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语

结语

吕复在中山大学法学院执教五年,勤勉敬业、教书育人,其时正值全国艰难抗战高校内迁时期,也是他比较自治论思想成型成熟的关键时期。为中大师生留下了许多宝贵精神财富。

他曾在文章《社会学溯源》中探讨研究社会科学的重要性:“夫人类不能遗世而独立,必依群而生。其群也有志向,有性情,有行为,有组织,复能随其所处之境,与时俱进,与其他生物之群迥异。故人而能群,社会斯起,惟因人类智能因时因地,或有高下,社会文化亦有隆污,要之人类与社会二者不能分离,自古如是也。亚里士多德尝谓:人为政治动物,实则不如谓为社会动物之为愈也。”[43]他认为,正因为人是政治动物,因而要树立良好的政治制度,而民主政治的主要基础,就是建立法治。

吕复坚信,法是每个人都得遵守不渝的,他为此将一生都投入了中国的法制建设工作中,以制度建设和教育事业为出发点,为中国的法制建设呕心沥血。他对宪法学的研究成果,如今仍是后人研究中国法治的宝贵学术材料。

后人从各种历史档案、他人忆述及其本人著述中可见吕复冷静理智的学术研究精神、坚强不阿的人格。这位了不起的宪法学家、教育家为中国法制发展所作贡献,中大法科的学子更应铭记。


[1]. 参见樊荫南编:《当代中国名人录》,上海良友图书印刷公司1931年版,第86页。

[2]. 参见严泉:《民国时期制宪模式的透视》,载《二十一世纪》2013年10月号,第51页。

[3]. 参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及第二届全国委员会名单。载中央人民政府网:http://www.gov.cn/test/2008-02/20/content_894366.htm,访问日期:2019年6月24日。

[4]. 参见严泉:《民国时期制宪模式的透视》,载《二十一世纪》2013年10月号,第51页。

[5]. 参见吴经熊:《法律哲学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23页。

[6]. 参见吕复著、周威点校:《吕复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7页。

[7]. 吕咸,法学家、政治家。毕业于北京大学法科,曾任国民政府工商部参事,湖北第九区行政督察专员、保安司令,河南省政府委员,河北省政府委员兼工商厅长、财政厅长、建设厅长,江西省政府委员兼民政厅长,河北省银行董事长,民生银行董事长,通商银行董事,中央银行国库局长等职。参见辜振甫:《中华民国工商人物志》,中华民国工商协进会1963年印,第114页。

[8]. 参见金姝:《吕复先生民国二三事》,载《张家口晚报》2015年1月1日。

[9]. 参见张连仲:《宣化一中老校友吕复先生事略》,载《张家口晚报》2014年2月19日。

[10]. 参见陈刚:《民国时期的比较政治研究》,载《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4期,第28~34页。

[11]. 参见李春香:《投身政治的法学教育家吕复》,载《档案天地》2003年第3期,第42页。

[12]. 参见《中华民国史事日志》(第一册),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79年出版,第271页。

[13]. 参见吕复著、周威点校:《吕复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215页。

[14]. 参见[日]桥川时雄编纂:《中国文化界人物总鉴(1940)》,中华法令编印馆1940年版,第243页。

[15]. 参见吕复:《比较地方自治论》,商务印书馆1944年版,第1页。

[16]. 参见中国政治协商会议河北省张家口市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爱国主义者吕复》,载《张家口文史资料(第十辑)》,张家口出版社1985年版,194页。

[17]. 参见吕复:《比较地方自治论》,商务印书馆1944年版,第1页。

[18]. 参见《张垣市半月刊》1948年第1卷第2期,第6~8页。

[19]. 参见吕复著、周威点校:《吕复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4~16页。(https://www.daowen.com)

[20]. 吕复在其著作《社会学》(1927年版)自序中称“辛酉省亲北归,以王儒堂之荐承乏中国大学”,参见吕复著、周威点校:《吕复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4~16页。

[21]. 吕复在1930年《中华民国约法私草》序言中还提到,尽管自己受到汪精卫邀请起草中华民国约法草案,成为“太原约法草案”的蓝本,但一方面是自己草拟宪法草案在先,汪精卫邀请在后;另一方面是自己“身为党外者”,对汪精卫和蒋介石的党统之争既不想辨别,也不想知道;之所以草拟宪法草案,是因为觉得成文的根本大法对于保障地方自治之组织、人民之权利义务、各种社会经济组织至关重要,且非常必要。参见吕复著、周威点校:《吕复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20页。

[22]. 参见吕复:《北京临时执政府教育次长吕复等祭文》,原载《孙中山奉安大典》,现收录于吕复著、周威点校:《吕复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29页。

[23]. 参见韩大元:《比较宪法概念在近代中国的演变》,载《比较法研究》2015年第6期,第74页。

[24]. “本大学各学院各设院长一人,各学系及研究所,各设主任一人。由校长聘请教授兼任之”,参见《国立中山大学法规集》(1937年5月总办公厅编印),第2页,中山大学图书馆特藏馆藏。

[25]. 黄福庆:《邹鲁与国立中山大学》,载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1988年第17期,第71页。

[26]. 参见徐友春、蔡鸿源、周兴培主编:《民国人物大辞典》,河北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29页。

[27]. 参见吕复:《社会学渊源》,载《中大季刊》1927年第1卷第4期,第1~6页。

[28]. 参见1937年5月《国立中山大学法规集》(1937年5月总办公厅编印):“第三四条 校务会议由校长,教务长,事务长,各学院院长,各学系主任及教授所互选之代表组织之。”“第四四条 教务会议由教务长,各学院院长,各学系主任及第四十二条各部馆主任组织之。”“第四六条 院务会议,由各该学院教授副教授组织之,以院长为主席,决定各该学院教务事项。第四七条 系务会议,由各该学系教授副教授组织之,以系主任为主席。”

[29]. 参见《国立中山大学关于聘吕复为毕业考试委员的函》,中山大学档案馆藏,档案号020-004-0845-161;《法学院一九四一年度下学期各学系四年级应考课目表》,中山大学档案馆藏,档案号020-004-523-066至067。当时,“学期考试与平时考试时,均须由担任教员亲临监考,若该教员因特别事故不能到场监考时,应由院长派人代理。”

[30]. 当时吕复每周共教授政治系三年级A班地方自治2小时、四年级A组中国法制史2小时、三年级B组行政法各论2小时、四年级B组中国法制史2小时。参见《黄元彬:十一日法学院布告 本年度上学期本院各系级课程时间表》,载《国立中山大学日报》1937年9月30日,中山大学图书馆珍藏馆藏。

[31]. 参见《国立中山大学法学院政治系教授及副教授所授科目调查表》,中山大学档案馆藏,档案号020-002-730-041。

[32]. 参见《国立中山大学各学院实际问题研究报告表》1939年4至5月记录,南京第二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五—6750。

[33]. 参见中山大学法学院法律学系学生《学生谢耀中的家境清贫证明书》,中山大学档案馆藏,档案号020-004-73-159;其余经济学系、政治学系学生的家境清贫证明书中,亦多见有吕复签名,中山大学档案馆藏,档案号020-004-73-167、020-004-74-055、020-004-74-131及020-004-74-152等,此处不再赘引。

[34]. 参见李春香:《投身政治的法学教育家吕复》,载《档案天地》2003年第3期,第41~42页。

[35]. 参见黄义祥:《国立中山大学的抗日救亡运动》,载《南华烽火纪念抗日战争胜利六十周年专辑广州文史第六十四辑》,广州出版社2006年版,第153页。

[36]. 《本校一九四二年度教员业已聘定(五)》,载《国立中山大学日报》1942年12月8日,第2版,中山大学图书馆珍藏馆藏。

[37]. 参见《张垣市半月刊》1948年第1卷第2期,第6~8页。

[38]. 参见《徐永昌日记》1948年11月6日内容,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1年扫描版。

[39]. 关于吕复协助和平解放北京内容,参见郭廷以:《中华民国史事日志》(第四册),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79年出版,第826页。

[40]. 参见李春香:《投身政治的法学教育家吕复》,载《档案天地》2003年第3期,第41~42页。

[41]. 参见“天下为公大道行——几年孙中山诞辰150周年大型馆藏文物展”专题介绍,载中国国家博物馆官方网站:http://www.chnmuseum.cn/Portals/0/web/zt/20161108sun-yat-sen/index.html,访问日期:2019年6月24日。

[42]. 参见张承平编:《八宝山革命公墓碑文录》,改革出版社1990年版,第25页。

[43]. 参见吕复:《社会学溯源》,载《中大季刊》1927年第1卷第4期,第1~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