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行为过程的缓慢性
2026年03月05日
(三)环境侵权行为过程的缓慢性
在一般侵权行为中,行为人停止实施侵权行为,侵害立即停止。而在环境侵权行为中由于侵害是经过多种因素的复合累积后,逐渐形成并显现出来的,因而其所造成的损害并不会因侵权行为的停止而立即停止,而是要在环境中持续作用一定的时间,从而使环境损害具有缓慢性,受害人常在不知不觉中遭受损害。由于环境损害所引起的疾病多具有潜伏期,有的甚至长达数十年才会爆发,如20世纪50、60年代发生的日本水俣病事件,即使到2010年仍然有诉讼继续发生,这就使得环境侵害的缓慢性特征表现得更加明显。因此,环境损害在因果关系的判定上发生了极大的困难。按照传统的民法因果关系理论,要求行为与结果之间存有内在的、直接的、合乎规律的联系,而环境侵害结果的发生往往须经过长时间反复多次的侵害,甚至是种种因素的复合累积之后方才显现,有时还会牵涉高深的科技知识,非一般人所能了解,其因果关系之有无,更非普通方法所能确定,所以,需要对传统的因果关系理论进行变动,来适应这一新的情况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