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 国内家族信托的设立与方案设计
一、国内家族信托的设立
2001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为中国家族信托的设立提供了基本的制度架构支持,信托的特殊三方当事人架构为家族财富的管理与传承开辟了一条新的道路。
在信托制度下,受益人的安排并不局限于家庭成员,还可涉及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的第三人,而受益权的支付不仅只是现金,还可涉及其他物权;此外,当委托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去世时,还可以通过信托的方式确定家族财产由受托人或者家族治理机构进行长期管理的方式,实现对家族财产的长期管理;而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名义上归受托人的制度设定能有效地避免家族财产被分割以及被挥霍的风险。这种复杂的制度安排是传统的代理、合同等民事行为法律制度所不能涵盖和解决的,信托制度可以为各种不同受益人提供不同的受益权制度设计和保障。
(一)家族信托的当事人
家族信托的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
1.委托人
家族信托的委托人一般是指家族财产的原始所有者、家族财富的创造者,对家族财产拥有绝对的控制权,既包括个人创富者也包括夫妻。此外,自然人作为委托人时并不受中国银监会对于“合格投资者”的限制,只要委托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即可。
2.受托人
家族信托的受托人是指按照委托人的意愿,管理被授予的信托财产及家族事务并承担信托义务的当事人。我国《信托法》目前所允许成为家族信托受托人的民商事主体非常广泛,但实际上由于家族信托一般具有保护和传承的目的,交于受托人管理的家族信托财产投资理念偏于保守,因此,适合做家族信托受托人的民商事主体主要有自然人、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私人银行部门、律师事务所、第三方理财与服务机构等。
3.受益人
家族信托的受益人是指委托人指定的享受家族信托财产及家族事务管理所产生利益的人。作为他益信托的家族信托,受益人主要是委托人的亲属,有时是家族企业的员工或者其他需要帮助的人。
(二)家族信托的登记
我国《信托法》规定了较为严格的设立信托生效要件,如家族信托的登记制度。实践中,一方面需要从事家族信托业务的律师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规定要件进行审查和操作,另一方面需要立法机关和监管机构尽快完善信托(特别是民事信托)的登记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10条规定,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因此,登记是家族信托的重要生效要件。2017年8月25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了《信托登记管理办法》,标志着全国统一的信托登记制度的建立,填补了我国信托登记领域的制度空白。按照办法第10条的规定,国内的资金类家族信托(单一资金信托)也需要办理信托登记。《办法》规定的信托登记制度的实施,可能会增加人们对本就不甚健全的国内资金类家族信托是否能够发挥其所应有的私密性保障作用的担忧。
我们注意到,在前述办法的第9条中明确规定了信托登记的信息范围,包括信托产品名称、信托类别、信托目的、信托期限、信托当事人、信托财产、信托利益分配等信托产品及其受益权信息和变动情况。也就是说,国内资金类家族信托需要按照办法的规定,将信托的受益人、信托分配机制等最为关键和需要保密的信息进行登记。这就需要律师等专业人士针对如何在信托登记制度下继续实现家族信托的私密性保障功能进行特别的架构设计与筹划。
二、设计家族信托方案
家族信托应当基于家庭结构、资产分布、传承目标等因素,厘清不同资产的收益权、控制权和转让权,明确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保护人等各主体的权利和责任。鉴于企业和资产未来可能会发生难以预见的意外事件,家族要设计相应的弹性机制和退出机制,事先预设不确定因素处置方案。
案例8-4-1
郭总是台湾人,跟朱太太在广东设立了一间机械实业公司。经过多年的努力,公司业务及日益利润稳定,每年均有固定结余。两人婚后生育两名儿子,目前大儿子14岁,小儿子12岁。
后来,郭太太家有亲戚身故,继承人为了财产分配的问题争吵不休,甚至亲人反目,这让郭先生夫妻俩意识到财产规划的重要性。
目前,郭先生名下的资产共计5000万元,郭太太的资产共计1000万元。夫妻二人每年固定结余至少500万,财富积累的速度极快。假设两人继续工作20年,乐观的情况下财富至少增加1亿元。如果夫妻二人将现有的资产大部分转移至两位儿子名下,财富一下子失去控制,担心儿子会挥霍无度。
因此,我们建议郭先生夫妻二人成立两份家族信托,提早将资产转移到信托资金里,借由家族信托继续持有资产的控制权,保证儿子一生生活无忧,实现财富的有效传承。
郭先生夫妻还可将家族信托的期间设定为80年甚至更久,财产借由信托长时间的累积增值,可以让家族的资产传承到第二代,甚至第三代,让财富可以避免分配而越来越少,达到富过三代的目的。万一在信托收益期间受益人身故,还可将其信托受益权归属给其直系血亲的亲属个人独有,确保整个信托期间内家族都可以由信托来照顾,让辛苦奋斗的财产可以确定用在自己、配偶、儿子、孙子身上,不会被外人拿走,满足夫妻两人退休安养的需求,同时完成了子孙教养等多重目的。
本案中,由于“家族信托”内的财产全部登记在信托受托人手中,受益人只享有信托受益权,享受信托利益,而受益比例确定于信托契约之中,可以避免子孙争产的情形。将来财产可以留给儿子继承,让儿子可以独立运用资产,训练财富管理的能力。若儿子的理财能力不好,或时运不佳,导致继承的财产损失殆尽,还可以利用“家族信托”的保护机制,维系子孙的正常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