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等责任主体的被动参与

(四) 企业等责任主体的被动参与

基于当前环境治理之惩罚或奖励机制的不科学,众多企业主体一方面受到利益驱动而无视法律制度、基本规则的严格法令管制;另一方面,企业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是造成环境污染反复反弹、行政执法力量匮乏的重要因素,结果导致上述主体均站在环境治理的对立面。许多企业为追求高额利润,拒绝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生产模式,甚至将肆意违法排污作为降低企业生产成本的基本措施。而环境法律、法规设置的对企业污染的核心责任措施就是罚款,但现行规则规定的罚款数额、罚款力度以及处罚程序,没有考虑建立与企业违法情节、环境危害程度、违法得利状况等违法情形的关联,也就是说作为主要环境治理措施的罚款责任设定不科学,不能实现既定的制度目标。譬如,对于偷排行为,环保部门所能作的行政处罚措施就是罚款,该措施客观上不会造成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停止,也没有对企业违法所得造成重大影响。因此,污染反弹此起彼落,更凸显环境行政执法的不到位。

同时,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仍处于早期的发展阶段,经济结构和经济发展方式依然存在诸多缺陷,市场主体的培育和发展尚没有形成相对完善的机制,其合乎社会经济良性发展和绿色发展的理性要素较为匮乏,利益尤其是短期性的急功近利成为市场主体的基本目标,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没有成为市场主体的普遍理性追求,企业社会责任的制度激励机制也没有获得有效而充分的发展。所以,市场主体在环境治理体系中一直扮演的是被动参与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