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 家族信托的概念与类型
家族信托能超越我们人类生理和意志的极限,身后也能牢牢控制住财富,成为资产的保险柜。
一、家族信托的概念
信托制度的目的在于传承和保护家庭财产,通过一种独特的方案设计,以规避现有法令政策对财产管理和遗产继承的严格限制,而并非是出于对投资的需求以及财富增值的渴望。信托制度诞生之初主要是以家族信托为主要的表现形式,用以经营管理家族财产,涉及家庭和个人财产的管理、处分,遗产的继承和管理等事项。
因此,我们可以这样定义家族信托,它是以家庭财富的管理、传承和保护为目的的信托,在内容上包括以资产管理、投资组合等理财服务,实现对家族资产负债的全面管理,包括提供财富转移、遗产规划、税务策划、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和慈善事业等多方面的服务。
一般来说,有设立家族信托需求的人群通常为拥有家族企业或者巨大家族财富的个人或者家庭,以满足其财富有效传承的需求。而家族信托的受益人可以是委托人本身或者由委托人指定的任何人。委托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更改信托受益人,或者在设立家族信托之初就对受益人进行限制,即只有受益人在满足委托人设定的条件时才享有受益权。
信托制度虽始于英国,但中华文明在5000年的发展历史中,也呈现出源远流长的信义重托文化,典型案例如春秋时期的赵氏孤儿、三国时期的白帝城托孤等。
如今,中国家族信托业务发展方兴未艾,正是中国传统信义文化与现代信托制度结合的良好开端。
二、家族信托的类型
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将家族信托分为不同的类型,但由于实践中信托功能的多元化以及信托产品的复杂化,各信托类型之间的界限划分也趋于弱化。
(一)按设立地不同进行的划分
1.在岸家族信托
又称境内信托,顾名思义就是设立在国内的家族信托,信托关系人以及信托行为均在国内完成的信托。由于国内信托适用的是该国的国内法,因此,在某些法律制度欠发达的地区,在岸家族信托的适用程度会有所限制。
2.离岸家族信托
又称境外信托,顾名思义就是设立在国外的家族信托,信托关系人以及信托行为均在境外进行的信托。一般来说,离岸家族信托由设立地的法院管辖,因此,委托人可根据有利于自身的外国法来选择离岸家族信托的设立地,可选择的余地更为宽裕。
(二)按信托内容不同进行的划分
家族信托管理的内容主要为管理事务和管理财产,因此,根据管理内容的不同分为事务管理型家族信托和财产管理型家族信托。
1.事务管理型
事务管理型家族信托是指委托人以完成家族事务管理为目的将信托财产交给受托人,指令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意愿从事家族事务管理。此种类型的家族信托由委托人做主导,受托人一般不主动对财产进行管理或者处分。受托人利用信托财产的独立性、风险有效隔离等制度优势,为委托人提供个性化的管理服务。例如,委托人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不归自己,但是想给孩子生活留一笔资金,又不放心一次性交由其他家庭成员保管,于是委托人可以以该笔资金设立家族信托,并指定委托人该笔资金仅用于子女的生活费。
2.财产管理型
财产管理型家族信托是指以管理信托财产为主要内容的家族信托,委托人将信托财产(动产或不动产)交付给受托人,受托人通过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来实现对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该类家族信托更多地倾向于一种投资,因此该种财产管理的功能并非信托所独有,但相较于其他投资方式,财产管理型家族信托独有的财产转移功能、长期控制规划以及灵活方便等特点,使其更具自身的独特性,也更加受到高净值人士的追捧。
(三)按信托财产对象不同进行的划分
按照信托财产对象的不同,大致可以分为资金管理家族信托、股权管理家族信托、不动产管理家族信托、文物、收藏品管理家族信托以及保险金家族信托五类。
1.资金管理家族信托
资金管理家族信托是一种以金钱为标的的家族信托,一般以获取适当的收益为目的,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代为管理、运用和处分委托人的资金。
2.股权管理家族信托
顾名思义,股权管理家族信托是以企业股权作为信托财产标的的家族信托。委托人将其拥有的股权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代为管理和处分股权的行为。此时受托人作为名义股东,根据委托人的意愿持有企业股权,但不参与经营管理,委托人授权的除外。
3.不动产管理家族信托
不动产管理家族信托是指委托人将自己的不动产作为信托财产标的的家族信托,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对不动产加以管理、处分与运用。管理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出租、维护、投资等。
4.文物、收藏品管理家族信托
是指委托人以文物、收藏品等作为信托财产标的的家族信托,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对该文物、收藏品等进行投资,再以其藏品设立家族信托,如此一来,既能满足委托人热爱收藏的愿望,也能避免出现子孙后代对其藏品保护不当、挥霍、变卖、抵债等风险。
5.保险金家族信托
保险金家族信托是保险与家族信托的有效结合,兼具保险的杠杆效应、财富保全功能与信托的风险防护、事务处理和资产管理功能。委托人以保险金或人寿保单作为家族信托的标的,由委托人与信托机构签订保险信托合同,当保险期满产生保险金给付或者发生保险理赔时,保险公司直接将该笔资金转入信托机构当中,由信托机构根据当初所签订的合同约定对该笔资金进行管理。在我国,保险金信托又可以分为身故保险金信托和生存金信托两类,其管理和运行模式基本相同,仅根据保险的类型有所区分。[1]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十五条 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十六条 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