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农村生态环境,夯实融合发展的生态之基

二、保护农村生态环境,夯实融合发展的生态之基

改革开放以来,工业化迅猛发展,为农村的全面进步创造了重要条件。但由于发展方式过于粗放,在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工业和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造成乡村环境的严重污染。与此同时,农业的发展方式没有根本转变,化肥、农药、农膜和各种生长调节剂过度施用,农业面源污染愈加严重。农村生活水平提高带来生活垃圾与日俱增、种类复杂。这三种污染在农村交织叠加,使得农村成为美丽中国建设的短腿,成为“中国要美”要解决的最大课题。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必须遵循绿色发展理念,没有绿水青山就没有金山银山,没有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发展就没有产业发展的未来,没有山清水秀,“乡愁”也只能是遥不可及的记忆。因此,乡村生态环境的保护治理对加快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至关重要。筑牢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生态基础,推广好“浙江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的经验,必须在思想建设、法治保障、技术路径、发展方式和治理体系等方面形成更加严密的工作体系。

内化理念,将思想建设挺在生态环境保护的前面。要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态度转变规律内化为我们的价值观,使得生态保护成为全社会的一致行动。党校、干部学院要把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常态化列入党员干部培训课程,深入学习研讨,增强认知信念,提升担当作为的自觉性;深入农村、社区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普及工作,让基层群众了解生态保护基础知识和环境污染的危害性,增强情感依赖,自觉抵制生态不文明行为;加大环境法律法规教育,强化打击处置案例宣传力度,增强生态保护外界压力,营造不敢破坏生态环境的社会氛围。各乡村振兴讲习所、学堂、研究中心要加大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技能的传播,提升全市生态振兴的意识和认知;利用信息化、网络化、智能化平台和工具增强环保举报、反馈信息渠道的便捷化水平,最终形成不敢、不能破坏生态环境的天罗地网,直到建立人人保护生态、爱护生态的价值体系。

立法行法,将制度建设和制度落实贯穿生态保护全过程。所谓“立法行法”,一方面要“立”,要在国家立法的基础上,根据地方实践,不断完善具有苏州地方特点的生态保护法律法规,加强制度建设;另一方面要“行”,必须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这一点尤其重要。生态保护强大的外界压力关键来自法之必行。因此,要把制度建设和实施贯穿生态环境保护的全过程。2015年新修正的《立法法》赋予地方立法机关更多的开展环境保护立法的权限,这对环境保护的地方立法而言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加快推进地方立法,要以解决生态环境领域的突出问题为着眼点,将实践中成熟的经验做法及时凝练并上升为法律制度,通过立法实现生态环境保护“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要明确规定政府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责任,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要建立健全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体系,培育发展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建立健全环境权益交易制度,构建绿色金融体系。要大力倡导节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绿色增长、共建共享的生活方式、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培育生态文化,使生态文明成为全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同时,积极探索统一权威的生态环境监管执法体制。法之不行,丧失的必然是法律的威严。统一权威的监管执法体制要从加快推动执法监管全覆盖、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严格规范环境保护执法行为、明确环境保护职责、提升环境监管执法能力五个方面做出探索。法院、检察院、公安要成立专门的执法司法机构,有序整合不同领域、部门、层次的监督力量,建立权威统一的环境执法体制,充实执法队伍。同时有序推进跨区域、跨流域环境联合执法、交叉执法。(https://www.daowen.com)

首末兼攻,以问题导向对生态保护精准发力。当前污染攻坚面临两大难题:一是控制污染的增量,是“首”;二是减少污染的存量,是“末”。污染攻坚战必须采用“首末兼攻”的技术路径,在主要控制增量的同时,想方设法减少存量,直至生态平衡。没有源头治理,末端治理难治其本;没有末端治理,源头治理难显其表。首末兼攻重点是“首”,难点在“末”。一是狠抓源头治理,拒绝“先污染后治理”。农村环境污染的源头主要集中在农村工业企业、市场主体违规排放“三废”,生活污水、垃圾,农业面源污染以及周边区域污染影响等四大领域,必须通过建立工业“三废”污染处理体系和市场机制,强化农村环保公共设施,应用生态循环农业生产模式,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协同治理平台进行分类施策。二是突出末端治理问题,畅通资金、技术、机制渠道。生态环境污染的末端治理突出表现在资金不足、技术不行和机制不活三个方面。要着力通过推进多元化投融资体系建设,加大环保修复技术的研究应用,总结、完善、推广各地在污染防治中的经验举措,积极推行第三方治理模式。

绿色发展,将良好生态转化为经济发展的核心竞争力。保护生态不是不要发展,而是要转方式、换动能,实现高质量发展,这是习近平总书记“两山理论”的核心要义。绿水青山与金山银山要有机统一、互相转化。必须摆脱发展路径依赖,把转变发展方式作为生态保护的根本之策,大力发展生态经济,把绿色发展打造为乡村高质量发展的鲜明特色。一是要强化农村生态经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包括高标准厕所、互联网光纤、智能化设施、免费WiFi覆盖、乡村指示标识、游客公共服务大厅、应急医疗卫生设施、体育健身设施、娱乐休闲步道,以及垃圾分类箱、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等。当然,这些公共设施设备的建设和存在要对环境容量进行科学测算和评估,不能造成新的生态压力。二是“形”“魂”结合,高质量推进美丽镇村建设。美丽是“形”,生态是“魂”。在继续推进特色田园乡村、美丽乡村、特色小镇建设的同时,必须强化生态观念和生态意识,“形”“魂”结合,把生态指标抓好抓实。要转变项目验收方式,通过生态环境激发乡愁意蕴,从而使美丽乡村为发展农村生态经济服务。三是提升绿色生态农副产品区域品牌影响力。要把苏州农业“四个百万亩”保护面积转化为优质生态产品的基地,农业部门要制定生产标准,加大生态循环农业发展模式指导,同时要将生态产品的生产列入生态补偿范围,激发家庭农场、合作社和农业企业转变生产方式的积极性。四是加快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要发掘农村文化、旅游资源,实现“现代农业+”或者“互联网+现代农业”,不断延伸农业产业链,使农民得到绿色产业链收益。要充分利用农村其他闲置资源,深化农村“三块地”改革,凭借乡村生态资源,开启“逆城市化”进程。

合作共治,构建权责相等的生态保护治理体系。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是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要求。生态保护及其治理问题比较特殊,表现为政府、公众、企业、环保组织各主体不是单纯的服务主体,也不是单纯的享受主体,往往同时是诉求的表达者、服务的提供者和服务的享受者,每个人的行为习惯对生态环境都有或多或少的影响。所以,各主体基于“共识”下的参与、互动、协作就显得十分迫切。合作治理理论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运用是适得其所。当前来看,政府迫切需要做的是强化农村社区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主体性作用,构建社区生态保护参与支持机制,以有效突破当前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困局。当前,农村社区及其居民的作用并不突出,原因比较复杂,但关键还在于农村社区生态环境保护的组织化程度偏低,很多农村社区并不重视其环保职能的发挥。因此,应该在农村自治框架内,发动社区中党员、社会精英、知识分子、乡贤等,通过引导成立“微自治组织”,比如社区环境保护委员会,并赋予其职能,行使环保权利和义务。这些职能主要包括:制定生态环境保护乡规民约,监督社区成员遵守;协调社区内部、社区与成员、成员与成员之间的利益,确保各个成员的环境权益不受侵犯;合理开发、使用本村自然资源,确保资源开发不破坏本村生态环境;及时发现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各种问题,采取措施化解各种生态环境污染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