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晰相关权利侵害和环境介质损害两者的关系
2026年03月05日
(三)明晰相关权利侵害和环境介质损害两者的关系
在认定环境侵权时,通过环境介质间接造成人身权等损害的特征一般都不会被忽略。在这里笔者需要强调的是,“通过”一词不能简单地理解为 “使用” 或 “利用”,而应理解为对环境介质的损害,即环境侵权首先损害的是环境介质,只有环境介质受到损害继而造成人身权等的损害才构成环境侵权,反言之,如果环境介质没有受到损害,仅仅是通过环境介质损害了人身权等相关权益,也不构成环境侵权。现在很多的环境法教材或专著中,都有类似这样的论证,侵犯环境权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环境权具体是指日照权、眺望权、安宁权、景观权、嫌烟权、亲水权、清洁水权、清洁空气权等子权利,比如侵犯日照权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笔者在这里先不论环境权具体指这些子权利的说法是否合适,单说 “侵犯日照权的行为是侵权行为”这种观点不敢苟同。因为日照权被侵犯,作为环境介质的空气并未被破坏,所以不构成环境侵权。因此,环境侵权的这一典型特征就可以把所谓侵犯日照权、通风权、安宁权等都被排除在环境侵权的范围之外。换言之,对所谓日照权、通风权、安宁权等权利的侵犯根本就是一般侵权行为,其构成要件与环境侵权有很大不同。把握这一特点,对正确界定环境侵权行为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