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权是法律权利中的公权利或者社会权利
2026年03月05日
(二)环境权是法律权利中的公权利或者社会权利
根据法理学的理论,有的权利是作为市民社会的个人 (民法上称自然人、法人) 所享有的权利,其性质属于私权;有的是作为政治生活主体的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其性质属于公权利。有学者提出 “环境权概念的提出至今已有几十年的历史,之所以在立法、司法及理论上存在着诸多争论,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学者们将环境权视为一种私权,而且试图在民法体系中完成它的确立、保护和救济制度。但这种试图在外国的司法实践中屡屡碰壁,不得不引起人们的反思。”[15]笔者对此表示赞同。环境权是环境危机的产物,它所保护的是公共利益,具有公益性,任何只具有自益性的私权都不可能属于环境权。环境权是由环境法来确立和维护的,环境法是以保护环境为己任,是以保护公众的环境利益为重要目的的。因此,环境法是社会法,它侧重于社会领域的法律调整,而建立在环境法中的环境权可以说属于社会权。尽管,它在某些方面既有私权和公权的特征,但却是公民作为社会中一分子基于一种社会责任感而享有的权利。就环境权主体来说,它与一般民法中的民事主体在范围上几乎是一致的,但是环境法上环境权的主体与民法上民事权利的主体所享有权利属性是相异的。[16]这种差异集中表现在权利行使的目的上,环境权的行使目的是维护公共环境利益;而民事权利的行使目的是自身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