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速裁程序下社区矫正人员防控之构想

刑事速裁程序下 社区矫正人员防控之构想

奉贤区人民检察院社区检察科科长 王益春

一、刑事速裁程序下社区矫正工作之现状

刑事速裁程序要求落实案件繁简分流,对简单、轻微案件快速审理,缩短羁押时间,避免“刑期倒挂”“关多久判多久”的现象,实现了“轻罪轻刑”,贯彻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自2014年8月份刑事速裁程序试点推行以来,社区矫正对象中的轻刑犯数量增多。这类矫正对象一般是缓刑犯,矫正期限在1个月至1年不等,所犯罪行一般是数额不大和情节较轻的盗窃、寻衅滋事、危险驾驶、交通肇事、信用卡诈骗、非法拘禁、开设赌场等。以奉贤区某司法所为例,2014年8月份至2014年年底,新增的矫正轻刑对象34名,2015年8月份至2015年年底,新增矫正对象为84名,其中新增轻刑对象66名,比去年同期增长94%,轻刑对象占全部新增对象的79%。由此可以看出,矫正对象中轻刑人员数量呈快速上升趋势,并且在矫正对象中占据的比重较大。与此同时,该司法所的机构、人员却仍按照原来状况配备设置,导致了人员状况和工作量在匹配上失衡、不协调。据了解,该司法所每月在册矫正对象一般为130余人,所配备专职干部2名,社工只有5人,平均每个社工要负责26名矫正对象的列管接收、准时报到、劳动教育、思想动态等日常监管活动。,而且另外每个矫正对象都有一个帮教小组,同时工作人员还要区分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管制等类别,并根据区分矫正对象是否为未成年人、是否是重点对象等情况进行针对性个案教育。除此之外,矫正社工还负责数量庞大的安置帮教活动。工作量大、人力有限,造成了矫正工作效率低下、教育成效不明显,甚至频频出现脱漏管、重新犯罪的现象。

二、刑事速裁程序下社区矫正工作之难点问题

(一)缺乏具体实施细则和规范规定

2013年下半年上海市政法委推行制定了《轻微案件快速办理机制》,2014年8月刑事速裁试点在全国18个省市启动,上海也于2015年7月全面推开刑事速裁改革。在此背景下,轻刑化案件激增,被判处缓刑的社区矫正轻刑人员数量也急剧增加。新形势下,面对数量不断上升的社区矫正人员,如何管理,尤其是如何对其分类管理没有相关细则规定。之前的法规文件也都没有关于分类管理的具体规定,导致司法所社工按照以往的管理方法,对所有矫正对象同一对待。流水作业的模式造成矫正对象服刑意识低下,矫正教育效果较差,长此以往定会影响矫正工作在群众心目中的法律威慑力和影响力。

(二)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不合理

统计某司法所目前仅有2名专职干部,负责司法所数据统计上报等统筹工作,5名社工负责130余名矫正对象的日常教育管理。每个矫正对象的帮教小组成员、矫正教育方案、监管帮教措施均为统一模式,虽有个性化教育方案,但是由于每1名社工实际上负责近30余名矫正对象的管理,任务繁杂,社工精力有限,个性化矫正教育方案形同虚设,对重点矫正对象的特殊监管更加无从体现。矫正工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的、有阶段性层次性的工作,需要区分不同对象、根据不同矫正人员被判处的刑罚种类、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和生活环境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和帮助措施。

(三)管理方式缺乏针对性和科学性

如前所述,矫正工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的工作,需要区分不同对象、不同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和帮助措施。在矫正监管工作中,每个矫正对象情况都有所不同,有的存在前科劣迹,有的是文盲,有的无固定职业,有的身患严重疾病,有的年纪较大,很大一部分都是法律意识淡薄、文化水平较低者,有的犯罪情节较轻,有的是故意犯罪,主观恶性较大。针对这些情况,要进行周密评估,科学分类,严格评定风险等级,系统管理。但目前缺乏一个统筹工作小组,只是简单的以人数划分小组,将服刑人员统一分配到每个社工名下,再加上专职干部和社工彼此独立,易造成工作脱节。与此同时,在管理中制定相同的流程、统一劳动、统一集中教育,未加以区分。长此以往,会造成社区矫正工作流于形式,也难以实现矫正教育效果。

三、刑事速裁程序下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之现实构想

(一)制定出台专门的实施细则

针对矫正对象,制定专门的实施细则,围绕矫正监管的各个环节,如接收列管、日常监管措施、个性化教育方案、例行谈话、个别和集中教育、公益劳动、请销假、警告等奖惩措施、缓刑的撤销、期满宣告等都做出专门具体规定,明确如何分类管理,具体分类标准是什么,加强实践中的操作性,节约司法成本,提升矫正质量,强化矫正效果。比如按照刑事速裁程序办理的案件,都是犯罪嫌疑人认罪的及犯罪情节较轻的案件,对于这类矫正对象应当纳入低风险管理等级,在报到上可以采取每周到司法所报到1次的方式;在集中教育方面,可以为这些对象专门开辟一个专门的教育讲堂,针对他们法律知识薄弱、过失犯罪的情况,开展小型的法制讲堂或者演讲、小品、观看法制视频,提高生活中的警惕性和警觉性;在公益劳动方面,可以结合指纹考勤制度,灵活劳动时间,自由支配,每周完成8个小时劳动量即可。在教育管理方式上,可以适当放宽。

(二)对矫正对象建立科学评估体系,实行分类矫正制度

设立由司法局和矫正中心组成的专家领导评估小组,专门对每个矫正人员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分为低风险、一般风险和高风险三级。司法所可以根据矫正人员犯罪性质、家庭状况、就业情况、经济条件、身体状态、村居表现确定风险等级交评估小组审定。对于低风险的矫正对象,实行每日电话报到制度;对于一般风险矫正对象,实行每周到司法所报到制度;对于高风险矫正对象实行电子脚铐跟踪系统,同时要求每周到司法所报到。

(三)成立专门监管小组

建立一支专门的工作小组,或者配备专门人员对高风险矫正对象进行日常监管。由1名专职干部和1名社工具体负责。规范工作台账登记,做好每个高风险矫正对象的个人心理和家庭状况的调查分析,制定不同的个性化教育方案,做好每次教育学习、劳动、请销假、奖惩和报到记录。

(四)制定有区别的个性化监管措施

首先,对于低风险矫正对象,实行每周到司法所1次报到制度,在公益劳动方面,采取指纹考勤制度。一个月劳动满8小时,在不影响现有工作的前提下,自由支配时间,同时丰富劳动形式和内容,可以建设专门的公益劳动基地,打扫卫生、制作小物件等;在教育方面,针对该类矫正人员开展专门的普法和高发性案件以案说法等集中教育,每月1次,平时与自学相结合;其次,对于一般风险矫正对象,采取每日电话报到、每周到司法所报到1次的方式。在公益劳动方面,采取指纹考勤的方式,规定每个月劳动2至3次,保证每月8个小时;在集中教育方面,除了开设不同类别的教育讲堂,还可以增设职业技能培训、心理辅导、疾病常识、道德讲堂教育,根据文化程度的不同,选择不同的方式,强化和普及矫正对象的法律常识;最后,对于高风险矫正对象,配带电子脚铐和每日电话报到和每周到司法所报到相结合。严格请销假制度,不得采取打电话或者事后补假条方式请假。在集中教育方面,采取每月一对一对教育方式,除了上统一的集中教育课程之外,每月一次至司法所开展个别教育,由社工和心理咨询老师同时辅导,加强对其的教育矫正。

(五)制定风险等级变更管理标准和制度,实施动态奖励和惩罚措施

如有检举揭发犯罪等立功表现的,给予其2次表扬,就可以向司法局提出申请,下降一个风险等级,如有违反矫正监管规定,不按时报到、不准时参加集中教育和公益劳动、不按规定请假等超过2次,给予其一次警告,超过2次警告,对其提升一个风险等级。该司法所自实施分类管理方案以来,没有出现过一例重新犯罪、脱管、漏管情况的发生,也没有警告和训诫。

(六)加强社区检察部门与司法部门的沟通和联系与对教育矫正过程的监督和检察

首先,按照“五步工作法”,即参与列管宣告、检察台帐、定期谈话、检察教育、劳动和参与期满宣告五个环节监管,加强对报到登记制度、集中教育和公益劳动、请销假制度等各环节的落实,进行全方位监管,利用“谈话机制”,抽查谈话或者逐人逐环节检察。其次,加强对司法所分类管理的程序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风险评定标准的等级划分或者应当变更等级的划分的情况,适时向司法局或者司法所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再次,定期开展联席会议或者每月例会及时通报工作信息;利用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公函等各种方式,有针对性地强化监督力度,确保社区矫正效果落到实处。最后,对于司法所专职干部或者社工在管理矫正过程中发生的玩忽职守和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失职行为,加强对其的调查监管,将违法情况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责任编辑:童茹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