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生态为第一功能的农业发展观引领现代农业新发展
上世纪90年代末,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逐步确立,农业计划的统购统销被逐步打破,粮食连年丰收后出现了非常棘手的卖粮难问题。苏州在全市范围内推动农业结构调整,农业发展由专注于农业生产向生产、生活、生态、生物的“四生”农业转变。“四生农业”的源头实际上是中国台湾地区的“三生”农业,加上生物代表着以生物科技为代表的高科技农业。所以,苏州农业的结构调整一开始就以农业的多功能性和技术的引入为基础和方向。进入新世纪,苏州农业在全国较早地提出了推动农业内部一二三产业发展的思路,就是从农业生产逐步向加工、销售、休闲发展,拉长农业产业链。当时发展从生态、生活角度出发的休闲农业还是比较前沿的做法。在2006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新农村建设以后,农业的生态、生活功能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笔者在2008年由苏州市科技局资助开展了苏州都市农业环境生态功能评价体系研究——稻田环境生态效益测评研究,以水稻生态价值评估为依据提出了农业生态补偿的观点。其部分成果《苏州水稻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研究》被收入当年《中国苏州发展报告(中国苏州蓝皮书)》(古吴轩出版社出版)。这份报告引起了苏州社会各界和政府部门同志的广泛关注。2008年10月31日《苏州日报》发表方人也的评论文章《生态补偿拉长农业“短腿”》,文章说:“水稻生态系统价值调研报告的出炉,用数字说明了生态补偿的可行性。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其前提条件当是建立生态价值理念。”市委农村办公室新闻发言人在采访中说:“这份全国首例《苏州水稻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研究》调研报告,将为这一补偿机制提供极为宝贵的数据参考。我们将对此报告进行论证,并全力谋划着建立一个公平公正的农业生态补偿机制。”这份报告之所以得到广泛关注,实际上是苏州市委、市政府对农业的生态功能和外部性有了比较深入的理解,农业生态补偿已经在酝酿之中,笔者的调研报告只是起到了一个催化剂的作用。
所谓生态补偿,是指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目的,主要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对因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使经济发展受到一定限制的区域内的有关组织和个人给予补偿的活动。实施生态补偿是调动各方积极性、保护好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2010年苏州市委、市政府下发《关于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意见(试行)》(苏发〔2010〕35号),建立生态补偿机制。2013年印发《关于调整完善生态补偿政策的意见》(苏发〔2013〕12号)调高补偿标准。2014年《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经市人大大会表决通过,农业生态补偿成功立法,苏州成为农业生态补偿领域全国最早立法的地级市。2015年市政府制定实施细则,下发《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规字〔2015〕3号),2016年继续调高补偿标准,下发《市政府印发关于调整生态补偿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16〕114号)。苏州不仅在全国率先实施了农作物生态补偿机制,而且这项对农业发展至关重要的制度在实践中不断地被完善,不仅是水稻,还有湿地,以及其他对苏州生态具有贡献的绿化建设,都得到了生态补偿。(https://www.daowen.com)
生态补偿政策实施以来,苏州市不断完善政策体制机制,加强水稻田、生态公益林、重要湿地、水源地、风景名胜区保护,开展水环境区域双向补偿和生活垃圾处置横向补偿,加大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力度,逐步建立公平公正、积极有效的多元化生态补偿政策格局。从水稻生态补偿来看,为充分发挥全市最大人工湿地——水稻田的生态功能,苏州市水稻田生态补偿政策经过两次提档升级,对经县级以上农林部门认定的实际种植水稻田,按420元/亩予以生态补偿。水稻田生态补偿政策实施以来成效显著,扭转了水稻种植面积快速下滑的趋势,近年来水稻种植面积基本保持稳定且有增加趋势,促进了农田设施完善和农村环境提升。截至2018年底,9年来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已累计投入生态补偿资金85亿元,用于对乡镇、村的生态补偿,共103.88万亩水稻田、29.24万亩生态公益林、165个湿地村、64个水源地村、8.97万亩风景名胜区得到了补偿。生态补偿资金主要用于四个方面,其中生态环境建设支出占36%,生态环境保护支出占13%,用于发展镇、村公益事业和村级经济占26%,补贴农户占23%,其他支出占2%,资金使用结构合理、范围合规,相关镇、村生态环境得到改善,村级经济发展水平有效提升。
除了生态补偿外,苏州还推出政策性农业保险,构建起了国险、省险、市险、县险四级体系,农业担保方面成立了扶持“三农”发展的国有专业性担保公司,为农业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