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 结束语

8.6 结束语

新形势下,财富传承已经变得越来越广泛。与遗嘱、法律协议、保险等法律和金融工具相比,信托的比较优势主要体现在:一是基于信托的天然制度禀赋,即可以实现风险隔离和事务管理功能;二是信托行业本身具有跨市场资产配置和财富管理优势,具体体现为通过运用股权、债券以及夹层融资等多种方式,跨越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实业等领域服务实体经济。整合多领域资源和工具,满足高净值人士多样化、多层次和个性化财富管理需求。

我国的高净值家庭不缺乏创富的能力,但普遍在传富和守富意识上比较薄弱。我们总想防患于未然,却缺失详细的规划与适合自身情况的设计。与其耗费大量时间、金钱、精力去弥补之前所有的漏洞,不如从一开始就针对所要规避的风险,进行具体安排和详尽的规划。家族信托就是这样的一种预先安排,信托机构受高净值个人和家族的委托,运用家族信托、保险等工具将个人或者家庭资产与企业财产之间严格隔离,未雨绸缪,打造家族财富的护城河,让家族企业和家族财富的抗风险能力更上一层楼,达成家族财富保障和传承的目标。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十五条 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十六条 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十七条 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

(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1] 韩良.家族信托-法理与案例精析[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

[2] 网易财经.揭秘邵逸夫遗产分割方案:轻子女重红颜?[R/OL].(2014-01-08)[2018-04-25].http://money.163.com/14/0108/22/9I3N57T800253B0H.html.

[3] 刘凌林.强制执行引发信托财产权纠纷[R/OL].(2010-01-06)[2018-04-26].http://china.findlaw.cn/gongsifalv/zhengquanfa/xt/xtcq/1435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