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4 标准设防及适度设防类建筑抗震规划要求

6.2.4 标准设防及适度设防类建筑抗震规划要求

1)对规划区内农居建筑的抗震防灾进行指导和监管;对2层及以下农民自建房屋,应按《镇(乡)村建筑抗震技术规程》(JGJ 161-2008)等规范标准进行抗震设计与施工,保证抗震防灾能力。

2)规划区东部近海区、马鞍岛的大部分范围,以及横门水道两侧存在软弱土和液化土地基,容易发生软土震陷和砂土液化,新建及改建一般性建筑,应严格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进行抗震设防。

3)规划区东西部、南部山体山脚缓坡地带,地质环境条件复杂,存在一定程度的地质灾害危险性,附近地段的建设工程应采取必要的工程治理措施,减轻抗震不利因素影响。

4)采用有异形截面柱的高层住宅建筑,在设计中应尽量避免出现短柱(短柱在压剪作用下往往会发生脆性的剪切破坏),须从构造上采取加强措施。

5)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必须严格执行抗震设计施工验收规范等建筑法规。

6)采用消能减震与隔震技术可有效提高结构的抗震能力。

7)各类建筑物间的前后距离、建筑密度要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关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