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行为方式的间接性

(二)环境侵权行为方式的间接性

侵权行为可分为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权行为。传统侵权行为多属于直接侵权行为,即行为人的行为直接作用于受害人,并且大都因加害人侵害行为的实施而即时成立,因加害人侵害行为的停止而即时停止,具有即时性、一次性的特点。在环境侵权行为中,行为人的行为首先作用于环境这个载体,然后,再通过 “环境” 这一中介物,对生存于其中的自然人及其财产造成损害。而且,环境污染侵害中污染物往往是肉眼看不见的,这些污染物要么借助于环境中的空气或水而作用于受害人,要么是通过环境破坏致使生态系统失去平衡而作用于受害人,而不是直接作用于受害人。况且,在环境损害形成的过程中,有时单一的排污行为或环境开发行为并不会造成对环境的损害,必须是众多的侵权行为掺合在一起才能最终形成环境损害,这就增加了对环境侵权行为认定的复杂性和获得侵权救济的难度。如果这些被侵权人无权通过法律途经获得救济,势必违反法律的公平原则,因此,要求法律及时地加以修正以适应这一新型的侵权行为。[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