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缘广州,执教中大

二、结缘广州,执教中大

吕复与广州、与中山大学都渊源颇深。他早年在日本留学期间与孙中山先生结缘于同盟会,[22]在1917至1921年广州国会非常会议期间参与宪法会议制度工作,长期活跃在广州民主革命的第一线。他在1937年9月至1942年7月执教于中山大学法学院,任政治学系教授,其中1937至1939年度兼任政治学系主任,他与中大师生共渡了战时迁徙和异地办校的艰苦岁月,见证了中山大学法科发展的最坎坷时期。

他在中大任教期间,撰写包括《比较地方自治论》等宪法学著作,奠定了中国宪法思想比较宪法学派的历史地位,对新中国的宪法学研究有巨大影响。[23]吕复过往参与起草的多项国民议会草案和宪法性文件,如今也是研究中国本土宪法思想的宝贵材料。

吕复与中大的结缘是在1937年七七事变后不久。当时吕复任职的河北省立法商学院所在地天津遭日军侵略,即告沦陷。华北日伪政权部长宋介来请吕复出任华北日伪政权的教育部长,吕复不愿意屈服,只好到了南方,避走香港。他辗转几处,终于1937年9月10日赴中山大学任职。吕复在其著作《比较地方自治论》中也提及了在中山大学的执教生活:“抗战之后,不佞承乏国立中山大学讲席,其政治学系课程之中,原定有地方自治一门,即日不佞任之。其教材大体仍本昔在燕京时之旧稿,而间有增删。先后十余年始行脱稿。从游诸君,以笔记仅能得其大概,未能详尽。咸以出版来相督促。不惴其陋,遂以讲稿付梓。疏误之处,实所难免,取而正之,是所望于当世之研究新学者。中华民国三十年孟秋之月北平吕复仅序于粤北武之校舍。”[24]

吕复到中山大学任教,原是受时任校长邹鲁函聘。当时中大法学院扩大招生,需要增加一部分教职员工。邹鲁认为师资是决定学校发展的关键问题,特别注重与全国文化中心的北京学者进行交流,邀请全国著名学者来广任教。邹鲁长期关注北方高校动态,国民党内部人脉也能使其及时了解吕复南下的信息,于是他邀请当时已经享誉全国的吕复到中大法学院任教,并请其担任政治系主任。[25]

有史料提出,吕复早在1925年左右就到中山大学任教了:“1925年,任北京政府教育部次长,未几,赴广州,任国立中山大学教授、私立北京燕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26]且吕复在1927年《中大季刊》第1卷第4期上曾发表《社会学渊源》一文。[27]但如果仅凭这些断续语句就推断吕复曾早于1925至1927年间就任教中山大学,或有些许武断。笔者查阅台湾“中央研究院”库存的各类民国人物史及抗战期间的资料,均未有相关记载。尤其吕复在其1927年出版的专著《社会学》一书中的落款是“中国大学文法科教员吕复”,所以,笔者认为吕复未在1925年前后任教中大。不过,他后来同意任教中山大学,也应与其早年和中大的旧缘有一定关系。

吕复到中大任教时已58岁了。但他没有丝毫的懈怠,作为政治学系主任,需要负责上至大小院务、教务会议,[28]还需要担任考试委员等。[29]

吕复在中大法学院开设的课程覆盖了中国法和外国法。比如1937年度,他开设了中国法制史、地方自治两门课程,[30]1939年度增设宪法课,1941年度上学期又新设了中国政治史、中国政治思想史、孔孟荀哲学,另有一门总理遗教课程。[31](https://www.daowen.com)

除了授课,吕复还担任法学院学生的导师,与法学院师生一起开展研究,指导学生的研究计划。他汇报自己的“中国将来之宪法政治及地方自治之应如何设定”研究计划时,提及将与助理研究和学生数人一同工作,主要通过编著及与学生课室内讨论进行研究,并计划长期开展该研究工作。到1939年5月时,吕复针对此课题已有成书《比较宪法论》,并称正在编著各国地方自治相关文章。[32]

吕复在中大任职期间发表了多篇论文及时评。其中,他在《华侨战线》1938年第1卷第3、4期上刊载《华侨与政治》,论述了华侨之于中国政治的关系;1939年,他于《中山公论》第1卷第5期发表《论今后之中国宪法》,论述了国家稳定发展少不了根本大法;1940年,他在《建设研究》上发表《中国宪法运动之回顾与展望》,论证宪法与国家的关系,将其比作布帛菽粟之于人生,“极属寻常,并非若何高远,莫可攀致……政权为公器而非私有之物”,并认为地方自治是宪法之基础;1942年,他在《中山学报》第1卷第4期上发表《中华伟大民族形成之诸种原因》,提出中华民族消化机能极强健,原因有六:特殊之婚姻制度、一律之文字、异籍互用之官制、机会均等之应考权、不执分别之宗教观、融和他族之应时政策。这些论文与时评,均为吕复对宪法学的研究与经验的总结。

除了文章,吕复也重视著书立论。在中大期间,他结合自己的过往讲稿,完成了《比较地方自治论》一书的撰写。在书中,他精辟地总结了各国各地政府制度的特色,也精准概括了当时中国法律制度的创设情况,“就沿革以言,吾国政府虽历经变迁,然历代以来,以中央为最多。至于地方,往往沿袭前代之旧,即有更张,为事无多。且政制之事,其短长得失,非参观互证,无由相形而见。故比较立法尚焉。于是乃取外制而与吾国之旧制现制,互相参证,就立法理论,而言吾国地方制度之应如何取舍。其所取资,为美、德、英、法诸国。以其为制多出自创,而又各有体系,且又为他国仿行之本。至若日本,其地方制度,本仿法制而来,自无创获。然吾国当清季变法,九年筹备之际,其时所谓新政,大都仿自日本。当时所行之各级地方自治,亦复如是。”这种从比较法视角出发的研究思路与论证方法,在那个年代让人耳目一新,至今仍有极大启发意义。

在日常教学工作以外,吕复也热情关心学生的生活。由于当时战乱频繁,政治环境复杂,物价飞涨,师生皆不同程度地陷入生活困难的境地。吕复热心为贫困学生解决困难,为法学院多个学生签署家境清贫证明书,方便学生请领补贴和优惠对待。[33]吕复对学生的关心爱护,足可见之。

吕复在中大任教的几年间,法学院曾因战乱被毁,更数次迁校,在颠沛流离的岁月里,作为系主任的吕复始终坚守岗位,尽职尽责地做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