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 大额保单的科学配置与架构设计
如前所述,大额保单在传承方面有着其他规划工具无可比拟的优势,但是在使用大额保单进行传承规划的时候,仍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保单险种的选择:终身寿险还是年金类保险。
2.保单架构的搭建。
3.保险与家族信托的结合。保险与信托的结合运用可以将传承优势放大,我们将在其他章节专门阐述。
案例5-5-1
金总40岁,是某上市公司的老板;金太太40岁,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金宝贝15岁,是两人唯一的儿子。金总的父母金爷爷和金奶奶均60岁,已退居二线,与金总公司没有财务关系,负债可能性较小。金总的企业目前资产在2个亿左右,家庭净资产近8000万元。
在当前低迷的经济形势下,企业仅能勉力维持,又没有新的投资项目,金总对未来有些担忧。中国很多企业家或者生意人,往往都是夫妻共同经营,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个体经济,夫妻显然要对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即使是有限责任公司,往往也会因为公私财产不分,用个人账户收取企业经营款、连带担保等原因,也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就意味着如果经营不善发生风险,公司债务会直接威胁到金总家庭财产的安全。
债务风险很高的人群(如企业主、创业者自己,承担连带责任的妻子,本案例中的金总和金太太)不适合作为投保人。因为保单的现金价值可能被法院强制执行,用以偿还投保人自己的债务。
在本案例中,负债可能性小的金爷爷,适合作为投保人。具体操作是:
金总赠与一笔资金给金爷爷买保险,金爷爷作为投保人,金总作为被保险人,买一份高额终身寿险,身故受益人指定为金宝贝。
为了避免未来金爷爷去世,保单被法定继承,导致资产被金总其他兄弟姐妹分走,或者清偿金总债务,可以事先让金爷爷写一份遗嘱,在遗嘱中指定接下来谁做投保人;或者待金总儿子金宝贝成年后,将投保人更改为金宝贝。
这样的保单设计,能很好地规避金总将来有可能发生的债务风险,也能为金宝贝留下一笔可观财产,而金爷爷的遗嘱安排也能避免其百年归老以后金总所赠与的资金不会被分割,实现有目的的定向传承。
在保单架构的实际设计中,经常存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个人的情况。譬如,父母给未成年子女投保、夫妻互保,甚至经常有父母给成年子女投保。那么当投保人死亡时,被保险人依然健在,保险继续有效,但投保人权益因原投保人死亡,必须进行转移。如果事先没有做任何安排,投保人的权益就会被认定为投保人的遗产,一旦认定为遗产,就会面临诸多的风险:
1.一旦投保人死亡又没有做任何安排,则保单因发生法定继承而丧失了很多其原有的保全作用;
2.法定继承的遗产属于继承人的责任财产,可能被用于清偿继承人的债务;如有多个继承人,则可能面临保单现金价值被分割的风险。
案例5-5-2
丁总和丁太太都是广东潮汕人,做汽车配件起家,后来又投资二手车交易市场、高端潮汕菜连锁饭店等,身家雄厚。丁总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大儿子丁伟28岁,小儿子丁强20岁,女儿丁燕16岁。丁伟大学毕业后一直在家族企业工作,帮助父亲管理企业,这几年潮汕连锁饭店因为独特的口味和健康理念,受到市场欢迎,丁伟有计划加速扩张连锁饭店。丁强大学即将毕业,对家族生意不是很感兴趣,喜欢互联网,将来想创业。丁燕还在读高中,学习成绩一般,丁总想送女儿去国外读高中考大学。
丁伟已经结婚,儿媳妇是大学同学,夫妻感情还可以,结婚后,一直在丁总家族企业做财务工作,并为丁家生了一个长孙欢欢,今年6岁。欢欢作为目前家族中唯一的第三代,被视为掌上明珠。
丁强谈了一个女朋友,丁总不太满意,认为女孩子每天穿得花枝招展的,待人接物也比较自我,和他们家风不符,不可靠。但儿子目前也比较叛逆,听不进去父母的劝告,说毕业后就结婚。
丁总做了半辈子生意,虽然餐饮和汽车连锁都是他主张投资的,但认为传统行业竞争太激烈,发展前景不是太好,这些年热衷房产投资,赶上房价上涨的周期,北京、上海、深圳等等都有配置,深圳还有一个独立的商业地产,总价值十几亿。但丁伟看好二手车市场转型和潮汕菜的前景,主张加大投入资金扩张。丁伟妻子准备从初中开始就送儿子到美国读书,正在办理移民,也在美国购置了房产。
丁总的父母健在,身体也非常硬朗,在老家居住。丁总是家里老二,还有一个哥哥和妹妹,哥哥家境一般,主要在老家照顾父母,丁总感激哥哥对父母的照顾,在老家为哥哥全家配置了房产物业等。妹妹在丁总企业工作。
一、家族的风险分析
(一)丁总和丁太太的法定继承风险
丁总和丁太太平时虽然也接触过企业的法律顾问,但从来没有了解过传承安排方面的问题。丁总和丁太太是潮汕人,在潮汕当地传统中,很忌讳谈论生死,觉得立平安纸(遗嘱)不吉利。再加上丁总觉得自己和太太身体很好,还算年轻,传承安排还不到时候。但问题是,丁总家族资产庞大,在连个遗嘱都没有立的情况下,一旦发生意外或百年之后,家族资产必然按法定继承走,而丁总想要把家业传给自己两个儿子的想法很难完全实现,潜藏的风险巨大。
(二)大儿子的婚姻风险和法定继承风险
现在家族生意主要由大儿子丁伟负责,做生意比较辛苦,应酬也比较多,虽然年纪不大,但也有潜在的意外风险。和丁总夫妇一样,一旦丁伟发生意外,在没有任何财富保障和传承安排的情况下,丁伟名下的家族资产必然借由法定继承分给妻子很大一部分,一旦丁伟妻子改嫁,丁总家族资产势必外流。
(三)二儿子的婚姻风险
丁总对二儿媳不很满意,担心准儿媳是图他们家的钱。二儿子的婚姻风险现实而又急迫,是丁总不得不考虑的问题。首先,如果没有规划,则儿子名下的资产,一般会变成儿子儿媳的夫妻共同财产;其次,将来如果给二儿子也继承家族企业股权,股权也会变成为夫妻共同财产;最后,如果丁总丁太太百年后发生法定继承,儿媳借由儿子的继承后,也获得巨额财产,一旦发生继承风险,会分走丁氏家族的一大部分财产。
(四)股权争夺风险
目前企业的经营主要靠丁伟,但丁强也是家族企业的继承人之一,而且丁总的想法就是将企业传承给两个儿子,如果没有提前布局好企业股权传承方案,会带来潜在的兄弟争产风险。更何况,女儿虽然年龄还小,也是家族财产的法定继承人之一,如何既能落实丁总的传承目标,又能给女儿以关爱和保障,也是需要综合考虑的问题。
(五)家族整体的债务风险
按道理讲,丁总家族已经算是超高净值家族了。但正如丁总担心的那样,现在经济环境下,充满了不确定的政策风险和产业风险,传统实业投资面临着巨大考验。现在家族企业主要是由丁伟负责操盘,而丁伟的经营思路不但和丁总完全相反,还要扩大投资。投资需要巨大的现金流,往往需要借贷和担保,一旦企业经营遭遇风险,在家业和企业资产没有有效隔离的情况下,面临巨大债务风险。
(六)家族资产配置不均衡风险
丁总家族的资产除二手车交易市场和潮汕连锁饭店投资外,很大一部分都投资在了房地产上。最近有消息称中国即将开征房地产税,政府不断加强房地产调控政策等,持有房地产的税务风险和变现难度越来越大。而房地产流动性较差,一旦家族生活或企业运营缺少应急资金,很难及时变现救急。在未来,丁总夫妇的高端养老基金和小女儿的教育基金都需要提前筹划,而目前的资产配置无法达到这一需求。
二、家族资产的保障与传承方案
(一)调整家庭资产持有结构
目前企业的经营主要靠丁伟运营,而丁强对家族生意不感兴趣,因此丁总可以分主分次地转移企业股权给两个儿子,大儿子丁伟未来拥有家族企业控股权,二儿子拥有较小份额股权。鉴于两个儿子都在考察期,若丁总对丁伟经营企业还不够放心,则自己可以在公司持有少量股份,因为即便只拥有1%—3%的小份额股权,也可以有权查看财务报表,此外还可以在章程中约定享有企业34%的投票权。
(二)丁总主要持有家庭房产和金融资产
布局调整后,减少了企业债务风险对家族的威胁,保证丁总可以持有的金融资产和房产的安全。当降低了丁总的债务风险后,丁总作为投保人配置大额保单,免受家族企业债务影响。以丁总为投保人,丁强为被保险人,孙子欢欢作为死亡受益人。这份保单的债务隔离能力比较强。首先,可以完全隔离丁伟的债务,因为丁伟仅仅是被保险人,对保单无财产权。如果丁伟身故,则保险金将直接赔付给受益人,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其次,即使投保人丁总陷入债务危机,因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是第三人,所以第三人只需要付出现金价值的代价即可保全此保单。最后,投保人丁总如果身故,保单投保人的归属问题必须用遗嘱做好规划,建议将投保人权益遗赠给欢欢,并要对遗嘱进行公证,以防止发生法定继承之风险。
(三)儿子丁强婚姻资产隔离
丁总对准儿媳不看好,一旦二儿子丁强任性结婚后离婚,则丁家损失惨重,因此有必要进行提前规划。首先,儿子对家族生意不感兴趣,如果赠与儿子现金,建议用大额年金保险的方式给付,以丁总为投保人,丁强为被保险人,丁总丁太太为死亡受益人。儿子丁强婚后可领取年金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在交完保费后,丁总也可以将保单投保人变更为丁强,但必须配套一个赠与协议,约定将投保人权益赠与儿子丁强,与其配偶无关。
(四)女儿丁燕的教育金
建议丁总给女儿丁燕同样配置大额年金保险。女儿读书时,年金保险的现金流帮助女儿锁定教育金,而未来女儿成年结婚后,和丁强一样,锁定婚前个人财产,免受婚姻风险伤害。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丁总家族的财富管理,需要运用包括大额保单在内的多种工具,根据丁总的意愿、结合家族成员之间的关系,从财富安全保障、防范姻亲夺产和个性化传承等多个角度综合筹划和配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第三十九条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第四十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第四十一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第四十二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