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救济社会化救济制度完善

第三节 环境侵权救济社会化救济制度完善

如前所述,环境侵权原因行为的社会正当性催生了在环境侵权救济领域实行社会化救济制度的社会需求。环境侵权的社会化救济可以通过市场的方式创建,如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也可以通过政府行政管理的方式创建,如发端于日本的公害健康补偿制度。对我国而言,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制度,如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均是舶来品,通过一些学者研读国外立法及研究成果后传入国内。在法律层面,2015年1月1日生效的 《环境保护法》 对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其他的社会化救济制度尚未上升到国家层面。在实践应用层面,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尚处于试点阶段,试点省份尚未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规范措施和值得在全国推广的良好做法,一些通过行政管理方式创建的行政性救济制度,往往也只是个别发生严重污染事故地方的政府的一时之举。因此,如何通过制度研究,为制度的高层次立法及有效实施提供理论基础,是社会化诉求下环境侵权救济缺陷矫正研究亟待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