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2 抗震适宜性综合评价
1)规划建设用地大部分为适宜和较适宜,仅有少部分为有条件适宜和不适宜。
2)适宜区总体上适宜建设各种结构类型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但是,据工程地质钻孔数据和地质灾害隐患点分布数据显示,局部场地仍然存在地质条件不稳定因素。
3)较适宜区主要分布在液化土或软土层发育地区,对不均匀沉降敏感的结构形式的建(构)筑物,应在工程的选址阶段进行专项论证,采取更有针对性的抗震措施。
4)有条件适宜区主要受地形影响,为崩塌滑坡或潜在崩塌滑坡不利地段,在崩塌滑坡体附近及其影响区应限制用于建设用地。如确需作为建设用地,必须消除地质灾害隐患,保证建筑安全。
5)不适宜区存在属于潜在地质灾害高危险区,规划期内不宜用作建设用地。经过治理后,可优先用作绿地、广场等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