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专业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的现状与思考

上海市专业社会组织参与 社区矫正的现状与思考

郑波 王玮玮

一、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意义

所谓的社会力量,通常是指能够参与、作用于社会发展的基本单元,包括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非政府组织、党群社团、非营利机构、企业等等)及其他组织。吴宗宪教授对社区矫正工作中的社会力量给予了更加明确的界定,是指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可以利用的社会人力、组织和设施、技术、资金等总称。他认为,社会力量也可以称为“社会资源”。[1]

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是将对罪犯监管教育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的必然要求。虽然一般置于社会进行矫正的罪犯,所犯罪行相对较轻;或者经过了监狱的教育改造后,其再犯罪的危险性大大降低,但必要的监管是不可缺少的。而如果监管的主体仅仅是社区矫正机构的执法人员,不仅监管成本要远远高于监狱,而且效果不一定理想。只有将社区矫正对象所在的社区邻里、工作单位以及相关机构发动起来,构建一个有效的、联动的监管网络,才能实现社区矫正既节约刑罚资源,又落实监管要求的目的。

从另一个方面讲,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是提高社区矫正效果的必然要求。社区矫正相较于监狱矫正最大的优势,就是可以持续有效地运用社会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对矫正对象开展更有针对性的教育改造工作。而如果没有社会力量的参与,社区矫正的优势必将荡然无存。

最后,社会力量,尤其是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可以适度缓和刑罚措施的强制性,减少矫正对象潜在的抵触和戒备心理,增强对象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教育改造的效果。本文拟结合上海实际,就如何进一步鼓励、规范社会力量参与,构建社会多方参与社区矫正的机制,做一个系统的梳理和探讨。

二、上海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实践

(一)建立“三三合一”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模式

十余年的实践和探索,新航总站逐渐形成了“三三合一”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模式。即以社区矫正三大任务(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社会适应性帮扶)为核心内容、以服务对象三个层面(个人层面、环境层面、个人与环境互动层面)为服务视角、以社会工作三大方法(个案及个案管理、小组、社区)为介入手段,最终通过一个社区矫正专业服务流程来贯穿和体现社区矫正的要求。

社区矫正专业服务流程是社区矫正流程和社会工作实务通用过程的融合。要求社工运用社会工作理念和方法,经过前期介入阶段,社区矫正宣告阶段,社区矫正服务介入阶段和服务结束阶段,完成一系列介入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的个案管理工作。真正体现了在纵向上的全程化,在横向上的精细化。

1.辅助监督管理是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的基础

社会工作服务介入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有利于实现社区矫正制度的人性化关爱和个别化矫正等刑罚执行价值,能加快罪犯回归社会,使犯罪人在社区中得到自我救赎和新生。社工参与审前社会调查主要进行资料收集、问题研判等工作,并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客观、针对性的调查评估建议。这其中,社工还关注被调查者的需求和发展。

在参与社区矫正宣告环节,社工在初次面谈前,会拟订谈话提纲,制定初步服务方案。在面谈中,着重向社区服刑人员解释和分析社区矫正规定,促进他们对规定更深刻地理解、接受和遵守。此外,了解他们的动态和问题与需求。对能即时解决的问题告知解决方法。对疑难问题为下一步研判和制订个别化矫正方案收集资料。

在提供奖惩建议方面,社工一方面真实、详细地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供所掌握的社区服刑人员日常行为表现、存在问题、矛盾症结。另一方面对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预先提醒。对处以警告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进行思想和行为引导,帮助其分析惩罚背后的主、客观原因,使其正确对待惩罚,促进他们自我规范。

2.参与教育矫正是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的核心

教育矫正主要是以社区服刑人员融入社会为目标,针对社区服刑人员思想行为等方面的需求开展的矫正活动的过程。而社会组织能创新教育方式方法,在实行分类教育和个别教育过程中普遍开展心理健康教育、认知行为、社会适应、心理危机干预等工作方法从而增强教育矫正效果。

2016年,上海市社区矫正管理局秉持教育为本理念,提出构建分段、分级、分类的“三分”教育体系的总体思路。即在社区服刑人员社区矫正过程的初期阶段、后期阶段重点开展分段教育,在中期阶段重点开展分类和分级教育。

第一,针对分段教育,社工在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初期阶段通过个别访谈和参与集中教育等形式辅助司法行政机关做好认罪伏法和在刑意识教育。促使他们明晰自身权利义务,明确矫正目标,知悉矫正规定,适应矫正生活

在矫正末期阶段,社工以巩固矫正效果,增强服刑人员社会适应性为主,围绕回顾收获、警示预防、社会态度、珍惜生活、安帮衔接等教育内容开展,突出教育引导功能。

第二,针对分级教育,着重针对一级、重点、重要和特殊情况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个别化”教育。社工协助矫正民警或者司法所专职干部增加个别教育的频率,及时做好帮教预案及教育跟进工作,了解其思想及行为变化,掌握教育效果,必要时进行危机干预。

第三,针对分类教育,社工在充分梳理社区服刑人员矫正类别、案由、性别、年龄、处遇级别等予以分类,根据其群体特征及犯因性因素,实施有针对性的教育矫正。自2006年开始,新航总站形成了以服务人群分类的“旭日新航”青少年帮教服务项目、“爱满新航”未成年人关爱行动项目和“益善·益行”短刑期社区服刑人员认知行为矫正项目;还形成了以问题与需求为导向的“心灵导航”心理帮教服务项目、“新航港湾”家庭服务成长计划和“品慧国韵”传统文化教育项目。

3.主导社会适应性帮扶是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的关键

专业社会组织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服务,更多地体现了社区矫正工作的人道价值与人文精神。在实际工作中,社工参与社会适应性帮扶服务主要涉及相关政策倡导及资讯告知、具体问题帮扶、整合协调各类相关社会资源、社区服刑人员社会支持系统建设,同时还配合相关社会适应性帮扶的调查研究工作。

(二)建立“1+N+X”社区矫正社会化服务模式

近年来,在市矫正局的大力支持下,新航积极挖掘和整合社会力量,优势互补,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教育帮扶工作,并形成了“1+N+X”的社会化服务模式,其中1代表新航总站,N代表各类社会力量,X代表各自的专业特长和资源。

1.联合社会帮教志愿者组织,开展服务对象生存就业帮扶工作

针对社区服刑人员就业谋生的问题和需求,自2007年起,在市社区矫正管理局的指导下,新航总站联合市社会帮教志愿者协会(市社区矫正管理局购买服务的一家专业针对社区服刑人员帮扶的社会团体)举办了12场“帮扶、新航、和谐”专场招聘会,为有就业意愿的服务对象及其家属提供就业岗位,并开通了“就业绿色通道”。多年来,累计共有2600余名对象或其家属参与,成功推荐就业330余名。

此外,新航与市社会帮教志愿者协会依托民营企业资源,在全市建立数个为无业可就、无家可归、无生活来源的“三无”社区服刑人员提供临时住宿、就业和帮教服务的“中途之家”。自2009年起先后安置此类对象370人。针对这些被安置对象,新航社工除每月定期到实地对他们开展教育外,还不定期地与安置基地的工作人员及时互通信息,了解被安置对象的各方面表现,确保帮教服务的不间断。

2.争取基金会资金,开展服务对象未成年子女关爱工作,获得项目支持

自2006年起,社工组织联合上海市爱心帮教基金会开展帮困助学工作,每年基金会提供一定数额的爱心资助款(近两年基本为每年20万元),为在生活或就学方面有实际困难的服务对象及其子女予以配对发放。多年来,累计为1470余名困难对象及其子女提供助学帮困金88万余元。

与此同时,市爱心帮教基金会作为新航总站“爱启新航”回归教育项目的资金支持方,为项目实施累计提供资金达35万元。2016年,新航总站再次获得上海市爱心帮教基金会资金支持,策划实施了青少年教育巡讲系列之“律动人生”法律进社区项目。针对社区服刑人员及其子女分别开展法制教育、亲子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保护辅导等一系列服务,促使关爱对象改善与父母或其监护人的亲子关系,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促使他们健康成长,有效预防和减少这一特殊群体的犯罪。

3.联合其他社会组织资源,参与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工作

根据市社区矫正管理局2016年“着力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中国传统优秀文化教育”的要求,为进一步丰富教育矫正形式和内容,提高教育矫正质量。新航总站在市矫正管理局的指导下,联合教育矫正处共同研究、策划了“品慧国韵”传统文化教育项目。为此,新航总站积极挖掘和整合社会资源,联系到东方美传统文化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东方美”)。东方美是一家区级社会组织,专门从事传统文化传播服务。东方美不仅拥有固定的活动场地——上海文庙,还拥有一批专业的国学老师和主打的国学项目——“东方雅集”。为了达到项目实施效果,新航总站与东方美合作共同开展了“品慧国韵”传统文化教育项目。

项目实施过程中,新航总站紧紧围绕教育矫正“三分体系”建设的发展目标,邀请东方美国学老师针对初期和中期矫正阶段的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大学》《中国古代家训中的人生智慧》《孔子家语》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兴国之魂》主题讲座。同时,以社工为主,国学老师为辅开展了针对诈骗类对象的“诚信”主题,暴力类对象“礼教”主题,盗窃类对象的“仁和”主题和女性对象的“家和”主题分类教育小组,使社区服刑人员增强认知,规范行为。促使他们增强社会责任感,更好地适应和融入社会。

除此之外,新航各区工作站主动与音乐机构、心理机构、教育机构等合作,针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音乐治疗和心理治疗,针对服务对象未成年子女开展学业辅导工作等。同时,新航社工在日常工作中还发展和培养了一批在医学、法律、教育等具有专长的热心人士参与到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帮扶工作。

三、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思考

近些年,上海在推进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制度建设方面积极努力,如2015年制定了《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本市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在实践中,社会力量的有效整合促进了本市社区矫正的社会化。但就参与制度、机制和方式等还有待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对此,有如下思考:

(一)明确社会工作者的独特地位和作用

社会工作者不应是矫正机构的辅助人员或文员,而应是一支重要的专业力量,甚至可以作为基础力量,上海在社区矫正试点开始至今的探索以及其他外省市目前正在推进的探索都证明社工完全可以成为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之一。当然,要做到这一点,首先必须为社会工作者正名,建立必要的职业准入门槛,防止名称滥用;其次,是逐步建立矫正社会工作的准则,不断提升这一职业群体的专业化水平和职业伦理标准。

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矫正的形式应该多样化,一方面,要招收有社会工作专业背景或相应资历的人员成为政府公务人员,同时,借鉴推广上海、广东等地的做法,通过购买专业性的社会组织为政府服务,确保社工全程参与社区矫正,从而更好地兼顾专业性和队伍的相对稳定。

(二)明确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方式和机制保障

参与社区矫正的社会力量除专业社会组织外,还有基层居村委和其他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志愿者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

基层居村委和其他相关企事业单位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和安置帮教工作,不是其法定的职责,尽管维护社区安全稳定是居村委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相关企事业单位也有维护安全的职责,但并不能因此就认为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是其职责所在。尽管中央六部委《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对于建立使这些组织和单位自觉、自愿地参与机制有些规定得比较明确,有些则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但需要着重从挖掘制度的优越性着手,配合适当的激励措施,确保机制健康长效。

从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要求看,尤其是在中西部地域面积较大的地区,相对完备的社会帮教志愿者组织能较好地落实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管控和帮教的任务,确保对象处于管理视野。但从目前看,建立社会志愿者组织易,维持其运转,真正发挥其作用很难。这就有必要不仅从法律上明确社会志愿者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地位,更重要的是为之建立适当的激励和保障机制。

其他各类社会组织,例如,就业培训机构、心理咨询和诊疗机构、戒毒机构、学校、企业,甚至公民或法人专门为社区矫正设立的监管服务机构等,都可以参加社区矫正工作,都是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机构潜在的合作伙伴,都可以与矫正机构签订服务合同,提供相应的服务。其参与的深度与广度,取决于矫正的需要。

同时还应明确区分两类机构,一类是为社区矫正机构提供特殊服务的专业机构,比如,戒毒、戒酒、戒赌机构,学历、职业培训机构等,它们不承担监管的任务,只提供专业的服务。另一类是专门针对社区矫正而开设的机构,它可以部分地行使矫正机构的作用,比如,通过与矫正机构签订协定,承担部分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帮教任务,这类机构目前在美国、英国等国家很普遍。从法律上讲,这是一种确定的授权行为,应该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操作。在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得到充分发展后,完全可以将社区矫正专职工作队伍控制在一定规模,逐步将日常监管、帮扶和专业诊疗工作交给社会组织来做。

(三)为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提供必要的保障

要确保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成效,科学有力的保障是基础。一方面,明确进一步扩大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通过购买服务,逐步推进社区矫正项目化建设,提高购买服务的科学化水平。另一方面,鼓励建立社会多方支持机制,为社会帮教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提供多种渠道,从而不断夯实社区矫正的社会化基础。

(责任编辑:童茹琰)