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民众的
环保诉求无法得到维护
现代社会治理要求法治,意图通过法律的运行实现治理的长远目标。但是,在环境治理执法过程中,“无法” “失法” 的现象见怪不鲜。[10]
法律的运行是有成本的,当民众的环境权益受到损害时,如何有效的、低成本的获得维护是其关心的问题。然而,在我国环境治理体系的构建当中,尽管通过侵权行为法、合同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规范的体系设计了一些相关的权利救济途径,但是,在环境侵权救济的案件中,极为典型的就是诉讼需要付出的成本非常高昂,而权利的补偿却很低。因此,许多遭受环境侵权伤害的民众缺乏积极运用法律武器实现合理环保诉求的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