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非监禁刑罚执行监督的探索与实践
——以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工作实践为例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吴文骏 章斌 宋珊珊
刑罚的非监禁执行体现了国家刑事宽严相济政策和人道精神,有益于降低矫正人员与社会的隔离度,增强适应社会的能力,重新融入社会,实现改造罪犯预防犯罪的目的。2013年徐汇区人民检察院社区检察部门承接非监禁刑罚执行监督工作以来,坚持监督制约与协作配合同步,强基固本与创新开拓联动,覆盖点面与聚焦重点并举,打破分工壁垒,强化工作合力,形成了具有徐汇特色的非监禁刑罚执行监督模式。
一、建立“监督+配合”机制,提升整体水平
非监禁刑罚执行工作涵盖公、检、法、司多个职能部门,各部门之间各司其职又相互联系。如何打破部门壁垒,形成工作合力,始终是我院社区检察部门的思考和努力方向。近年来,我院社区检察部门与区社区矫正部门、法院刑庭、公安基层指导科密切联系,从简化文书流转、及时交换意见、迅速落实措施等基础环节着手,逐步建立并落实公、检、法、司每周定期例会、联合调研、联合评判等机制与平台,提升了非监禁刑罚执行与监督的工作效率。秉持“监督与配合并重”理念,使监督与被监督工作互相融合、互为促进,不断引领和强化各职能部门配合协作,针对疑难个案、薄弱环节及常见易发问题,制定落实了一系列举措,建立了多项联动工作机制。
(一)建立联合督导制度
社区检察部门对各街道司法所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工作具有监督职责,区社区矫正中心对各街道司法所具有指导职权,我们着力深化与区社区矫正中心的监督和配合,建立了针对司法所开展的联合巡查督导机制。通过检查台账、健全执行档案、现场监督集中教育和集中劳动以及参加司法所分析研判会等形式,加强与司法所的横向联系,全面了解辖区矫正人员的实时动态信息,精准掌握面上矫正监管情况。
(二)建立完善信息数据共享机制
社区检察部门与区社区矫正中心达成了共识,加强网上信息共享,中心相继开放了社区矫正电子监控信息平台、“矫务通”社区矫正移动等监管平台。社区检察部门依托该平台,实时更新档案数据,全面及时掌握社区服刑人员基本信息、人员变动情况、监管落实情况以及社区服刑人员“全天候”的行动轨迹,降低因中间环节过多的损耗,及时发现监管漏洞和违法违规现象,提出针对性的监督意见,提升了监督效率。
(三)建立联合约谈警示机制
为延伸法律监督触角,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防控,社区检察科与区矫正中心、公安基层指导科共同制定了联合警示约谈制度。针对日常行为考核较差、受过警告、存在脱漏管风险、不服从日常管理等个体问题突出的社区服刑人员,检察官通过“面对面”“多对一”的谈话方式,促使其认清问题,端正服刑意识,自觉接受改造。约谈后仍不改正、受到两次以上警告的,经上述部门讨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给予处罚并公示。与此同时,与公、检、法、司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制定完善了列管宣告流程、解除宣告流程、请销假制度、剥权制度、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等12项工作机制。
二、强化“巩固+创新”理念,打造“徐检模式”
(一)以专项检察巩固监督质效
针对非监禁刑罚执行工作中的类案、重点难点、易发苗头性等问题,开展专题检察,便于全面排查某阶段环节中的突出问题,找准症结,完善工作机制。社区检察部门注重发挥专项检察的优势和特点,结合实际工作情况,每年开展2至4项专项检察活动,如开展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全面排查期间内在册暂予监外执行对象的审前调查、决定交付、接收宣告、监管矫治、延长期限、惩罚处理、解除终止等执法薄弱环节,提出对策建议,通过联席会议纪要方式,进一步明确各职能部门分工职责,严格规范相关程序。又如开展派出所民警缺席列管宣告专项检察,排摸派出所民警参与列管宣告会的实际状况,分析民警缺席原因,根据检察情况向相关单位制发了情况通报,用会议纪要的方式,细化了宣告列管的流程和要求。
(二)拓展监督覆盖面
一是刑事诉讼流程监督全覆盖。一般而言,非监禁刑罚执行监督包括社区矫正的适用监督、交付执行的监督、执行变更的监督、执行终止的监督和监管矫治措施的监督。我们认为,刑罚执行能反映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的质量和效果,监督中能有效发现前置程序的违法违规问题。将监督延伸至刑事诉讼各流程,不仅可以监督执行环节,也有助于对侦查阶段和审判阶段的监督,通过文书审查、对象约谈、问卷调查等,监督侦查阶段和审判阶段各办案环节是否规范,以提高公安机关和法院的规范水平和自身监督能力。二是丰富监督手段,坚持实体监督与程序监督并重。实体上,突出对法院判决书、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提请变更执行、奖惩措施等监督;程序上,突出对法律文书衔接、矫正人员交接与纳管、集中教育劳动、台账规范、变更居住地等监督。近两年来社区检察部门共利用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违法情况通报等方式,对公安、法院、司法等单位发出监督文书200多份。三是扩大监督范围,近两年来,对4起案件因法院量刑畸轻、漏判等问题予以监督,引起了相关法院的高度重视,启动审判监督等程序再审改判。
(三)首创“三必一卷一会”模式
一是做到列管宣告必参加、矫正人员必谈话、权利义务必告知。列管宣告作为矫正工作起始的标志性环节,对后续监管至为关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可以派员监督列管宣告。从2013年起,我们坚持派员参加所有的列管宣告。一方面督促各相关人员准时参加,改变了过去参加人员常有缺席、不规范等老大难状况,另一方面对矫正对象形成强大的在刑威慑,增强其服刑意识。对矫正人员逐一开展针对性谈话,告知其权利义务,了解其思想动态、认罪悔罪态度,针对不同个体提出个性化监督管理建议。二是专门制作了检察问卷,涉及侦查与审判活动相关的办案环节,全面掌握公安侦查活动与法院审判活动是否规范,督促矫正对象认罪服判。通过问卷调查,发现了公安机关在保证金缴取及发还、财物保管以及法院在罚金判决执行等方面的线索,向相关单位提出纠正意见,在保障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的同时,拓宽了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活动和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途径。三是坚持每周一次由区社区矫正中心、社区检察科、公安基层指导科负责人参加的矫正例会。该会议旨在加强联系协作,发挥各自优势,完善工作机制,共同破解难题,使监督工作有的放矢。例如,社区服刑人员陈某,加拿大籍,入矫后因签证过期,无法在国内找到稳定工作而情绪焦虑,对社区矫正有较大抵触心理。社区检察科通过例会了解情况后,一方面建议司法所加强对陈某的日常监管,防止出现脱管等突发情况,同时建议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核查陈某的签证,落实好边控措施。另一方面,安排检察官会同司法所专职干部、矫正社工约谈陈某,告诫会依法保护她合法权益,向陈某宣传我国社区矫正的相关法律规定,促使陈某端正心态,认真对待社区矫正,最终未出现违法违规情况。
三、兼顾“日常+特殊”需求,保证监督实效
(一)建立完善监督档案制度
为及时把握社区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提高监督的信息化水平,我们将以往纸质监督材料转化为电子档案,建立了包括非监禁刑罚五类人基本情况表、期满解除情况表、收监执行情况表在内的一系列电子表格。通过电子化管理,实时更新了解矫正对象的信息情况。科、室两级严格执行“一人一档”,社区检察科和各社区检察室分别建立,档案包含判决文书、谈话笔录、监督文书等材料,两级档案互为补充,便于提醒核实,有效地发挥了两级组织的监督职能,提高了日常监督的针对性、准确性。
(二)参与日常帮教
社区检察部门充分发挥深入基层、贴近社区的优势,积极派员担任社区教育矫正讲师团讲师,担任区社会帮教志愿者协会的“志愿工作者”。检察官不定期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法制讲座,讲解社区矫正法律法规以及监督管理规定,增强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在刑意识,提升其法律素养。针对矫正中的突出问题,通过警示教育、个别教育、集中讲座、警示谈话等,协助司法所共同开展日常监管工作。
(三)开展针对性监督
一是强化重点人群监督。将在册社区服刑人员中的一级矫正人员、经常居住地不在列管地、涉毒犯罪和因同一性质犯罪行为被处两次以上刑罚的监外执行对象等四类对象列为监督重点,单独建册,在开展常规监督之外,坚持每季度必约谈、集中教育必到场、离沪请销假及执行变更必核查措施,增强监督力度。对于高风险重点对象,主动参加司法所组织的评议会,详细了解对象的有关情况,听取辖区派出所民警、居委干部、社工的评估意见,协助提高监管针对性。二是聚焦重点环节监督。暂予监外执行是非监禁刑罚执行的重点环节,主要针对身患严重疾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等人群,体现刑罚的人道精神。但在批准决定、交接执行、日常监管、收监执行等环节中存在较多难点漏洞,对此,我们开展了连续两年的重点检察,全面排查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找准症结,向法院、司法局、监狱等部门提出了5份具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五部委出台《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后,社区检察部门同步监督审查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工作,根据审查结果出具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意见书9份,采纳率为100%。三是围绕难点监督。及时梳理监督工作中疑难复杂案事例,开展调研。如社区服刑人员许某某在保外就医期间,多次重新犯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均因严重疾病等原因未收监执行。对此,我们进行了专题调研,收集相关案例撰写报告,经公、检、法、司多部门协作努力,最终将该对象收监,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起到良好的警示作用。四是强化重要时节稳控监督。为维护区域稳定,服务区域发展大局,在亚信峰会、换届选举、G20会议等重要活动节点,参与制订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主动对矫正对象尤其是风险系数较高的对象开展约见谈话,督促矫正机构加强电子监控,实时关注共享动态,共同强化维控。
自2014年起,根据年度监督情况,每年撰写的非监禁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白皮书,涉及我区非监禁刑罚执行及监督工作基本情况、突出问题、针对性的建议等多个方面,通报给相关单位,引得重视和回复。区政法委主要领导都进行了批示肯定。中国法治建设进入了新时代,中央政法委提出了推进社区矫正社会化,依法逐步提高非监禁刑罚执行比例,让更多符合条件的罪犯在社会上接受改造,降低刑罚执行成本,增加和谐因素的更高要求。未来社区服刑人员数量将持续增长,刑罚执行社会化是大势所趋,规范公正公平文明的要求也更为迫切,这对非监禁刑罚执行,特别是执行监督提出了挑战。
(责任编辑:韩建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