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环保信用内涵

(一) 企业 环保信用内涵

信用是一个古老而又永新的问题,“说它古老,是因为信用的历史与经济发展史一样源远流长;说它永新,是因为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不同的经济状况、不同的文化习俗等条件下,不同的国家、民族和地区都有不同的信用内容和信用表现形式与之匹配”。古人云:“人之道德,有诚笃不欺,有约必践,夙为人所信者,为之信用。” 信用在中国自古便已存在,在现代社会更是市场经济的根基。

不少法学家从法学角度给出了信用的定义,如江平、程合红等[3]学者认为信用是社会对民事主体的履约能力和履约意愿的评价。李晓安、彭春[4]则这样界定环保信用,即环保信用是基于环境伦理将独立的环境价值内化于环境人格,借助环境人格评价产生并依靠信用功能实现的独特信用制度,它是一种以期达到人类社会与自然环境存在状态和谐的互动形式。他们认为环保信用的本质和初衷在于——是用以信用为中心的有形或者无形之手来调节、平衡、确定环境负担与环境利益。

综上,企业环保信用在法律上是以环境伦理为基础,将独立的环境价值转换成环境人格,借助一定的评价机制,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的综合评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