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夫妻财产协议
婚姻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婚姻关系带来最大、最直接的风险,就是婚姻财产风险。
案例4-3-1
郭某与冯某诉讼离婚,人民法院查明财产如下:1.郭某婚前开设股票账户,登记时市值21万元,婚后经常买进卖出,离婚时市值36万元。2.冯某婚前买了18万元基金,婚后一直未操作,市值20万元。3.郭某婚前持有某公司股权,婚后共计分红300万。4.冯某婚前继承爷爷遗产500万元,婚后借款给朋友,每年利息80万元,共收取利息240万元。5.郭某婚前购买黄金100万元,离婚时涨了2倍。6.郭某婚前出资100万元购买一副名画,离婚时价格涨到200万元。7.郭某婚后定期购买彩票,因冯某反对,郭某用婚前积蓄购买,中奖100万元,扣税后80万元。
人民法院一审认定:1.郭某股票账户婚前21万元,离婚时36万元,增值15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冯某基金一直未动,属于自然增值,基金增值仍然属于个人财产;3.郭某婚前取得的股权属于个人财产,股票市值的变化并非完全取决于资本市场的波动,期间郭某进行了资本运作并经过审批机关的批准,该股权婚后取得的分红属于夫妻共同财产;4.利息是本金产生的法定孳息,与投资收益风险性及确定性性质不同,增值部分属于个人财产;5.郭某购买的黄金及名画,认定为个人财产;6.购买彩票中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审维持了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依据物的自然性能或者物的变化规律而取得的收益。例如:母鸡生的蛋、果树长出的果子。法定孳息是指由法律规定产生了从属关系,物主因出让所属物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而得到的收益。例如:存款得到的利息、出租房屋或物品得到的租金。
2.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产、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属于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之财产,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此外,一方财产用于借贷而于婚后取得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离婚时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
如果从防止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发生混同的角度来讲,可以将个人婚前账户与婚后共同账户予以隔离。
我国《婚姻法》第19条还明确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夫妻可以在婚前或者婚后,以书面协议的方式,对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所有权(包括存款、现金、不动产、股权、证券等各类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受益、处分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处理等事项作出规定。夫妻财产协议是许多高净值人士和家庭,为防范婚姻风险时使用较多的法律工具之一。
案例4-3-2
传媒大亨默多克在2013年11月20日正式结束与邓文迪的14年婚姻,恢复单身。自此,邓文迪成为默多克的第三位前妻。默多克与邓文迪当天在美国纽约州高等法院露面后,法官格斯默对面前的二位说:“你们能和平解决这件事,我感到高兴。”涉及钱的问题,格斯默显得小心谨慎,以确保两人在完成离婚协议时神志清醒。默多克和邓文迪及其各自律师被要求稍坐片刻,等候文件处理。不到十分钟后,一切都结束了。默多克与邓文迪没有公开离婚协议细节。但美国媒体收集到一些零散信息。
多家媒体报道,现年44岁的邓文迪据信将保有位于纽约市曼哈顿区第五大道的一套豪宅。她与默多克8年前买入这套住宅时,出价4400万美元。另外,默多克位于中国北京的一套房产也将归她所有。归默多克所有的财产包括加利福尼亚州贝弗利希尔斯市的一处房产,以及位于洛杉矶城西富人区贝尔艾尔的葡萄园。后者被《洛杉矶时报》戏称为默多克的“新玩具”。邓文迪喜爱的一艘游艇将被变卖。
离婚后,默多克和邓文迪将共同监护他们的两个女儿。这两个未成年女孩可能将与邓文迪继续住在曼哈顿。如果上述报道属实,邓文迪获得的分手费超过媒体先前预测的不到2000万美元。但与默多克第二位前妻安娜得到的分手费相比,邓文迪所得仅是零头。默多克与安娜离婚时支付后者17亿美元,为史上最贵离婚费之一。默多克现年82岁,已入籍美国。美国《福布斯》杂志报道,默多克家族财富大约134亿美元。
● 豪门婚姻14年
1999年6月,默多克与第二任妻子离婚,分手费17亿美元。
1999年6月,68岁的默多克与30岁的邓文迪结婚。
2001年,通过试管婴儿技术,邓文迪为默多克产下一女。
2003年,默多克和邓文迪的第二个女儿诞生。
2004年,两人以1000万人民币买下北京故宫东侧一处四合院。
2005年,两人以4400万美元购入纽约市一套豪宅,装修花了5000万。
2011年,邓文迪在英国议会飞掌报复企图袭击默多克的男子,“悍妻”一炮而红。
2013年6月13日,默多克突然提出离婚诉讼。朋友称邓文迪之前毫不知情。
2013年11月20日,在各自聘请律师拉锯数月后,两人在法庭迅速结束一切,邓文迪分得默多克不足1/100资产。
据报道,默多克的离婚申请文件仅有一页纸。默多克控制着富可敌国的财富、庞大的家族企业和繁杂的管理事务,以国内经验来看,其离婚需要处理的事务别说一页纸,恐怕一部书也难以容纳,而默多克恰恰做到了,这和两人结婚前的婚前协议有莫大关系。[2]
默多克与邓文迪结婚前签署了婚前协议,结婚后又补充了两份协议。根据婚前和婚后协议,默多克与邓文迪离婚不会影响默多克家族企业的管理权、所有权和继承权,邓文迪最终分得默多克不足1/100资产。可以看到,默多克在与邓文迪二人的夫妻关系还处于一张白纸的起步阶段,就利用夫妻财产协议等工具清晰地防范了去世、分居、离婚、失踪等各种可能,给予了家族财富最大的保障。没有像国内许多高净值家庭的夫妻那样,面临着错综复杂的财产关系、亲子关系和家族关系,在无休止的你争我夺和互相攻击中消耗时间和生命。
夫妻财产协议是一份婚姻财产的坚实保障,即使婚姻走到了尽头,双方至少有一个好聚好散的依据,避免了对簿公堂扯不清说不明的尴尬。夫妻生活当中,感情也许有对错,但财产约定无所谓对错,因为每个家庭都有自己的故事,每段婚姻也都有自己的特殊性,是否需要进行财产约定,既不用强求,也无需刻意回避。婚姻既需要双方的感情付出,也需要理性对待风险。
一、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和形式要合法合规
夫妻间订立夫妻财产协议,要重点注意以下三个方面问题:一是要以双方真实自愿、协商一致为基础,一方不能胁迫另一方办理;二是符合法律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不以规避法律或逃避义务为目的;三是协议条款要有具体的可操作性,用词要准确清楚,条款可以操作,避免有歧义,双方才都能遵守。
案例4-3-3
张某义与侯某在2004年5、6月份在上海自行相识,2007年4月3日在河南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并未生育子女。因双方的年龄、文化背景、社会地位差距较大,婚前并无牢固的感情基础,导致婚后双方因经济问题及个人问题经常争吵,侯某在获得张某义给予的200万元礼金后,仍以各种名义向张某义索取财物,经常无理取闹,打骂甚至威胁张某义。张某义不堪忍受,先后于2007年10月及2008年10月两次起诉至卢湾区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虽然法院两次均判决不准离婚,但自2007年10月起双方分居至今已有三年,期间双方没有任何往来,也没有任何电话或书信联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再次起诉要求与侯某离婚。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均表示婚后无共同财产或共同债权债务,因而婚前签订的财产协议如何履行成为双方分割财产时产生的最大的分歧。从协议书的内容及双方当事人在三次诉讼中的庭审陈述来看,该份协议书的约定并非原告基于当时自身的既有财产所作的权利处分,而是原告基于其对自身未来收入的预期而对被告所作的赠与承诺。该份协议书签署于双方结婚之前,原告确实按约向被告给付了礼金人民币200万元,但因婚后半年双方感情发生变故,原告不愿意继续履行该协议。综合分析该份协议书的内容及形式,根据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本案并不存在原告不得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故被告要求原告继续履行协议书的请求不予支持。至于被告要求原告为其解决居住问题的请求,根据原告的举证及被告在法庭上的自认,被告为上海市鲁班路×号×室房屋的产权人,并不存在居住困难的问题,故本院不予支持。判决准予张某义与侯某离婚。
我国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张某义与侯某在婚前曾签订《财产约定协议书》,协议中张某义曾承诺赠与侯某人民币2500万元,但张某义实际支付候某人民币200万元,现双方感情破裂,张某义表示不再愿意赠与侯某钱款,该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侯某在本市鲁班路有产权房,侯某可以自行解决居住。[3]
1.婚前财产协议是否有效
本案中,原告认为,婚前财产协议的签署违反婚姻以感情为基础的根本宗旨,有违公序良俗,且约定2500万元的金额远远超出了普通婚烟家庭正常花费的金额,故不认可协议的效力。被告则认为,原告自愿在婚前与其签订财产协议,同意在婚后每年支付人民币100万元,支付25年,直至2500万元付清,这是原告真实意思的表示,目的是对其婚烟的一种保障,因而协议是有效的。
判断该份婚前财产协议是否有效的关键在于:其一,协议的签署是否出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二,协议是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规定的几类情形,比如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或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
本案中,双方于婚前对财产的归属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并将该意思表示以书面协议的形式固定下来,双方均签名,同时还邀请了一位律师作为见证人,由此可认定,该份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
2.婚前财产协议的性质如何认定
认定婚前财产协议的性质是判断协议是否必须继续履行的前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9条第1款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夫妻双方约定的财产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换言之,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约定就是处分财产的一种表现方式,而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既有的财产及可预期的财产,对于不能预期的或实际并不存在的财产则不得约定。本案中,原告婚前是否确实拥有2500万元或者将有2500万元的财产预期,双方在庭审中均未明确表示。从这一点来判断,双方婚前财产协议并不符合婚姻法约定财产制的基本要件。
3.婚前财产协议是否必须继续履行
本案中,双方对财产协议的履行约定了期限和条件,比如:甲方将婚前财产2500万元赠与乙方,但甲方以每年100万元的方式予以支付,直至25年付清或者双方离婚之日起不再支付。可见,判断财产协议是否继续履行的根本在于,该协议是否存在可撤销或可终止履行的情况。经过分析和认定,该婚前财产协议是一份有效的财产赠与协议。
就本案而言,原告在实际转移财产之前不愿再继续履行赠与协议,符合该条款撤销赠与的规定,该协议虽然经过律师见证,但并未经过公证,同时也并不存在原告不得撤销赠与的其他法定情形,故被告要求原告继续履行协议的请求,不予支持。
二、无效的夫妻财产协议
1.“互不负责,搭伙过活”
案例4-3-4
一对中年恋人到公证处做婚前财产协议公证。公证员看到当事人自己拟定的协议版本之后,有点不敢相信,眼前的两人马上就要步入婚姻殿堂了,但在这份财产协议中,双方当事人不仅明确约定了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更约定了婚后生活也实行AA制,AA制的内容概括起来就是:我的收入是我的,你的收入是你的;你的孩子你养,你的父母你养,你的家属只与你有关,你有病了就用自己的钱治病……
原来,男女双方均是离异再婚,各有各的孩子。男方是外籍华人,在境外有大量财产。女方的财产则主要在内地。虽然要结婚了,但两人谁对谁的财产状况也不了解,互相也提防着,所以才有了这样“互不负责,搭伙过活”的协议。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之间有经济上供养和生活上扶助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当夫妻一方没有固定收入和缺乏生活来源,或者无独立生活能力或生活困难,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养,另一方要履行扶养义务。而在这样一份“奇葩”的协议中,法律规定的扶助义务荡然无存。这样的规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生活实行AA制,并没有问题,但涉及不履行夫妻扶助义务的内容必须删除或修改才能进行公证。
2.协议约定净身出户
案例4-3-5
一天,一对夫妇急匆匆来公证处,双方协议,夫妻共同财产都归女方,请公证员进行公证。仔细一打听,妻子道出原委。她和丈夫结婚十年,感情挺稳定。丈夫是做生意的,身家几千万。虽然衣食无忧,可这些年,夫妻俩心里,始终有个疙瘩解不开。丈夫重男轻女,总想要个男丁延续香火。可夫妻俩已经生了两个女儿,妻子年纪也大了,想要儿子怕是没戏了。
几天前,丈夫没有任何先兆,突然抱回来一个半岁的小男孩。任凭家人怎么质问,他既不说是私生的,也不说是抱养的,始终不肯透露孩子的身份。平静的家庭生活一下子乱套了。妻子哭哭啼啼闹了好几天,最终也不得不接受现实。她给丈夫开出了一个条件,孩子可以养在家里,但要把全部财产和未来夫妻俩的全部收入都约定归自己所有,丈夫和这个男孩都没份儿。
看了协议,公证员表示不能予以公证。因为这是一份“显失公平”的协议,不管是收养的,还是亲生的,男方对这个孩子都有抚养义务。而且男方对他自己的父母还要尽赡养义务。财产都约定给了妻子,丈夫怎么履行法定义务呢?
婚前协议的内容没有统一内容要求或格式标准。那么,什么样的婚前协议才是有效的呢?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夫妻间合法自愿的财产转移行为,受法律保护。
随着人们产权意识的增强,夫妻在婚前或婚后对房产权属进行变更的现象屡见不鲜,由此带来的夫妻之间房产纠纷也日益增多。
案例4-3-6
原告马某与被告张某于2008年4月22日登记结婚,2014年8月27日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同意离婚,但双方对财产分割存在分歧。
2006年12月11日,被告张某购买了位于青岛市城阳区某小区商品房一套,该房屋于2011年2月28日登记在张某名下。2012年12月21日,被告张某与原告马某签订协议书一份,载明位于×小区×号楼×单元×室的房屋产权由张某和马某共同共有。原告马某认为,该房屋虽系被告张某婚前购置,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已经书面约定共同共有,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故主张涉案房屋50%的份额。被告张某对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涉案房屋应属其婚前个人财产,不应在本案中进行处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系被告张某婚前购买且登记在张某个人名下,应视为其婚前个人财产,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应视为房屋赠与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6条的主旨是夫妻之间赠与房产可以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相对于物权法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的规定属于特别规定,应当优先适用。本案中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房产作出了约定,按照约定,该房产应为双方的共同共有财产。
法院最终判决准予原告马某与被告张某离婚,位于青岛市城阳区诉争房屋一处归被上诉人张某所有,并对马某折价补偿。[4]
房产权属变更的形式多种多样,像本案中夫妻双方采用书面协议的方式,对一方的婚前个人房产权属进行约定是较为典型的形式。夫妻之间财产转移行为无论称之为约定还是赠与,都是一种基于当事人身份关系的财产法律行为。只要协议本身是夫妻双方合法自愿签订,并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是受法律保护的。
三、夫妻财产协议在财富管理中的作用
当被问及财富投资最大的风险的时候,股神巴菲特也曾直言,最大的风险是婚姻。相爱容易相守难,夫妻之间想要长久地建立安全感就更难了。那么提前制定一套相对完善的婚前筹划方案,就显得尤为重要。
但是否所有人都应该在结婚前签一个婚前协议才好呢?经过多年的法律实践,可以说,绝大多数中国家庭都不需要婚前协议的筹划。对于准新人来说,没准儿一纸婚前协议反而成为双方的精神负担,甚至成为感情的“杀手”。
案例4-3-7
据人民日报消息,一小伙原定在“双11”领证,第二天办婚宴,却没想到被新娘的一纸协议给吓傻了,不但领证前悔婚,就连之前定的50桌宴席也取消了。这是怎么回事呢?
据小伙的婚礼主持小可爆料,女方提出的婚前协议书对男方来说简直就是“不平等”条约。协议中不但要求男方婚前所有个人财产在领取结婚证后都归为夫妻共同财产,就连工资发放以及平时的个人自由都被限制。更过分的是,如果男方违反三条守则中任意一条,女方有开除婚籍的权利,且离婚后,男方需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份额,净身出户,并且在离婚后赔偿女方120万,一年内付清。
据悉,这份协议是新娘学法律专业的闺蜜起草,新郎看后表示心都凉了,思考再三决定不结婚了。
对此,网友纷纷表示支持男方,称女方的要求太过苛刻。婚前协议可以有,但得公平啊!凭什么好处都是你的,吃亏都是男方的?这种不平等条约,谁签谁傻。并调侃称这有可能是闺蜜下的一盘棋,最后闺蜜和她老公结婚了。当然这都属于网友调侃,但一份真正的、能发挥积极作用的婚前协议,不应如此“冷血”与“拒人于千里之外”。[5]
是否签订婚前财产协议,绝对是一件需要量体裁衣的事情。在我们过往的法律服务经验当中,以下三类情况特别建议在婚前做好筹划。
(1)一方已经拥有或要从父母处传承重大经营性财产(如股权)的
家族企业即将或已经传承给“接力二代”,或者“二代”通过自己的努力,已经拥有了自己的企业。这种情况下,双方经济实力悬殊,二代的婚姻会对企业股权的财产性质产生重大影响。如果“二代”结婚,而股权为经营性的资产,在没有婚前筹划的情况下,其婚后的股权收益法定为共同共有。此类情形,建议做婚前筹划。实践中,此类家庭签订婚前财产协议的阻力往往较小,对双方感情不会造成太大伤害。
(2)家庭关系比较复杂,或双方都有意愿签署的
对于夕阳红夫妻或者再婚夫妻,双方此前已有过婚姻风险,现在也有了各自的子女,家庭关系与财产关系都较为复杂。为避免日后的财产争议,可以考虑婚前筹划。
(3)婚姻中一方个人债务风险加大的
婚姻中的债务分为个人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家庭日常生活中基于夫妻共同利益管理共同财产产生的支出,性质上属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围。一方完全与家庭日常生活无关的个人债务,如果处于失控的状态,应当在家庭内部签订好夫妻财产协议,保护未负债方的权益,至少当因负债方连累自己后,用协议保护自己未来的追索权。
虽然说,婚前筹划的主要方式是婚前协议,但婚前筹划绝不等同于婚前协议,婚前配置大额保单、家族信托、股权结构优化、赠与财产等均是婚前筹划的表现形式。相比“冷血”的财产协议,更加具有“温度”和爱。
婚前财产协议模板
婚前财产协议
甲方:姓名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
甲乙双方经自由恋爱,即将缔结为婚姻关系。为了明确双方婚前个人财产,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婚前财产纠纷,经双方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婚前财产范围(列明财产的具体情况)
1.甲方的婚前财产有:______车______部(写明车牌号码),______房______套(写明房地产权证、地址等),______银行存款______(写明哪个银行,账号是什么、存款余额是多少等)。
2.乙方的婚前财产有:______房______套(写明房地产权证、地址等),______银行存款______(写明哪个银行,账号是什么、存款余额是多少等)。
二、婚前财产的权利归属
甲方的上述婚前财产归甲方所有,乙方的上述婚前财产归乙方所有。上述双方的婚前财产在婚后所得的收益,均属于双方各自的个人财产。
三、任何一方父母在婚后出资,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房产、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公司股份、基金理财等财产,均属于出资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相关财产在婚后产生的亏损或收益,无论是否由本人实际管理或经营,亏损均由各自承担,收益均归各自所有。
四、任何一方在婚后继承所得,亦归各自所有,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到各自名下,均不影响个人财产的属性。
五、任何一方婚前既有债权、债务,仍归各自所有;婚后一方未经另一方签字同意所产生的债务,个人为自己及他人担保产生的债务,经营个人财产亏损时所产生的债务,均属于个人债务;个人使用婚后共同财产偿还了个人债务的,债务人应从个人财产中补偿给另一方。
六、其他。
1.本协议约定未尽之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解决。
2.本协议签订过程中所涉及的公证等有关费用,均由双方均等承担。
3.本协议书一式叁份,协议双方及公证机关各执壹份,自协议被公证之日起生效。
男方:(签字、手印)女方:(签字、手印)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婚内财产协议模板
夫妻财产协议
甲方:姓名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
甲乙双方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市______区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现双方为合法夫妻。甲乙双方都愿共筑爱巢,白头偕老。但为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财产纠纷,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婚内现有房产的约定(列明财产具体情况,并写明归属)
(1)位于某某市的房屋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为:________,房屋土地证号为:________(房屋取得时间),现房屋产权登记人为______方,是________ 方个人婚前财产,归______方个人所有。
(2)位于某某市的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房屋证号为:________,(房屋取得时间),是甲乙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甲、乙双方约定,甲方拥有该房屋________所有权,乙方拥有该房屋________所有权。现房屋产权登记人为______方,______方可随时要求加名。______方负责协助办理加名手续,相关费用双方共同承担。
二、婚内其他共同财产的约定(列明财产具体情况,并写明归属)
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收入,存款,股票及投资收益,以及其他收入所得均为夫妻共同财产,甲乙双方共同所有。
三、债务的约定(可自行约定)
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夫妻共同债务由______方承担,______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协助偿还。个人债务由双方各自承担。
四、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一、二条已列明。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转移婚内共同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法律责任。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五、签订本协议的目的,是为了甲、乙双方和睦相处,互敬互爱,希望双方能白头偕老。所以双方必须遵守本协议约定的内容,如有违反则自愿按协议约定内容执行。
六、双方自愿签订,清楚了解此协议的法律效力,并遵守约定内容。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名)乙方:(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