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法律体系

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法律体系

这一时期的法典,都以刑法为主要内容。虽也涉及民事、婚姻、财产、诉讼等,但都是规定惩罚的罪例,作为刑法的附庸而存在。如曹魏律十八篇,晋律二十篇,仅户律一篇涉及民事,至北齐,才以婚姻法入律,与户籍共为一篇,称婚户律(隋以后改称户婚律)。这种民法、刑法不分,诸法合并于刑法一体的系统,是中华法系的特征,根源于立法精神的集体主义原则,视婚姻、财产等涉及私人财产的民事无关宏旨。而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由于自然经济完全占统治地位,自给自足的封闭系统较稳固,民事关系尤不发达,加上世族门阀统治造成宗法家族纽带强化,民事纠纷多在宗族内部采取调整的方式解决,故民事立法无独立存在的必要性,诸法合体的现象更加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