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 家族基金会在财富保障与传承中的优势与前景
事实上,“向贫困根源开战”的慈善理念和实践,在中国历史上并不鲜见。如清末企业家张謇,就明志要以教育开启民智。除了一般慈善机构外,他还举办了育婴堂、养老院、医院、贫民工厂、残废院、盲哑学校等,从理念到实践都符合现代公益慈善观念。甚至对于残疾人,他也不曾视其为怜悯和救济的对象,而是教育、培养他们拥有自立能力,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由于社会动荡,这些慈善理念和实践在中国一度中断。随着中国的一些富人开始探索“散财之道”,家族基金会逐渐兴起。但自1994年《人民日报》“为慈善正名”至今,二十年过去,中国大陆的家族基金会仍寥寥无几。基金会中心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共同发布了《基金会绿皮书:中国基金会发展独立研究报告(2017)》,报告利用基金会中心网采集的最新年报数据,对中国基金会2015年的发展状况进行了系统分析。总的来看,2015年中国基金会进一步快速发展,但中国家族基金会数量还非常少,不到100家,且大多数规模比较小,与发达国家还有很大的差距,是未来中国基金会需要大力发展的方向。
案例7-4-1
牛根生决定了要做家族基金会,而且要做“活”、做到“长治久安”,所以,他“考察学习了欧美国家近百年来已发展得相当成熟的慈善资产管理方式和机构运营模式,然后在国内外专业人士的帮助下,完成了慈善财产的信托化”,委托香港一家专业资产管理机构管理投资老牛基金会的资产。
老牛基金会是一个依托公益信托的家族基金会,公益信托、家族基金会,这两个模式在中国都是首创。这种方式的好处主要体现在:一方面在不耽误慈善目的的同时,将捐赠财产置于家族信托下,如果基金会停止运作了,剩余的财产由于还处于家族信托下,所以无须转移给目的相似的其他公益机构,从而能够最大限度地保全家族财富;另一方面最大限度地利用了基金会税务优惠和信托运作灵活的优势。但这种方式有其缺点,主要体现在家族信托的机制不是很成熟,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2001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公益信托占用了整整一个章节,法律文本明确了“国家鼓励发展公益信托”。按照规定,公益信托具有四个必备要件:为公益目的而设立;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有信托监察人;信托财产及收益全部用于公益目的。
2014年8月4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其中首次明确提出“探索家族财富管理,为客户量身定制资产管理方案”。这是近年来中国金融业主管政府部门首次在正式法规文件中使用“家族财富管理”的概念。
2016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正式开始实施,这将带动慈善信托和慈善基金会的快速发展。
在现实中,中国慈善事业中的绝大多数捐赠都是依托基金会进行。未来,随着政府鼓励超高净值人士参与慈善事业,相信关于基金会的法规政策会进一步调整,包括税收法律和基金会管理的相关条例的进一步完善,从而使得中国慈善基金会更好地向前发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八条 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第七十九条 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八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境外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物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