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朝赋役制度

第六节 北朝赋役制度

北朝的赋役成为制度当自天兴元年(398)十二月拓跋珪设置八部大夫,劝课农耕,量校收入开始。八部大夫具有八部或八国首领与“以拟八座”,即尚书八座的双重身份。[118]《魏书·官氏志》称天兴二年三月,“分尚书三十六曹及诸外署,凡三百六十曹,令大夫主之”。《资治通鉴》谓“令八部大夫主之”[119]。《资治通鉴》加“八部”两字,意义更明确了。八部或八国大夫实为全国的行政长官,并非单单是管理“八国良家”的首脑。[120]而八国良家“同为编民”[121],既是直隶于八部大夫的住在畿内八国的特殊成员,又是如同州郡居民一样,受八部大夫管辖的普通编户,北魏的赋法对八国良家与郡县编户同样适用。这是探讨北魏税制首先要明白的一个问题。

《魏书·食货志》载:“先是,天下户以九品混通,户调帛二匹、絮二斤、丝一斤、粟二十石;又入帛一匹二丈,委之州库,以供调外之费。”所谓“先是”,即魏初以来。“天下户以九品混通”,表明北魏建立之初,在赋法上承继了晋朝租调九品相通,输入于官之法。

太和八年(484),北魏准古班百官之禄,“户增帛三匹,粟二石九斗,以为官司之禄”。后又“增调外帛满二匹”。常赋加重。但次年北魏即“下诏均给天下民田”,实行均田与三长之制。从此按籍而征之税立,而九品差调之法废。

《文献通考》载:在均田法下,国家对受田的农民“按籍而征之,令其与豪富兼并者一例出赋”[122]。这个看法是对的。《魏书·食货志》记载均田之后,“其民调一夫一妇帛一匹,粟二石。民年十五以上未娶者,四人出一夫一妇之调;奴任耕,婢任绩者,八口当未娶者四;耕牛二十头当奴婢八。其麻布之乡,一夫一妇布一匹,下至牛,以此为降。”三长之职在征集民调。初行此法,给人一个假象,似乎在均田制下,各户男女土地数字相等,只要按籍对他们征收同等的民调就可以了,实际却是“有盈者无受无还”,超过均田法令土地数字的大地主很多,而他们却只须与农民“一例出赋”。再他们的奴婢依良受田,而调数只有农民的八分之一。这对大地主是有利的。不过,因为“赋有恒分”,比起聚敛烦数、土地得不到保障之日,农民的日子也要好过一些。傅思益曾担心:“九品差调为日已久,一旦改法,恐成扰乱。”[123]事实上未成扰乱,原因便在这里。

北齐和北周继续实行均田制。北齐赋法:“率人一床,调绢一匹,绵八两,凡十斤绵中,折一斤作丝,垦租二石,义租五斗。奴婢准良人之半。牛调二尺,垦租一斗,义租五斗。”与北魏民调一夫一妇帛一匹,粟二石比较,北齐的租调重了。北周赋法:“有室者岁不过绢一匹,绵八两,粟五斛;丁者半之。其非桑土,有室者布一匹,麻十斤;丁者又半之。丰年则全赋,中年半之,下年一之,皆以时征焉。若艰凶札,则不征其赋。”[124]粟五斛较诸北魏的粟二石,北齐的垦租二石、义租五斗,都要重。但是,北周在征收上,规定了丰年、中年、下年与艰凶札之别,这是赋法上的一个改进。

在均田制外,北朝尚有屯田制。太和十二年(488),北魏“别立农官,取州郡户十分之一,以为屯民,相水陆之宜,断顷亩之数,以赃赎杂物市牛科给”,进行屯田。在田赋上。“一夫之田,岁责六十斛”,免其正课并征戍杂役。[125]北齐则于“缘边城守之地,堪垦食者,皆营屯田,置都使、子使以统之”。田赋无具体规定,只是“岁终考其所入,以论褒贬”。[126]这是在均田和民调之外的另一种田制和税制。

甄琛说:“大魏恢博,唯受谷帛之输。”[127]他的话说明北魏财政收入,主要是靠农业,靠租调。北魏的货币经济在孝文帝迁都洛阳之前,是不发达的。自“魏初至于太和,钱货无所周流”。到太和十九年(495),才通行“太和五铢”[128]。甄琛说的“唯受谷帛之输”,是实际情况,与南朝折课市取不同。

但北魏自迁都洛阳后,由于工商业的发展,关市之税也日渐重要。魏明帝孝昌二年曾税市,“入者人一钱”。这是入市税。“其店舍又为五等,收税有差。”[129]这是店舍税。北齐后主之时,“给事黄门侍郎颜之推奏请立关市邸店之税,开府邓长颙赞成之”,主施行。可却以其所入“以供御府声色之费”。北周也有市门税。闵帝时一度除之,到宣帝即位,又兴入市之税[130],每人一钱[131]。

北朝的徭役,在均田前后,有所分别与联系。北魏实行均田制度以前,已将丁男或男夫、夫定为十五岁以上[132]。道武帝天赐三年(406)六月,尝“发八部五百里内男丁筑灅南宫……三十日罢”。四年七月,“筑北宫垣,三旬而罢”[133]。这里所谓“三十日罢”、“三旬而罢”,是番役。但筑宫非恒役,在北魏的徭役中,以运输所调谷帛为最经常,也最重要。献文帝时,曾“因民贫富,为租输三等九品之制。千里内纳粟,千里外纳米。上三品户入京师,中三品入他州要仓,下三品入本州”[134]。输送地点的远近,按户等作出区别,这种规定无疑对下三品户较为有利,是运役上的一个改进。但这种运役无所谓轮番。

太和九年(485)均田,规定“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年十一已上及癃者各授以半夫田,年踰七十者不还所受。……民年八十已上,听一子不从役。”[135]按此规定,十五岁以上的男子,全受田服役纳赋。十一至十五岁的“半夫”,半受田服役纳赋。年满七十的称老,通例要退田免役。户无丁男、中男以老年为户主的,七十岁以上不退田,但免役。若是八十岁以上的老人,可有一子不从役。十一岁以下的为小,既不授田,也不承担课役。

北齐河清三年(564)定令:“男子年十八以上、六十五已下为丁;十六已上,十七已下为中;六十六已上为老;十五已下为小。率以十八受田,输租调,二十充兵,六十免力役,六十六退田,免租调。”[136]无八十以上,一子不从役的规定,亦未说到半夫田。

西魏大统时尝定男年十八以上、六十四以下为丁,十岁以上、十七岁以下为中,六十五以上为老,九岁以下为小[137]。北周有司役,掌力役之政令,规定:“凡人自十八以至五十有九,皆任于役。丰年不过三旬,中年则二旬,下年则一旬。凡起徒役,无过家一人。其人有年过八十者,一子不从役,百年者,家不从役。废疾非人不养者,一人不从役。若凶札,又无力征。”[138]

按北魏在均田后,在徭役的征发上,仍然可以见到服役轮番的现象。宣武帝景明二年(501)九月,“发畿内夫五万人筑京师三百二十三坊,四旬而罢”[139]。东魏兴和元年(539)九月,“发畿内民夫十万人城邺城,四十日罢”。三年十月,“发夫五万人筑漳滨堰,三十五日罢”。武定元年(543)八月,“齐献武王召夫五万于肆州北山筑城……四十日罢”。[140]这都是番役,但不见成文规定。北周则明文规定了丰年役三十日,即十二番;中年役二十日,即十八番;下年役十日,即三十六番。且规定凶年无力征,家起徒役无过一人。这是北朝役法上的一个显著进步。不过实行起来,又非全依规定。宇文护当政时,是一年八番(所谓八丁兵),武帝初,改为一年十二番(所谓十二丁兵),或者说“率岁一月役”[141]。即原规定的丰年的天数。此后基本成为北周定制。这是对农民而言。北周在番役上还有一项创制,即规定“匠则六番”[142]。这是北朝对工匠服役的一个调整。

在徭中最为重要的仍旧是租调运输。北齐有“皆依贫富为三枭”的规定,“上枭输远处,中枭输次远,下枭输当州仓”[143]。这与北魏的“租输三等九品之制”,正相类似。

以上所说是北朝郡县编户的徭役负担。除此以外,北朝又有所谓“城民”、“府户”、“隶户”与吏等,他们提供卒役与兵役。

城民是在北魏统一北方的过程中,在各个州普遍设置起来的。城民的来源是被征服的和被迁徙的各族人民。城民的身份如同“皂隶”。城民的子孙还是城民。他们不仅要负担各种“碎役”[144],而且还有“兵贯”[145],父子相袭为兵[146]。这又与府户无异。城民分布地区广大,《魏书·帝纪》所见有秦州城人、南秦州城人、凉州城民、营州城人、朔州城人、岐州城人、雍州城人、东徐州城民、齐州城人、荆州城民、南兖州城民等等。可知西至凉州,北至朔州,东至兖、徐,南至荆州,无不有城人。他们是北魏统治者劳动力和兵员的一个重要来源。

府户、兵户或军户置于边境地区。如高聪、蒋少游曾为云中兵户[147],赵苟子二百家为凉州军户[148]。这种户服的是兵役,然而平时也被他们的上司役同厮养。八国良家在边镇当兵的,原来“不但不废仕宦,至乃偏得复除”[149],不在府户之列。但自孝文帝迁洛以后,地位下降,被视同府户。

魏明帝正光五年(524)八月丙申,下诏:“诸州镇军贯,元非犯配者,悉免为民,镇改为州,依旧立称。此等世习干戈,率多劲勇,今既甄拔,应思报效。可三五简发,讨彼沙陇。”[150]此诏的颁布,表明自正光五年起,北魏诸州镇有军籍的府户、镇人或城人都被废除了,他们都成了郡县编民。然而军队不能没有,原来兵员的来源靠府户与城民,现在他们既被免为民,遂改为“三五简发”。此法前代与南朝已经有过。北齐则简六坊内徙者为“百保鲜卑”,简华人勇力绝伦者为“勇士”。北周行府兵制。

隶户魏初便已存在,道武帝曾赐给安同“隶户三十”,明元帝曾赐给姚黄眉“隶户二百”[151]。太武帝灭北凉,“虏西凉之人,没入名为隶户”[152],不是隶户的开始,而是隶户的发展。隶户用于杂役,与城民不同的是,城民归地方管理,隶户则由朝廷掌握;城民为官府提供杂役与兵役,隶户则只提供杂役。城民始终属于官府,隶户可以用来赏赐,而一经赏人,便成为私役。

魏明帝改镇为州,免诸州镇城人为民,城人到魏末已不存在,可隶户依旧存在下去。

吏在南北方都有。太和二十年(496)冬十月,魏孝文帝下令:“司州之民,十二夫调一吏,为四年更卒,岁开番假,以供公私力役。”[153]这是从编民中按人口比例征发吏役,给予番假,孝明帝时,扬州刺史元劭曾上表奉“国吏二百人以充军用”[154]。北朝又有事力,或云即是吏役。官家私人事力均听敕给。北魏李彪曾向宣武帝请求“官给事力,以充所须”[155]。北齐规定“自一品以下至流外勋品各给事力”。州、郡、县事力由所置的“白直”充当。[156]

北周建德六年(577),武帝下令“凡诸杂户,悉放为百姓。自是无复杂户”[157]。时周已灭齐,武帝此令,是对魏初以来北方人户复杂化的一次大澄清。此后无论劳役与兵役,均由郡县编户担负,劳役与兵役一致起来。北周丁兵合在一起,出现“八丁兵”、“十二丁兵”之类,原因也在这里。

免役免赋在北朝也有它的规定。太和十一年(487),孝文帝下令:“复七庙子孙及外戚缌服以上赋役无所与”[158]。七庙是泛指皇帝的七代祖先,即自拓跋魏始祖以下的子孙,都被免除赋役。缌服亲是指族祖父母等亲,外戚的缌服亲也同样被免除赋役。范围虽广,但到此时尚未见士族免赋免役的规定。

北魏鲜卑高门子弟到六镇去当兵的,可以享受“复除”的特权。这种复除指的是赋税。北魏清流,根据《魏书·肃宗纪》所说:“杂役之户或冒入清流,所在职人皆五人相保,无人任保者夺官还役”,可知是能免役的。北魏邻、里、党三长,“邻长复一夫,里长二,党长三。”所复也是“复征戍,余若民”。

在北朝民役方面,有一个值得注意的新现象,是纳资代役的出现。从《魏书·食货志》所记薛钦之言,官府用绢布为酬,雇百姓车牛运输租调,是北魏百姓已可用绢布代替现役的征象。

[1]《三国志·武帝纪》建安九年注引。

[2]《晋书·食货志》。

[3]《三国志·曹洪传》注引。

[4]《三国志·魏书·杜畿传》。

[5]《三国志·魏书·杜畿传》附《子恕传》。

[6]《三国志·魏书·贾逵传》有“都尉自以不属郡”的话。

[7]《三国志·魏书·任峻传》注引。

[8]《晋书·慕容皝载记》。

[9]《三国志·魏书·任峻传》注引。

[10]《三国志·魏书·王朗传》注引《魏名臣奏》。

[11]从汉简中所见汉代戍卒年龄,小者十五,老者六十五。十五岁以上服役在汉代是正常现象。

[12]《三国志·魏书·武帝纪》注引《魏书》。

[13]《晋书》卷四六《刘颂传》。

[14]《三国志·魏书·高堂隆传》。

[15]《三国志·魏书·王朗传》附《王肃传》注引《魏略》。

[16]《三国志·魏书·高堂隆传》。

[17]《三国志·魏书·仓慈传》注引《魏略》记京兆太守颜斐起菜园,“使吏役间锄治”。邓艾原为丛草吏。

[18]《三国志·吴书·吴主权传》黄武五年。

[19]《三国志·吴书·吴主权传》嘉禾三年。

[20]《三国志·吴书·吴主权传》太元元年十二月。

[21]《三国志·吴书·孙休传》。

[22]《三国志·吴书·诸葛瑾传》注引《吴书》。

[23]《三国志·吴书·陆凯传》。

[24]《三国志·吴书·孙休传》。

[25]《三国志·吴书·陆凯传》。

[26]算缗见《三国志·吴书·孙皓传》天玺元年。

[27]《三国志·吴书·陆凯传》。

[28]此数字见《三国志·吴书·孙皓传》注引《晋阳秋》。

[29]《三国志·吴书·周瑜传》。

[30]《三国志·吴书·潘璋传》。

[31]《三国志·蜀书·后主传》建兴二年。

[32]《三国志·蜀书·杜微传》。

[33]《诸葛亮集》卷三《便宜十六策·治人》。

[34]《三国志·蜀书·蒋琬传》。

[35]《三国志·蜀书·诸葛亮传》建兴十二年。

[36]《三国志·蜀书·后主传》注引王隐《蜀记》。

[37]《晋书·地理志上》。

[38]《晋故事》所说“凡属诸侯皆减租谷亩一斗”,用以增置诸侯,解释不通。主张西晋租谷是亩征八升的,以为“斗”是“升”之误。主张西晋租谷是户征四斛的,以为“亩”是“户”之误,因为后面讲的所分民租户二斛及余租都是户租。

[39]《文献通考》卷二《田赋考二》:“按两汉之制,三十而税一者,田赋也,二十始傅人出一算者,户口之赋也,今晋法如此,则似合二赋而为一。然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丁男课田五十亩,则无无田之户矣,此户调所以可行欤?”这是说晋把田赋变成了户税。卷三《田赋考三》还说晋法与均田制下,“不必履亩论税,只逐户赋之,则田税在其中”是一致的。

[40]《晋书·惠帝纪》。

[41]《晋书·食货志》。

[42]《晋书·刘颂传》记刘颂在说到“魏氏错役”时,有“逡巡至今”未改之言。他是在平吴后说的。

[43]《三国志·魏书·三少帝纪》咸熙元年:“是岁罢屯田官以均役政。”《晋书·武帝纪》泰始二年十二月:“罢农官为郡县”。

[44]《晋书》卷四七《傅玄传》。

[45]《晋书·刘颂传》。

[46]《太平御览》卷六〇六《文部·札》引。

[47]《隋书·食货志》记晋时“客皆注家籍”。

[48]《晋书·李雄载记》。

[49]《晋书·李寿载记》。

[50]《晋书·石勒载记上》。

[51]《资治通鉴》卷九七晋成帝咸康八年“皆三五发卒”注:“三丁发二,五丁发三也。”

[52]《晋书·慕容皝载记》。

[53]《晋书·慕容儁载记》。

[54]《晋书·慕容暐载记》。

[55]《晋书·慕容暐载记》。

[56]《晋书·慕容儁载记》。

[57]《晋书·慕容暐载记》。

[58]《晋书·苻健载记》。

[59]上引均见《晋书·苻坚载记上》。

[60]《十六国春秋辑补》卷四三《后燕录二》。

[61]《晋书·慕容宝载记》。

[62]《晋书·慕容德载记》。

[63]《晋书·慕容超载记》。

[64]《晋书·冯跋载记》。

[65]《晋书·姚兴载记上》。

[66]《晋书·姚兴载记下》。

[67]《晋书·姚苌载记》。

[68]《晋书·吕光载记》。

[69]《晋书·沮渠蒙逊载记》。

[70]《晋书·赫连勃勃载记》。

[71]《晋书·范汪传》附《范宁》。

[72]《晋书·地理志下》徐州与扬州条。

[73]《晋书·成帝纪》。

[74]《宋书·武帝纪中》。

[75]《宋书·武帝纪中》。

[76]《晋书·刘超传》。

[77]《晋书·孝武帝纪》。

[78]《晋书·范汪传》附《范宁》。

[79]《晋书·会稽文孝王道子传》。

[80]《隋书·食货志》。

[81]《宋书·周朗传》。

[82]一说南朝赋税仍为九品相通,依据为《宋书·王玄谟传》所说“令九品以上租,使贫富相通”。此说不承认宋孝武帝以后有何变化。

[83]《南齐书·竟陵文宣王子良传》。

[84]罗研附于《南史·邓元起传》。

[85]见《南齐书·明帝纪》建武二年三月戊申诏。

[86]《南齐书·武帝纪》。

[87]《南齐书·明帝纪》。

[88]见《隋书·食货志》。

[89]《通典》卷一六引。

[90]《梁书·良吏传序》。

[91]见《梁书·武帝纪下》大通元年。

[92]《魏书·甄琛传》。

[93]《南齐书·豫章文献王传》。

[94]见《隋书·食货志》。

[95]见《梁书·武帝纪下》大同十一年三月庚申诏。

[96]见《资治通鉴》卷一三六齐武帝永明六年十二月注。

[97]《南齐书·顾宪之传》。

[98]《隋书·食货志》。

[99]《南齐书·顾宪之传》。

[100]《南史·恩倖传·沈客卿》。

[101]《南史·垣闳传》。

[102]《隋书·食货志》。

[103]《南史·齐本纪·世祖武皇帝》建元四年。

[104]《宋书·王弘传》。

[105]《文献通考》卷一五一《兵三》。

[106]《南史·孝义传上·孙棘传》。

[107]《南齐书·顾宪之传》。

[108]《南史·萧惠开传》。

[109]《文献通考》卷六五《职官十九·禄秩》。

[110]《南史·张融传》。

[111]《文献通考》卷六五《职官十九·禄秩》。

[112]《南齐书·虞玩之传》。

[113]沈约在《奏弹王源》中说道:吴郡满璋之自称是三国、西晋名臣满宠、满奋之后,为“高平旧族”。如果属实,他便是士族。可知士族不一定就是父、祖、曾有爵位。否则,很难冒充。另一个原因是南朝的士族已经有了分化,同为士族人物,而升沉贫富各异。否则,也很难冒充。

[114]《全梁文》卷三七沈约《上言宜校勘谱籍》。

[115]《南齐书·虞玩之传》。

[116]《南齐书·明帝纪》。

[117]《梁书·贺琛传》。

[118]见《魏书·官氏志》称天兴元年置八部大夫,“以拟八座,谓之八国”。

[119]《资治通鉴》卷一一一《晋纪》安帝隆安三年。

[120]《魏书·食货志》称:“其外四方四维,置八部帅以监之”。对“其外”两字有两种解释。一说为皇城外的四方四维,即畿内之地;一说为畿外的四方四维,即州郡之地。前一种说法是不明白八国大夫具有尚书八座的身份,“总理万机”(《官氏志》);后一种说法是不明白八国大夫为八国首脑。无论畿内畿外,作为总理万机的八部大夫是都要管的。监督与劝课衣耕,量校收入,也只能是八部大夫的一项职责而已,不是全部。

[121]《魏书·官氏志》。

[122]《文献通考》卷三《田赋考三》。

[123]《魏书·李冲传》。

[124]《隋书·食货志》。

[125]《魏书·食货志》。

[126]《隋书·食货志》。

[127]《魏书·甄琛传》。

[128]《魏书·食货志》。

[129]《魏书·食货志》。

[130]《隋书·食货志》。

[131]《文献通考》卷一四《征榷考一》。

[132]《魏书·高宗纪》兴安二年有“男年十五以下为生口”的记载,这是由于十五以下尚未成年。

[133]《魏书·太祖纪》。

[134]《魏书·食货志》。

[135]《魏书·食货志》。

[136]《隋书·食货志》。

[137]山本达郎:《敦煌发见计账文书残简》,刊《东洋学报》第37卷第2号,1954年。

[138]《隋书·食货志》。

[139]《魏书·世宗纪》。

[140]《魏书·孝静帝纪》。

[141]《隋书·食货志》。

[142]《隋书·食货志》。

[143]《隋书·食货志》。

[144]见《魏书·刘昞传》。

[145]见《魏书·肃宗纪》正光五年八月丙申诏。

[146]《魏书·自序》记东益州城民“父兄子弟外居郡戍”,一家都在兵籍。

[147]见《魏书·高聪传》。

[148]见《魏书·释老志》。

[149]《魏书·广阳王深传》。

[150]《魏书·明帝纪》。

[151]见《魏书·安同传》、《外戚传上·姚黄眉》。

[152]《隋书·刑法志》。

[153]《魏书·高祖纪》。

[154]《魏书·元劭传》。

[155]《北史·李彪传》。

[156]《文献通考》卷六五《职官十九·禄秩》。

[157]《隋书·刑法志》。

[158]《魏书·高祖纪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