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资料管理职责
(1)通用职责
1)建设各方应以国家和住建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现行标准为依据,并按合同约定和设计文件要求开展建设项目资料管理工作。
2)建设各方应根据项目特点和规模,配备相应的资料管理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加强教育培训,提升业务素养和工作能力。
3)建设各方应根据资料管理工作需要来配置相应的设备设施,保证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应积极采用信息化管理技术。
4)建设各方应保证各自资料的真实性,严禁涂改、伪造、随意抽取或损毁。
5)建设各方应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确定资料的保密范围和密级等。
6)录音、录像等资料应加注说明,并保证载体的有效性。
7)工程咨询、地质勘察监理、检测机构等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和委托合同约定做好资料管理工作。
(2)建设单位职责
1)建设单位应负责对其收集和形成的资料进行整理和保管。
2)建设单位应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编制各方资料,并定期进行检查。
3)建设单位应在签订合同、协议时,设立专门条款,明确资料的编制责任、提供套数、质量要求和时限等。
4)建设单位应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机构等单位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
(3)勘察设计单位职责
1)勘察设计单位应负责对其收集和形成的资料进行整理和保管。
2)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向相关单位提供勘察设计资料。
3)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对相关资料进行签署。
(4)施工单位职责
1)施工单位应负责对其收集和形成的资料进行整理和保管。
2)施工单位应对其编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汇总、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资料,对资料管理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对其分包工程范围内的资料管理负责。
(5)监理单位职责
1)监理单位应负责对其收集形成的资料进行整理和保管。
2)监理单位应对其编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监理单位应按规定对施工单位、检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进行检查、核实,确认后予以签署。
(6)城建档案馆职责
1)应负责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2)应负责对城建档案的编制、整理、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并指派专业人员对国家和各省、市重点、大型工程项目的工程档案编制、整理、归档工作进行指导。
3)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对列入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并出具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