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和部曲身份的依附化
东汉时期,客的身份已有所降低。马援在北地牧畜,宾客多归附者,遂役属数百家。他归附刘秀后,以三辅地旷土沃,乃上书求将其宾客屯田上林苑中。马援的宾客既做牧客又做田客,从事生产劳动,这必然会影响到客的身份地位。我们虽然还难以明确他们人身依附关系的程度,但宾客向依附关系上走了一步是无疑的。(参看唐长孺《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客和部曲》,载《魏晋南北朝史论拾遗》)
三国之始,客和奴隶已联缀起来称为“奴客”、“僮客”,客的身份明显降低了。晋元帝太兴四年(321)诏:“昔汉二祖及魏武,皆免良人。武帝时凉州覆败,诸为奴婢,亦皆附籍。此累代成规也。其免中州良人遭难为扬州诸郡僮客者。”(《晋书·元帝纪》)显然客和奴隶一样,身份都是不自由的,所以皇帝用诏书来放免他们。
魏、吴都有赐客制度。孙权赐潘璋妻田宅,“复客五十家”(《三国志·吴书·潘璋传》)。陈武死,孙权“命以其爱妾殉葬,复客二百家”(《陈武传》注引《江表传》)。曹魏后期,“赐公卿以下租牛客户各有差”(《晋书·王恂传》)。
《晋书·华廙传》:“初表(廙父)有赐客在鬲,使廙因县令袁毅录名三客各代以奴。及毅以货赇致罪,狱辞迷谬,不复显以奴代客,直言送三奴与廙。……遂于丧服中免廙官。”这说明西晋时奴、客的地位已相去不远,可以以客来换取奴隶,说明客的身份的低落。客对主人已是世代隶属,除非经主人放遣或以钱财自赎,子子孙孙没有脱离主人的自由。元帝初年,王敦说元帝听刘隗的话,“复依旧名,普取出客。从来久远,经涉年载。或死亡灭绝,或自赎得免,或见放遣,或父兄时事,身所不及。有所不得,辄罪本主。百姓哀愤,怨声盈道”(《晋书·王敦传》)。王敦的疏,反映了晋时客的社会身份和人身隶属关系。客要脱离主人,必须得到主人同意,经过自赎或放遣。客和主人是有连带关系的。客出了问题,主人也负有责任。
部曲的名称,始见于西汉,是军队的编制称号,东汉时成为军队的代名词,三国时已用于豪门大族的私兵。随着部曲的私兵化,部曲和主人之间产生了人身隶属关系,身份上部曲成为主人的依附民。直到唐代,法律上仍然规定:“奴婢、部曲,身系于主。”(《唐律盗贼律·疏议》)部曲和奴隶虽然都是身系于主,但身份地位仍是不同的。依《唐律疏议》所载,部曲的法律地位比奴隶要高一些。
魏晋南北朝时期,部曲和客已逐渐混同。如《三国志·魏书·李典传》先说李典合宾客数千家在乘氏,随后又说他宗族部曲数千家在乘氏。大抵私兵性质强时,多称作部曲;生产和劳役性质强的,多称为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