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抗凝药
药品通用名:肝素钠
【用法用量】
1.静滴:成人首剂5 000U加入100ml的5%~10%葡萄糖溶液或0.9%氯化钠注射液中,速度每分钟20~30滴,在30~60分钟内滴完。需要时可每隔4~6小时重复滴注1次,每次5 000U,总量每日可达25 000U。维持恒定血药浓度,也可每24小时10 000~20 000U加于1 000ml5%葡萄糖溶液或等渗盐水中静滴,速度每分钟20滴。
2.用于体外循环时:每千克体重375U,体外循环超过1小时者,每千克体重加125U。
3.深部肌注(或皮下注射):每次10 000~12 500U,每8~12小时1次。
4.肌肉注射:每次5 000~10 000U,每8~12小时一次。
5.静脉注射:一次5 000U,每4~6小时一次。
【不合理配伍及分析】
药品通用名:肝素钙
【用法用量】
1.血栓、栓塞症治疗:静注5 000U/次,4次/d。
2.维持量:皮下、肌注,10 000~15 000U/d,分2次。
3.验血:每20~30ml血液100U。
4.输血:静注100U/kg。
【不合理配伍及分析】参阅肝素钠
药品通用名:低分子肝素
【用法用量】 用药剂量因人而异,宜个体化给药。
【不合理配伍及分析】参阅肝素钠
药品通用名:华法林
【用法用量】 口服第1日5~20mg,次日起用维持量,每日2.5~7.5mg。
1.成人常用量:一日10mg,连服3日。最初1~2日的凝血酶原活性,主要反映短寿命凝血因子Ⅶ的消失程度,这时的抗凝作用不稳定。约3日后,因子Ⅱ、Ⅸ、Ⅹ均耗尽,才能充分显示抗凝效应。凝血酶原时间也更确切反映维生素K依赖性凝血因子的减少程度,可据此以确定维持量。
2.小儿常用量:应按个体所需。
3.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①易通过胎盘并致畸胎。妊娠期使用本品可致“胎儿华法林综合征”,发生率可达5%~30%。表现为骨骺分离、鼻发育不全、视神经萎缩、智力迟纯,心、肝、脾、胃肠道、头部等畸形。妊娠后期应用可致出血和死胎,故妊娠早期3个月及妊娠后期3个月禁用本品。遗传性易栓症孕妇应用本品治疗时可给予小剂量肝素并接受严密的实验血液监控。②少量华法林可由乳汁分泌,哺乳期妇女每日服5~10mg,血药浓度一般为0.48~1.8μg/ml,乳汁及婴儿血浆中药物浓度极低,对婴儿影响较小。
【不合理配伍及分析】
药品通用名:尿激酶
【用法用量】
1.急性心肌梗死:100万~150万U溶于生理盐水,60分钟静脉滴完。
2.肺栓塞:25万U溶于生理盐水,30分钟静脉滴完,然后以每小时4 000U/kg体重的剂量持续静脉滴注12~24小时。
3.深静脉血栓形成,肢体动脉栓塞:用10万~20万U30分钟内静脉滴注,然后以10万~20万U/h的剂量持续静脉滴注24~72小时。
【不合理配伍及分析】
药品通用名:链激酶
【用法用量】
1.给药前半小时,先肌注异丙嗪25mg、静注地塞米松2.5 ~5mg或氢化可的松25~50mg,以预防副反应(出血倾向、感冒样寒颤、发热等)。
2.初导剂量:将本品50万U溶于100ml0.9%氯化钠注射液或5%葡萄糖溶液中,静滴(30分钟左右滴注完毕)。3.维持剂量:将本品60万U溶于250~500ml的5%葡萄糖溶液中,加入氢化可的松25~50mg或地塞米松1.25~2.5mg,静滴6小时,保持每小时10万U水平。按此疗法1日4次,治疗持续24 ~72小时或直到血栓溶解或病情不再发展为止。疗程根据病情而定,视网膜血管栓塞一般用药12~24小时,新鲜心肌梗死用药18~20小时,周围动静血栓用药3日左右,至多5~6日,慢性动脉阻塞用药时间较长,但不宜超过6~7日。
4.治疗结束时,可用低分子右旋糖酐作为过渡,以防血栓再度形成。
5.儿童的初导剂量应根据抗链激酶值的高低而定,维持剂量根据血容量换算,保持在每小时每毫升血容量20U的水平。
【不合理配伍及分析】
其他参阅尿激酶
药品通用名:藻酸双酯钠
【用法用量】
1.口服:成人每次50~100mg,每日3次。
2.静滴:每日每千克体重1~3mg,1日1次。临用前将本品100~150mg注入500~1 000ml输液中混匀后缓慢滴入,速度每分钟不超过20滴。10日为1疗程。痊愈后改服片剂,以恢复功能,巩固疗效和预防复发。
【不合理配伍及分析】尚不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