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封信:对现有学院管理制度的辩护

7.第七封信:对现有学院管理制度的辩护

对现有学院管理制度的辩护(vindication)不可能让所有人满意。因为,首先,没有一个制度能够完全适用于所有年龄的学生;其次,学院学生中的流行观念往往来自那些最不需要管理的学生。

您特别批评的学院管理制度上的那些特征,适用于我们国家的所有学院,对此,我已经检视过了。即使无法阻止您对它们的反对,但至少我已经表明了我们还是可以为它们辩护的。只要按照现有的方案去组织管理我们的学院,那这些特征就是合理的,甚至我还要说,这些特征是有必要的。

现在,如果我要考察与学院管理和纪律相关的其他规定,每个规定可能都会有例外的情况,如果我要像写会议纪要那样详细阐述是哪些原因促使人们把它们纳入学院的规定中,我可以为每一条规定找到一个正面的例子来加以证明。我可以这样做,是因为这些规定并不是在某一天、某一年或者某个世纪里被创造出来的。它们所赖以存在的基础,不是那些没有经过事实验证的最聪明的人或大部分人的观念和判断。这些规定都是经过实际经验锤炼的结果,是通过对几个世纪中存在的不同方式的比较得来的。

不过,不可否认的是,为现行学院管理制度进行无懈可击的辩护只会给公众留下糟糕的印象。人们不断质疑它的原因是,“让一个感情丰富的年轻人服从那些仅仅适合管理男孩子的规章或规定,会伤害他们的自尊,践踏他们性格中的骄傲,损害他们个人尊严中固有的情感”。我们的确是这样做的。如果一个年轻人的年龄足够成熟,能够自律且坚持原则,那么,在加入我们的学院时,他就会把我们的制度看作是专门为他制定的。但是,实际上,我们的制度并不针对某个人。仅仅因为有一些个体并不需要它们,就谴责我们的规章制度是压制性的,这是不公正的。我们的难题在于,要引导公众,包括那些最明智的公众去想明白一个道理,即人们制定的所有法律,针对的都是那些最需要加以限制的人,而不是那些最不需要它的人。

在前面的信中,我提到了一个事实,那些成为学院纪律管理对象的学生,几乎总是一些男孩子。我们的制度允许我们接受年满14周岁的孩子入学,因此,有很多学院的学生,入学年龄不足16岁。另一方面,在成为学院的一分子之前,也有一些人已经达到或者几乎达到了成熟年龄。我们发现,我们的学生群体异质性程度非常高,他们在性格、自我管理能力、男子气概的程度上,都相差甚远,不适合用同一种制度去管理。我们还发现,在由年龄较小的孩子组成的班级里,大部分学生都是直接从中学升入学院的,他们已经习惯了直接而频繁的监督对他们的行为的限制。因此,即便他们拥有了自我管理的能力,他们也还没有养成自我管理的习惯。只要学院严密的监管体系有一点点放松,青少年天性中那些几乎不可抑制的特性,就会一股脑儿地涌出,并利用每一次可能的机会,去追求嬉戏的快乐,而这一点也被带进了学院里,直到他们习惯了自由,不再受到放纵的诱惑,才会把这些特性丢到一边。的确,学院生活会让一个男孩迅速地成长为一个男人。在这样的群体里,特别是当群体的人数很多时,通过外在的行为举止与风度,也包括学院正式的记录,会让班级里的某几个成员非常地引人注目,与其他人明显区别开来。对于他们来说,未经深思熟虑的鲁莽行为,在年少时就非常罕见,到了后来更是几乎不会再有。

这一点对学院管理非常不利,因为它能为所有这些性情各异的学生提供的只有一种纪律与制度。结果,这个严格的制度针对的是那些依然受孩子气支配的学生,他们还很容易学坏,但是,对于那些更稳重的学生群体而言,即便是单纯的怀疑也会引起他们的鄙视,他们认为这个制度所提出的要求,完全就是无理的压制与侮辱。学院学生中的主流思想,更多地来自后一个群体而不是前一个群体。因此,诸如《莫比尔报》对巡视宿舍的这类批评,表面上看就显得比较有分量,也比较合理,但如果我们还记得,这种制度的存在,不是为了监督或限制那些不需要限制的人,而是主要考虑那些需要它的人,学院不可能把他们分开进行管理,因此,这些批评就显得不再那么重要、那么合理了。就学院中已有的规范学生行为的规章制度而言,十之八九都有这样的情况。

一个奇怪的事实是,当前,尽管许多学院中的学生实际上都还是未成年的男孩,公众却常常像看待成年人那样看待他们。而在学院的早期发展史上,不管是在美国还是在其他国家,情况都与此相反。事实上,即便不完全因为他们还只是孩子,学院中才建立了学舍,这一因素也仍然对大学组织架构的设计产生了影响。英格兰的大学只负责教学,并不负责学生的举止或道德培养。主讲人除了授课,什么都不做,这并不会影响他们最终成为教授。他们听不到学生们对讲课内容的概括。但是学生们需要道德控制和心理训练,大学的建立就是为这些目标服务的。在这种组织形式下,学生们被安置在这些建筑物里吃住。每一幢楼都由一名教师负责管理,必要的时候,可能会要求由一个或几个导师协助。导师的责任是监督年轻人按时听课,针对所讲授的内容进行提问,以及评判学生的回答是否正确。不仅如此,对学生进行宗教教导,“做所有能够让他们取悦英国圣公会的事情”,同样也是导师的事。除此之外,导师还要负责一些相当烦琐的事情:保证学生的仪表符合规定,包括他的衣服、靴子、发型等;要防止那些不受管控的顽劣学生逃避监督,这些任务多少有些令人不快,这一点体现在下面的规定中——“如果发现学生违反了校规,前三次对导师罚款6~8便士,如果还有第四次,那么导师的指导权就会被剥夺。”查理斯·莱尔(Charles Lyell)爵士说,在英国大学中,直到弥尔顿时代[7],都会进行体罚。在我们国家,早期的哈佛大学和耶鲁学院也是如此。到了19世纪初,在那些学院中世代沿袭的制度开始变得支离破碎,比如,它要求一年级新生在第一年里为高年级学生做一些杂事,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让新生与高年级学生的想法保持一致;而直到相当晚的一个时期,整个学生群体才被迫服从学院的行政领导。但现在,人们认为,这些都是可耻的做法。最初,用证词指证同伴“罪行”的学生,究竟在多大程度上是正直的、光荣的,还是虚伪的、可耻的,并不是一个问题,更不是一个适合讨论的问题。但是,我想,即使曾经出现过这种情况,拒绝做证的年轻人也不会被警告,更不会被开除,最多也只是成为人们的谈资。然而,这一切已经被我们改变了,而且这种改变是非常正确的。但是,今天,我们又拒绝了改变。当学院教员们尝试利用各种各样的强制措施时,即使他们一开始没有遭到抵制,至少也遇到了一些抗议与抱怨。

从前面的论述可以明显地看出,美国学院让自己承担了双重职责——教学与管理,而在几个世纪前的英国,这两个职责是由学院与大学分别承担的,主要是通过让导师在职能上逐渐而系统地取代教授,让学院在实质上取代大学。但是,到目前为止的事实已经证明,从我们的榜样那里复制这种设计,让我们国家的学院承担这种双重责任,是失败的,因为它们并不具备履行这种责任的能力。我们学院的行政管理者,没有与学生们同吃同住,也没有用围墙与门锁保证对学生的管理。由于缺乏这些必要的物质上的防护措施,我们让我们的学院陷入了一场口水仗中。我们用法律取代了直接而持续的监管,用惩罚取代了门锁;我们更相信书面的规定而不是牢固的石墙。有时候,我们希望能仅凭一口气就吹走前方的障碍!

1854年8月10日于亚拉巴马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