来了诸多好处,并且我已经承诺要进一步举例来论证我的主张。必须承认,实际上,它们很少被付诸实践,因为它们可能会暂时损害那些被迫支持它们的学院,既然如此,为什么我还说经常运用它们会带来诸多好处呢?对此,你可能无法理解。我的主张是,实际情况不应该是这样的。但是我承认,正如我前面所说的,当前,公众对这一话题的确存在着意见上的分歧,很不幸,事实就是如此。人们在评估它的好处时,根据的不是它们惩处违规行为的效果,而更多的是根据它们预防违规行为的效果。

正如今天的美国学院那样,学生们的课余时间实际上并没有被用于练习或者听讲座,而教员们了解学生们打发课余时间方式的机会极其有限,实际上只是聊胜于无。我们模仿的是牛津大学与剑桥大学的管理制度,它们是由中世纪修士式的讲座人建立的,因此,主要是按照修道院的原则建立的。很不幸的是,它们在最初设计时就有一些缺陷,我们只模仿了那些最令人讨厌的特征。在刚刚提到的大不列颠的那些学院里,每一所学院都是一个四方形的院子,有坚固的围墙,有始终守在门口的看门人,他会在固定时间用门栓把大门锁起来。在同一幢建筑空间里居住的不仅有被管理者,也包括所有管理团队的成员,从院长、教师一直到大量的后勤人员,他们的职责之一就是帮助学院当局维持秩序。此外,整个学院的人,不仅同在一个屋檐下住,还同在一张餐桌上就餐。因此,除了宗教,这种修道院家庭式的独一无二的特征,都非常突出地一直保留到了今天。

如果一个管理团队拥有上面所描述的这些优势,那么,在他们监管下的学生群体中维持良好的秩序,就不是太艰巨的任务。但对于我们而言,情况却截然不同。我们的学院是一个孤立的群体,宿舍却建立在一个开放空间中。晚上,没有哪个职员或导师与学生一同住在学院宿舍,在有些地方,甚至白天也没有职员或导师与学生们待在一起。在大多数情况下,没有院长或教授在一张公共餐桌前与学生见面。没有看门人记录或者能够记录,哪些人在学院制度规定的学习时间违背了承诺。更糟糕的是,也没有人记录哪些人在那些不受监管的黑夜里偷偷溜了出去,或者回家了,而那些对良好秩序最具破坏力、最难以管理的违规行为,几乎每一次都是在这些时间里出现的。然而,在所有这些不利的情况下,公众对于每一所美国学院教员的要求是,他们应该管理其他权威当局不负责的事务,并且应该管理得很好。学院是一个民事权力不会涉足的庇护所。它是一个其他市政功能不会冒险涉足的独立王国。它是一个封闭的社会,日本的锁国政策导致日本和周边世界的隔绝尚不及此。公众的观念会影响组成社会的个体的行为,因为这些个体来自这个社会,而学生自己最终也要回到这个社会中去,学院却不让学生受到那些限制个体行为的各种因素的影响。

就是这样一个完全不受其他各方管理的社群,却要求一个美国学院的教员去管理,并且还要管理得好。如果不赋予教员们相应的权力,又期待他们能够做到这一点,这合理吗?当真相对于维持秩序和维护威权非常必要时,最严肃的制度性惩罚却否认他们有权力迫使学生说出真相,在这种情况下,谈论用这些“武器”去“武装”他们,还有什么意义呢?我已经说过,到目前为止,人们只发现了两种采取这种强制措施的模式,没有人能够否认这一点。公众的利益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学院的成功,他们应该总是毫不犹豫地、迅速地支持学院当局,然而,公众对这两种模式都不认可,这让我感到很遗憾。尽管如此,我仍然坚持认为,这些制度已经带来的好处是不可估量的,并且,在现在这个时代,它们还会继续带来这些好处。

制度的本质是一种强有力的限制性措施,是为了防止混乱走向极端而产生的,在学院历史上,之所以很少出现一些非常极端的情况,这些制度功不可没。尽管人们很少动用它们,但学生们不会无视这样一个事实,即无论何时,在必要的时候,人们就可能甚至是不可避免地动用它们。现在,毫无疑问,受到学院制度的惩罚反而是光荣的,一个学生会为他的违反制度的朋友喝彩,更不要说报纸几乎无一例外地把违反制度者美化成牺牲在学院烈火中的殉道士。无论如何,这并不是一种自然而然的命运。没有任何一位烈士,没有哪一个基督徒会做出如此决绝的选择。年轻人在提供公正的证词方面已经很有经验,如果取消了这些措施,我们将得到怎样的结果,我非常确定。就像老韦勒有关婚姻的主张那样:“婚姻无疑是一件非常美妙的事情,但不管人们如何努力,总是收效甚微。”仅此一点,就足以让人们放弃废除学院制度的主张。

同时,学生们也会发现学院生活是惬意的。这个让他们成为其中一员的微观世界,有一种无法言说的魔力。这个微观世界为他们带来了各种各样的关系,其中有一种吸引力,一种在随后几年里都无法再感受到的热情,一种在他们年轻的情感中不会冷却的温暖,这些会帮助他们获得各种各样的友谊。按照正常的发展趋势,他们生命中的这个梦幻般的阶段,会不可避免地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流逝,他们会感到深深的、切实的痛苦,就像登上了流放之船,要永远离开他们的出生地一样。我这里说的是大多数情况,当然,肯定会有例外的情况存在。我想表达的是,这种生活如此迷人,学生们绝不会自愿去结束它。

许多人,也可能是大多数人,在学院生活中努力追求的是知识,这种追求将带给他们非常深远而切实的利益。他们所享有的机会是非常宝贵的,对于那些有思想的年轻人来说,坚定的信念与公正客观的评价,能够帮助他们完善自我,抓住生活的本质。在这里,我并不想谈这些。我要说的是,正如我在上面所谈到的那样,当我们严肃地思考学生生活的特殊魅力时,也要引导他们,以避免出现一些不良行为,以及可能引发的一些事端。有很多问题,并不是简单地由执行过程中的缺陷造成的。人们可能觉得,不管多么严重的问题,都会有终结的时候,但这些问题对学生来说是灾难性的。因此,尽管我所谈到的制度不受欢迎,却产生了良好的效果。如果没有这些制度,美国的学院就失去了保障,它们每一天的平静都会被打破。

1854年7月26日于亚拉巴马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