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程序与等级
2025年09月26日
审判程序与等级
狱讼最初受于乡官,乡官不能决才上有司。是为初审机关,审毕申报于郡,郡派督邮往县验案,狱成遂决。县不能决,逐级上报于郡、州、朝廷。廷尉为最高审判机关,但皇帝有权干涉廷尉所决,故皇帝临讼为最终审决。南朝宋废督邮案验县狱之制。因督邮不过为郡的下级属吏,对县令所决往往不能提出有力的异议,有案验之名,无案验之实,故谢庄上言奏请改制。县考讯毕,将案情和囚犯送郡,委任二千石级的官吏复审,然后正刑。二千石官不能决的,京师附近移度廷尉,京师以外移度州刺史。齐时,丹阳所辖及京师二百里内囚犯,集京师司隶校尉统审,此外由州郡决断。北朝的审判程序,北魏为“部主具状,公车鞫辞,而三都决之”。即当事人提出诉讼,司法行政机关系讯,审判机关裁决。北齐律文有狱成、案成、复检,也即受讼系讯,鞫证定罪,裁决行刑。
地方司法机关只能审判民事案和一般刑事案。县级可判扑刑,罚金,州级可判流刑、年刑(两晋例外,流徒、除名、退免等大事须台奏乃决刑),重大疑案和死刑须上报朝廷审判机关。《三国志·魏书·明帝纪》青龙二年诏:“廷尉及天下狱官,诸有死罪县狱以定……使与奏。”《宋书·孝武帝纪》载:“其罪甚重辟者,皆如旧先上。”《魏书·刑罚志》:“诸州国之大辟,皆先谳报乃施行。”三国初,杀生之柄,决于牧守,后随着皇权的强化,杀生权回归朝廷,死刑上报复检制,两晋南北朝皆然。但将军开府得专杀生之权,这是司法机构军事化的结果,与这一时期的战乱的局面有关。随着社会逐渐安定,这种状况也有所抑制。南朝宋规定:“须临军临阵才能专杀,余皆上报,犯者以杀人罪论。”北朝死罪须复奏,无异词才行刑,至隋形成死罪三复奏之制。
南北朝时期,还施行特别察囚制,由皇帝委派高官巡行州郡,受理冤案,察举非法,拥有较高审判权力,是一种特殊的审判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