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构环境侵权国家后续补偿制度
环境侵权国家后续补偿制度是指由政府通过环境税、费等筹资方式设立基金,环境侵权受害人在其他方式不能合理救济时,通过申请,符合相应条件者便可以迅速、确实地得到该基金补偿的一种救助方式。该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全面、合理地救济无辜的受害人,以便使受害人的损失在通过加害人和其他途径无法得到弥补时,由国家最终承受该不利的法律后果,属于传统民事救济制度的衔接制度之一。环境侵权的国家后续补偿制度在世界各国已有相当发展。例如,在法国,针对机场噪音给相邻地面居民造成的损害,自1973年起,通过向航空公司征收特许金,建立损害补偿基金,适用于戴高乐机场噪音公害。在因水污染而受害时,由从水源财政局收取的缴费中提取的资金作为设立补偿基金受害人等。我国并没有该制度的法律规定,但现实生活中大量的污染事故日益频发,[63]受害人通过现存的救济途径依旧不能得到合理救济时,他们渴望立法者创设新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