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终身寿险与年金保险
我国《保险法》依据保险标的所涵盖的保障范围不同,第95条规定,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人寿保险是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或生存到保险期满为保险事故的一种人身保险。根据合同规定的不同,人寿保险可以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年金保险等。
案例5-1-1
胡总是云南昆明一家做农产品批发公司的老板,在当地也算是赫赫有名的人物了,资产早已过千万,在当地置有3处房产。胡总家中育有2个孩子,一个8岁,一个3岁,其妻李某没工作,无固定经济收入。
2014年5月16日胡总驾驶着新购进的将近百万的豪车外出后失联。4天后,公安机关在离他家30公里以外的一条河里找到了胡总及其车辆,胡总早已死亡,将近百万的豪车报废。
公安机关随即展开了调查,据调查显示胡总虽然资产过千万但在当地还有2200万的银行贷款尚未还清。
银行随即展开了追缴贷款行动,在多次和其妻李某沟通无果的情况下,银行诉至法院申请冻结胡总的所有资产。
经法院调查,其实胡总的公司最近两年因经营问题早已处在倒闭的边缘了,公司就是一个空壳,只有一些破旧的厂房和设备,据估算大概只值350万,公司账户上也只有120万加上胡总个人账户上的80万,法院支持将这部分资产予以冻结处理。2个月后公安机关的调查报告出来了,认定胡总死亡不存在他杀和自杀的可能,车辆坠河完全是一起交通意外事故。
一个月后,银行发现其妻的账户上突然新转入720万,认定胡总伙同其妻恶意洗钱逃避还款,又一纸诉状告到法院,申请冻结这720万。
法院经调查后的宣判结果让银行很受伤……原因是胡总很有忧患意识,在近10年的时间里给自己和家人都购买了高额的保险,总计有13张保单,保额过千万!胡总自己就有6张保单,分别是年金险、终身寿险,重疾险,总保额为720万。
法院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判定这720万属于胡总其妻的,银行无权干涉,并当场出示了保险公司的理赔材料和其妻李某的签字,材料上用途一栏里写着这720万属于“理赔款”。银行的诉讼请求全部被驳回。[2]
终身寿险是对被保险人提供终身保障的人寿保险。终身寿险的一个显著特点,是保单具有现金价值,保单所有人可以中途退保领取退保金,甚至可以在保单的现金价值的一定额度内贷款,具有较强的储蓄性。
年金保险是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对生存受益人的给付,从一个特定的年龄,向年金领取人定期支付保险金。年金的取得,既不属于法定孳息,也不是取得投资收益,更不是支付相应的对价而等价有偿取得。一些高净值人士往往错误地把年金保险视为一种投资品,追求年金保险的收益,实际上,年金保险虽具有投资属性,但它并不是投资品。在财富管理实践中,它是一种用来管理长寿风险和打造安全持续现金流的有效工具。
案例5-1-2
从事卫浴生意的郑先生事业有成。由于主营欧美高档水龙头,郑先生不仅没有受到金融危机影响,反而在原材料的涨价中,因为看准方向囤下大量有色金属,而斩获多多。不过,让郑先生头疼的是,唯一的儿子对家族生意毫无兴趣。郑太太说,留学澳洲的儿子只想搞艺术,且无意回国,花钱如流水,这成为郑先生最大的心病。
尽管父子俩多有争执,但郑先生私下却让太太为儿子买下了高额年金险“大单”。这份大单年缴费逾百万元,缴费期长达20年,但能提供至88岁的保障。郑太太的选择体现了他们那颗拳拳父母心——“第二年,保险公司就开始分年给付,一直到88岁。这样安排,既不需要担心儿子把钱一次挥霍掉,又能保证他有一定质量的生活”。[3]
终身寿险和年金保险之所以具有财富保障和传承功能,从根本上来讲,是因为保险合同项下大额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红利”和“保险金”等权益。
保单现金价值是指,投保人在保险期间早期支付的超过自然保险费部分的金额的积累属于投保人。当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或者达到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应退还给投保人的金额。从法律角度来理解,现金价值是一种债权,只有在退保或者保险合同解除时才会产生。
红利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的利润分配,通常包括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红利是属于受益人的资产,受益人可以是被保险人,也可以是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
保险金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死亡,保险事故发生,由保险公司依据合同约定赔付的保险赔偿金,通常包括生存保险金和死亡保险金。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通常为被保险人本人,死亡保险金的受益人可以是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保险金是属于受益人的资产。受益人领取保险金后,投保人不再享有现金价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1条第3款、第60条第1款、第63条的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依照上述规定和我国《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利益主要表现为保险金,保险利益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
尽管现实生活中充满财富陷阱,但如前所说,风险损失的发生概率是可以被管理的,可以把风险损失转移给金融机构。而高净值家庭配置大额终身寿险和年金保险,无疑是最简单的风险转移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