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 地震应急庇护场所规划要求

8.2 地震应急庇护场所规划要求

按照“因地制宜、就近布局、平灾结合、快速通畅、多灾种利用、安全性原则”规划避震疏散场所。本规划的避震疏散场所,可以与《广东省应急庇护场所建设规划纲要(2013—2020)》(粤府办[2013]44号,以下简称《规划纲要》)中所规定的室外应急庇护场所规划相结合,统一使用配置,规划标准也参考该《规划纲要》。在本规划中,将《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GB 50413-2007)中提到的避震疏散场所,等同于《规划纲要》中的室外应急庇护场所;将紧急避震疏散场所的规划,等同于紧急地震应急庇护场所;将固定避震疏散场所,等同于室外固定地震应急庇护场所;将中心避震疏散场所,等同于中心应急庇护场所。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歧义,在本规划中直接将“避震疏散场所”称为“地震应急庇护场所”。

表8-1 地震应急庇护场所规划要求表

注:有效面积指应急庇护场所的占地总面积扣除不适合庇护的地域所占的面积。应扣除的地域包括:水面、陡峭山体、动物园、植被密度较高的或珍稀植被的绿化区、文物古迹保护区、危险建(构)筑及倒塌后影响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