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思想

法律思想

汉武帝废黜百家,独尊儒术,法律思想也渗透了儒家礼教的学说,形成了德主刑辅,先礼后刑的观念。周礼、仪礼、礼记也被糅合于法律思想之中。例如记载周朝官制的周礼之于组织法、行政法,规定社会上层生活规范的仪礼之于行为法,探讨礼的原理的礼记之于法理等皆不无影响。汉末丧乱,传统儒学分崩离析,出现了思想上的变化,在法律思想上表现为刑、礼比较的争论,亦即制定法与自然法的讨论。儒家“礼法为天地之序”其本质是自然法。曹魏时期的刘廙著《先刑后礼论》,一反汉代正统理论,提出制定法重于自然法。钟荀的《刑措论》也强调了制定法的重要性。而丁仪、王粲则为主德派的代表。丁仪在《刑礼论》一文中,用天人感应的观点解释先礼后刑,认为“天之为岁也,先春而后秋;君之为治也,先礼而后刑”,其理论一本于自然法。主张“先生而后杀,天之为数;先教而后罚,君之为治。”王粲则主张“吏服雅训,儒通文法”,基本上以德治礼教为着眼点。

与上述两种观点不同,曹操不单纯强调刑为先或礼为先,而是主张在不同社会条件下有不同的应用。“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以刑为先。”这种刑礼比较思想,具有一定的辩证因素,不能不说是比较进步的。曹操本人“揽申商之术”,执法严明,早年任洛阳北部都尉时,造“五色棒”悬于门上,“有犯禁者,不避豪强,皆棒杀之”。在其统治地区内“皆以明罚敕法、齐一大化也”。至于他自己“割发代首”的轶事,更表明了他“刑无等级”的“一刑法”思想,曹操虽主张法治,但对刑罚态度较谨慎,认为刑是百姓的生命,强调“选明达法理者,使操典型”。这种重法慎刑的法律思想较进步。

诸葛亮也主张厉行法治,其立法思想是“威之以法”,刘蜀政权内部关于法治抑或仁政有过一番争论。法正认为刘氏政权是外来人,应行客主之义,以宽刑弛禁惠抚益州土著豪强,诸葛亮则竭力坚持应以法治国,指出刘焉父子的弊政正在于法之不行,主张对豪强“威之以法”、“限之以爵”,“恩荣相济,上下有节,才是治国之要”。他以法量功,执法严明,有功的,虽仇必赏;怠法的,虽亲必罚(如对马谡),认罪态度好的,虽重必释;花言巧语掩饰罪过的,虽轻必戮(如对李严)。他本人也严以律己。第一次北伐失败,除挥泪斩马谡外,也追究了自己的责任,上疏请求自贬三级,直到以后才恢复丞相职务。由于他赏罚必信,故虽刑政严峻,而民无怨言。诸葛亮还十分重视法治教育,曾写申不害、韩非的《管子》、《六韬》作为教材宣讲。出师伐魏时,上表刘禅,告诫他“宫中府中,陟罚臧否,不宜异同”。“若有犯奸作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赏罚”。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能够主张皇宫不宜享有法律特权,功赏刑罚交司法机构执行,这种法律思想是很不简单的。

司马氏政权成立后,儒家的礼教思想重新恢复了统治地位,刑礼先后的争论基本结束。傅玄《刑礼篇》认为“任刑名民不聊生,通儒达道,政乃升平。”故“圣帝明主惟刑之恤,惟敬五刑以成三德”。两晋统治者虽提倡礼律并重(《晋书·刑法志》),但用刑是为了保证礼的施行,“亡刑则礼不独施”,“刑罚以惩恶而为善者劝,而有所劝,则礼亦存矣”。仍然是德主刑辅,超不出以刑辅礼的范围。

两晋时期,又存在虚无主义的法律思想。魏晋以来,玄学盛行。出现一批放达的名士,崇尚自然,反对礼、法,认为人性本于自然,应按自然规律生活,不能以礼教或法律加以牵制或压抑,因此主张既废礼,又去法。这种法律思想的本质是无为政治。东晋张湛注《列子》,便贯穿了这种“从人所欲”,“任其自然”的法律思想,追求一种虚无主义“从善不近名,从恶不近刑”。鲍敬言则主张“无君无法”,他著《无君论》,认为礼序等级,严法酷刑及所带来的社会罪恶都是由于君臣的存在才产生的,故主张取消君臣,取消法制。鲍敬言看到阶级社会的不平等和苦难,但他没有抓住本质,他所主张的“无君无法”的社会只能是一种乌托邦。

葛洪则在《抱朴子·诘鲍篇》对鲍敬言的“无君无法”提出批评,认为贼杀等罪恶起于自然,是人的本性,所以君臣、礼制、刑法是天理人性的要求。鉴于东晋社会法治混乱的腐败局面,葛洪振聋发聩地提出“天地之道,不能纯仁”,仁不过是为政的脂粉,刑才是御世的辔策。他主张严刑峻法,甚至要求恢复肉刑;要求划一法律,明刑不滥;诛贵罚上,严惩不廉,这些主张充分显示了他承认法律的权威与普遍性原则,但他严刑是以维护礼教为出发点的。是为使君臣有道,德合天地,他承认礼序尊卑是社会的纲常,故这种重法思想有相当局限性。葛洪到了晚年,这种重法思想也消退了,在《抱朴子·明本篇》中,流露了取消刑法的无为观念。葛洪的思想较复杂,既信奉道教,又推崇儒学,也一度力主明法严刑,企图糅合儒、道、法于一家,为封建统治提供更广泛的理论基础。兼取儒、道、佛、法各家学说,这正是在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思想的一大特色。上举张湛《列子注》所主张的治内心不治外物,也掺杂了儒、道、佛的观点。

南朝的法律思想与东晋相差不大,梁刘勰作《赏罚》,认为“圣人之为治也,以仁化爱民,然不可废刑罚者,以民之有纵也。是以赏虽劝善不可无罚;罚虽禁恶不可无赏,赏平罚当,理道立矣。”南朝社会玄风弥笃,谈玄为高逸,说法为庸俗,故很少有涉及法律思想的争论。

北朝的法律思想不像魏晋这样丰富多彩,基本上以儒家仁政德治为主导思想,但又较注重法治,礼法并重,从历次修订的律令及统治者的政策可看出。孝文帝时颁遣民狱诏,明确主张“重礼慎刑”;李彪的“请三春不行刑疏”,“大臣不加刑奏”,则比较倾向于儒家学说。北齐天保八年李德林策秀才时对罢刑狱策,提出应“稍简刑书,渐行礼教使駃騠远至,咸感仁心”。礼在北朝的法律思想中一直占优势。后周的苏绰则承魏晋法律思想体系,对刑礼关系有比较辩证的看法。他在大统七年所上的六条,全面地体现了他的法律思想。第一条为治心身,提倡躬行仁义、孝悌、忠信、礼让;第二条为敦教化,主张教民以孝悌、仁顺和礼义,三者既备则王道成矣。上无教化,唯刑是用,是世道凋丧的表现;第五条为恤刑狱,提出赏罚得当,以达到止恶劝善的目的,强调治狱之官须戒慎,斟酌礼律;审讯则先以五听,参以验证,不冤枉无辜,也不放过罪犯。这些主张都体现了重法慎刑的思想。但其核心仍然是德主刑辅。

法律思想经过魏晋的刑礼比较讨论,从东晋开始,逐步形成了礼律并重,以刑辅德的观点,承认法制的重要性及普遍适应性。但又以法治为礼治的手段,刑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礼教,同时,逐步把儒、法、道、佛等各派思想糅合为一体,形成比较系统的法律思想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