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代持协议

4.6 代持协议

财富管理领域,代持现象非常普遍。高净值人士找他人代持的原因多种多样,有的是为了规避法律或政策的限制,有的是为了隔离企业经营与家庭财富之间的债务风险,有的是为了更巧妙地实现商业目的,暗度陈仓,有的是出于不露富的心理,闷声发大财。

代持关系的建立往往都是基于信任,将公司股权、不动产、金融资产等资产委托他人(如亲戚、朋友、同学或公司职员等)持有,并以他人的名义进行财富管理和投资。

作为一种财富管理手段,资产代持因其隐秘性和灵活性而受到高净值人士、企业家群体的青睐,但也正是因为代持的隐秘性,导致可能因为代持人的各种问题而遇到风险。而一般来说,高净值人士对代持人的约束和控制主要依靠代持协议的约定来进行,我们在法律实践中发现,了解财富代持风险并主动采取应对措施进行防范的寥寥无几。本意是规避风险,最终却给自己的巨额财富留下了相当大的安全隐患。

一、代持人因离婚或意外死亡,引发纠纷

现实生活中,当代持人意外离世或者爆发婚姻风险后,其继承人或财产共有人往往可能否认代持关系的存在,所代持的资产就会面临被继承和分割的风险。这时被代持人不得不通过法律诉讼去解决这场纠纷,不但需要付出很大的代价,最终也未必能完好地拿回属于自己的资产。

案例4-6-1

吴美美是一家连锁美容机构的掌舵人,她与丈夫感情发生危机已近五年,离婚对于吴美美来说随时可能。

为了规避日后离婚财产分割,这些年来吴美美便把自己的经营收入陆续都存在了母亲的银行账户内,总计近1800万元。

出人意料的是,一向身体硬朗的吴母突遇中风,虽被抢救过来但此后行动和语言都出现了巨大障碍。正在吴美美为母亲日后的康复问题焦急万分时,她的两个弟弟却开始盘算起母亲的财产。他们知道吴母名下有这笔存款,而且认为一旦母亲发生意外,这笔钱是要作为母亲的遗产共同分割的。

就在吴美美一筹莫展时,她母亲突然离世。在和两个弟弟商讨1800万元的归属时,吴美美出示了自己给母亲陆续转账的所有银行记录。但任凭她怎么说,两个弟弟依旧坚持认为母亲名下的银行存款属于母亲的个人财产,即使钱是吴美美给母亲的,也应该算作是吴美美自愿赠与,母亲百年后要作为遗产分割,按照法律规定吴美美只能获得三分之一。

吴美美自然无法接受这一分配方案,姐弟当场翻脸。让她更没有想到的是,吴美美的弟妹还表示,如果不认同这种分配,就要把吴美美隐匿财产的事情告诉她老公。那就意味着吴母名下分到吴美美手中的600万,还要再分给老公一半。短短五年内自己的资产就从1800万迅速缩水成了300万元,吴美美硬生生吃了一个哑巴亏。

二、股权代持因证据不足,引发道德风险

在家族企业中,企业主由于种种原因在公司成立或发展过程中,往往借用家人的身份进行股权代持。股权代持又称隐名投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替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因为往往股权代持人都是自己的至亲,许多企业主往往没想到或不好意思要求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更很少留存相应代持证据。但是,在巨大经济利益面前,亲人之间的信任往往可能崩塌。代持人一旦否认代持关系的存在,被代持人或其继承人因无法举证证明股权代持关系,就会遭受巨大损失。

案例4-6-2

小马奔腾公司的全称是北京小马奔腾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这个曾被誉为业内黑马的影视文化公司,前身是创始人李明夫妇成立的一家广告公司。据不完全统计,辉煌时期小马奔腾投拍了至少20部以上既叫好又叫座的电影和电视剧作品。它曾把吴宇森、宁浩等电影大咖招至麾下,制作出《武林外传》《我的兄弟叫顺溜》《我是特种兵》《三国》《太平轮》《建国伟业》《无人区》等经典作品,取得了不俗票房,一度对标华谊兄弟影视公司,准备IPO上市。

李明与金燕于1993年结婚,次年成立广告公司,完成人生第一桶金的积累后,转战电视剧和电影市场。2011年建银文化领投7.5亿元,将李明和金燕推到了行业金字塔尖。2014年,年仅47岁的小马奔腾原董事长李明突发心肌梗死身亡,此前一直做“全职太太”的李明遗孀金燕随即被推举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入主小马奔腾公司后,按照金燕对媒体的披露,李明生前,曾将部分公司股权让姐姐李莉、妹妹李萍代持,但姐弟之间并未签订代持协议。而小马奔腾公司某高管说:“我们其实也并不能确认是否有代持,因为具体的股权细节是当年他们姐弟自己商定的,外人并不清楚,所以我没法回答有或没有。”

李明离世后不久,因为股权代持的问题,董事会上演姑嫂相争。彼时,小马奔腾公司第一大股东是持股45.33%的北京小马欢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马欢腾公司),李明本人和姐姐李莉、妹妹李萍还分别持股3%、5.2%、4.4%。其中,小马欢腾公司的股权结构又是李莉持股50%,李明持股33.33%,李萍持股16.67%。李家兄妹直接和间接持有小马奔腾公司一半以上的股份,金燕并不持有任何一家公司的股份或股权。金燕执掌小马奔腾公司10个月后,李莉被任命为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金燕黯然出局。

但小马奔腾的家族企业发展困扰还远未结束。2017年9月,金燕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金燕被判向建银文化承担2亿元的债务。原来,建银文化领投小马奔腾公司时,与李明、李萍与李莉签署了一份《投资补充协议》:若小马奔腾公司未能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实现合格上市,建银文化有权要求三人中的任何一方一次性收购所持小马奔腾公司的股权及利息。这在风险投资界叫对赌条款。显然,李明突然离世,这笔债务落在了金燕头上。

金燕百思不得其解:“为什么一份我毫不知情,也没有任何签字授权的对赌协议,最后却需要我来偿还呢?”原来,建银文化与李明姊妹三人以及相关人等签订了增资转股协议,以受让股权、直接增资两种方式成为小马奔腾股东,最终持股15%,入资额4.5亿元。小马奔腾及作为实际控制人的李明姊妹三人与建银文化还签署了一份补充协议,承诺如果小马奔腾未能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实现合格上市,建银文化有权在2013年12月31日后的任何时间,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要求小马奔腾、实际控制人或李萍、李莉、李明中的任何一方一次性收购建银文化所持有的股权,包括支付利息。

2014年1月2日,董事长李明去世后,小马奔腾的高速发展戛然而止。随后,建银文化依据对赌协议,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委最终裁决:小马奔腾董事长李莉、董事李萍姐妹俩对建银文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李明遗孀金燕及其女儿、父母等遗产继承人在继承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责任承担者将接手建银文化持有的小马奔腾股份,并付予建银文化股权转让款6.35亿元;对于金燕的夫妻连带部分,仲裁未予以认可。

对此仲裁结果,多方均不买账,于是启动了诉讼程序。2017年9月2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明确,遗孀金燕应该承担连带回购义务,需要向建银文化支付高达2亿元的债务。而据传闻,李明的遗产实际上只有一百万,金燕现在和女儿、母亲一起租房子住。对李明家族而言,李萍与李莉的资产也均被法院查封冻结。

一审判决认为,“案涉债务即属于李明在经营公司时产生的债务……其(指李明)负担股权收购义务的前提,显然是为了期望小马奔腾公司上市带来的经济等多方面的利益,毫无疑问,该利益亦将属于金燕,故案涉债务的产生指向家庭经营活动,属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一部分”。

一审是按照新规出台之前的司法思路形成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26条更规定了,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事实上,如果是夫妻共同负债的话,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的规定,配偶去世的情况下,即便是没有遗产,在世一方也有连带偿还夫妻共同债务的义务。另外,第25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也就是说,无论你是否已经协议离婚、调解离婚或是判决离婚,即便是夫妻财产分割已经完成了,一旦债权人就夫妻共同债务起诉,是仍然连带的。只是有能力或者被执行偿还掉的一方,事后有权按照离婚财产约定向另一方追偿。简而言之,离婚也不能规避夫妻共同债务。法律这样的规定,本意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不因夫妻关系的解除而产生损失,尤其防范因夫妻关系恶意解除而导致债权落空。但司法实务中,确实也有单方负债在离异后配偶被恶意追责的问题。

小马奔腾公司增资扩股本是一家公司的商业行为,但通过对赌条款,将公司未合格上市的经营风险传导到了股东李明个人身上。而金燕和李明的婚姻,又使李明个人债务风险传递到了金燕身上。这一纸“夫债妇偿”的判决,不但引发媒体及网友激烈讨论,也间接推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司法解释新规的出台。即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完善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即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举债但债权人能够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都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新规进一步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并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最大限度防范了夫妻一方串通债权人损害另一方利益的风险,更避免了夫妻一方在不知情、未受益的情况下“被负债”的风险,保障了未举债夫妻一方的知情权、同意权。如果遗孀金燕没有参与“小马奔腾”的共同经营,对李明对赌负债并不知情,也许将不再“夫债妇偿”了。[7]

或许有人会说,如果不是李明突然离世,本案的“股权代持”之争和“夫妻共同债务”之争可能根本就不会发生。凭借李明的商业才华和政商关系,对赌双方的利益冲突可能会因小马奔腾公司的继续发展而在共同创富目标中消弭于无形,但是这一切都只是“如果”。

金燕和李萍、李莉的代持之争,便是代持失败的经典案例,金燕连拿出代持协议的举证能力都不具备。进一步假设,即使金燕解决了代持问题,还将面临作为非参与经营的配偶难以介入公司管理,缺乏在公司其他股东和高管间纵横捭阖的素质与能力,结果就是权力被架空。

实务中,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往往通过一纸股权代持协议确定存在代为持有股权或股份的事实。当实际出资人在世或有掌控能力时,代持人会遵守执行代持安排,但一旦实际出资人发生意外或身故,或者代持人本身出现道德、婚姻、债务和继承风险等,往往会产生纷争。

案例4-6-3

2003年,罗某坚委托其妻弟周某代持某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75%的股权。2004年,代持人周某与其妻子胡某因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2009年,胡某以周某故意隐瞒其在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的75%股权,该股权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周某的股权归其所有。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胡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胡某不服,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生效判决认为:在处理公司内部关系引发的纠纷时,主要应遵循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的原则,当事人对股东资格有明确约定,且其他股东予以认可的,应确定该当事人的股东资格。罗某系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实际出资人的事实,已经过该公司的其他三名股东的认可,且均有相关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记载。原告仅凭工商登记主张登记在被告周某名下的股份属原、被告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但未有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实际出资的事实,原告所举证据不足以推翻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协议效力,据此可以认定被告周某仅是公司的挂名股东,其不享有实际股权。

虽然在代持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上,不能仅简单地依靠股东登记信息进行判断,但这并不意味着被代持人即可高枕无忧。另外,鉴于资本市场领域对股票代持普遍秉持不欢迎的态度,被代持人与代持人对股票代持事宜往往会安排得很隐蔽,甚至实际出资亦委托代持人代劳,这就给后续产生纠纷埋下了隐患。以代持人离婚分割财产为例,代持人受托实际出资就会给代持人配偶主张所代持股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提供有力的证据,代持人及被代持人方面需要进一步提出证据方可证明代持关系存在、推翻代持股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

三、由于代持人原因导致代持资产被司法保全或执行

一些高净值人士使用代持工具是为了避债,因为他认为即使日后自己欠债被告,法院也没法强制执行不在自己名下的财产。但现实生活中充满讽刺意味的是,有时发生风险的恰恰不是被代持人,而是代持人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负债累累,债权人到法院去起诉代持人,还申请法院冻结了代持人的所有资产,使本属于被代持人的财产受到牵连,面临无妄之灾。

案例4-6-4

张总经营一家贸易公司,一直以来是用自有资金经营企业,因为公司扩大,需要找银行融资去经营大项目,银行要求张总和其太太做担保,承担连带责任。张总自认为用很高明的手法未雨绸缪地做了安排——事先将银行存款全部提取出来存到孩子名下,几处房产都变更在弟弟名下,股权全部过户到妹妹、妹夫名下。认为这样即使当企业面临风险欠债或者破产的时候,自己已然“两袖清风”,没有任何资产可清理。后来企业爆发债务风险,张总的代持行为被法院认定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最终被认定为无效。

在财富管理和保障当中,无论签署多么严谨的代持协议,采取多么周密的防范措施,都无法回避代持本身固有的法律风险。因此,我们并不建议将资产代持作为首选的法律保障与传承工具。但毕竟资产代持等在民营企业家和高净值家庭中是非常普遍的现象,不能避而不谈。我们建议在搭建代持架构时,要注意以下四点:

(1)谨慎选择代持主体

与财富人士具有亲属、朋友等私人社会关系或者其他关联关系的代持主体往往比单纯的商业伙伴更可靠。更何况,在涉及股权代持的情况下,亲属关系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可以产生节税效应。

被代持人在选择相关代持人时不仅应当考虑代持人的诚信品质,还应该权衡评估代持人的资信状况,避免代持人存在债台高筑、资不抵债的情形。同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被代持人可以考虑在代持股票上设置质权,将被代持人或其指定的其他方设置为质权人,以获得潜在债务清偿时的优先顺位。

(2)合理安排代持协议配套方案

在律师协助下,签订全面严谨的代持协议。签署代持协议时,尽量取得代持人配偶及相关继承人同时出具的书面承诺函,承诺知晓代持人的代持行为,且未来对代持资产不设定任何权利负担,尽可能明确代持人在代持期间的各项配合义务,并明确代持人和亲属的违约责任。

另外,为与股权代持相配套,公司章程中也应增加离婚、继承情形下的股权继受安排,对公司治理结构中非参与经营企业的配偶和子女的控制权和经营权制定应急方案。

(3)增强证据意识

被代持人与代持人进行股票代持安排时,应当签订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代持协议,并应在实际出资时注意对资金转账环节进行留痕。注意搜集、保存代持的证据,比如验资证明、股东会决议、公司登记资料等。

如果代持股东严重违约或者被法院冻结、保全、执行代持股份,可以及时提出诉讼或者执行异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股权代持当事人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其他的风险防范措施。

(4)善用金融工具

比如配置大额人寿保单,将企业风险和婚姻风险通过投保人、被投保人、生存金受益人与死亡赔偿金受益人的个性设计与安排,结合适合的保险产品或者保险金信托,让企业家留给自己和亲人一笔特殊的资金,从容应对经商失败的风险。资产量大的客户,还可以选择家族信托。有海外资产的客户,还能选择离岸信托。既可以为公司控制权争夺战准备出一大笔现金流,包括溢价收购股权、争取公司内部人支持、支付律师费和诉讼费等,还可以保证家人的生活无忧。

代持协议模板

股权代持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共同签署。

委托方:________(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委托内容

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自己对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______公司”)人民币______万元出资(该等出资占______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_%,下简称“代持股份”)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

第二条 委托权限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持股权作为在______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在工商机关予以登记、以股东身份参与相应活动、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公司法与______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出资者,对______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乙方仅以自身名义代甲方持有该代持股份所形成的股东权益,而对该等出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质押、划转等处置行为)。

2.在委托持股期限内,甲方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届时涉及的相关法律文件的签署等,乙方须无条件同意与配合,并无条件承受。

3.甲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并有权基于本协议的约定要求乙方赔偿因受托不善而给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失,但甲方不能随意干预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4.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依法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要求依法转让相应的代持股份给委托人或者委托人选定的新受托人。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代持股份及其股东权益。

2.作为______公司的名义股东,乙方承诺其所持有的股权受到本协议内容的限制。乙方在以股东身份参与______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行使表决权时至少应提前7日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书面授权。在未获得甲方书面授权的条件下,乙方不得对其所持有的代持股份及其所有收益进行转让、处分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也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3.乙方承诺将其未来所收到的因代持股份所产生的任何全部投资收益(包括现金股息、红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均全部转交给甲方,并承诺将在获得该等投资收益后3日内将该等投资收益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果乙方不能及时交付的,应向甲方支付等同于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息之违约金。

4.在甲方拟向______公司之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代持股份时,乙方必须对此提供必要的协助及便利。

第五条 委托持股费用

乙方受甲方之委托代持股份期间,收取代持报酬______元。

第六条 委托持股期间

甲方委托乙方代持股份的期间自本协议生效开始,至乙方根据甲方指示将代持股份转让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时终止。

第七条 保密条款

协议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任一方因违反该等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请______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九条 其他事项

1.本协议一式两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名):______

乙方(签名):______

其他股东对以上股权代持事宜均已知晓,并无异议。

股东(签名):______

房屋代持协议

甲方:姓名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   、住址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   、住址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       

甲方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________   购买房产一处,现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乙方同意代替甲方持有该房产,而甲方为该房产的实际所有权人。为明确该房产的权利归属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达成以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房产的基本情况

该房产位于________ ,产权面积为________ 平方米。

二、代持方式

1.现甲方已支付上述房产的首付款并办理了银行按揭贷款。待交房时甲乙双方共同将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等办理在乙方名下,甲方负责支付交房所需的各项税费。

2.上述房产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一切权利属于甲方,乙方仅代甲方持有该房产,不享有房产的任何权利。

3.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出具一份公证的授权委托书,特别授权甲方处理与该房产有关的管理、处分等一切事宜。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享有该房产的产权,为该房产的实际所有权人,甲方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该房产。乙方承诺为甲方行使所有权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2.因购买该房产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房产首付款、银行贷款、税费、产权登记费)由甲方承担。

3.因该房产使用或经营产生的税费、物业管理费、水电费、修缮费等全部费用由甲方承担。

4.因该物业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属于房产所有权人责任的,由甲方承担。

5.甲方有权随时与乙方解除本协议,并将房产过户到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名下,办理过户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该房产对外出租、出售,也不得以该房产对外设定抵押、质押。

2.若乙方出现对外负债可能导致该房产被第三方查封、扣押、拍卖等情形,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办理该产权的过户手续。

3.乙方向甲方出具授权委托书后,乙方不得在任何时间、地点、以任何方式干涉甲方行使权利,并不得撤销该授权委托。

4.在甲方提出解除代持协议时,乙方应当无条件同意,并且配合甲方办理过户等手续。

5.乙方应当保证乙方的亲属及其相关的人员不对该房产主张任何权利。

6.乙方应当对此代持协议的全部事项予以保密,在代持协议终止后,仍需予以保密,以维护甲方的利益。

四、违约责任

1.因乙方的个人原因导致房子被第三人主张权利,被查封、拍卖等,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并积极配合甲方处理,由此造成的甲方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2.乙方代甲方持有该房产不得有任何损害甲方权益的行为,若甲方发现乙方有损害甲方权益的行为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将房产过户到甲方名下。如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全额赔偿。

五、协议解除

1.甲方要求将房产过户的,房产过户完成后协议解除。

2.乙方有损害甲方权益的行为,甲方要求解除协议,协议解除。

六、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七、其他

1.该房产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产权登记证、土地所有权证等与房产有关的所有证件由甲方保管。

2.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乙方: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五条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