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离婚协议
根据《婚姻法》第31条,《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
一、离婚时,经济成本账要算好
共同财产必然要进行分割,最简单来讲,夫妻共同财产一人一半。较为好分的是可以数清的钱,也就是存款。而对于房产、汽车等不能分割的物,无论是物归一方还是卖后折现,在无法明确价值的情况下,往往还需支付一笔评估费。在只有一套房的情况下,未分得房屋的一方要在离婚后另找住处,如果父母不收留,就要准备一笔在外租房的费用。对于喜好收藏字画、古董的夫妻来说,不仅仅存在评估费用,若要折现还需支付拍卖行费用。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其价值是随着股市的涨落而涨落的,要充分考虑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风险以及对夫妻双方的均衡性。一旦股票被套牢,若准备财产分割,这其中所耗费的成本不言而喻。
二、离婚后,孩子的抚养义务要承担
对于有未成年子女的离婚夫妻,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简单来说,对于有固定收入,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有固定收入的比例确定。
三、离婚协议的应用
案例4-4-1
1998年,孙某与黄某登记结婚。双方育有一女黄某乙,现年10岁。因黄某长期与他人保持婚外男女关系,严重伤害女方感情,致使女方难以忍受。2009年5月,双方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的登记手续。登记离婚时,刚好是杭州宋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宋城股份公司)申请公开上市的敏感期。鉴于双方共有的核心资产均系登记在黄某名下的公司股份,主要包括杭州宋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宋城集团)、宋城股份公司以及杭州南奥××有限公司等。这些公司之间均存在控股和被控股的关联性。共同财产的分割,会严重改变拟上市公司的股东结构和实际控制人,从而影响公司的上市发行。为了确保公司上市,离婚协议对登记在黄某名下数以亿计的共同资产,未作处分。
2010年年底,宋城股份公司顺利上市。之后,孙某要求对共同资产进行分割,但黄某以各种理由,拒绝对共同拥有相关公司的股份进行分割。孙某认为,黄某在婚姻存续期间违反道德和法律,与他人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离婚过错方。按照照顾女方和非过错方的原则,理应少分。由于孙某原是电视台员工,对黄某控制经营的十多家公司的具体情况根本不了解,也无法知晓共同财产的总额。黄某在离婚时未具体提及共同财产的数量和范围。对于未分割的共同财产,孙某有要求分割的权利。所以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要求均等分割以下三个公司对应黄某名下的股份,具体为宋城股份公司3366万股、宋城集团55.534%的股份、南奥××公司65.38%的股份(上述股份在2010年年底净资产值为54621.8万元)
黄某在法庭中声称,双方已通过“离婚协议”对财产作出明确分割。2009年5月6日,双方因感情不和,在杭州市西湖区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的登记手续。双方经充分协商,自愿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同时,双方还就财产分割问题,签订了由原告亲笔起草的《补充协议》。
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发现,《离婚协议书》主要内容为:1.女儿黄某乙归男方抚养,由男方承担全部抚养费。2.女方名下现有的存款、股票、首饰、衣物全部归女方所有。3.女方在男方公司拥有的公司所有的股份和债务全部由男方所有和承担。财产分割的补充协议主要内容为:1.双方在离婚后男方三天内支付给女方壹千万元离婚费用,在三个月内再另行支付壹千万元离婚费用,共计贰千万元。2.女方在离婚后的一天内将所有的字画归还给男方。至此,双方所有财产已分割完毕,不再以任何理由和条件向对方提出要求。
上述协议对原、被告双方财产分配、小孩抚养、股份所有、债务承担等均作出了明确的约定,且系双方自愿签订,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上述两份协议签订后,黄某已按约全部履行离婚协议。此外,孙某提出的共同财产百分之九十为黄某的婚前财产。双方于1998年结婚,而占被告百分之九十资产的宋城集团成立于1997年,宋城景区1996年就已建成。此外,孙某提出分割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已超过一年法定期间。黄某认为,对协议离婚财产分割问题反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必须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出。双方2009年5月6日协议离婚,而原告在2011年3月才提起诉讼,已超过一年法定期间。
法院认为,双方争议首先在于上述协议涵盖的财产范围,即两份协议是否已对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作了分割。
首先,从原告起诉状中“为了确保公司上市,离婚协议对登记在被告名下数以亿计的共同资产,未作处分”等陈述分析,离婚时原告对被告拥有的公司股份情况是知情的。
其次,原告提出,为了确保宋城股份公司顺利上市,双方在《离婚协议书》第三条中仅约定“女方在男方公司拥有的公司所有的股份和债务全部由男方所有和承担”,而对男方拥有的有关股份未作出分割。既然约定女方拥有的股份归男方所有,则从常理上分析,虽然未写明登记在男方名下的股份和债务归男方所有和承担,但这显然属于双方协议的应有含义。
此外,补充协议的约定内容也进一步印证了上述认定。补充协议约定由被告支付原告2000万元,原告将有关字画归还被告,“至此,双方所有财产已分割完毕,不再以任何理由和条件向对方提出要求”。
综上,可以认定原、被告双方离婚时通过上述两份协议已对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作了分割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第1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上述两份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应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中有关财产分割的内容依法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第1款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应在一年内提出。原告主张补充协议签订于2010年5月9日,其提起诉讼是在2011年3月28日,故未超过一年法定期间。但原告提交的补充协议中落款时间“2010年5月9日”系原告事后添加,且其未提供证据证明补充协议系于该日签订,本院对原告主张的签订时间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从补充协议“女方在离婚后的一天内将所有的字画归还给男方”的约定、补充协议的性质以及与《离婚协议书》的关联性看,补充协议的签订时间应系《离婚协议书》签订当天,即2009年5月6日。因此,被告提出的原告行使撤销或变更权已超过一年法定期间的主张成立。
据此,人民法院根据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书》及补充协议认定,双方已对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完毕,判决驳回原告孙某的诉讼请求。[6]
离婚协议书,顾名思义,就是离婚时,两个人商量着来。离婚协议书主要的作用,就是表明双方是自愿离婚,以及对子女养育、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问题双方已经协商处理一致,以防离婚后一方反悔纠缠不清。
根据婚姻法和合同法的规定,如果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双方就夫妻财产分割、孩子抚养义务承担等达成一致意见,签署后离婚的,一方反悔,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本案当中,黄某正是凭借《离婚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的签订和履行,避免了后续亿万身家被分割。
离婚的时候,离婚协议书要一式三份,一份留给民政局留档,其他两份给双方当事人。最后要说明的是,要注意区分下“离婚协议”与“婚内财产协议”的区别。婚内财产协议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妻各自所有及共同所有的财产所有权归属达成的协议,其并非以离婚为生效要件,只要系夫妻真实意思表示,约定内容合法,双方一经签字即生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是和离婚协议最大的不同。
离婚中的财产处理,只要当初是“自愿”的,那基本没“扳回”的希望,不论财产分割是否“公平”。比如,一份自愿签署的离婚协议,女方分到了99%的财产而男方只分到了1%、甚至是“净身出户”,如果离婚后男方反悔了,想通过法院重新分割,人民法院原则上也不会支持。由于离婚双方毕竟有过夫妻名分,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可能还育有子女,在订立共同财产分割协议时,除了纯粹的利益考虑外,常常会难以避免地包含一些感情因素。因此,人民法院在确认协议可撤销或变更时,不会轻易将协议中一方放弃主要或大部分财产的约定认定为“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而予以撤销或变更。
离婚协议模板
离婚协议
男方:______男,汉族,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生,住址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
女方:______男,汉族,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生,住址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
男方与女方于________年______月认识,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__ 登记结婚,婚后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生育一儿子/女儿,名字为______。因______ (写明离婚原因)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儿子/女儿由______抚养,随同______生活,抚养费(含托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______全部负责,______应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____ 元给______作为______的抚养费(也可约定______每月支付抚养费________ 元,______应于每月的________ 日前将______的抚养费交到______手中或指定的______银行账号:______)。
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______可随时探望______抚养的孩子。(也可约定______每星期休息日可探望______一次或带______外出游玩,但应提前通知______,______应保证______每周探望的时间不少于一天。)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存款: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________ 元(存放于______银行,银行账号:________ ,存款余额为________ ),双方各分一半(也可约定具体分配比例),为________ 元。分配方式:依据现存于各自名下的银行存款的金额,采取多退少补的方式于________年________ 月______日前一次性支付到对方名下,从而保证存款各分一半。
(2)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______的房地产(写明房地产权证、地址、产权人等具体情况)所有权归______所有,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______必须协助______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______负责。______应于________年________ ________ 月______日前一次性补偿房屋差价________ 元给______。
(3)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附清单)。
四、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可具体约定一方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______所借债务由男/女方自行承担等)
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六、经济帮助及精神赔偿
因______生活困难,______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______元给______。鉴于______要求离婚的原因(如______过错),______应一次性补偿______精神损害费______元。上述______应支付的款项,均应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支付完毕。
七、违约责任的约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付违约金×元给对方(也可约定按未支付款项的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
八、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九、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男方:女方: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