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 地震应急庇护场所管理要求
1)避震疏散场所是抗震救灾的重要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灾时由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调度使用。产权单位应负责避震疏散场所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2)主管部门应制订相应的政策法规和管理与使用规定,保护避震疏散场所。对避震疏散场所应设置引导标示牌,绘制分布示意图和内部区划图。
3)主管部门应制定避震疏散场的启用方案,包括:收容人数与避难人员密度,服务范围,避震疏散人员栖身场所的布局,防火隔离带与防火安全带、消防与救灾道路的宽度与分布,救灾物资装卸、堆放场所,医疗人员、警卫人员工作与生活的场所,厕所与垃圾堆放处,以及受到严重火灾威胁时的撤退路线等。
4)避震疏散场所的关闭。随着震情的缓和,居住在避震疏散场所的人员会越来越少,应适时关闭部分避震疏散场所,最终完全停止所有场所的使用。
运用多种手段加强避震疏散的宣传教育。在规划期内有计划地组织居民参加避震疏散宣传教育活动或演习,并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使居民了解安全避震疏散的路线和注意事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