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60年世界范围内提出 “环境权” 这一概念以来,迄今为止,环境权作为环境法基石范畴已经在整个环境法学界乃至法学界得到广泛承认,但对于环境权的性质、范围和种类等一些具体问题尚未达成普遍共识。[14]笔者在这里不打算对环境权的所有争议问题进行剖析,仅从环境权是否属于环境侵权行为客体的角度来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