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大额保单的财富传承功能
一、收益锁定
保险在设计时,通常通过精算师根据当地人群的生命周期表和当时预计的利率水平来确定一个保单的预定利率。这个预定利率在终身寿险和年金保险等两全保险中都会有体现。因为保险合同的合同属性及其长期性,导致保单一旦签订,其预定利率是不能变化的,因而就产生了人寿保险的收益锁定功能。譬如,在1996年左右,国内曾经出现一批预定利率在6%的两全保险,因为当时银行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高达10%以上。虽然当时保险的预定利率远低于银行存款,但在银行利率一路走低的情况下,保险的预定利率却被合同锁定了,到现在来看,其持续被保险人一生的6%的复利收益率是非常高的。
在高净值人群的财富规划中,收益锁定功能显得尤为可贵。对于高净值人群来讲,资产的安全比起资产的增值可能更重要,而可以建立一个安全且能长期持续稳定的现金流是财富规划中不可或缺的内容,这个现金流可以提供家庭的基本支出、教育费用、养老金、护理、医疗等,可以提前锁定家庭长期的生活品质。除了保险和家族信托以外,其他类别资产很难保证安全、长期和稳定的现金流。
二、个性化传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8条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换言之,受益人就是最后去找保险公司理赔和收取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的人。在人身保险中,受益人有着独特的法律地位,保险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后,受益人需及时通知保险人。受益人可以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也可以是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外的人。
案例5-4-1
钱先生和钱夫人都50多岁,二人经营家族企业半生,家产颇丰。育有一女,刚结婚不久,钱先生想给女儿做一份婚姻资产规划,主要希望达到三个目的:与自己企业经营风险隔离,与女儿婚姻资产隔离,防止女儿挥霍无度。
通过对钱先生家庭资产负债表的梳理,在了解了钱先生的核心目的后,我们建议钱先生投保两份大额终身寿险,钱先生自己作为投保人,钱先生和钱太太为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都为女儿,这样的保单设计能与钱先生希望达到的目的一致。
首先,与企业债务风险隔离。如果钱先生或钱夫人不幸去世,女儿能领取一笔高额保险金,而保险赔偿金不属于遗产,万一两人在经营企业时对外欠债,女儿领取的保险赔偿金也不用清偿父母的债务,这样可以很好地隔离父母的债务。同时因为保险赔偿金不属于遗产,即使某一天开征遗产税(虽然笔者不认为中国会开征遗产税),这笔保险赔偿金本身不用缴纳遗产税,还可以作为继承人应缴税金的来源,在继承其他遗产时有充裕的现金流应对税费缴纳,保障继承的顺利进行。
其次,在女儿的婚姻资产隔离问题上,关于保险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遗产和赠与,如果是指定属于夫妻一方的,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6年11月30日)中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作为一方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万一女儿发生婚变,其所领取的保险赔偿也不会被分割,属于女儿个人财产。
另外,即使女儿对外欠债,债权人不能对其取得保险受益金的权利行使代位权,即只要在受益人还未领取保险金的情况下,债务人是无法通过行使代位权而直接取得保险赔偿金偿还债务的。
最后,指定受益人的保险赔偿金,是根据投保人设定的意愿进行分配的,投保人的其他继承人无法干涉。这样就能很好地实现钱先生夫妇定向传承的目的。
高净值人士通过大额保单的方式传承财富,能够很好地实现有控制力的财富转移和传承。父母作为保单的投保人,拥有对保险财产的绝对权利,可以根据实际财富管理需要,灵活指定大额保单受益人及其受益比例,并可在大额保单赔付之前,通过变更投保人、更改受益人及其受益比例等方式,实现财富的保障和传承。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有权指定或变更受益人,而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事先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一的保单架构中,被保险人有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权利。当子女作为受益人时,一旦发生子女不孝或者挥霍败家的时候,父母随时可以更改保单受益人,保全家族财富,并在子女做出让投保人满意的改变后,重新购买保单或者重新变更受益人,实现对家族财富的控制和子女的教育。
当然,关于受益人的指定有新的想法需要变更时,务必书面通知保险人对受益人的变更。即便是在家庭会议、遗嘱等文件中表示了变更受益人的意思,也应当及时就变更事宜通知保险公司,以确保变更意愿真正落实。
三、法律工具的黄金搭档
案例5-4-2
王先生,年近5旬,早年与妻子赵某一起创业,经过多年的奋斗,攒下千万身家。一个偶然机会,王先生再遇人生知己,产生家庭矛盾,与妻子赵某及两个成年子女关系紧张,无奈之余,与赵某离婚。
王先生离婚后,和知己李某步入婚姻殿堂,后生育一子王某,一家人其乐融融。2011年,王先生考虑到自己的年龄、健康等因素,打算为妻子李某和年幼(3岁)儿子王某提供必要保障的同时,提前进行财富传承规划。于是,王先生在妻子李某的引荐下,为儿子投保大额趸交年金险一份,王先生作为投保人、儿子王某作为被保险人和生存金受益人、妻子李某作为身故受益人。为妻子李某投保大额终身寿险一份,王先生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妻子李某作为受益人。
2014年,因特殊的政策及市场变化原因,王先生的事业陷入困境。面对陡然增加的经济压力,在妻子李某的支持下,王先生开始考虑保单贷款事宜,甚至动了退保自救的念头。后在王先生的多方努力下,事业出现了一线转机,然而不幸的是,因一次意外,王先生离开了人世。随着王先生的离世,其生前设立的一份遗嘱以及购买的另两份大额保单也浮出水面。原来王先生在与前妻离婚后,觉得亏欠了前妻跟两个孩子,于是不识字的王先生偷偷打印了一份遗嘱,写明名下房产两套由与前妻生育的两个孩子分别继承,并签名按手印,写上日期后密封起来交托给好友保管,交代好友一旦其发生意外,就将遗嘱公示于家人。并为前妻购买大额终身寿险一份,同时为自己配置终身寿险,指定前妻的两个孩子为受益人。
随后,围绕遗嘱的真假与效力问题,争议在多年不相往来的前妻及孩子、妻子李某及年幼的孩子之间展开。
最后法院认定,王先生生前订立的遗嘱因打印的形式不符合自书遗嘱的有效形式、签名真实性无法证明而归于无效(关于打印遗嘱效力的详细讨论详见本书第三章)。遗嘱工具的失灵,导致了王先生想将房子传承给前妻的两个儿子的目的无法实现,两套房产只能按照法定继承分割。但王先生在生前为自己配置了大额终身寿险,并指定了与前妻的两个儿子作为受益人,使得该笔保险金不会被分割,成为两个孩子的个人财产,这在一定程度上补救了遗嘱失灵、弥补两个孩子不能完全继承房产的遗憾。为现任妻子和孩子配置的大额年金险和终身寿险,也起到了为现任妻子和幼子提供了保障和定向传承的作用。
遗嘱作为财富传承的传统法律工具,诚然具有定向传承、私密性等优势,但是在规划财富的传承过程中,如果忽略遗嘱的生效条件形式,往往导致遗嘱被认定为无效,而失去了定向传承的作用。比如上面案例中王先生因为遗嘱形式不当而被认定无效,使得房产按照法定继承,无法定向传承给与前妻生育的两个孩子。
在高净值人士家族传承规划中,因为传承资产的多样性以及家族成员关系的复杂化,一份遗嘱不足以为财富的传承保驾护航。更不用说,如果制定的遗嘱因不符合法律规定最终被认定为无效,则会导致家族纷争频起、鸡犬不宁。而如果在设立遗嘱的同时,多思考一步,在遗嘱不能够解决复杂问题时,通过搭配大额保单、保险金信托等方式来筹划财富的传承,能够更为全面地实现高净值人士的意愿。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九条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指定行为无效。
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二)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的,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的,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三)受益人的约定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