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 家族信托的功能
在香港的200多家上市家族公司中,约有三分之一的企业通过家族信托的方式控股。家族信托已经成为富豪解决遗产问题的普遍选择。
案例8-2-1
可以猜想,享年107岁的邵逸夫,会在身后的未来某天,成为自己生前掌管的TVB的某部电视剧的主角。他的传奇一生,足以给自己毕生奋斗的影视业,提供无限的剧本素材,这里有“美国梦”式的创业,有民国范儿的“上海滩”,更有一男二女数十年的爱情纠葛,家族成员间的恩怨情仇……
早在1997年,以90岁高龄与方逸华结婚之时,邵逸夫就曾立下遗嘱分配其百亿身家,原因正是不想自己的子女日后与方逸华争家产、闹家变。那么,邵逸夫是如何在已故发妻黄美玲所生的4个子女与方逸华之间,分配自己的财产的呢?
先来看方逸华获得了什么。2011年4月,邵氏兄弟将所持有的全部TVB股权售出,一纸公告透露,交易完成后,“六婶”方逸华持有0.26%股权。以邵老先生去世的2014年1月7日收盘后的市值计算,这部分股权价值5694万港元。
相比而言,土地更值钱。2008年,邵氏兄弟公司以2520万港元的价格,将一块面积约12.3万平方尺的清水湾地块售予了方逸华。尽管公司公告称出售获益940万港元,但有港媒在2010年估价称,邵氏兄弟拥有的清水湾共85万平方尺的地段市值约27亿港元。以此简单估算,12.3万平方尺的土地,在2010年的市值应为3.9亿港元,这块地皮算是净送方逸华超过3.6亿港元。而2011年邵氏兄弟将剩余地块出售给陈国强、王雪红财团时,售出了24亿港元的高价,以此时价格估算,方逸华的地块价值又涨至4.1亿,则方逸华已经净赚近3.9亿港元。
邵老先生不仅给了“六婶”方逸华很多爱,也给了很多钱。但更多的钱,可能还是给了家人。港媒这样报道:“原配黄美玲1987年病逝洛杉矶后,‘六叔’就为儿女成立信托基金,保证孩子们一生富足,衣食无忧。邵逸夫曾说,他的儿女已过得很好,不用担心,他相信他的财产,这辈子用不完,他的儿孙辈也用不完。”
有关邵逸夫名下的基金,被广泛报道的主要有三个:邵逸夫慈善信托基金、邵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邵逸夫奖基金会有限公司。其中,邵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被普遍简称为邵氏基金,是最常见的捐赠主体,例如遍布大陆大学的“逸夫楼”基本均为该基金捐建,这个基金曾经持有TVB 6.23%的股权,在将2.59%捐赠给香港数家教育及慈善机构后还持有3.64%股权。而邵逸夫奖基金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邵逸夫奖基金会)则是为运营被誉为“东方诺贝尔奖”的邵逸夫奖而成立。
邵逸夫慈善信托基金,是邵氏家族财产的最终持有者。而这一基金,被委托给一个注册在百慕大的名为Shaw Trustee(Private)Limited的神秘机构运营,以完成家族财产的增值保值。值得注意的是,Shaw是邵姓的英文。而这个机构此前并未受到外界广泛关注,其运营的基金背后有着复杂的股权结构。
2008年年底,邵氏兄弟在港股上市30多年后,宣布私有化。控股约75%的股东Shaw Holdings Inc.发出要约,以13.3亿港元的价格,收购公众手中的25%股份,完成对公司的100%控股。
公告同时透露,要约方Shaw Holdings Inc.透过全资附属子公司持有TVB 6.23%的股权。这一数字正好与邵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2011年捐赠的之前持有的TVB股权一致。这说明,Shaw Holdings Inc.不仅持有私有化之后的邵氏兄弟100%的股权,也是邵氏基金的全资母公司。按照合理的推论,运营邵逸夫奖的邵逸夫奖基金会,也可能是Shaw Holdings Inc.的全资子公司(但腾讯财经暂未找到公开资料支撑这一推论),如此,Shaw Holdings Inc.就成为了邵氏家族财产的控股平台。
再往上一层,公告又透露,邵逸夫慈善信托基金全资拥有Shaw Holdings Inc.,也就是说,邵逸夫慈善信托基金通过Shaw Holdings Inc.这个控股平台,在私有化后100%地拥有了邵氏兄弟的股权,也100%地拥有了邵氏基金的股权,同时也可能100%控股邵逸夫奖基金会,从而,邵逸夫慈善信托基金成为邵氏家族财产的最终持有者。
与此同时,邵氏兄弟私有化的公告还披露,邵逸夫慈善信托基金的信托人为Shaw Trustee(Private)Limited,指定人为邵逸夫本人,受益人则包括Shaw Trustee(Private)Limited根据信托契据挑选之任何人士或慈善团体。公开资料显示,Shaw Trustee(Private)Limited于1995年5月26日注册在避税天堂百慕大群岛。
也就是说,邵逸夫将邵氏家族财产的最终持有者——邵逸夫慈善信托基金,委托给Shaw Trustee(Private)Limited运营,而受益人则为邵逸夫的家人以及慈善团体。目前,无法确认这个信托的受益人都有哪些,但几乎可以确定包括邵逸夫的四个子女,但同样可能包括方逸华,因为方逸华正是邵逸夫慈善信托基金的主席。
这个信托基金持有的财产,远超过方逸华持有的TVB股权以及低价获得的地块价值。尽管四个子女可能不得不与方逸华分享,但他们获得的收益权肯定足以满足自己乃至后代的需求。而除了信托收益权之外,两个儿子也获得了邵家在新加坡的地产和百货资产,价值暂未可知。
那么,Shaw Trustee(Private)Limited运营的资产规模,到底有多大呢?
按照前文的架构,邵逸夫慈善信托基金主要有三块资产,通过Shaw Holdings Inc.这个控股平台,100%地持有邵氏兄弟及邵氏基金的股权,同时也可能100%控股邵逸夫奖基金会。
先看邵氏兄弟的价值。邵氏兄弟的主要资产为26%的TVB股权,还有清水湾的地块,此外还有一些物业租赁、摄制设施服务以及影片发行业务收益,但后面的几项收入都很少。邵氏兄弟2008年年底的私有化公告披露,该公司在私有化之前的数年财务数据显示,公司营业收入均大大低于净利润,例如2008财年营收为3345.7万港元,但净利润则达到3.1亿港元。原因在于,公司持有的TVB的股权未超过50%,营收不能纳入报表,而26%的TVB股权则可以作为投资收益计入利润,TVB 2008年实现净利润10.55亿港元,也就给邵氏兄弟带去了3.1亿港元净利润中的2.74亿港元。私有化时,Shaw Holdings Inc.以13.34亿港元的价格,收购了25%的公众股份。以此计算,邵氏兄弟当时的估值为53.36亿港元。并且,这个价格比当时的股价溢价64%,颇受售出股份的公众投资者欢迎。然而,当2011年4月,Shaw Holdings Inc.将整个邵氏兄弟公司出售给陈国强、王雪红等组成的财团时,总价格达到了86亿港元(其中TVB股权作价62亿,清水湾地块24亿),两年半的时间升值了61%。这相当于,邵逸夫先在金融危机低谷时期私有化,经济恢复后再出售的一买一卖,净赚了13.34亿的61%,也就是8.1亿港元。真是精明的商人。
整个邵氏兄弟售出给上述财团之后,该公司被新股东于2011年11月28日,更名为清水湾土地有限公司。曾经叱咤风云的邵氏兄弟公司从此告别这个世界,化作了86亿港元,成为了母公司Shaw Holdings Inc.的现金资产,也即邵逸夫慈善信托基金的现金资产,也即Shaw Trustee(Private)Limited受托运营的资产。
而这个家族信托基金,还全资控股邵氏基金。邵氏基金目前持有TVB 3.64%的股份,以2014年1月7日收盘市值计算,价值为4437万港元。邵逸夫奖基金会的规模则没有公开资料。除去这三个基金,邵氏家族还有新加坡的地产、百货,香港仍有一些影视资产,如果这些全部纳入,总资产或接近媒体所传的百亿规模。[2]
一、财富保护功能
(一)隔离债务
作为一种极富灵活性的财产管理工具,信托天然具有良好的“屏障”功能。信托一经有效设立,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就从委托人手中转移到受托人名下,由受托人按照双方签订的信托文件进行打理,并将收益分配给受益人。而这就意味着一旦企业家在部分财产之上设立了有效信托,则该部分财产就变成了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在该部分财产与固有财产之间设立了一道屏障。
家族企业的一大弊端在于企业和个人的财产容易发生混同。当企业面临财务危机或者破产危机时,个人的资产往往也会成为债权人追偿的对象。由于企业家设立家族信托之后,信托财产所有权转移到了受托人名下,该部分财产既然不再属于企业家本人,则即使企业家被判定出现了财产混同等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信托财产也不属于企业家的个人财产,不能被用于清偿公司债务。
(二)隔离破产清算
我国《信托法》第15条和第16条中规定,在设立信托后,只要委托人并非该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当委托人作为信托的共同受益人时,也仅仅是其信托受益权将会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在此机制下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债权人无法对信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依法不被破产清算、不被抵消、混同以及继承,从而提高了企业家的抗风险能力。
案例8-2-2
2004年4月22日,易融公司与中融公司签订《资金信托合同》,约定易融公司委托中融公司以中融公司名义自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豫联公司)受让该公司持有的中孚公司3250万股股份,信托期限截至2007年7月28日,易融公司为中融公司所持股权的信托受益人。
2005年4月13日,易融公司与般诺公司签订《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将信托受益权转让给般诺公司,易融公司仍为委托人。
2007年3月,因易融公司为陕西必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交通银行之间的借款提供担保而被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执行。陕西省高院依法冻结并处置了河南中孚公司400万股限售流通股,用所得价款清偿债务及相关费用。
2007年8月,般诺公司就涉案股票向陕西省高院提出执行异议,被陕西高院裁定驳回。然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认为陕西高院所执行财产是具有独立性的信托财产,不应被强制执行,以明传电报形式要求撤销裁定。陕西高院遂撤销原裁定。[3]
当然,凡事无绝对,信托对债务和破产的隔离也是相对的。对于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依法行使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的债务、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以及一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将被打破,可以被强制执行。
(三)隔断刑事追索
大多数国家的刑法都有规定罚金以及没收个人财产等形式的刑罚,只要自然人触犯刑事犯罪,则其个人财产有可能会被罚没或没收。对此,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能起到阻断此项风险的作用,即使委托人因承担刑事责任而被罚没财产,其合法设立的信托财产也不会作为个人财产予以追缴。
(四)婚姻财产保护
根据我国《婚姻法》对于夫妻财产的规定,若夫妻双方婚前没有对财产进行任何约定,婚后的财产属于双方共同共有。若将来双方感情破裂,婚姻关系被解除,则面临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如此一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必将面临被分割或缩水的风险。
设立婚前的家族信托,能很好地解决高资产单身人士的后顾之忧。一方面,由于家族信托属于封闭性的财产管理方式,身后事管理的私密性,可以通过家族信托来得到保障。亲属或受益的人不会知道其他受益人的财产分配情况。与信托无关的人,很难知道信托的存在。另一方面,若是二婚人士,还可将一婚时的子女列为家族信托的受益人之一,为其提供长期、稳定的现金流,保障子女的基本生活。万一以后发生婚变,该信托财产独立于夫妻共同财产,不会被分割,保障婚姻财富安全。
二、传承规划作用
家族信托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灵活设置各种条款,如设立期限、资产配置方式、突发情况时财产的处置等。但这些条款也并非一成不变,可根据事先约定,在信托存续期内进行调整。
第一,针对下一代“败家”的风险,信托能够避免传统的继承法律行为所导致的一次性将资产、企业的所有权交给继承人的情况。不少高净值人士都有这样的隐忧,即一旦自己的孩子在未来继承如此巨额的资产,孩子很可能会因此失去进取心,甚至走上歧路,对于其健康成长不利。另外,富二代身边也可能会跟着一些心怀鬼胎的朋友,无论是赌博还是借款,抑或所谓的“投资”,都让一代们倍感担忧,传统工具进行传承往往难以解决创一代在这方面的顾虑。
第二,避免“分家”导致资产(尤其是企业股权)无法集中而使家业败落。当家族企业传承到二代、三代甚至四代时,若通过分割家族企业股权进行传承,松散的股权可能令企业的所有权面临极大的挑战。设立家族信托,持有家族企业股权有助于保护家族企业的控制权。
企业创始人离世后,家庭成员分别继承股份将很可能导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分散,从而使得家族逐渐失去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相反,设立家族信托后,即使发生创始人离世的变故,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本身并不会因此发生变动,家庭成员仍作为信托受益人享有权益,可以有效避免创业一代突然身故或丧失行为能力而给上市公司带来的冲击。
三、合理避税功能
节税是信托的固有属性。原理在于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已经委托人的委托转移到受托人名下,税务机关无任何向委托人征收信托财产税收的依据,因此,合理的家族信托计划可以有效地规避财富代际传承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遗产税、赠与税等税收风险。具体表现有以下两点:
第一,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可以有效地规避遗产税征收的问题,通过设立永久存续的家族信托可以妥善地解决多代传承的税收问题。针对存有遗产税的国家和地区进行投资、置产或者移民,必须事先进行严密的税务筹划,考虑通过信托、基金会、投资公司架构等方式不同程度地达到节税的目的。
第二,委托人仅保留企业的控制权而把所有权转移至信托公司,即能有效地规避企业的营业税以及个人所得税的税负;而通过搭建离岸信托架构可以有效地规避企业所在地的营业地税收征缴。
四、结合慈善发展公益事业
在高净值人士考虑财富的身后事时,传承并不是单一的选项,另一种方式是以回馈社会为目的的慈善公益。家族信托除了家族的私益功能以外还有社会慈善的功能。
信托功能在于设立人通过信托将财产进行转移、管理和分配,分配可以是家人,也可以是社会公益慈善群体或项目。通过信托法律方式将财产进行善用,用于回馈社会,慈善信托是一种新型的规范工具。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高净值人士利用其股权成立慈善信托的做法成为家族信托的另一种发展趋势,这种做法除了能发挥回馈社会的慈善功能以外,还能有助于家族企业形象的树立,更为重要的是慈善信托名下的企业股权不得随意转让或出售,能保证企业基业长青。相对于普通的捐款捐物,慈善信托能让家族和家族企业真正有效地介入慈善事业的运作和管理当中,而不仅仅是纸上谈兵。相比起其他捐赠方式来讲,具备更加透明、规范、严谨、点对点支付、受赠效果可检验等优势。可以在设立、运行、体验结果全流程方面满足设立人的慈善公益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