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冲突、不协调现象仍有发生
2026年03月05日
(六)立法冲突、不协调现象仍有发生
根据 《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办法 (试行)》 第 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是指环保部门根据企业环境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环境管理手段。” 这与其他的法律规范不相一致,比如2013年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发布的 《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 已明确规定:“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行政管理事项中,应依法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https://www.daowen.com)
再比如根据 《环保信用评价》 规定,有关部门在行政许可、公共采购、评先创优、金融支持、资质等级评定,甚至在安排和拨付财政补贴专项资金中,应当充分应用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对环保诚信企业,采取相应的激励性措施;对环保警示企业,采取相应的约束性措施;对环保不良企业,采取相应的惩戒性措施。有学者认为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可以理解为环保领域的年检制度,这与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 明文规定:“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不得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不得以非行政许可审批为名变相设定行政许可” 相悖,国务院部委和地方政府都不能自我授权、擅自扩权,利用 “红头文件”、规章等,以登记、备案、年检、监制、认定、审定以及准销证、准运证等形式,变相设置审批事项。这与行政许可法为公权力量身定做的 “制度之笼”,实则恰好相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